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鄂0107破9号关于武汉北湖泰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补充分配情况的报告
(2021)鄂0107破9号关于武汉北湖泰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补充分配情况的报告
各债权人:
(略) 青 (略) 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鄂0107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武汉北湖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鄂0107破9号《决定书》,指定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担任武汉北湖 (略) 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2021)鄂0107破9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武汉北湖 (略) ( (略) )破产。根据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经债权人现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20日将第一次分配方案执行完毕。
现管理人拟对第一次分配时预提的破产费用而未实际使用完毕的剩余款项、注销公司社保账户时退回的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及第一次分配时利息结算日之后的利息进行补充分配,并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第一次分配时预提破产费用、注销公司社保账户时退回的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及第一次分配时利息结算日之后的利息,扣除支付剩余的管理人报酬、邮寄费用、档案整理存储费、破产公告、企业的银行、工商、社保、医保、税务账户注销、银行手续费、相关税费等破产费用后,管理人账户剩余款项为:30018.53元,故本次可补充分配的财产总额为:30018.53元。
第一次分配后,第一批、第二批职工债权武汉 (略) 、 (略) 青山北湖 (略) 合计810,339.01元已获得全额清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顺序参与分配的武汉 (略) 债权额为108,370.51元,已获得全额清偿。普通 (略) 青山北湖 (略) *元,已获得*.85元清偿,剩余*.15元未获得清偿、武汉 (略) *.41元,已获得*.49元清偿,剩余*.92元未获得清偿,其他普通债权人均获得全额清偿。本次可补充分配的财产总额为30018.53元,清偿率为0.5819%。本次分配后,已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债权人分配金额详见债权分配表。
本案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管理人新发现可供分配的财产的,将依法进行补充分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也可以 (略) 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 (略) 将其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武汉北湖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附:《武汉北湖 (略) 债权补充分配表》
武汉北湖 (略) 债权补充分配表 | |||||
普通债权 | |||||
编号 | 债权人姓名 | 普通债权金额(元) | 分配清偿率 | 分配数额 (元) | 备注 |
TA008 | 武汉 (略) | *.41 | 0.5819% | 25589.98 | |
TA014 | (略) 青山北湖建筑 (略) | *.00 | 0.5819% | 4428.55 | |
合计 | *.41 | 30018.53 |
注: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以30018.53除*.41的结果为准,表中清偿率的显示系该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具体清偿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各债权人:
(略) 青 (略) 于2021年1月21日作出(2021)鄂0107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武汉北湖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鄂0107破9号《决定书》,指定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担任武汉北湖 (略) 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2021)鄂0107破9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武汉北湖 (略) ( (略) )破产。根据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经债权人现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20日将第一次分配方案执行完毕。
现管理人拟对第一次分配时预提的破产费用而未实际使用完毕的剩余款项、注销公司社保账户时退回的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及第一次分配时利息结算日之后的利息进行补充分配,并就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第一次分配时预提破产费用、注销公司社保账户时退回的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及第一次分配时利息结算日之后的利息,扣除支付剩余的管理人报酬、邮寄费用、档案整理存储费、破产公告、企业的银行、工商、社保、医保、税务账户注销、银行手续费、相关税费等破产费用后,管理人账户剩余款项为:30018.53元,故本次可补充分配的财产总额为:30018.53元。
第一次分配后,第一批、第二批职工债权武汉 (略) 、 (略) 青山北湖 (略) 合计810,339.01元已获得全额清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顺序参与分配的武汉 (略) 债权额为108,370.51元,已获得全额清偿。普通 (略) 青山北湖 (略) *元,已获得*.85元清偿,剩余*.15元未获得清偿、武汉 (略) *.41元,已获得*.49元清偿,剩余*.92元未获得清偿,其他普通债权人均获得全额清偿。本次可补充分配的财产总额为30018.53元,清偿率为0.5819%。本次分配后,已无其他财产可供分配,债权人分配金额详见债权分配表。
本案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管理人新发现可供分配的财产的,将依法进行补充分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也可以 (略) 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 (略) 将其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武汉北湖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附:《武汉北湖 (略) 债权补充分配表》
武汉北湖 (略) 债权补充分配表 | |||||
普通债权 | |||||
编号 | 债权人姓名 | 普通债权金额(元) | 分配清偿率 | 分配数额 (元) | 备注 |
TA008 | 武汉 (略) | *.41 | 0.5819% | 25589.98 | |
TA014 | (略) 青山北湖建筑 (略) | *.00 | 0.5819% | 4428.55 | |
合计 | *.41 | 30018.53 |
注: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以30018.53除*.41的结果为准,表中清偿率的显示系该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具体清偿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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