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昆国家高速公路安顺至盘州(黔滇界)段扩容工程施工期环境监测(含咨询)及水土保持监测(含咨询)第1号补遗书
沪昆国家高速公路安顺至盘州(黔滇界)段扩容工程施工期环境监测(含咨询)及水土保持监测(含咨询)第1号补遗书
沪昆国家高速公路安顺至盘州(黔滇界)段扩容工程施工期环境监测(含咨询)及水土保持监测(含咨询)第1号补遗书
致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沪昆国家高速公路安顺至盘州(黔滇界)段扩容工程施工期环境监测(含咨询)及水土保持监测(含咨询)招标文件》(以下称“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0.3款规定,招标人就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布第1号补遗书。投标人应一并阅读补遗书与招标文件,如本补遗书与招标文件发生矛盾,以本补遗书内容为准。本补遗书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事项如下:
一、招标公告第六章第六款报价清单中“报价清单汇总表”修改为:
施工期环境监测(含咨询)A/水土保持监测(含咨询)费用A: | 元(人民币) |
投标总报价A: | 元(人民币) |
问题1:分值构成前后矛盾,超出100分。
招标文件第36页评标办法前附表2.2.1条款中分值构成显示总分为100分(技术建议书50分,评标价10分,类似业绩25分,项目负责人15分),第37页2.2.4条款(1)-(4)项分值100分,与2.2.1条款相符,(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的5分不在2.2.1条款的100分分值范围内,请问是否可以理解为(5)项的5分是作为附属加分项?实际满分为105分,请澄清。
答:评标办法第2.2.4(4)目 主要人员的评分权重为10分,第2.2.1项分值构成及第2.2.4(4)目分别修改为:
(1)第2.2.1项修改为: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技术建议书:50分 评标价:10分 类似业绩:25分 项目负责人:10分 技术能力:5分 |
(2)2.2.4(4)目修改为:
2.2.4(4) | 主要人员 (10)分 | 主要人员 (10)分 | APHJJC标段:与资格条件相比,每增加1个高速建设工程项目环境监测项目负责人业绩的,每一项目得5分,最高得10分; APSBJC标段: (1)项目负责人:每增加1个高速公路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含咨询)项目负责人业绩的,每一项目得5分,最高得5分; (2)其他技术人员:拟组建的项目服务人员中持有无人机驾驶证(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操作手合格证)或持有AOPA民用无人机驾驶证的,得5分。 |
问题2:招标文件第37页评标办法前附表2.2.4(3)类似业绩APSBJC标段“(2)近5年(自2018年1月1日起)承担过无人机航拍或航测或解译业绩的,得5分”。本项目APSBJC标段招标服务内容为水土保持监测(含咨询),无人机航拍或解译只是监测方式方法之一,投标人具备无人机相关使用资格证书及类似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业绩,即可证明投标人的履约资格和能力。故我单位理解为“无人机航拍或航测或解译业绩的”是特定行业业绩,超出了本项目招标内容的行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请问本项目是否因特殊原因需要特定资质的潜在投标人?请澄清。
答:鉴于现在国 (略) 场,普遍采用无人机技术开展监测服务,本项目路线里程长,项目规模大,为提高监测效率和监测质量,招标人计划在本项目监测活动中采用无人机技术开展监测,因采用无人机技术开展水保监测服务涉及到航拍或航测或解译的相关工作,与履行合同约定服务工作相关,并未设置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并且在评标办法中只是将“无人机航拍或航测或解译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并未将其设为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问题3:招标文件第 37 页评标办法前附表2.2.4(4)中:“(2)其他技术人员:
拟组建的项目服务人员中持有AOPA民用无人机驾驶证的,得5分”。项目服务人员持有无人机 AOPA驾驶证说法指向性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
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是否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问本项目是否
因特殊原因需要特定资质?请澄清,如果无需特定资质,是否主要持有无人机驾
驶证(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操作手合格证)即为满足资格该项评分要求?
答:无特定资质要求,相关服务人员持有无人机驾驶证(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操作手合格证)或持有AOPA民用无人机驾驶证均满足加分要求。
问题4:招标文件第 38 页,2.2.4(5):“投标人拥有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得5分”。无人机经营许可证是对于无人机经营销售商是否具备资质的证明。本项目招标内容是技术服务,涉及无人机的使用,并不涉及无人机经营,请澄清。
答: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中第三条的规定、《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七条,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开展经营性飞行活动,故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是对经营飞行业务的许可。
招标人:贵州安盘 (略)
招标代理:北京华通 (略)
2023年3月14日
沪昆国家高速公路安顺至盘州(黔滇界)段扩容工程施工期环境监测(含咨询)及水土保持监测(含咨询)第1号补遗书
致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沪昆国家高速公路安顺至盘州(黔滇界)段扩容工程施工期环境监测(含咨询)及水土保持监测(含咨询)招标文件》(以下称“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0.3款规定,招标人就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布第1号补遗书。投标人应一并阅读补遗书与招标文件,如本补遗书与招标文件发生矛盾,以本补遗书内容为准。本补遗书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事项如下:
一、招标公告第六章第六款报价清单中“报价清单汇总表”修改为:
施工期环境监测(含咨询)A/水土保持监测(含咨询)费用A: | 元(人民币) |
投标总报价A: | 元(人民币) |
问题1:分值构成前后矛盾,超出100分。
招标文件第36页评标办法前附表2.2.1条款中分值构成显示总分为100分(技术建议书50分,评标价10分,类似业绩25分,项目负责人15分),第37页2.2.4条款(1)-(4)项分值100分,与2.2.1条款相符,(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的5分不在2.2.1条款的100分分值范围内,请问是否可以理解为(5)项的5分是作为附属加分项?实际满分为105分,请澄清。
答:评标办法第2.2.4(4)目 主要人员的评分权重为10分,第2.2.1项分值构成及第2.2.4(4)目分别修改为:
(1)第2.2.1项修改为: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技术建议书:50分 评标价:10分 类似业绩:25分 项目负责人:10分 技术能力:5分 |
(2)2.2.4(4)目修改为:
2.2.4(4) | 主要人员 (10)分 | 主要人员 (10)分 | APHJJC标段:与资格条件相比,每增加1个高速建设工程项目环境监测项目负责人业绩的,每一项目得5分,最高得10分; APSBJC标段: (1)项目负责人:每增加1个高速公路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含咨询)项目负责人业绩的,每一项目得5分,最高得5分; (2)其他技术人员:拟组建的项目服务人员中持有无人机驾驶证(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操作手合格证)或持有AOPA民用无人机驾驶证的,得5分。 |
问题2:招标文件第37页评标办法前附表2.2.4(3)类似业绩APSBJC标段“(2)近5年(自2018年1月1日起)承担过无人机航拍或航测或解译业绩的,得5分”。本项目APSBJC标段招标服务内容为水土保持监测(含咨询),无人机航拍或解译只是监测方式方法之一,投标人具备无人机相关使用资格证书及类似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业绩,即可证明投标人的履约资格和能力。故我单位理解为“无人机航拍或航测或解译业绩的”是特定行业业绩,超出了本项目招标内容的行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请问本项目是否因特殊原因需要特定资质的潜在投标人?请澄清。
答:鉴于现在国 (略) 场,普遍采用无人机技术开展监测服务,本项目路线里程长,项目规模大,为提高监测效率和监测质量,招标人计划在本项目监测活动中采用无人机技术开展监测,因采用无人机技术开展水保监测服务涉及到航拍或航测或解译的相关工作,与履行合同约定服务工作相关,并未设置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并且在评标办法中只是将“无人机航拍或航测或解译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并未将其设为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问题3:招标文件第 37 页评标办法前附表2.2.4(4)中:“(2)其他技术人员:
拟组建的项目服务人员中持有AOPA民用无人机驾驶证的,得5分”。项目服务人员持有无人机 AOPA驾驶证说法指向性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
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是否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问本项目是否
因特殊原因需要特定资质?请澄清,如果无需特定资质,是否主要持有无人机驾
驶证(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操作手合格证)即为满足资格该项评分要求?
答:无特定资质要求,相关服务人员持有无人机驾驶证(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操作手合格证)或持有AOPA民用无人机驾驶证均满足加分要求。
问题4:招标文件第 38 页,2.2.4(5):“投标人拥有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的,得5分”。无人机经营许可证是对于无人机经营销售商是否具备资质的证明。本项目招标内容是技术服务,涉及无人机的使用,并不涉及无人机经营,请澄清。
答: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中第三条的规定、《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七条,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开展经营性飞行活动,故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是对经营飞行业务的许可。
招标人:贵州安盘 (略)
招标代理:北京华通 (略)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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