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维护设备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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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文件编号:FJTH- 点击查看>>

2、采购单位名称: (略) 市政公 (略)

采购单位地址: (略) 市 (略) 石灵街19号

联系人:陈主任

联系方式: 点击查看>>

3、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略) 市丰 (略) 区观音路72 (略) 6楼 (略)

联系人:危小姐

联系方式: 点击查看>> 转811

传真: 点击查看>>

4、招标公告日期: * 日

5、中标情况:

其中,“ (略) 贤嘉 (略) ” 和“ (略) (略) “未按照投标文件的“ (略) 分”、“ (略) 分”必须分别编制,分别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骑缝章密封提交, (略) 分不得出现报价内容,这两家公司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略) (略)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投标人应提供书面承诺),视为无效投标。“ (略) 中仪 (略) ”未提供资格的声明函、投标人人的资格声明、投标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必须双面复印);未提供非法定代表人为投标人代表参加投标时,以及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未提供投标人参与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任一个月的 (略) 会保险资金证明复印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投标人应提供书面承诺);视为无效投标。“ (略) 佰程实 (略) ” 资质不 (略) 投的货物或 (略) 在投标人营业执照允许经营的范围内;投标产品、服务应符合国家和 (略) 省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投标人应提供书面承诺)视为无效投标。“ (略) (略) ”未提供投标人参与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任一个月的 (略) 会保险资金证明复印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投标人应提供书面承诺),视为无效投标。本项目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 (略) 理。

6、 (略) 成员名单:卢丽玲、黄丽芳、陈雅华、洪诗南、陈昆财。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 (略) 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特此公告


(略) (略)
* 日



1、招标文件编号:FJTH- 点击查看>>

2、采购单位名称: (略) 市政公 (略)

采购单位地址: (略) 市 (略) 石灵街19号

联系人:陈主任

联系方式: 点击查看>>

3、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略) 市丰 (略) 区观音路72 (略) 6楼 (略)

联系人:危小姐

联系方式: 点击查看>> 转811

传真: 点击查看>>

4、招标公告日期: * 日

5、中标情况:

其中,“ (略) 贤嘉 (略) ” 和“ (略) (略) “未按照投标文件的“ (略) 分”、“ (略) 分”必须分别编制,分别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骑缝章密封提交, (略) 分不得出现报价内容,这两家公司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略) (略)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投标人应提供书面承诺),视为无效投标。“ (略) 中仪 (略) ”未提供资格的声明函、投标人人的资格声明、投标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必须双面复印);未提供非法定代表人为投标人代表参加投标时,以及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未提供投标人参与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任一个月的 (略) 会保险资金证明复印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投标人应提供书面承诺);视为无效投标。“ (略) 佰程实 (略) ” 资质不 (略) 投的货物或 (略) 在投标人营业执照允许经营的范围内;投标产品、服务应符合国家和 (略) 省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投标人应提供书面承诺)视为无效投标。“ (略) (略) ”未提供投标人参与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任一个月的 (略) 会保险资金证明复印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投标人应提供书面承诺),视为无效投标。本项目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 (略) 理。

6、 (略) 成员名单:卢丽玲、黄丽芳、陈雅华、洪诗南、陈昆财。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 (略) 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特此公告


(略) (略)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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