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龙潭产业园区白平水厂EPC工程总承包澄清公告
玉林龙潭产业园区白平水厂EPC工程总承包澄清公告
各投标人:
一、项目名称: 玉林龙潭产业园区白平水厂EPC工程总承包
二、项目招标编号: E**
三、招标人名称: 玉林 (略)
联系地址: (略) 人民东路267号
联系人:彭工
联系电话: 0775-*
四、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广西 (略)
联系地址: (略) 万良路香港城中环大厦A栋1107室
联系人: 邓涛
联系电话:0775-*
五、现做如下澄清:
1、本项目项目名称:“玉林龙潭产业园区白平水厂EPC工程总承包”。
现更正为:“玉林龙潭产业园区白平水厂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2、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点投标人资格要求3.2.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注:1、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规模与3.3企业业绩要求一致,但不限制担任过的时间;2、如不要求企业业绩时,此处由招标人定义相类似的工程类型:/)”
现更正为:“(注:1、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规模与3.3企业业绩要求一致,但不限制担任过的时间;2、如不要求企业业绩时,此处由招标人定义相类似的工程类型:只需提供企业业绩,工程总承包经理不需要提供业绩) ”
3、投标人资格要求3.2.2“项目设计负责人:具有/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证书和给排水专业高级职称。
现更正为:“项目设计负责人: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和给排水高级工程师”。
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2)主要负责人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注:1、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规模与3.3企业业绩要求一致,但不限制担任过的时间;2、如不要求企业业绩时,此处由招标人定义相类似的工程类型:/) ”
现更正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注:1、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规模与3.3企业业绩要求一致,但不限制担任过的时间;2、如不要求企业业绩时,此处由招标人定义相类似的工程类型:只需提供企业业绩,工程总承包经理不需要提供业绩) ”
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2)主要负责人要求:“项目设计负责人:具有/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证书和给排水专业高级职称”。
现更正为:“项目设计负责人: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和给排水高级工程师”。
6、本项目的“总承包计划工期:300日历天;其中:?设计周期:30日历天;?施工工期:270日历天;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3-05-02;计划竣工日期:2024-02-25。”
现更正为:“总承包计划工期:398日历天;其中:?设计周期:30日历天;?施工工期:368日历天;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3-05-02;计划竣工日期:2024-06-02。”
如果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项目业绩无法与桂建云同步,已完成的项目业绩提供桂建云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业绩截图及原件扫描件,在建项目业绩则提供原件扫描件或桂建云(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业绩截图,以上业绩统一在资信业绩部分相关材料中上传”。
7、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发包人提供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提供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及监理认可后执行 。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设计单位提供施工技术要求、施工工艺,承包人根据设计单位的要求编制施工方案,经发包人、监理人等相关部门认可后执行。未经发包人、监理人等相关部门认可,承包人擅自施工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计量及认可。
8、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按照发包人或监理的要求限时提供,不得影响施工进度,提供的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工程结算书,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其他文件;提供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本及其对应的电子文档。
9、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6.4 文件的照管,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6.4 文件的照管,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 。
10、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
11、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 。
12、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
13、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含施工道路) 完成情况按招标现状。
1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2.2.2 提供工作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2.2.2 提供工作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15、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另行通知 ;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另行通知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另行通知 ;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另行通知 ;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另行通知 ;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另行通知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行使对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度、安全、资金等监督检查;协调工程相关各方之间的关系;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行使合同中发包人代表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代表的职责。主要包括:
工程管理,组织协调施工、设计及工程参与各方的工作;审核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程验收等。
但无权豁免合同中承包人的义务。
16、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落实国家、自治区、 (略) 关于安全、环保、质量方面的要求,杜绝发生安全、质量及环境污染事故 。
17、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4.3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4.3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
18、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国家规定执行 。
19、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20、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
21、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负责培训发包人进行设备操作、日常维护,并收集设备说明书和维修手册移交给发包人,移交时间为竣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
22、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按通用条款执行 。
23、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满足施工现场试验的需要。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满足施工现场试验的需要。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按通用条款执行。
2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经过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和发包人提供的进场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环保、环卫等部门规定执行。施工车辆的营运手续办理、清洗、道路除尘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车辆超载、带泥或洒漏造成的道路损坏、环境污染等,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
25、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额为: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额为:。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0.0001 %或人民币金额为: /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5 %或人民币金额为:/ 。
26、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2材料、设备价差调整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
□A方案 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2材料、设备价差调整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
□A方案 方案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14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
27、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自收到申请单后14 天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自收确认竣工结算款项 28 天内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承包人应按照上述约定向监理人提交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及要求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完整的相关资料,由监理人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准确性进行审查;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文件后28天内及时完成审批。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工程结算并通过审计部门审核后 ,承包人提供提供等额有效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到结算价的97% 。
28、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2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保修问题或质量问题修复经检验合格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最终结算金额的3%,无息返回)。
29、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15.2.3 执行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按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一/天赔偿,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竣工报告的批准之间的天数(不足1天按1天)。工期延误违约金累计总额上限按合同价的百分之五计算。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或其它方式收回此款。
2、因承包人自身原因管理不善或制度不全施工所导致的工程质量、环境污染或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不符合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负责由此造成的责任并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无偿修理或返工,达到质量合格为止。
3、承包人提交的勘察成果必须经过实地勘察获得,不得采用推断或借鉴,禁止虚假;承包人提交的勘察成果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确认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时,承包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合同要求;若承包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应当经过发包人同意,且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含勘察费用),并就其他单位向发包人提供连带保证。
4、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驻施工现场的设计代表不得随意更换,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更换设计代表的视为违约,按*元/人/次处予违约金,由发包人在应付承包人款项中扣除。
30、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6条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6条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经发包人确认已实际发生的据实结算,未发生的15日历天内承包人须将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材料清运完毕,否则发包人有权无偿使用并按1000元/天场地使用费从合同价中直接扣除或索赔。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按通用条款执行。
3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21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32、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自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其保费,保险期限为项目建设期内。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8.2.3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完工伤保险和建筑意外保险的投保手续,为参加本合同工程现场施工所有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参加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含民工)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该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33、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20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评审机构:。
其他事项的约定:。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承包人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 (略) 起诉。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20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无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无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无 。
评审机构:无 。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无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无 。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无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
(1)向有管辖权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 (略) 起诉。
34、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每逾期一天移交,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三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5.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市政公用工程)第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现更正为: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市政公用工程)第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如果在质保期截止日内存在质量问题,待质量问题修复,经检验合格后,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
其他内容不变。
各投标人如对以上补遗内容有异议的,请在补遗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 (略)
2023年3月22日
各投标人:
一、项目名称: 玉林龙潭产业园区白平水厂EPC工程总承包
二、项目招标编号: E**
三、招标人名称: 玉林 (略)
联系地址: (略) 人民东路267号
联系人:彭工
联系电话: 0775-*
四、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广西 (略)
联系地址: (略) 万良路香港城中环大厦A栋1107室
联系人: 邓涛
联系电话:0775-*
五、现做如下澄清:
1、本项目项目名称:“玉林龙潭产业园区白平水厂EPC工程总承包”。
现更正为:“玉林龙潭产业园区白平水厂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2、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点投标人资格要求3.2.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注:1、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规模与3.3企业业绩要求一致,但不限制担任过的时间;2、如不要求企业业绩时,此处由招标人定义相类似的工程类型:/)”
现更正为:“(注:1、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规模与3.3企业业绩要求一致,但不限制担任过的时间;2、如不要求企业业绩时,此处由招标人定义相类似的工程类型:只需提供企业业绩,工程总承包经理不需要提供业绩) ”
3、投标人资格要求3.2.2“项目设计负责人:具有/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证书和给排水专业高级职称。
现更正为:“项目设计负责人: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和给排水高级工程师”。
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2)主要负责人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注:1、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规模与3.3企业业绩要求一致,但不限制担任过的时间;2、如不要求企业业绩时,此处由招标人定义相类似的工程类型:/) ”
现更正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注:1、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规模与3.3企业业绩要求一致,但不限制担任过的时间;2、如不要求企业业绩时,此处由招标人定义相类似的工程类型:只需提供企业业绩,工程总承包经理不需要提供业绩) ”
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2)主要负责人要求:“项目设计负责人:具有/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证书和给排水专业高级职称”。
现更正为:“项目设计负责人: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和给排水高级工程师”。
6、本项目的“总承包计划工期:300日历天;其中:?设计周期:30日历天;?施工工期:270日历天;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3-05-02;计划竣工日期:2024-02-25。”
现更正为:“总承包计划工期:398日历天;其中:?设计周期:30日历天;?施工工期:368日历天;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3-05-02;计划竣工日期:2024-06-02。”
如果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项目业绩无法与桂建云同步,已完成的项目业绩提供桂建云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业绩截图及原件扫描件,在建项目业绩则提供原件扫描件或桂建云(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业绩截图,以上业绩统一在资信业绩部分相关材料中上传”。
7、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发包人提供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提供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及监理认可后执行 。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设计单位提供施工技术要求、施工工艺,承包人根据设计单位的要求编制施工方案,经发包人、监理人等相关部门认可后执行。未经发包人、监理人等相关部门认可,承包人擅自施工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计量及认可。
8、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按照发包人或监理的要求限时提供,不得影响施工进度,提供的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工程结算书,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其他文件;提供文件的形式为纸质文本及其对应的电子文档。
9、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6.4 文件的照管,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6.4 文件的照管,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 。
10、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
11、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 。
12、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
13、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含施工道路) 完成情况按招标现状。
1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2.2.2 提供工作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2.2.2 提供工作条件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15、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
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另行通知 ;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另行通知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另行通知 ;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另行通知 ;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另行通知 ;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另行通知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行使对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度、安全、资金等监督检查;协调工程相关各方之间的关系;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行使合同中发包人代表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代表的职责。主要包括:
工程管理,组织协调施工、设计及工程参与各方的工作;审核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程验收等。
但无权豁免合同中承包人的义务。
16、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落实国家、自治区、 (略) 关于安全、环保、质量方面的要求,杜绝发生安全、质量及环境污染事故 。
17、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4.3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4.3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
18、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国家规定执行 。
19、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20、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
21、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负责培训发包人进行设备操作、日常维护,并收集设备说明书和维修手册移交给发包人,移交时间为竣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
22、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按通用条款执行 。
23、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满足施工现场试验的需要。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满足施工现场试验的需要。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按通用条款执行。
2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经过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和发包人提供的进场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环保、环卫等部门规定执行。施工车辆的营运手续办理、清洗、道路除尘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车辆超载、带泥或洒漏造成的道路损坏、环境污染等,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
25、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额为: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额为:。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0.0001 %或人民币金额为: /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5 %或人民币金额为:/ 。
26、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2材料、设备价差调整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
□A方案 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2材料、设备价差调整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
□A方案 方案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14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
27、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自收到申请单后14 天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自收确认竣工结算款项 28 天内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承包人应按照上述约定向监理人提交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及要求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完整的相关资料,由监理人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准确性进行审查;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文件后28天内及时完成审批。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工程结算并通过审计部门审核后 ,承包人提供提供等额有效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到结算价的97% 。
28、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2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保修问题或质量问题修复经检验合格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最终结算金额的3%,无息返回)。
29、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15.2.3 执行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按每延误1天,承包人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一/天赔偿,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竣工报告的批准之间的天数(不足1天按1天)。工期延误违约金累计总额上限按合同价的百分之五计算。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或其它方式收回此款。
2、因承包人自身原因管理不善或制度不全施工所导致的工程质量、环境污染或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不符合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负责由此造成的责任并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无偿修理或返工,达到质量合格为止。
3、承包人提交的勘察成果必须经过实地勘察获得,不得采用推断或借鉴,禁止虚假;承包人提交的勘察成果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确认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时,承包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合同要求;若承包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应当经过发包人同意,且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含勘察费用),并就其他单位向发包人提供连带保证。
4、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驻施工现场的设计代表不得随意更换,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更换设计代表的视为违约,按*元/人/次处予违约金,由发包人在应付承包人款项中扣除。
30、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6条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6条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经发包人确认已实际发生的据实结算,未发生的15日历天内承包人须将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材料清运完毕,否则发包人有权无偿使用并按1000元/天场地使用费从合同价中直接扣除或索赔。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按通用条款执行。
3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21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32、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自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其保费,保险期限为项目建设期内。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8.2.3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完工伤保险和建筑意外保险的投保手续,为参加本合同工程现场施工所有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参加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含民工)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该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33、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20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评审机构:。
其他事项的约定:。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承包人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 (略) 起诉。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20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无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无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无 。
评审机构:无 。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无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无 。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无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
(1)向有管辖权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 (略) 起诉。
34、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现更正为: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每逾期一天移交,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三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5.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市政公用工程)第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现更正为: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市政公用工程)第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如果在质保期截止日内存在质量问题,待质量问题修复,经检验合格后,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
其他内容不变。
各投标人如对以上补遗内容有异议的,请在补遗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 (略)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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