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智慧停车管理二期项目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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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智慧停车管理二期项目澄清公告

长沙县智慧停车管理二期项目澄清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3-13 浏览量:

项目名称长沙县智慧停车管理二期项目
项目编号QITA*所属管辖范围 (略)
相关公告

长沙县智慧停车管理二期项目已于2023年2月28日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公告的规定时间(2023年3月9日17:00)截止,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答疑与澄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现就投标人对本项目提出的疑问答复如下:

问题一:本项目招标内容包括项目范围内新建、改建停车泊位、构建智慧停车管理系统等内容涉及到系统前端、后端等多个子系统的建设,在招标文件中列出了建设点位、泊位数量等,没有详细的技术实现、技术要求,同时,招标文件中把招标内容指向了“初步设计方案”,但是并没有见到初步设计方案相关资料。存在内部指定中标人(被指定中标人有详细设计方案)的嫌疑。

回复:本项目仅有初步设计方案不存在详细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不对外公布,中标后仅对中标人提供作为其深化设计依据。本项目招标概况或建设内容等以发布的招标文件及合同为准或经批准的施工图为准。

问题二:招标文件有如下内容: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时间2023年03月09日 17:00前。澄清时间应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若澄清招标文件的时间2023年03月09日,则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为2023年03月24日,而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23年03月22日,显然这一时间存在漏洞。

回复:“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时间”修改为”投标人提问截止时间“,具体开标时间详见本公告。

问题三: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章节,“1.8实施范围” 中“二、路内停车泊位”- “新建泊位分布”的表格内容,“前端技术选型”指定高位视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此招标要求具有指定性、 排他性,实现泊位监测的设备和技术不应设置限制或倾向某种技术。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四: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前附表”,“二、招标文件”,“第8.2款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允许偏离的最多项数或范围”要求:“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允许偏离的最多项数≥10项将导致投标无效。”

这里只要求了偏离的数量,而没有标明是正偏离还是负偏离,如果正偏离也判定为无效投标,此项设置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相关规定。

回复:此偏离项特指负偏离。

问题五:在招标文件“关键信息”,“商务评审”要求中,规定了企业负债率的数值对应得分、失分,招标文件同时要求提供财务报表,并且在日常中,企业负债率在40%至60%之间均为正常,所以此项评分项不合理,有排他性嫌疑。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提供财务报表是对投标人基本资格的审查,本项目投资大、运营周期长,资产负债率指标主要考核的是投标单位的经济实力和投资能力。

问题六:在招标文件“关键信息”,“商务评审”要求中,对产品质量要求提供TL9000认证,TL9000 是一套专为电信行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和测量标准,本证书与本次招标内容-智慧停车无关联,用此证书作为限制和门槛,说明摄像机产品为某内定供应商产品,具有产品指向性。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是以新型智慧停车应用承载需求为目标进行建设,项目涉及前端感知、网络、政务数据中心的相关云网业务运营,因此关键设备需要符合相关电信行业标准。

问题七:在招标文件“关键信息”,“商务评审”要求中,对产品质量要求提供CCRC 信息安全集成服务资质认证等资质,据了解,此项认证并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并且该认证对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以及人员规模等有明确要求,将CCRC资质证书作为评分项,直接造成中小企业无法正常参与投标活动,违背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属于投资建设运营项目。

问题八:招标文件:P1页的关键信息一、资格性审查序号9要求:特定资格条件:投标人须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 但是经查询【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和电子工业环境工程、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本项目总投资金额4018.82万元,其中信息系统建设费用3767.2万元,明显超过2500万元,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设置应该是【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级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公司承揽本项目属于超资质承揽业务,不具备履行合同之能力。请回复,并修改!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为投资建设运营型项目,施工部分费用未超过2500万。

问题九: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评标因素及标准”,“2.2.3商务评审”,“项目团队”中,要求“1、拟任本项目 (略) 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证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职称的计1 分。”据了解,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属于软考,属于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类别,本项目中涉及多系统集成以及大量关于设备的“立杆、施工、布线、配电柜装修、 综合布线”等工程施工内容,对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职称”与本项目建设内容出入较大,为保障项目的正常建设,建议调整证书要求。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招标文件已要求对应负责人具有信息系统集成,系统开发,工程建设相关证书。本项目工程施工已设置施工负责人,并须提供相关的施工类证书。

问题十: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评标因素及标 准”,“2.2.3商务评审”,“项目团队”中,要求“2、拟任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计算机与应用的高级工程师证书的计1分。”高级工程师是职称证书,其 (略) 级人事厅,获取此证书不需要参加考试,只要通过评审即可,其证书一般只能证明获取证书之人的工作年限, 并不能代表其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也不能证明其能够担任或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所以,我公司认为,技术负责人用高级工程师证书来限定,有失公平原则,同时此项要求的专业性存疑。

回复:同上,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十一:投标人业绩质疑。招标文件要求中“两务评审”部分:业绩要求具有视频监控或平板锁或地磁的建设和运维,业绩指定为视频或平板锁或地磁,限制了业绩的行业属性以及产品类别,同时与招标文件“四、项目建设总表”中重点说明自相矛盾,说明中明确指出,可以对整个方案做出优化调整,如投标人采用的是优化后的产品和方案,而其业绩也优化方案产品而非招标要求的“城市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点或平板锁或地磁的建设和运维项目”,此项业绩就不能得分,设置门槛限制投标人正常投标得分。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运营周期较长,不排除在运营的中后期有新技术的出现,投标以现有招标文件的技术路线为准。

问题十二:证书认证范围的限制性和特指性。招标文件商务评审的企业实力中写明“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上证书认证范围须包含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和维护,每提供一个计1分”,将证书的认证范围做了详细的限制和规定。而以上证书与智慧停车相关的认证范围相比,智慧停车相关认证更符合本次招标文件内容,本次证书的认证范围我司认为严重具有限制性和特指性,对我司是不公正不公平的。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建设、运营、信息安全都属于安全技术防范工程。

问题十三: (略) 场调研和厂家咨询,只有极少品牌能提供满足招标要求的检测报告 (CNV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此项要求存在倾向性、排斥性,有失招投标公平公正原则。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十四:硬件规格要求质疑。招标文件“项目建设总表”-“4.2泊位前端建设” -“14 手持一体机”规格要求如下:

1、处理器:不低于8核 2.1

2、操作系统:Android 8.1

3、RAM:不低于2GB

4、ROM:不低于16G

5、摄像头:后置不低于1300万自动对焦摄像头;高亮度LED闪光灯,前置不低于500万定焦摄像头

6、显示器尺寸/类型:不低于6.0寸 IPS高亮屏

7、分辨率:不低于2160*1080

8、触摸屏:不低于5点电容触摸屏

9、电池容量:不低于4000mAh

10、支持Wi-Fi、数据通信

11、传感器:地磁,加速,光感距离

12、扩展卡插槽:可扩展最大128G 存储卡

13、外部接口:USB-TypeC,支持快充,支持OTG

14、底部充电触点,支持座充

15、按键:不少于2个音量键,不少于2个功能键

16、通知方式:声音、震动、LED提示

17、工作温度:不小于-20℃ 至 55℃

18、存储温度:不小于-30℃ 至 +70℃

19、工作湿度:不小于湿度5%至95%

20、跌落:6面均可承受不低于1.2米高度跌落到水泥地面的冲击

21、静电防护:不小于±15kV 空气放电,不小于±8kV 接触放电

22、支持不干胶和热敏打印

此处操作系统规定了 Android,同时标明了版本号为8.1,如投标人采用的手持一体机操作系统为更优化、更先进的Android版本,从招标要求角度评判为负 偏离,要求明显不合理。

回答:“2、操作系统:Android 8.1”修改为 “2、操作系统:不低于Android 8.1”。

问题十五:提供检测报告具有限制性。招标文件招标需求的4.3基础资源建设的2云存储扩容中标明:“▲1、扩容节点:本次配置≥2个控制器,全冗余性能无损配置,単控制器故障、更换、升级、自动切换过程中,存储系统性能不下降,与现有存储实现双活或备份功能;(提供官网截图及CNAS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报告证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本参数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参数项,提供检测报告并不是我国强制要求检测项目, (略) 用检测机构进行的设备检测, 我司严重质疑该检测报告项是限制投标人,设置投标范围的行为,具有限制性、 排他性,损害了我司合法权益。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招标要求是扩容原有系统。

问题十六:在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四、项目建设总表”中,要求“高位车位管理相机及配套(补光、控制终端)”图像延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据了解,此项非国家强制性检测标准,并且此项与本项目涉及到的系统无关,设置此项作为产品重要参数指标,涉嫌限制其他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嫌疑,有失招投标公平原则。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十七:招标文件有如下内容:▲10、支持各组件温度的分布图展示,可让用户直观感知服务器整体温感状态并对各部分温度进行精准调控,提供 CNAS 认可的第三方测试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该检测内容并非我国或相关行业强制检测项目, 不应成为重点参数项,我司合理怀疑此为限制其他投标人进行公正投标的干涉项目,损害了我司正当权益,具有不合理性。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招标要求是扩容原有系统。

问题十八:招标文件“招标需求”中“四、项目建设总表”中“4.2泊位前端建设”:

高位车位管理相机及配套(补光、控制终端),此产品要求提供:“9、支持视场角≥80°视野范围内的车辆特征识别功能,包括车牌、车身颜色、车型等。(提供公安部或所属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加盖投标人公章证明)。”相机视场角的大小并不能反映产品的优良,也不能反映停车应用中是否能精准的采集、取证,同时, 在安防行业,摄像机的可视角度越大,越容易使被监测场景和物体变形,反而与 监控摄像机“要真实反映客观世界”的原则相违背,通常大角度监测应用于民用、 人等相关领域,用此类与智慧停车不相干、甚至会影响智慧停车系统效果的参数作为门槛,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严重怀疑产品已经被提前指定,存在严重的倾向性、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嫌疑。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十九:以定制化产品检测报告进行招标要求,指定产品供应商,限制其他潜在供应商进行正常投标活动。在本次招标文件“四、项Fl建设总表”中第“4. 3基础资源建设”中序号5“视频云存储录像节点”要求中:

5、支持容器故障快速重建,支持将故障的容器承载业务迁移到新的容器上;(提供公安部或所属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加盖投标人公章证明)。

6、单纯转发业务模式:支持媒体访问请求,向请求方分发流媒体数据。支持本域转发、外域转发和逐级转发功能;单台可支持摄像机接入不小于2048路;支持转发视频不小于1536 路;支持转发视频带宽不小于3072Mbps;支持转发图片带宽不小于3072Mbps;(提供公安部或所属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加盖投标人公章证明)。

7、具有元数据、数据的安全可靠性保护机制,支持关键数据的多个副本备份;

8、支持视频流和图片流直存,无需额外接入单独的转发服务器;(提供公安部或所属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加盖投标人公章证明)。

以上各项要求均为产品供应商为项目专门打造的软硬件一体定制化产品,并以定制化功能作为检测参数要求,具有倾向性和产品制定性。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十:产品只向单一.在本次招标文件第“四、项目建设总表”中“4.5运营中心建设”中序号1“LED显示屏”要求中,LED显示屏明确要求产品的模组尺寸、箱体重量、材质等非必要基础参数,具有明显的控标性。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十一:招标文件中存在大帯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证明的参数,且部分提供检测报告证明的参数项作为加分项,严重左右投标人中标结果,然而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不属于行业或国家规定的强制检测报告,要求的参数也不属于行业或国家规定的参数标准,存在严重的指向性和排他性。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十二:招标文件第VI页 "第14.1款投标报价的规定中若投标人的任意一个阶段的报价高出对应阶段的运营期间所规定的最低投标报价的1.3倍(含1.3倍),其投标无效。" 此条最高限价1.3倍的依据来自哪里, (略) 或相关测算数据(财评等对此进行过评估认定),若无那么后期是否会认为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会导致项目合作期限极不稳定。其次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最高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通过资格审查)且每阶段报价最高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即已有评标基准价又为何要明确如此低的最高限价,而导致价格分值起不到评分作用。是否可以删除最高限价,或提高最高限价为2倍?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根据投资收益测算,保证**双方合理收益,促进项目良性运行。

更正事项

更正前时间

更正后时间

开标时间

2023-03-22 09:00

2023-03-27 09:00

投标截止时间

2023-03-22 09:00

2023-03-27 09:00

缴纳保证金时间

2023-03-22 09:00

2023-03-27 09:00

提问截止时间 :

2023-03-09 17:00

2023-03-16 17:00

招标文件中与上述答疑及澄清内容相关的相应修改,招标文件中与本次答疑及澄清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答疑及澄清内容为准。

二、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招标人:长沙县通途 (略)

地址: (略) 长沙县东升路51号

联系人:金女士

电话:0731-*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北城 (略)

地址:长沙县水岸世景5栋33楼3304室

联系人:文秀、王琴、孙林

电话:0731-*/*

三、行政监督部门

本项目行政监督部门:长沙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监督人:周女士

监督电话:0731-*

监督范围:从招标公告公示至项目合同签订全过程监督


长沙县智慧停车管理二期项目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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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长沙县智慧停车管理二期项目
项目编号QITA*所属管辖范围 (略)
相关公告

长沙县智慧停车管理二期项目已于2023年2月28日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公告的规定时间(2023年3月9日17:00)截止,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答疑与澄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现就投标人对本项目提出的疑问答复如下:

问题一:本项目招标内容包括项目范围内新建、改建停车泊位、构建智慧停车管理系统等内容涉及到系统前端、后端等多个子系统的建设,在招标文件中列出了建设点位、泊位数量等,没有详细的技术实现、技术要求,同时,招标文件中把招标内容指向了“初步设计方案”,但是并没有见到初步设计方案相关资料。存在内部指定中标人(被指定中标人有详细设计方案)的嫌疑。

回复:本项目仅有初步设计方案不存在详细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不对外公布,中标后仅对中标人提供作为其深化设计依据。本项目招标概况或建设内容等以发布的招标文件及合同为准或经批准的施工图为准。

问题二:招标文件有如下内容: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时间2023年03月09日 17:00前。澄清时间应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若澄清招标文件的时间2023年03月09日,则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为2023年03月24日,而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23年03月22日,显然这一时间存在漏洞。

回复:“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时间”修改为”投标人提问截止时间“,具体开标时间详见本公告。

问题三: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章节,“1.8实施范围” 中“二、路内停车泊位”- “新建泊位分布”的表格内容,“前端技术选型”指定高位视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此招标要求具有指定性、 排他性,实现泊位监测的设备和技术不应设置限制或倾向某种技术。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四: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前附表”,“二、招标文件”,“第8.2款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允许偏离的最多项数或范围”要求:“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允许偏离的最多项数≥10项将导致投标无效。”

这里只要求了偏离的数量,而没有标明是正偏离还是负偏离,如果正偏离也判定为无效投标,此项设置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相关规定。

回复:此偏离项特指负偏离。

问题五:在招标文件“关键信息”,“商务评审”要求中,规定了企业负债率的数值对应得分、失分,招标文件同时要求提供财务报表,并且在日常中,企业负债率在40%至60%之间均为正常,所以此项评分项不合理,有排他性嫌疑。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提供财务报表是对投标人基本资格的审查,本项目投资大、运营周期长,资产负债率指标主要考核的是投标单位的经济实力和投资能力。

问题六:在招标文件“关键信息”,“商务评审”要求中,对产品质量要求提供TL9000认证,TL9000 是一套专为电信行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和测量标准,本证书与本次招标内容-智慧停车无关联,用此证书作为限制和门槛,说明摄像机产品为某内定供应商产品,具有产品指向性。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是以新型智慧停车应用承载需求为目标进行建设,项目涉及前端感知、网络、政务数据中心的相关云网业务运营,因此关键设备需要符合相关电信行业标准。

问题七:在招标文件“关键信息”,“商务评审”要求中,对产品质量要求提供CCRC 信息安全集成服务资质认证等资质,据了解,此项认证并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并且该认证对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以及人员规模等有明确要求,将CCRC资质证书作为评分项,直接造成中小企业无法正常参与投标活动,违背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属于投资建设运营项目。

问题八:招标文件:P1页的关键信息一、资格性审查序号9要求:特定资格条件:投标人须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 但是经查询【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和电子工业环境工程、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本项目总投资金额4018.82万元,其中信息系统建设费用3767.2万元,明显超过2500万元,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设置应该是【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级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公司承揽本项目属于超资质承揽业务,不具备履行合同之能力。请回复,并修改!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为投资建设运营型项目,施工部分费用未超过2500万。

问题九: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评标因素及标准”,“2.2.3商务评审”,“项目团队”中,要求“1、拟任本项目 (略) 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证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职称的计1 分。”据了解,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属于软考,属于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类别,本项目中涉及多系统集成以及大量关于设备的“立杆、施工、布线、配电柜装修、 综合布线”等工程施工内容,对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职称”与本项目建设内容出入较大,为保障项目的正常建设,建议调整证书要求。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招标文件已要求对应负责人具有信息系统集成,系统开发,工程建设相关证书。本项目工程施工已设置施工负责人,并须提供相关的施工类证书。

问题十: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评标因素及标 准”,“2.2.3商务评审”,“项目团队”中,要求“2、拟任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计算机与应用的高级工程师证书的计1分。”高级工程师是职称证书,其 (略) 级人事厅,获取此证书不需要参加考试,只要通过评审即可,其证书一般只能证明获取证书之人的工作年限, 并不能代表其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也不能证明其能够担任或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所以,我公司认为,技术负责人用高级工程师证书来限定,有失公平原则,同时此项要求的专业性存疑。

回复:同上,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十一:投标人业绩质疑。招标文件要求中“两务评审”部分:业绩要求具有视频监控或平板锁或地磁的建设和运维,业绩指定为视频或平板锁或地磁,限制了业绩的行业属性以及产品类别,同时与招标文件“四、项目建设总表”中重点说明自相矛盾,说明中明确指出,可以对整个方案做出优化调整,如投标人采用的是优化后的产品和方案,而其业绩也优化方案产品而非招标要求的“城市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点或平板锁或地磁的建设和运维项目”,此项业绩就不能得分,设置门槛限制投标人正常投标得分。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运营周期较长,不排除在运营的中后期有新技术的出现,投标以现有招标文件的技术路线为准。

问题十二:证书认证范围的限制性和特指性。招标文件商务评审的企业实力中写明“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GB/T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上证书认证范围须包含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和维护,每提供一个计1分”,将证书的认证范围做了详细的限制和规定。而以上证书与智慧停车相关的认证范围相比,智慧停车相关认证更符合本次招标文件内容,本次证书的认证范围我司认为严重具有限制性和特指性,对我司是不公正不公平的。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建设、运营、信息安全都属于安全技术防范工程。

问题十三: (略) 场调研和厂家咨询,只有极少品牌能提供满足招标要求的检测报告 (CNV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此项要求存在倾向性、排斥性,有失招投标公平公正原则。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十四:硬件规格要求质疑。招标文件“项目建设总表”-“4.2泊位前端建设” -“14 手持一体机”规格要求如下:

1、处理器:不低于8核 2.1

2、操作系统:Android 8.1

3、RAM:不低于2GB

4、ROM:不低于16G

5、摄像头:后置不低于1300万自动对焦摄像头;高亮度LED闪光灯,前置不低于500万定焦摄像头

6、显示器尺寸/类型:不低于6.0寸 IPS高亮屏

7、分辨率:不低于2160*1080

8、触摸屏:不低于5点电容触摸屏

9、电池容量:不低于4000mAh

10、支持Wi-Fi、数据通信

11、传感器:地磁,加速,光感距离

12、扩展卡插槽:可扩展最大128G 存储卡

13、外部接口:USB-TypeC,支持快充,支持OTG

14、底部充电触点,支持座充

15、按键:不少于2个音量键,不少于2个功能键

16、通知方式:声音、震动、LED提示

17、工作温度:不小于-20℃ 至 55℃

18、存储温度:不小于-30℃ 至 +70℃

19、工作湿度:不小于湿度5%至95%

20、跌落:6面均可承受不低于1.2米高度跌落到水泥地面的冲击

21、静电防护:不小于±15kV 空气放电,不小于±8kV 接触放电

22、支持不干胶和热敏打印

此处操作系统规定了 Android,同时标明了版本号为8.1,如投标人采用的手持一体机操作系统为更优化、更先进的Android版本,从招标要求角度评判为负 偏离,要求明显不合理。

回答:“2、操作系统:Android 8.1”修改为 “2、操作系统:不低于Android 8.1”。

问题十五:提供检测报告具有限制性。招标文件招标需求的4.3基础资源建设的2云存储扩容中标明:“▲1、扩容节点:本次配置≥2个控制器,全冗余性能无损配置,単控制器故障、更换、升级、自动切换过程中,存储系统性能不下降,与现有存储实现双活或备份功能;(提供官网截图及CNAS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报告证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本参数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参数项,提供检测报告并不是我国强制要求检测项目, (略) 用检测机构进行的设备检测, 我司严重质疑该检测报告项是限制投标人,设置投标范围的行为,具有限制性、 排他性,损害了我司合法权益。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招标要求是扩容原有系统。

问题十六:在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四、项目建设总表”中,要求“高位车位管理相机及配套(补光、控制终端)”图像延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据了解,此项非国家强制性检测标准,并且此项与本项目涉及到的系统无关,设置此项作为产品重要参数指标,涉嫌限制其他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嫌疑,有失招投标公平原则。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十七:招标文件有如下内容:▲10、支持各组件温度的分布图展示,可让用户直观感知服务器整体温感状态并对各部分温度进行精准调控,提供 CNAS 认可的第三方测试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该检测内容并非我国或相关行业强制检测项目, 不应成为重点参数项,我司合理怀疑此为限制其他投标人进行公正投标的干涉项目,损害了我司正当权益,具有不合理性。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本招标要求是扩容原有系统。

问题十八:招标文件“招标需求”中“四、项目建设总表”中“4.2泊位前端建设”:

高位车位管理相机及配套(补光、控制终端),此产品要求提供:“9、支持视场角≥80°视野范围内的车辆特征识别功能,包括车牌、车身颜色、车型等。(提供公安部或所属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加盖投标人公章证明)。”相机视场角的大小并不能反映产品的优良,也不能反映停车应用中是否能精准的采集、取证,同时, 在安防行业,摄像机的可视角度越大,越容易使被监测场景和物体变形,反而与 监控摄像机“要真实反映客观世界”的原则相违背,通常大角度监测应用于民用、 人等相关领域,用此类与智慧停车不相干、甚至会影响智慧停车系统效果的参数作为门槛,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严重怀疑产品已经被提前指定,存在严重的倾向性、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嫌疑。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十九:以定制化产品检测报告进行招标要求,指定产品供应商,限制其他潜在供应商进行正常投标活动。在本次招标文件“四、项Fl建设总表”中第“4. 3基础资源建设”中序号5“视频云存储录像节点”要求中:

5、支持容器故障快速重建,支持将故障的容器承载业务迁移到新的容器上;(提供公安部或所属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加盖投标人公章证明)。

6、单纯转发业务模式:支持媒体访问请求,向请求方分发流媒体数据。支持本域转发、外域转发和逐级转发功能;单台可支持摄像机接入不小于2048路;支持转发视频不小于1536 路;支持转发视频带宽不小于3072Mbps;支持转发图片带宽不小于3072Mbps;(提供公安部或所属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加盖投标人公章证明)。

7、具有元数据、数据的安全可靠性保护机制,支持关键数据的多个副本备份;

8、支持视频流和图片流直存,无需额外接入单独的转发服务器;(提供公安部或所属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加盖投标人公章证明)。

以上各项要求均为产品供应商为项目专门打造的软硬件一体定制化产品,并以定制化功能作为检测参数要求,具有倾向性和产品制定性。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十:产品只向单一.在本次招标文件第“四、项目建设总表”中“4.5运营中心建设”中序号1“LED显示屏”要求中,LED显示屏明确要求产品的模组尺寸、箱体重量、材质等非必要基础参数,具有明显的控标性。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十一:招标文件中存在大帯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证明的参数,且部分提供检测报告证明的参数项作为加分项,严重左右投标人中标结果,然而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不属于行业或国家规定的强制检测报告,要求的参数也不属于行业或国家规定的参数标准,存在严重的指向性和排他性。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十二:招标文件第VI页 "第14.1款投标报价的规定中若投标人的任意一个阶段的报价高出对应阶段的运营期间所规定的最低投标报价的1.3倍(含1.3倍),其投标无效。" 此条最高限价1.3倍的依据来自哪里, (略) 或相关测算数据(财评等对此进行过评估认定),若无那么后期是否会认为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会导致项目合作期限极不稳定。其次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最高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通过资格审查)且每阶段报价最高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即已有评标基准价又为何要明确如此低的最高限价,而导致价格分值起不到评分作用。是否可以删除最高限价,或提高最高限价为2倍?

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根据投资收益测算,保证**双方合理收益,促进项目良性运行。

更正事项

更正前时间

更正后时间

开标时间

2023-03-22 09:00

2023-03-27 09:00

投标截止时间

2023-03-22 09:00

2023-03-27 09:00

缴纳保证金时间

2023-03-22 09:00

2023-03-27 09:00

提问截止时间 :

2023-03-09 17:00

2023-03-16 17:00

招标文件中与上述答疑及澄清内容相关的相应修改,招标文件中与本次答疑及澄清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答疑及澄清内容为准。

二、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招标人:长沙县通途 (略)

地址: (略) 长沙县东升路51号

联系人:金女士

电话:0731-*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北城 (略)

地址:长沙县水岸世景5栋33楼3304室

联系人:文秀、王琴、孙林

电话:0731-*/*

三、行政监督部门

本项目行政监督部门:长沙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

监督人:周女士

监督电话:0731-*

监督范围:从招标公告公示至项目合同签订全过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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