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陆市中心】世行贷款武汉城市圈交通一体化示范项目孝感安陆市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子项目-电动公交车采购项目世行贷款武汉城市圈交通一体化示范项目孝感安陆市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子项目-电动公交车采购项目第2次答疑(标段编号HBAL-202303QT-00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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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行 (略) 圈交通一体化示范项目
(略) 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子项目电动公交车采购项目
澄清文件(第1号)
招标编号:0733-*
对本招标文件澄清如下:
1、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关于合同经验的描述:投标人需要在过去 3 年(2020,2021,2022)里成功执行过至少 2 个类似合同,且单个合同的金额不得低于 3900 万元人民币的新能源公交车采购合同(其中至少包含本项目第六章 供货需求表中 10 米级车辆、8 米级车辆和 6.5 米级清洁能源电动公交车中的两种。其中3900 万是指单一车型的合同金额还是三个车型合同金额?另外提供的销售合同的车型是否必须与此次投标车型一致,还是类似车型,长度一致即可?
回复:3900万是指单个合同不限车型,但合同中包含必须包含10米 8米 和6.5米其中2种,合同中销售的车型不一定与本次车型一致,但级别必须一致。
2、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关于技术经验的描述:投标人应证明其所提供的货物在过去三年(2020,2021,2022)的生产经验:清洁能源电动公交车的制造商至少有 3 年的生产此类车辆的历史;以及在过去三年内,每年至少有 800 台清洁能源电动公交车已经销售并至少满意地运行了 1 年。其中 800 台车的要求是单一米段要求还是三个米段合计的要求?至少满意运营 1 年需要提供哪种方式的证明文件进行证明?
回复:800台 (略) 所有清洁能源公交车的生产量,证明材料包括不限于业主出具的满意度证明等。
3、投标人须知 18.4 条中描述“买方在“货物需求表”中指出的工艺、程序、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品牌或目录编号仅作说明用,不具有任何限制性”,但是针对技术要求响应 30.3 条中又进行描述“如果投标没有实质性响应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它将被买方拒绝”,前后描述互相矛盾,是否存在歧义,请进行澄清。
回复:不存在歧义,请再仔细阅读第18.4条的全文。
请各投标人悉知,并提供书面收讫回函。
(略)
2023年3月22日
世行 (略) 圈交通一体化示范项目
(略) 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子项目电动公交车采购项目
澄清文件(第1号)
招标编号:0733-*
对本招标文件澄清如下:
1、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关于合同经验的描述:投标人需要在过去 3 年(2020,2021,2022)里成功执行过至少 2 个类似合同,且单个合同的金额不得低于 3900 万元人民币的新能源公交车采购合同(其中至少包含本项目第六章 供货需求表中 10 米级车辆、8 米级车辆和 6.5 米级清洁能源电动公交车中的两种。其中3900 万是指单一车型的合同金额还是三个车型合同金额?另外提供的销售合同的车型是否必须与此次投标车型一致,还是类似车型,长度一致即可?
回复:3900万是指单个合同不限车型,但合同中包含必须包含10米 8米 和6.5米其中2种,合同中销售的车型不一定与本次车型一致,但级别必须一致。
2、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关于技术经验的描述:投标人应证明其所提供的货物在过去三年(2020,2021,2022)的生产经验:清洁能源电动公交车的制造商至少有 3 年的生产此类车辆的历史;以及在过去三年内,每年至少有 800 台清洁能源电动公交车已经销售并至少满意地运行了 1 年。其中 800 台车的要求是单一米段要求还是三个米段合计的要求?至少满意运营 1 年需要提供哪种方式的证明文件进行证明?
回复:800台 (略) 所有清洁能源公交车的生产量,证明材料包括不限于业主出具的满意度证明等。
3、投标人须知 18.4 条中描述“买方在“货物需求表”中指出的工艺、程序、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品牌或目录编号仅作说明用,不具有任何限制性”,但是针对技术要求响应 30.3 条中又进行描述“如果投标没有实质性响应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它将被买方拒绝”,前后描述互相矛盾,是否存在歧义,请进行澄清。
回复:不存在歧义,请再仔细阅读第18.4条的全文。
请各投标人悉知,并提供书面收讫回函。
(略)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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