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水利和湖泊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情况公示(补充公示2021年度)
宜都市水利和湖泊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情况公示(补充公示2021年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略)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略) 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鄂水利函〔2017〕790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将2021年1月-12月期间已按相关法规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2023年3月7日-2023年3月20日(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717-*( (略) 水利和湖泊局水资源股)
地址: (略) *城街道办长江大道195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回执编号 | 报备时间 | 公示网站 |
1 | (略) 天然气液化储气调峰基地LNG储罐扩建项目 | 宜昌 (略) | 验收回执[2022]1号 | http://**_detail.html?id=44408 | |
2 | 长江干线枝城段生态修复和城区环境综合治理建设项目 | (略) (略) | 验收回执[2022]2号 | http://**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略) 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略) 水利厅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鄂水利函〔2017〕790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将2021年1月-12月期间已按相关法规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2023年3月7日-2023年3月20日(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717-*( (略) 水利和湖泊局水资源股)
地址: (略) *城街道办长江大道195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回执编号 | 报备时间 | 公示网站 |
1 | (略) 天然气液化储气调峰基地LNG储罐扩建项目 | 宜昌 (略) | 验收回执[2022]1号 | http://**_detail.html?id=44408 | |
2 | 长江干线枝城段生态修复和城区环境综合治理建设项目 | (略) (略) | 验收回执[2022]2号 | htt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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