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远路等太阳能路灯改造市电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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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远路等太阳能路灯改造市电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说明

公告公示信息

关于“华远路等太阳能路灯改造市电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说明

招标项目编号:czgc*-111

各潜在投标人:

1.原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信息:

电子保函办理

1、投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金融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电子保函。操作手册见“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服务平台-通知公告”。

2、投标保函的保证期截止时间不得早于该项目投标有效期的截止时间,否则招标人予以拒收。

备注

1、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保证金由牵头人基本账户转入交易中心账户或由牵头人办理保函。

2、各投标人请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载明的银行、账户汇入投标保证金,否则在开标时将无法查询保证金是否到账,导致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3、本项目不缴纳投标保证金条款仅针对在投标过程中未违反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3.4.4项约定的投标人。如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3.4.4项约定情形,则无条件按招标人要求的金额、时间、账号缴纳投标保证金。

4、中小型企业的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上述企业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相关承诺、声明及提供的材料认定。中标单位为中小企业的,中标公示时同时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虚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由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现变更为:

投标保函要求

1、采用电子保函的,投标人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金融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电子保函。操作手册见“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服务平台-通知公告”。为减轻投标人负担,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

2、采用纸质银行保函的,应为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采用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的,应为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采用纸质保证保险的, (略) 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证保险。

3、采用纸质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担保机构担保)的,纸质保函原件扫描件须上传至投标文件资信证明文件中,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4、投标保函的保证期截止时间不得早于该项目投标有效期的截止时间,否则招标人予以拒收。

5、注意事项:

(1)投标人采用纸质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担保机构担保)的,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即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金融机构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2)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材料进行核查。如提供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的,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查询途径进行查询核实并将是否存在异常情形的核实情况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3)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前将其开具至本招标项目的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原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照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发现弄虚作假的,招标人应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备注

1、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保证金由牵头人基本账户转入交易中心账户或由牵头人办理投标担保。

2、本项目不缴纳投标保证金条款仅针对在投标过程中未违反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3.4.4项约定的投标人。如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3.4.4项约定情形,则无条件按招标人要求的金额、时间、账号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 “投标人须知”第 3.4.4 项所列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及保险机构将无条件向招标人支付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4、中小型企业的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上述企业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相关承诺、声明及提供的材料认定。中标单位为中小企业的,中标公示时同时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2.第五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2.4.4 原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所有货物到场安装结束并验收合格(所有设备调试完成并可以正常使用)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经审计完成后付至结算审计价款的97%,剩余3%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1年质保期满(自项目全面验收合格之日起)付清(无息)。

现变更为:“合同签订后所有货物到场安装结束并验收合格(所有设备调试完成并可以正常使用)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经审计完成后付至结算审计价款的100%,(在支付最后一次工程款前,施工单位必须提交3%审计价款的质量保证金或质量保函、担保、保险等),质量保证金或质量保函、担保、保险等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退回(无息),缺陷责任期自竣工之日起计算一年。保函、担保、保险等有效期涵盖缺陷责任期)”

3.第五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5.2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调整为“12个月”。

4.此澄清说明因不影响投标文件制作,不延期开标。

注:此澄清说明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略) (略)

2023.3.22

办理流程公开
  • 提交申请
    (略) (略)
    业务提交
    2023/03/22 16:28:50
    0天7小时5分18秒
  • 服务系统
    通过
    2023/03/22 16:47:46
    0天0小时19分56秒

0天7小时5分18秒

0天0小时19分56秒

公告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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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编号:czgc*-111

各潜在投标人:

1.原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信息:

电子保函办理

1、投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金融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电子保函。操作手册见“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服务平台-通知公告”。

2、投标保函的保证期截止时间不得早于该项目投标有效期的截止时间,否则招标人予以拒收。

备注

1、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保证金由牵头人基本账户转入交易中心账户或由牵头人办理保函。

2、各投标人请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载明的银行、账户汇入投标保证金,否则在开标时将无法查询保证金是否到账,导致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3、本项目不缴纳投标保证金条款仅针对在投标过程中未违反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3.4.4项约定的投标人。如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3.4.4项约定情形,则无条件按招标人要求的金额、时间、账号缴纳投标保证金。

4、中小型企业的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上述企业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相关承诺、声明及提供的材料认定。中标单位为中小企业的,中标公示时同时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虚假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由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现变更为:

投标保函要求

1、采用电子保函的,投标人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金融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电子保函。操作手册见“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服务平台-通知公告”。为减轻投标人负担,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

2、采用纸质银行保函的,应为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采用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的,应为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采用纸质保证保险的, (略) 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证保险。

3、采用纸质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担保机构担保)的,纸质保函原件扫描件须上传至投标文件资信证明文件中,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4、投标保函的保证期截止时间不得早于该项目投标有效期的截止时间,否则招标人予以拒收。

5、注意事项:

(1)投标人采用纸质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担保机构担保)的,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即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金融机构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2)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材料进行核查。如提供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的,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查询途径进行查询核实并将是否存在异常情形的核实情况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3)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前将其开具至本招标项目的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原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照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发现弄虚作假的,招标人应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备注

1、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保证金由牵头人基本账户转入交易中心账户或由牵头人办理投标担保。

2、本项目不缴纳投标保证金条款仅针对在投标过程中未违反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3.4.4项约定的投标人。如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3.4.4项约定情形,则无条件按招标人要求的金额、时间、账号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 “投标人须知”第 3.4.4 项所列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及保险机构将无条件向招标人支付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4、中小型企业的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上述企业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相关承诺、声明及提供的材料认定。中标单位为中小企业的,中标公示时同时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2.第五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2.4.4 原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所有货物到场安装结束并验收合格(所有设备调试完成并可以正常使用)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经审计完成后付至结算审计价款的97%,剩余3%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1年质保期满(自项目全面验收合格之日起)付清(无息)。

现变更为:“合同签订后所有货物到场安装结束并验收合格(所有设备调试完成并可以正常使用)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经审计完成后付至结算审计价款的100%,(在支付最后一次工程款前,施工单位必须提交3%审计价款的质量保证金或质量保函、担保、保险等),质量保证金或质量保函、担保、保险等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退回(无息),缺陷责任期自竣工之日起计算一年。保函、担保、保险等有效期涵盖缺陷责任期)”

3.第五章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5.2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调整为“12个月”。

4.此澄清说明因不影响投标文件制作,不延期开标。

注:此澄清说明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略) (略)

2023.3.22

办理流程公开
  • 提交申请
    (略) (略)
    业务提交
    2023/03/22 16:28:50
    0天7小时5分18秒
  • 服务系统
    通过
    2023/03/22 16:47:46
    0天0小时19分56秒

0天7小时5分18秒

0天0小时19分56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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