云南省腾冲市智慧县城试点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及运维一体化(EPC+O)总承包
云南省腾冲市智慧县城试点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及运维一体化(EPC+O)总承包
(略) 智慧县城试点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及运维一体化(EPC+O)补遗澄清
致:各投标单位
关于“ (略) 智慧县城试点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及运维一体化(EPC+O)”,经招标人核实后,现对《招标文件》进行相关澄清说明。
1.本次项目为智慧县城建设试点项目,其建设内容涉及政府办公、城市治理、公共安全、民生服务等多部门多领域的信息化、数字化、智慧化建设。由于项目建设地点 (略) ,基于对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的考虑,本次招标不向外公布初步设计成果。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方案时,可依据自身以往成功经验,采用自主可控、先进且成熟可靠、应用生态丰富完善的技术路线,结合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投标人对本次项目设计、实施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重点、难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的理解,和对下 (略) 建设发展的理解,提出建设思路。依法确定中标单位后,由中标单位在原初步设计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后续的优化调整和深化设计,并按照最终设计方案进行项目实施。
2.本项目的部分单位是对保密要求较高的行政机关,同时本项目要求承建单位满足保密要求且可以提供安全可信的产品,因此将涉密资质作为加分条件。经过与招标人核对,考虑到可以通过中标后与 (略) 、参与人员等签订《保密承诺书》满足上述项目需求,故不将“具有保密局颁布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包含系统咨询、软件开发)资质”以及“具有国际保密局颁布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包含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安防监控)资质”作为加分条件。原有针对该条款的评分(共计2分),本次招标评标时所有投标人均按2分计算。
3.经招标人核实,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每项产品参数均超过三家以上满足要求,不具有唯一指向性。产品参数及要求仅供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进行参考。本次招标评标时,产品参数不作为考核评审指标标准,投标单位可自行调整。但要求投标单位对其投标的核心设备软硬件选型和参数、产地、厂家在投标文件进行汇编说明,包括但不局限于《招标文件》提供的产品,便于专家评审时对投标单位所投产品进行综合考量。
4.本项 (略) 建设项目相关施工业绩是指: (略) 建设有关的智慧化系统工程业绩,包含“城市大脑、指挥平台、智慧综合体”或能够体现与本项目建设内容类似的相关描述。招标文件对相关施工业绩的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5.《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评分标准第4小项的“1、云平台产品具备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一级(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信息系统安全运维、信息系统灾难恢复与备份服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2、云平台产品厂商拥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非OEM产品),提供产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3、存储产品提供多路径软件著作权证书、提供企业级存储软件著作权证书、提供分布式存储软件著作权证书”。评标时,不作为“分项系统方案设计思路”的考核评审因素。
6.《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评分标准第4小项的“5、计算产品芯片为国产芯片,关键芯片(CPU、IBMC)需为国产自研、自主可控,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更正为“5、计算产品关键芯片(CPU)需为国产自主可控产品,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7.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预计顺延至2023年3月21日08时30分,具体以交易平台系统中的时间为准。
8.本补遗澄清视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原《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与本补遗澄清内容相矛盾的,以本补遗澄清要求为准。
9.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2.5 招标范围”中提到“申请人根据招标文件“第六章项目概况及设计施工运维技术标准及要求”进行方案编制。”更正为“申请人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项目概况及设计施工运维技术标准及要求”进行方案编制”。
特此澄清
(略) (略)
2023年3月6日
(略) 智慧县城试点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及运维一体化(EPC+O)补遗澄清
致:各投标单位
关于“ (略) 智慧县城试点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及运维一体化(EPC+O)”,经招标人核实后,现对《招标文件》进行相关澄清说明。
1.本次项目为智慧县城建设试点项目,其建设内容涉及政府办公、城市治理、公共安全、民生服务等多部门多领域的信息化、数字化、智慧化建设。由于项目建设地点 (略) ,基于对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的考虑,本次招标不向外公布初步设计成果。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方案时,可依据自身以往成功经验,采用自主可控、先进且成熟可靠、应用生态丰富完善的技术路线,结合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投标人对本次项目设计、实施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重点、难点及关键性技术问题的理解,和对下 (略) 建设发展的理解,提出建设思路。依法确定中标单位后,由中标单位在原初步设计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后续的优化调整和深化设计,并按照最终设计方案进行项目实施。
2.本项目的部分单位是对保密要求较高的行政机关,同时本项目要求承建单位满足保密要求且可以提供安全可信的产品,因此将涉密资质作为加分条件。经过与招标人核对,考虑到可以通过中标后与 (略) 、参与人员等签订《保密承诺书》满足上述项目需求,故不将“具有保密局颁布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包含系统咨询、软件开发)资质”以及“具有国际保密局颁布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包含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安防监控)资质”作为加分条件。原有针对该条款的评分(共计2分),本次招标评标时所有投标人均按2分计算。
3.经招标人核实,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每项产品参数均超过三家以上满足要求,不具有唯一指向性。产品参数及要求仅供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进行参考。本次招标评标时,产品参数不作为考核评审指标标准,投标单位可自行调整。但要求投标单位对其投标的核心设备软硬件选型和参数、产地、厂家在投标文件进行汇编说明,包括但不局限于《招标文件》提供的产品,便于专家评审时对投标单位所投产品进行综合考量。
4.本项 (略) 建设项目相关施工业绩是指: (略) 建设有关的智慧化系统工程业绩,包含“城市大脑、指挥平台、智慧综合体”或能够体现与本项目建设内容类似的相关描述。招标文件对相关施工业绩的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5.《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评分标准第4小项的“1、云平台产品具备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一级(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信息系统安全运维、信息系统灾难恢复与备份服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2、云平台产品厂商拥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非OEM产品),提供产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3、存储产品提供多路径软件著作权证书、提供企业级存储软件著作权证书、提供分布式存储软件著作权证书”。评标时,不作为“分项系统方案设计思路”的考核评审因素。
6.《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评分标准第4小项的“5、计算产品芯片为国产芯片,关键芯片(CPU、IBMC)需为国产自研、自主可控,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更正为“5、计算产品关键芯片(CPU)需为国产自主可控产品,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7.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预计顺延至2023年3月21日08时30分,具体以交易平台系统中的时间为准。
8.本补遗澄清视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原《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与本补遗澄清内容相矛盾的,以本补遗澄清要求为准。
9.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的“2.5 招标范围”中提到“申请人根据招标文件“第六章项目概况及设计施工运维技术标准及要求”进行方案编制。”更正为“申请人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项目概况及设计施工运维技术标准及要求”进行方案编制”。
特此澄清
(略) (略)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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