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淮海西路与凤山路交叉口东北侧街区建设(开发)项目澄清公告-cms_001001002004_3962271e-4873-415b-9ee1-6efd80d138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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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淮海西路与凤山路交叉口东北侧街区建设(开发)项目澄清答疑文件各潜在投标人:萧县淮海西路与凤山路交叉口东北侧街区建设(开发)项目(项目编号: EP-XXGC*) 澄清公告如下:1、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条质量要求中工程质量标准描述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协议书”第三条“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描述内容有细微差别,请问以哪个为准。答: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描述为准,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协议书”第三条“质量要求”修改为:“(1)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应现行规范要求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查;(2)材料设备质量标准:合格标准;(3)工程质量等级合格。”2、问:P22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中,要求提供2018年-2021年财务报表,由于我单位三年财务报表超过1500页,如果同时提供多年度财务报表,会导致投标文件过大,能否只提供联合体牵头人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 答:为方便投标人参与投标,同意修改。招标文件同时做如下修改:(1)招标文件第22页“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修改为: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财务要求无需提供。需提供以下材料: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注:(1)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证明满足评审需要。(2)联合体投标的,提供联合体牵头方的财务会计报表即可。(3)至少须提供资产负债表(如须合并的,需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2)招标文件第156页“(二)近年财务状况”表下方备注第3项由“ 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修改为“3.联合体投标的,提供联合体牵头方的财务会计报表即可。”3、问:招标文件第11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超额收益表述为“超额收益=销售总回款(可对外销售的住宅和商业)-项目总投资”,而招标文件第55页合同协议书中超额收益分成金额表述为“超额收益分成金额=[销售总回款-项目总投资 (对外销售部分)]*超额收益分成比例”,不一致,请问以哪个为准。答:原招标文件做以下修改:(1)超额收益计算公式修改为:超额收益=销售总回款(可对外销售的住宅和商业)-项目总投资(可对外销售的住宅和商业);(2)超额收益分成金额计算公式修改为:超额收益分成金额=[销售总回款(可对外销售的住宅和商业)-项目总投资 (可对外销售的住宅和商业)]*超额收益分成比例。4、问: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专用条款第13.8.3项(P95)、14.1.2项第②目(P96)以及“附件7 计价方式及合同形式价款确定”第一条“计价综述”第5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第(1)目(P122)中约定的信息价基数为“控制价编制时的当月信息价”,而“附件7 计价方式及合同形式价款确定”第3条“计价方式”第1款“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计价原则”第(2)目“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编制原则”中信息价以“招标人向造价咨询单位出具信息价月份确认表中的月份”时间为准,表述不一致,以哪个为准。答:原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专用条款第13.8.3款(P95)、14.1.2款第②项(P96)以及“附件7 计价方式及合同形式价款确定”第一条“计价综述”第5款“合同价款的调整”中的第(1)项第②目(P122)关于“可调价材料”的描述内容“可调价材料:钢材、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砂、石、水泥、电线电缆、沥青混凝土、管材、水泥稳定碎石、石灰土等主要材料。可调材料的价格变化指各单项工程从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之日起至单项工程经监理单位审批的单项工程竣工之日 (略) (萧县)信息价平均值与控制价编制时的当月信息价相比较,价格差值在±5%(含±5%)以内的,不予调整,如差值超出±5%,只对超出±5%的部分进行调整,各单项工程可调材料价格变化引起合同价款变化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统一修改为“可调价材料:钢材、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砂、石、水泥、电线电缆、沥青混凝土、管材、水泥稳定碎石、石灰土等主要材料。可调材料的价格变化指各单项工程从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之日起至单项工程经监理单位审批的单项工程竣工之日 (略) (萧县)信息价平均值与招标人提交图纸于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人向造价咨询单位出具信息价月份确认表中的月份)当月信息价相比较,价格差值在±5%(含±5%)以内的,不予调整,如差值超出±5%,只对超出±5%的部分进行调整,各单项工程可调材料价格变化引起合同价款变化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5、原招标文件第155页“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中“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要求由“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1)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 (略) ,投 (略) 股份总数__%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比例;(2)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3)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修改为“(1)与本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单位: ;(2)与本单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单位: ;(3)与本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 。”6.原招标文件第20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条费用为9.8万元。本澄清公告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澄清未列出的事项均以招标文件为准,如招标文件与本澄清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公告为准。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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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淮海西路与凤山路交叉口东北侧街区建设(开发)项目澄清答疑文件各潜在投标人:萧县淮海西路与凤山路交叉口东北侧街区建设(开发)项目(项目编号: EP-XXGC*) 澄清公告如下:1、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3条质量要求中工程质量标准描述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协议书”第三条“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描述内容有细微差别,请问以哪个为准。答: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描述为准,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协议书”第三条“质量要求”修改为:“(1)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地方相应现行规范要求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查;(2)材料设备质量标准:合格标准;(3)工程质量等级合格。”2、问:P22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中,要求提供2018年-2021年财务报表,由于我单位三年财务报表超过1500页,如果同时提供多年度财务报表,会导致投标文件过大,能否只提供联合体牵头人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 答:为方便投标人参与投标,同意修改。招标文件同时做如下修改:(1)招标文件第22页“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修改为: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财务要求无需提供。需提供以下材料: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注:(1)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证明满足评审需要。(2)联合体投标的,提供联合体牵头方的财务会计报表即可。(3)至少须提供资产负债表(如须合并的,需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2)招标文件第156页“(二)近年财务状况”表下方备注第3项由“ 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修改为“3.联合体投标的,提供联合体牵头方的财务会计报表即可。”3、问:招标文件第11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超额收益表述为“超额收益=销售总回款(可对外销售的住宅和商业)-项目总投资”,而招标文件第55页合同协议书中超额收益分成金额表述为“超额收益分成金额=[销售总回款-项目总投资 (对外销售部分)]*超额收益分成比例”,不一致,请问以哪个为准。答:原招标文件做以下修改:(1)超额收益计算公式修改为:超额收益=销售总回款(可对外销售的住宅和商业)-项目总投资(可对外销售的住宅和商业);(2)超额收益分成金额计算公式修改为:超额收益分成金额=[销售总回款(可对外销售的住宅和商业)-项目总投资 (可对外销售的住宅和商业)]*超额收益分成比例。4、问: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专用条款第13.8.3项(P95)、14.1.2项第②目(P96)以及“附件7 计价方式及合同形式价款确定”第一条“计价综述”第5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第(1)目(P122)中约定的信息价基数为“控制价编制时的当月信息价”,而“附件7 计价方式及合同形式价款确定”第3条“计价方式”第1款“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计价原则”第(2)目“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编制原则”中信息价以“招标人向造价咨询单位出具信息价月份确认表中的月份”时间为准,表述不一致,以哪个为准。答:原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专用条款第13.8.3款(P95)、14.1.2款第②项(P96)以及“附件7 计价方式及合同形式价款确定”第一条“计价综述”第5款“合同价款的调整”中的第(1)项第②目(P122)关于“可调价材料”的描述内容“可调价材料:钢材、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砂、石、水泥、电线电缆、沥青混凝土、管材、水泥稳定碎石、石灰土等主要材料。可调材料的价格变化指各单项工程从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之日起至单项工程经监理单位审批的单项工程竣工之日 (略) (萧县)信息价平均值与控制价编制时的当月信息价相比较,价格差值在±5%(含±5%)以内的,不予调整,如差值超出±5%,只对超出±5%的部分进行调整,各单项工程可调材料价格变化引起合同价款变化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统一修改为“可调价材料:钢材、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砂、石、水泥、电线电缆、沥青混凝土、管材、水泥稳定碎石、石灰土等主要材料。可调材料的价格变化指各单项工程从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之日起至单项工程经监理单位审批的单项工程竣工之日 (略) (萧县)信息价平均值与招标人提交图纸于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人向造价咨询单位出具信息价月份确认表中的月份)当月信息价相比较,价格差值在±5%(含±5%)以内的,不予调整,如差值超出±5%,只对超出±5%的部分进行调整,各单项工程可调材料价格变化引起合同价款变化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5、原招标文件第155页“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中“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要求由“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1)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 (略) ,投 (略) 股份总数__%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比例;(2)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3)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修改为“(1)与本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单位: ;(2)与本单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单位: ;(3)与本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 。”6.原招标文件第20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条费用为9.8万元。本澄清公告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澄清未列出的事项均以招标文件为准,如招标文件与本澄清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公告为准。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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