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共青片区E04部分地块改造建设项目(A区)【项目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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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共青片区E04部分地块改造建设项目(A区)【项目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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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卷....................................................................................... 1
第一章招标公告.............................................................................. 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35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42
第二卷...................................................................................... 91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92
发包人要求.................................................................................. 92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 的资料.................................................................... 95
第三卷...................................................................................... 96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96




1



















第一卷


2
第一章招标公告
(略) 播州区龙坑街道共青片区 E04 部分地块改造建设项目 A 区采购施工总承包
PC招标 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略) 播州区龙坑街道共青片区 E04 部分地块改造建设项目 A区采
购施工总承包 PC 项目名称已由 (略) 播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
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播州区发展和 (略) 播州区龙坑街道共青片区 E04 部分地块
改造建设项目 A 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播发改审批 2022 68号 批文名称及
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略) 播州区 (略) ,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及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资金来源,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采购施
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地址: (略) 播州区龙坑片区,用地东面为枇杷园二路,西面为枇杷园一
路,南面为遵南大道,北侧为龙兴路。地块南侧紧邻亿俊阳光 城。
2.2 1 建设内容:项目建设用地 34615,建筑面积 *,其中:还房住宅
82916.00物业管理用房 404.00消防控制室 37.00养老用房 350.00群
工之家 221.00 公厕 66.00 还建商业 19734.00 ,车库及设备房建筑面积
46208.00项目总户数: 736户拟建车位数: 1155个 。
2.3总投资 : 52565 万元
2.4建设 工期: 550 日历天
2.5 招标范围 :本项目采购施总承包PC招标 ,即项目的采购施工直至竣工
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 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 资
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
须具备 建筑工程 专业 *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 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
理 )。
3.2 本项目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3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招标文件免费发布,招标文件澄清答疑文件等招标相关资料自 年
月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外网门户网站: http://**
会员系统: http://**:88/ZYHY/下载,无论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单位
全部知晓已经公开发布的所有事项。
4.2各潜在投标人请于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24小时前若截止时间延期相应顺
延,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门户网站:
http://** 会员系统: http://**:88/ZYHY/
4.3招标文件免费发布 .

5.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上传的截止时间为 2023年月 日时 30 分,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网址 http://**:88/ZYHY/。
5.2以媒体公告内容为准,若延期,以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提示时间 和澄清文件相关
内容为准。
5.3截止时间后系统自动停止接收投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略)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贵州
(略)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 (略) 播州区 (略)
地址: (略) 播州区
联系人:吴女士
电话: *
电子邮件: /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亘佳 (略)
地址: (略) 昆明路世贸城 12栋 9-6
联系人:孙女士
电话: 0851-*



4
电子 邮件: /

注:招标公告以网上发布公告内容为准。

监督部门 及联系电话 : (略) 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 0851-*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咨询: *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5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 (略) 播州区 (略)
地址: (略) 播州区
联系人:吴女士
电话: *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贵州亘佳 (略)
地址: (略) 昆明路世贸城 12栋 9-6
联系人:孙女士
电话: 0851-*
1.1.4 项目名称
(略) 播州区龙坑街道共青片区 E04部分地块改造建设项目 A区采购
施工总承包 PC
1.1.5 建设地点 及规模
建设地点: (略) 播州区龙坑片区,用地东面为枇杷园二路,西面为枇杷
园一路,南面为遵南大道,北侧为龙兴路。地块南侧紧邻亿俊阳光城。
建设规模:项目建设用地 34615,建筑面积 * ,其中:还房 住
宅 82916.00物业管理用房 404.00消防控制室 37.00养老用
房 350.00群工之家 221.00公厕 66.00还建商业 19734.00
,车库及设备房建筑面积 46208.00项目总户数: 736户拟建车
位数: 1155个。
1.2.1 资金来源自筹及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
1.2.2 出资比例100.0%
1.2.3 资金 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本项目采购施总承包 PC招标,即项目的采购施工直至竣工验收
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 和保修等。
1.3.2 计划工期建设工期: 550日历天
1.3.3 质量 要求
施工的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采购的质量标准:在满足项目所需及相应设备基本质量标准前提下选用先
进节能环保科学合理经济的设备和产品。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
力和信誉
一投标人资质条件:
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
工总承包*级及以上 资质 。
2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6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3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
项 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 建筑工程 专业
* 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类,
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财务要求: 提供 2020年或 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的,审计报告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
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 审计报告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章
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专用章,并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复
印件。
其他要求:
技术负责人:具有 中 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经验 5 年以上 。
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 1人,质量员 1人,安全员 1人,材料员 1人,资
料员 1人。
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类劳动合同或
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劳动合同或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从
事工程项目管理年限由投标单位出具证明。
主要管理人员应附劳动合同或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安全员附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C类复印件或扫描件。
如上述注册证执业证职称证考核证等证件上的单位与投标单位不一
致的,由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否则视为非本单位人员。 岗位证
未证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 劳动合同或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或扫
描件 。职称证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
提供 劳动合同或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注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类单位应与投标人一致,不一致的视为
非本单位人员。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9.1 踏勘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不 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 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7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向招标人提出。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
时间
在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天前将澄清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
易服务系统上公布。
1.11 分包允许分包
1.12 偏离
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允许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
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
了不 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漏项或者不完整不会对
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
他 资 料
补遗澄清修改通知等等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
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向招标人提出。
2.2.2 投标截止时间
以媒体公告为准,若延期,以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提示时间和澄清文件相关
内容为准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
他 资 料
相关材料的原件或招标人要求提交的资料。
3.2 最高投标限价
计价原则 :
1投标货币:人民币。
2最高暂定限价: *.00 元其中建安费: *元,设备
及工器具购置费: * 元,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工程费投资额。
3建安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以审计后的最终审计结算金额为准。
4此投标总价仅作系统采集数据用,不作为结算依据。
3.2.1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

计价依据:
执行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2016版贵
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 (略) 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略) 政工程计 (略) 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和贵
州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及其最新配套文件。采购部分按照业主
中标方跟审监理设计及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共同询价确定。
3.3.1 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一 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
电子保函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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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银行转账: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本次招标保证金金额一次性 转入贵州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保证金账户,银行业务单附言中填入 14 位
缴 费 码 , 缴 费 码 及 交 易 中 心 保 证 金 账 户 在 交 易 平 台
http://**:88/ZYHY/确认投标后,至招标文件领取页面获
取。附言中只能写缴费码,不能写其他任何信息,否则缴纳的保证金无
效。待资金到达保证金缴纳账户后,凭 CA 密 (略) 公共资源电
子交易服务系统查询缴费状态。
2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
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银行官网网址。
银行保函通过互 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
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3保证保险:
(略) 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
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 (略) 官网网址。
保证保险通过互联网无需任何授 (略) 的官方网站验
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
格。
保函保险扫描件上传到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节点内,开标现场
提交原件并验证真伪,原件验证通过则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保函保险
格 式可参考黔建建通 2020 20号相关附件。
4担保保函:
担 (略) 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 (略) 官网网址。
担保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 (略) 的官方
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
查不合格。
5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鼓励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以信用承诺
函作为投标担 (略) 发改 2023 4号,在信用中国网
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上均无
信用联合惩戒或行政处罚记录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可以用投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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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金信用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缴纳。
注: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申请 (略) 公共
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办理的电子保函,系统可直接识别投标保证金
缴纳状态。
二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万 元人民币
三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投标保函退回方式及时间 : 1对非中标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函原件退还给未中标人。 2对中标
人,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函
原件退还给中标人。
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招标文件中的方式和补充通知中的方式任选其一均
可。
2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书面通知 遵义
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对非中标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 (略)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直接操作,将未中标
人的投标保证金返还至投标人基本帐户
2对中标人,交易中心在收到在行业主管部门已备案的采购施工总
承包 PC合同原件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
3.5.2 财务状况 要求
提供 2020年或 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的,审计报告
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
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 审计报告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章和注册会计师
的执业专用章,并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3.6
是否允许 递交备 选
投标方案
不允许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按格式要求盖章签字或盖章涂改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及
法定代表人印章。
3.7.4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应采用投标文件制作 工具导入招标文件后进行编写:
1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
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
止性规定相抵触。
2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


10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 /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
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
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4投标文 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
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
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其投标被否决。
5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若不完整或字迹
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
6投标文件暗标编制包括以下内容:技术标暗标部分为施工组织设计。
明标部分包括以下内容:投标函项目管理机构企业信誉及企业认证体
系的内容。
7投标人编制的暗标文件中,其正文内容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和
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 标识包括文字符号图案人
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标准名称或编号删
除痕迹等徽标及荣誉等。暗标文件封面的内容由系统采取技术措施
对投标公司相关信息进行屏蔽。
4.2.2
投标文件 制作及递

1电子投标文件用专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 .ZYTF加密
及 .nZYTF非加密两份投标文件
2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ZYTF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
系统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 上传投标文件
是否完整正确
3开标现场递交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nZYTF格式光盘一份
此光盘模式针对投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传了投
标文件后,但在开标时其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情况下使用。
4投标截止时间招投标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投标人未及时上传电子
投标文件时,经交易中心及系统平台服务商证实,投标人提供载有 .ZYTF
及 .nZYTF二份投标文件的光盘履行电子招标投标应急措施。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地点: (略) 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 1 (略) 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网址: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 会员系统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 同投标截止时间以媒体公告为准,若延期,以电子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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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系统提示时间和澄清文件相关内容为准。
开标地点: (略) 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 1 (略) 政务服务中心 9
楼,开标室安排见媒体公告,或会员系统官网开标安排栏查询。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4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
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
法有效核验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企业资质证
书副本原件或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上述资料盖鲜章的复印件各1 份以
及投标人需携带投标企业 CA锁解密,按时提交投标文件备用光盘
5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光盘的密封情况
6申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7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招标人对电子 投标文件解密公布
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负责人项目经理
姓名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
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 构成: 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0人,评标专家 5人 评标专家
确定方式 :专家库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
否,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 3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 告。
中标候选人公示 (略) 招标投标公共服 (略) 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公示期不少于 3日。
7.4.1 履约担保
现金
银行支票汇票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保证保险
履约担保的金额: 2000万元人民币。
履约担保将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天内予以退还。


12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8 需要 补充 的其他 内容
8.1 评标办法不一致评标办法文本与系统评标办法 设置不一致的以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为准。
8.2
电子招投标的应
急措施
电子开标评标 如出现 下列 原因 , 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
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 招标监管部门和交易 中心应采取
应急措施 。
1 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 , 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 系统的软件或数据 库出 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 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 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 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 况时,应对 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 评标的 ,
立即停止, 经招标监督 部门确认 后 ,改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或 纸质投标
文件进行评审。 远程 评标时如遇上述情形,经招 投 标监督 部门确认 后 ,可在
本地抽取专家, 按 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或 纸质投标文件进行 继续 评审。 对非加
密的电子光盘或 纸质投标文件 没有要求的,应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再组织进
行。若投标截止时间前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上传加密投标文
件,投标人应提供载有 .ZYTF及 .nZYTF两份投标文件的光盘,由系统管理
人员导入评标系统。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
处理。
8.3 报价唯一
只 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
1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报价应一致。
8.4 编页码和小签不做统一要求,投标人自定。
8.5 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侯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
8.6 投标补偿费无
8.7 特别提醒
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若出现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或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导致无
法采用电子开标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光
盘模式开标:
招标人按光盘递交的先后顺序采用非加密 的电子光盘模式开标
若故障解除后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与非加
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不一致,或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则取消其中标候选
人资格。若递交的光盘内无系统能识别或导入的有效投标文件,则评标委员
会否决该投标。


13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投标文件以专业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工具提供格式与招标文件中格
式不一致的以工具为准。
投标文件中加盖的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加盖其
中任意一个均视为同时响应了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
要求
将投标人的信用核查结果在接收投标文件现场公开,经核查确认为失信
被执行人的,将视为投标资格无效,招标人应当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中标候选人公示环节。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时,经核查确认中标候选
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将视为中标候选人资格无效,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
候选人资格。
投标人在任一环节,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其资格均无效。
8.8 补充二
投标人须承诺如下内容:
1本项目施工单位投入的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 (安全生产费 )按黔建建通
2012 139号文件 及相关最新配套文件 规定执行。
2投标人须承诺: (略) 内无拖欠民工工资的相关投诉和不良记录。
8.9 补充三
施工过程中,若出现两次重复整改的安全隐患部位或拒不整改事件,中标人
按一处一次 1万元的处罚金额标准缴纳给招标人。
8.10 补充三
本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安全生产费 )按黔建建 * 号文件
及相关最新配套文件 规定执行
8.11 补充四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提供农民工花名册,并报监理人备 案, (略) 农
民工实名制管理大数据平台录入并按 遵义 市农民工实名制相关管理制度进
行实名制管理。
8.12 补充五
投标人须 (略) (略) 场信用信息平台或其他官 方网站公布限制参
加投标且期限未满 的单位,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
8.13 补充六
本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为暂拟合同,最终签订合同内容由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共
同协商后签订。
8.14 监督
行政监督部门: (略) 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 (略) 播州区
电话: 0851-*
招标代理费包干价 *元,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
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为准。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咨询联系电话: *



14


附件 1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 格式
保函编号:
致 :
鉴于:下称投标人根据贵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编号为的招标文
件 /标书拟向贵方投标承接 项目。根据招标文件 /标书,投标人需向贵方提交投标保函。
根据保函申请 人 的申请,我行下称保证人在此向贵方下称受益人
开立不可撤销,担保金额累计不超过 币种元大写的投标保函下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为独立保函,见索即付。保证人承诺,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索赔文件且
符合本保函约定的,保证人将在收到索赔文件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金额内向受益人付款。索赔文
件约定如下:
1.经受益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受益人公章的书面索赔声明正本,索赔声明须注明本保函编号并
申明如下事实: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或 2投标人中标后未与受益人签约或 3
投标人中标后未在合约生效日后的 日内向受益人提交可接受的履约保函。
2.本保函 正本原件。
3.为确保索赔文件的真实性,索赔文件须经受益人开户行确认签字盖章真实有效并经其提交保
证人,寄送地址为 。
二受益人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第三人,或将保函索赔请求权转让第三人时,需经保证人书面同
意,否则保证人在本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三保证人在本保函项下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仅承担相符交单的
付款责任。
四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本保函不得转让质押。
五本保函一经开立即生效,于年 月 日保证人对公营业时间结束时 失效若该日为非
银行营业时间,则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银行营业日为准。本保函失效后,受益人应立即将本保函正
本原件退回保证人,但无论是否退回,本保函自失效日起均视为自动失效,保证人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
责任和义务自动解除。
六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在本保函履行期间,如发生争
议,各当事人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保证人所在地有 (略) 提起诉讼。


银行名称: 盖单位章
有权签字人 :
开具日期:年月日


15


附件 2
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 格式
保函编号: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 于 年 月 日参 加你方
项目名称及标段的 采购 施工等投标,担保人名称受该投标人委托,在此在此无条
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收到你方提岀的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 7 口内无条件地向
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不超过人民币大写金额的款项。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韻理由 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
交履约担保的
3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冇其他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保函在投标有 效期到期后 30 日含内或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 30 日含
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保函失
效后请将本保函交投标人退冋我方注销。
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0
査验保函网址: 必填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 址:
电话:
传真:
日期:






16


附件 3
投标保证金保证保险 格式
被保险人 :招标人名称 :
于招标人名称 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接受 投标 人名称 以 下简 称 投保人 于 年月日参
加 项 目 名称及标段 的 采购 施工等投标,并向我方投保投标保证金保证保险保险单号 。
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投保人参加本项冃投标,向被保险人提供投标保证保险。
兹承诺,在收到被保险人书面通知,说明下列事实中的任何一条时,保证在 7 日内无条件
地给付被保险人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大写金额 的款项。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规定
提交履约担保的
3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 30 日 含内或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 30 日 含
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保险
失效后请将本保险交 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
本保险项 卜所有 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査验保险网址: 必填
保险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17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
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采购施工总承包 PC 进行总承包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 义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8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 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
标。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
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
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
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
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
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 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 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
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20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款第 2.2款和第 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 及时向招标
人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
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
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
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 改
2.3.1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
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
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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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 施工组织设计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
包括本章第 3.1.1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
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 (略) 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 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投
标函附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
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
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
规定的 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
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 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但不得要求或
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
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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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
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
行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 年财务状况表。
3.5.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项至第 3.5.2项规
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
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
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
作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
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等实
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人应使用统一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的


23
份数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1投标文件 制作时 , 应按规定建立
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 按照 招标文件中明确 的 投标文件目录
进行 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 容完整 。
2投标文件 中的清单数据文件应符合 (略) 建设工程计算机辅助评标数据接
口的 要求 ,形成XML 文件。一份电子 投标文件 只能包含一个XML 文件,多个专业分
别编制时,应汇总合并导出一个XML 文件。
3 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因编制不规范而导致无法导入 电子 评标系统,该
投标文件 视 为无效投标文件 。
4 电子招投标文件 具有 法律效力 ,与其他形式的招投标文件在 内容和格式 上等
同,若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 不一致 ,其 内容影响中标结果时, 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
担。
5 为了保证电子 投标文件 的合法性安全性和 完整性,电子 投标文件 转换完成
后,应在规定部位加盖 CA印章。
3.7.5 为保证本招标工程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投标文件中 的暗标, 评标委员会评
标时,将以暗评的方式对其进行评审 。
3.7.6 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以及投标人对工程场地和周围
环境的踏勘情况,编制本招标工程的 技术文件。
3.7.8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会同时生成两份投标文件,一份为加密的投标文件 .zyzf
格式需上传至业务系统,一份为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nzyzf格式,非加密的电
子投标文件光盘由投标人自行制作。 光盘表面粘贴光 盘贴,并将项目名称单位名
称 盖章 等信息填写在光盘贴上 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由法人或委托
代理人参加开标时带至开标会现场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具有使用单位唯一性,
不得相互转让或借用。
3.7.9 投标人中标后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份具体份数以前附表要求为准给招
标人,一律用 A4纸编制,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装订。若同一册的内
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24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 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项或第 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
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 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 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
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项的要求
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日内退
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条第
4条规定进行编制 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25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验证投标人代表身份,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提供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
件。
4按 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姓
名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

9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 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
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
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
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6
5与投标人 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
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7.4 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
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 2000 万元 。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 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
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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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
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
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
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 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
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
员会成员应当客 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
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
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28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 需要 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





























29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采购施工总承包 PC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 月 日

号投标人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
质量标准项 目负责人

备注签名
暂定价万元
工期








30
附 件 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采购施工总承包 PC 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
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 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
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 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 或盖章

年月日



31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采购施工总承包 PC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32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采购施工总承包 PC
的 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工期: 。
质量标准: 。
项目 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 采购
施工总承包 PC 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
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月日



33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
递交的项目名称 采购施工总承包 PC 的 投标文件,确定 中
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月日



34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 于 年 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关于
的通知,我方 已于 年 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月日


35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和 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 七 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
安全生产许可证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1.4.1项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
项目 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 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
项目管理机构及
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 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2.1.3

响应性评
审标准
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项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项规 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款规定
2.2.1 分值构成施工组织设计 25 分


36
(总分 100分 ) 项目管理机构 5分
投标报价 60 分
企业信用分10分
细微偏差扣分 5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方法
/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
率 计算公式
/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2.2.4
1
项目管理
机构评分
标准 5

项目负责人项
目经理职称
通过资格审查得 2分
技术负责人职

具 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 2分。
其他主要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得 1分
2.2.4
2
施工组织
设计评分
标准 25

施工方案与技术
措施好: 3分较好: 2分一般: 1分差或缺项: 0分。
质量保证措施好: 3分较好: 2分一般: 1分差或缺项: 0分。
施工总进度及保
证措施
好: 3分较好: 2分一般: 1分差或缺项: 0分。
施工安全措施好: 3分较好: 2分一般: 1分差或缺项: 0分。
文明施工措施好: 2分较好: 1.5分一般: 1分差或缺项: 0分。
施工场地治安保
卫管理
好: 3分较好: 2分一般: 1分差或缺项: 0分。
施工环保措施好: 2分较好: 1.5分一般: 1分差或缺项: 0分。

现场组织管理机

好: 3分较好: 2分一般: 1分差或缺项: 0分。

与发包人监理及
设计单位专业分
包工程的配合
好: 3分较好: 2分一般: 1分差或缺项: 0分。


37
2.2.4
3

投标报价评分标
准 (60分 )
报价得分满分 60分:
1拦标价
2招标人设立施工拦标总价,投标总价高于拦标总价为废标。
3评标基准价计算: J(B1 B2 B n )n
B1 B2 B n 为 n个有效投标报价,当有效投标个数 n 3且 n9
时, J为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
标个数 n 9时, J为去掉二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有效投标个数 n3 个时, J为全部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有效投标报价界定:拦标总价有效投标报价
4偏差率计算公式
PBn -JJ100%
Bn -第 n个有效投标总价
J 评标基准价
投标总价得分计算公式 C60-PK100
C-投标总价得分 C0
P-偏差率
K值: Bn大于 J时, K取 1 Bn小于 J时, K取 0.5。
2.2.4
4
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
10分
5分
根据黔建建通 2018 33 号要求,投标人响应在劳务用工中
优先使 (略)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助力脱贫攻坚的承
诺作为得分审查条件,并在评标标准和办法中的企业信用评
分项单列 5分的承诺用工分值,具体为:
使用 30人含 30人以上的,得 5分,使用 20人含 20人
以上的,得 3分使用 10 人含 10 人以上的,得 2分
5分
某投标人企业信用得分 该投标人企业信用分所有投标人中
企业信用最高分 5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为投标截 (略) (略) 场监管与诚信
信息一体化平台公布为准含该平台同步推送给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的信用分。
注:由于至开标时间, (略) 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
平台关于投标人企业信用并未完善,该项评分所有投标人均得 5
分。
注:其他 每个评分项目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38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
中标人 ,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
的,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 施工组织设计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承包人设计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 其他评分因素: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 施工组织设计 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承包人设计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9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 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项至第 3.5.5项规定的
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
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
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
格预 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项第 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
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 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
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评标办法前附表对 施工组织设计 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 2.2.4 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 施工组织设计 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 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 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实施方案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 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D
5按本章第 2.2.4 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E。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 ABCDE。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
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 成本报价


40
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
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
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
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4.无效标条件
无效 标条件

4.1.开标 无效 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 无效 标处理:
4.1.1 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送达的
4.1.2 投标人的 参会代表 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
4.1.3 投标文件的包封套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识和签署的 多余 标 识 和签署的除外
或者包封套破损严重并且足以看见投 标文件封面所有内容的
4.1.4 投标人参会代表应出示的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的
4.1.5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 超过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的
4.2.评标 无效 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 无效 标处理:
4.2.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4.2.2 投标函的投标价格采用手写或作修改的
4.2.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1
4.2.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
投标人的投标 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4.2.5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
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4.2.6 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4.2.7 人员到场的承诺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和项目经理签字授权委托人签
字,不满足的
4.2.8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
审的
4.2.9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 工程 成本报价竞标的
4.2.10评标委员会 认定投标 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4.2.11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2.1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
备注: 未在此处集中表述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界定无效标的依据。





















42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 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 资金来源:。
5.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 工程承包范围:。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
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
四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 单价 合同形式。
五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 (大写: (:元 )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43
人民币 (大写: (:元 )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 (大写: (:元 )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 (大写: (:元 )
4暂列金额:
人民币 (大写: (:元 )
六承包人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及执业证号:

建造师注册证号:安全生产考核证号 B类:
技术负责人姓名:职称:
身份证号:
土建施工员姓名:职称:身 份证号:
安装施工员姓名:职称:身份证号:
质量员姓名:职称:身份证号:
安全员姓名:职称:身份证号:
安全生产考核证号C类 :
材料员姓名:职称:身份证号:
试验员姓名:职称:身份证号:
造价员姓名:职称:身份证号:
附:企业为派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名册
七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44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式的 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
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略) 名义签订的合同
无效。
八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
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
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理解并 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九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在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
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签字 )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
盖章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45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 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 :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
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
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
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 :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6
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
具及其 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
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
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 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款第 11.4款和第
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
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
据第 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 应付给承
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47
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
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
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 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
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
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 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
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
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 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48
1.6.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
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款的约定执行。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
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
签发 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项第 1.6.2项第 1.6.3项约定内容的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
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 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
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
相关文件后 7天。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
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
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 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
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
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
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



49
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
产权 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
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
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
开发 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
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 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50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生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
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 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天前
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
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 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
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
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
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
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 48小时内向总监
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
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
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 ,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
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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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后 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 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
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
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
照第 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 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
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
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 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
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
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 (略) 政管网等公共设
施的权利,避 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
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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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
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
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 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
后 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履约担保所需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 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
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
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
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
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
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 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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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
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
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
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 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
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
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
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
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
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 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
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
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
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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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
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
俗息事态, 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
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
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
民安全破坏周边环 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 ,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
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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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
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
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
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
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 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
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
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
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 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
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
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
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 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



60
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
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
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
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 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
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
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并支付合理利润。



61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
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
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 后的 24小时内予以答
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
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
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
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款的情
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
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
为按第 15.1 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款的
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
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 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
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62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 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
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
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
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
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 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
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
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
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
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 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
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
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
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
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项的约定
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项或第 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
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
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 检
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3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
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
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 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
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
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
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
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
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
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
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 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
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
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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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 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
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
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 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
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
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
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款约定情形的,可
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 说明。监理人收到承
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天内作出变
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
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天内,向监理
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 ,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
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
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天内,根据第 15.4款约
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 ,并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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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
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 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
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
更的,应按第 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
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 由 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
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 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
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66
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
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 税金等
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
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
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
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
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 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
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
003
33
02
22
01
110
n
tnnttt FFBFFBFFBFFBAPP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 17.3.3项第 17.5.2项和第 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 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
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 (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
B1 B2 B3 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 (即可调部分的权重 )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
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 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项第 17.5.2项和第
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 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
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
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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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
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 重的调整
按第 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
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 (略)
(略)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
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
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
时,监理人应根据 (略) (略) 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
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
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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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
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 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
求承包人按第 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
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
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
进度付款 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
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
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进
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
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
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 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
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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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第 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 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
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
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
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
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 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
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
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
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
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
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
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
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
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
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



70
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
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
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
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
的,按第 17.3.3 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 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
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
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
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 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
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
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
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
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
的,按第 17.3.3 2目 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
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 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
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71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
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 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
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
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天内通知承包
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
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 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天内提请发包人
进行工程验收。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天内,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
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
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
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 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
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项第 18.3.2项和第 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
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
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
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款与第 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
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
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72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
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
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
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
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
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 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
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
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
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 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
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73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
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
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 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
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
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
的承担,按第 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
和修 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
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
具经发包 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
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
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
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 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
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
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
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 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
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
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
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项约定
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
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75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 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
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
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 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
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
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
议时,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
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
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 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
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76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
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
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 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
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
第 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 同,不能退还的
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
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款或第 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
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款或第 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 地的施
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
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
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 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



77
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 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
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
复工。
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
解除后 ,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
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
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
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
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
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 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
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
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
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78
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 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
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
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 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 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项暂停施工 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
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
权利。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
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
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
人的各项金额。
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
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
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
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



79
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 前述 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
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
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
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
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 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
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
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
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 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
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
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
的通知 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
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
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



80
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
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
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
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
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
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
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 按总监理工
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
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天
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
定执行。


第 2 节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81
1.1.2.2 发包人: (略) 播州区 (略)
1.1.2.3 承包人 :
1.1.2.5 分包人: 无
1.1.2.6 监理人:
1.1.4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通过竣交工之日起 * 年 。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它合同文件。
1.7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发包人工程部 。
2 发 包人义务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工程施工范围内的用地 。
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双方现场确定 。
4 承包人
4.2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金额: 在合同签订之前,承包人应缴纳中标金额 10%的履约保证金, 缴纳 履约保
证金的形式为只接受现金或银行保函。
4.3分包
4.3.1 本合同工程不允许违法转包分包。
4.3.2 承包人将合同工程转包或分包给第三人包括挂靠情形,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实
行清场,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一律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对承包人记入不
良信 息,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三年投标资格。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82
4.5.1 承包人应按投标承诺委派项目经理,并在合同签订后 7日内到职。 项目经理不得擅自离
开施工现场,总工期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 5天,总工期内不执行法定节假日休假 ,如违反 则按结算
金额的 0.5%作为合同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时扣除,与之相关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项
目 经理除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 (略) 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
单位的证明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不得变更。符合
规定确需更换的 ,应报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更换 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且更换
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若承包人擅自更换的,则每更换一人
次,承包人必须支付 *万元 的违约金在进度付款中扣除,直至终止合同。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
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书面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行使其职责。若擅自离开工地,则
仍按本条款作违约处理。
4.6承包人人员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施工现场
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 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
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在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主要人员变动情况
的报告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
4.6.2 承包人的主要现场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不得擅自离开施
工现场,总工期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 5天,总工期内不执行法定节假日休假 ,如违反 则按结算金额
的 0.2%作为合同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时扣除,与之相关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
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 得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
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
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
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 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
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
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



83
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
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 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
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
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
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由发包人承担。
5.4.4合同内所有金属构件及设备均由承包人采购,含设备安装的所有配件,承包人对设备质量负
责。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
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
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 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
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
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84
本条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
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
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8 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前 7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2承包人应在开工后 14 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给监理人审批。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4 发包人提供 施工现场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等地下管网线路 资 料, 其余资料由承包人
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
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
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 全保障体系,安全生
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
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
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
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
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
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
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
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
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



85
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
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
应做 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
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
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
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
对违反法律和合同 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
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
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 ,维护排水设施,并
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 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
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
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 人和承包
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
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
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
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86
本工程施工总工期为 540日历天 。
11.2竣工完 工日期
本合同全部工程截止完工日期为年月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系指:以月计的某时期的恶劣气候比当地气象部门 40
年的统计资料以 10年一遇频率计算的平均气候还要恶劣而引起的工程延误,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
人提交的证明予以认定。但在进行上述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以同期或其它异常良好的气候
予以抵补,异常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内予以累计。
11.5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竣 工完工日期逾期竣工完工违约金
1 全部工程 年 月日工期延误5000 元 /天
上表中各项逾期竣工完工违约金将单独予以确定,其最终的累计总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
3%,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1.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征地及拆迁导致停工,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因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停工期间发包人按现场设备租赁费及承包人人员工资等
计算支付承包人违约金,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1.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000元 /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2%。
11.6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
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无 。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工程若因施工质量等承包人责任问题需暂停施工而
影响正常工期 的,承包人应制定赶工计划,赶工造成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予增加相应费



87
用。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发包人可以根据资金到位情况暂停部分项目的施工,
发包人只延长因该部分暂停施工增加的工期,但不增加投资。
13工程质量
13.1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约定: 质量须达到达到国家现行相关验收标准合格标准 。
13.7质量评定
达到国家及行业评定标准。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由 承包人 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2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原材料砂浆试块砼试块防渗材料
输水管材等,承包人必须送有资质的机构检测 。
15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15.1合同价款
1 单价合同: 合同总金额为 0000万元。 人民币大写: *。
2 计价模式:单价合同,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工程量据实结算。除根据合同价格清单
分项表中约定的以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加变更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 GB50500-2 (略) 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20 (略) 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
定额 (2016 版 ) (略) 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版 ) (略) 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
额 (2016 版 ) (略) 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版,黔建建通 2018 131 号关于调
(略)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若施工期间有发布新计价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主要材料原价按施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遵义地区价格执行遵义地区造价信息无相
应材料价格的,参照贵阳地区价格,若需外调材料考虑运费差价。 (略) 建设工程 造价信息
遵义及贵阳地区均无相应材料价格的,由参建各方共同询价确认的价格作为材料原价计算。材料运



88
杂费由双方签字确认。材料价格浮动在 5%含内不调整,超过 5%据实调整。因材料价格调整
引起的税费管理费等计入工程费用中。
3 工程的 结算 方式: 完工验收后 ,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资料, 最终 结算金额 以审计结论为准。
4 承包人必须按要求实事求是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核减额 低于 10%以内的效益审核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核减额 超过 10%以上的 , 所有审 减效益 费由承包人承担。
5本工程每一项清单报价均是投标人考虑了为达到 满足设计目标及为达到设计目标所涵
盖的所有应有的施工工艺及工序包含的价格,本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仅为参考,投标
人应考虑缺漏的未尽描述的工序工艺项目所应有的价格。最终结算依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
结算。
3暂列金额使用约定:无 。
15 .2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新增加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人按投标文件所采用的定额及相关取费标准,作出单价分析和
预算,报监理发包人会商后确定新增项目的单价和预算,最终以审计结论为准。
2增加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单价调整方式为:按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 GB50500-2 (略) 2016版五部计价定额。

16价格调整
本工程不作价格调整 。
16.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可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
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
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89
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
履行期间材料单价 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结算工程量 以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三方共同现场收方签证为准 。
17.1.3 计量周期
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支付。
17.2预付款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
17.3.1 付款周期 : 无
发包人按承包人当期完成实际工程进度款 80%作为支付金额,在每月最后 1个日历天支付承包
人,工程全部完工后 10个工作日内, 支付累计完成进度金额的 90%,结算完成后 30 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按最终结算金额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双方自行协商 。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后 3天内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收到监理审核报告后 7天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7天内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最多逾期支付二个月 , 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
款市场利率 LPR 标准 2倍 计算支付违约金一年期贷款利率 , 超过二个月,承包人 有权停止施工,并保留
索赔的权利 。
承包人应提供相应的工程 专用 发票,否则不予支付和结算。
17.4质量保证金
按审定金额的 3%计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从已缴纳的履约担保金中扣除,如履约担保金缴纳
方式为银行保函,质量保证金从工程款里扣除。质保金待工程运行 2年无质量问题后 30 日内无息退
还。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 份。
17.6最终结清



90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 份。
17.7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 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 竣工图有关签证资料变更通知单最终结算清
单等,其余按相关规程规范要求执行 。
18竣工验收验收
18.1验收工作分类
按现行验收规程规范执行 。本工程的法人验收包括: 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
完验收 政府验收包括: 专项验收竣工验收 。
18.2.2 本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全部由发包人主持。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 通过竣交工之日起 2年 。

22 保障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必 须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1 本项目需要递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担保形式为银行保函或现金,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
的 2。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须按一金三制执行,即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制委托银
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执行保障民工工资支付 8个 100%。
本款补充:
1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
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承包人妥善保存备查。
2承包人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 与承包人订立劳动
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3承包人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每月报招标人审查。书面工资支付台
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
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
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2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无
24施工合同签订期限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合同的签订, 逾期未与招标人
签订施工合同的,招标人有权拒绝与其签订施工合同。
25施工合同生效条件



91
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章之日后 7个工
作日内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履约担保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完毕拟派往项目管理机构成员项
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材料员及施工设备完全到达施工现场
后经监理单位现场签字确认以后合同生效如未能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履行义务导致施工合同不能生
效,招标人可终止施工合同,并依次与候补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或重新招标。
26税 金及费率
按国家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27工程保险费和劳动保险费的支付
投标人在中标后必须办理工程保险,若因 承包人 未办理工程保险而出现的一切后果 由承包人承
担 ,并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将工程保险费按规定比例退还给业主
工程保险及第三责任险由承包商投保,由其负责与保险人签署保险单并支付保险费。
按规定支付劳动保险费,若因未支付而产生的纠纷由承包人负责。
28保密
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双方相互提供标有密级的文件保密 ,违者应对泄漏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29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方与*方应及时协调解决 。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向遵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卷





92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
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
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
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的目的:按照国家地方和行政有关规范实施项目 采购 施工 总承包PC ,和
约定的时间竣工验收及移交承包人作为总承包单位须积极配合。
二性能保证指标 :满足设计安全使用年限。
二工程范围
一概述
项目建设用地 34615 ,建筑面积 *,其中:还房住宅 82916.00物业管理用房
404.00消防控制室 37.00 养老用房 350.00群工之家 221.00公厕 66.00还建
商业 19734.00,车库及设备房建筑面积 46208.00项目总户数: 736户拟建车位数: 1155
个。
二包括的工作:
本项目采 购施总承包 PC招标,即项目的采购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
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等。
其它:报批报建验收备案等行政许可由总承包单位办理,发包人协助,相关费用按国
家规定执行。
三工作界区:本项目拟建的全部范围。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 施工用电:由发 (略) 政用电接入口,承包人自行接入。
2. 施工用水:由发 (略) 政用水接入口,承包人自行接入。
3. 施工道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及总图布置,施工道路尽可能在规划永久路基上形成以
确保施工顺畅,个别特殊情况采取 临时施工道路的方式解决。
以上三项具备实施使用条件。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



93
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
1建筑设计要求
建筑设计处理时,要做到功能合理,工艺流畅,形式与功能高度结合,外部形体建筑立面造型
要美观大方,所选材料和建筑物构造要满足防水防潮防火等要求。
2主要结构形式
结构设计原则是在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方便施工,加快建设进
度。
四 各项目工作时间节点要求:签订合 同时约定
1
五 竣工试验:配合发包人做好竣工实验相关工作。
六 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完成结算办理和竣工档案编制工作。
八文件要求
一 沟通计划:施工各时间节点完成后均需与发包人沟通,以便于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 风险管理计划:承包人应结合自身实力 (略) 场条件充分考虑本项目风险,
并提出相应风险管理计划。
三 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 操作和维修手册:主要设备在竣工验收后应对本项目主要设备操作和维修方法编制成
册并移交给发包人。
五 其他承包人文件:按 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包括: 1专为本项目编制的施工技术规程 3施工组织设计 4各工
程支付节点的预算 5竣工档案资料
九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 符合国家现行的规范要求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
三支付:见专用条款
四 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具有健全的管理体系。
五沟通:要求承包人与发包人参建各方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沟通。
六变更: 1发包人原则上不予许变更。 2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设计变更,双方协商处
理。 3在施工过程中,人员需变更时,承包人需提前 3天向发包人申报。
十发包人对主要材料设施设备要求
一主材
1混凝土:采用合格的商品混凝土。



94
十一工程投标报价的确定
1本工程投标报价包含的内容为招标范围内全部内容招标范围内所需全部税费及合同明示及
暗示的所有风险责任及义务等各项费用的总和。



95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一 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用地 34615 ,建筑面积 *,其中:还房住宅 82916.00物业管理用房
404.00消防控制室 37.00 养老用房 350.00群工之 家 221.00公厕 66.00还建
商业 19734.00,车库及设备房建筑面积 46208.00项目总户数: 736户拟建车位数: 1155
个 。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
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 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如规划许可证。
4其他资料:



96
第七章
第三卷

第七章 投 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以专业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工具提供格式与此处格式
不一致的以工具为准。

投标文件中加盖的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加盖其中
任意一个均视为同时响应了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要
求。



97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日




98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承诺函
四项目管理机构
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2主要人员简历表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 其他资料














99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 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 施工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人民币: 元 其中:建安费 : 元 设备及
工器具购置费: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
程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低于投标总价不含设备费的房
屋建筑工程 2 5,市政工程 1 5,机电安装工程 1 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2,并在 年
月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招标范围工作内容的施工,天日历日内竣
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满足有关规范
标准要求。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
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递交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一份,为人民币大写: 元。
提供的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为 若有可填写项目名称标段 和 若有可填写项目名称
标段 。
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姓名具备 专业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
格,其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为 若有可填写项目名称标段 和 若有可填写项目名称标段 。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其所有附属文件,将构成双方之间
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日




100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经理
2 技术负责人
3 工期
4 施工质量标准
5 采购质量标准
6施工员
7质量员
8安全员
9材料员
10资料员



















101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02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
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
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 件


年月日










103
三投标承诺函
我公司慎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针对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总则中 第 1.4.3项规定情形的承诺
1 为或不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为或不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 为或不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 为或不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 为或不为 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 被或未被责令停业的
10 (被或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或未被接管或冻结的
二针对 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项 2目规定情形 的承诺
在评标过程中 有或没有 弄虚作假行贿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针对信誉的承诺
近三年 有 (略) 级或备案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
但不在其行政处罚期或不良行为记录期内的除外。
四 针对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的承诺
项目实施时,严格执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国家施工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标准等。
五针对工地规范渣土运输和车辆出门清洗承诺
项目实施时,严格做好工地规范渣土运输和车辆出门清洗工作。
六项目经理承诺
拟派 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具有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
或在建建设项目的主体结构已经完工的项目经理。
如上述承诺不实,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04

四 项目管理机构
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号职务姓名职称
执业或上 岗资格证明备
注证书
名称级别证号专业
养老
保险
1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
2技术负责人
3施工员
4质量员
5安全员
6材料员
7资料员
注:附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外的管理人员的 身份证 职称证如有执业或职业资格
证书或 岗位 证养老保险复印件,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以证书职称证除外
所署单位或以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或养老保险缴纳单位为准。







105

2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 名 年龄 学历
职 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略) 校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及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备注
注: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 身份证 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职称证如有养老保险复
印件,项目经理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以证书职称证除外所署单位或以发证单位
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或养老保险缴纳单位为准。




106
附 3: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岗位名称
姓名 年龄
性别 毕业学校
学历 专业
工作年限 专业职称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备注
注:附技术负责人的 身份证 职称证养老保险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
人员,以证书职称证除外所署单位或以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充更的证明或养老保险缴纳单位
为准。



107

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 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 1本表后应附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如有复印件或扫



108
描件。



109

二 财务要求



110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 ) 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和标段
资格预审和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 )为联合体的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标段招标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编制
和合同谈判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
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
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 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年月日




111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 其他资料

详情见附件
(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目录

第一卷....................................................................................... 1
第一章招标公告.............................................................................. 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35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42
第二卷...................................................................................... 91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92
发包人要求.................................................................................. 92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 的资料.................................................................... 95
第三卷...................................................................................... 96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96




1



















第一卷


2
第一章招标公告
(略) 播州区龙坑街道共青片区 E04 部分地块改造建设项目 A 区采购施工总承包
PC招标 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略) 播州区龙坑街道共青片区 E04 部分地块改造建设项目 A区采
购施工总承包 PC 项目名称已由 (略) 播州区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
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播州区发展和 (略) 播州区龙坑街道共青片区 E04 部分地块
改造建设项目 A 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播发改审批 2022 68号 批文名称及
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略) 播州区 (略) ,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及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资金来源,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采购施
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地址: (略) 播州区龙坑片区,用地东面为枇杷园二路,西面为枇杷园一
路,南面为遵南大道,北侧为龙兴路。地块南侧紧邻亿俊阳光 城。
2.2 1 建设内容:项目建设用地 34615,建筑面积 *,其中:还房住宅
82916.00物业管理用房 404.00消防控制室 37.00养老用房 350.00群
工之家 221.00 公厕 66.00 还建商业 19734.00 ,车库及设备房建筑面积
46208.00项目总户数: 736户拟建车位数: 1155个 。
2.3总投资 : 52565 万元
2.4建设 工期: 550 日历天
2.5 招标范围 :本项目采购施总承包PC招标 ,即项目的采购施工直至竣工
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 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 资
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
须具备 建筑工程 专业 *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 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
理 )。
3.2 本项目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


3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招标文件免费发布,招标文件澄清答疑文件等招标相关资料自 年
月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外网门户网站: http://**
会员系统: http://**:88/ZYHY/下载,无论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单位
全部知晓已经公开发布的所有事项。
4.2各潜在投标人请于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24小时前若截止时间延期相应顺
延,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门户网站:
http://** 会员系统: http://**:88/ZYHY/
4.3招标文件免费发布 .

5.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上传的截止时间为 2023年月 日时 30 分,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网址 http://**:88/ZYHY/。
5.2以媒体公告内容为准,若延期,以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提示时间 和澄清文件相关
内容为准。
5.3截止时间后系统自动停止接收投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略)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贵州
(略)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 (略) 播州区 (略)
地址: (略) 播州区
联系人:吴女士
电话: *
电子邮件: /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亘佳 (略)
地址: (略) 昆明路世贸城 12栋 9-6
联系人:孙女士
电话: 0851-*



4
电子 邮件: /

注:招标公告以网上发布公告内容为准。

监督部门 及联系电话 : (略) 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 0851-*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咨询: *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5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 (略) 播州区 (略)
地址: (略) 播州区
联系人:吴女士
电话: *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贵州亘佳 (略)
地址: (略) 昆明路世贸城 12栋 9-6
联系人:孙女士
电话: 0851-*
1.1.4 项目名称
(略) 播州区龙坑街道共青片区 E04部分地块改造建设项目 A区采购
施工总承包 PC
1.1.5 建设地点 及规模
建设地点: (略) 播州区龙坑片区,用地东面为枇杷园二路,西面为枇杷
园一路,南面为遵南大道,北侧为龙兴路。地块南侧紧邻亿俊阳光城。
建设规模:项目建设用地 34615,建筑面积 * ,其中:还房 住
宅 82916.00物业管理用房 404.00消防控制室 37.00养老用
房 350.00群工之家 221.00公厕 66.00还建商业 19734.00
,车库及设备房建筑面积 46208.00项目总户数: 736户拟建车
位数: 1155个。
1.2.1 资金来源自筹及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
1.2.2 出资比例100.0%
1.2.3 资金 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本项目采购施总承包 PC招标,即项目的采购施工直至竣工验收
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 和保修等。
1.3.2 计划工期建设工期: 550日历天
1.3.3 质量 要求
施工的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采购的质量标准:在满足项目所需及相应设备基本质量标准前提下选用先
进节能环保科学合理经济的设备和产品。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
力和信誉
一投标人资质条件:
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
工总承包*级及以上 资质 。
2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6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3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
项 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具备 建筑工程 专业
* 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类,
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财务要求: 提供 2020年或 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的,审计报告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
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 审计报告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章
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专用章,并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复
印件。
其他要求:
技术负责人:具有 中 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经验 5 年以上 。
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 1人,质量员 1人,安全员 1人,材料员 1人,资
料员 1人。
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类劳动合同或
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劳动合同或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从
事工程项目管理年限由投标单位出具证明。
主要管理人员应附劳动合同或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安全员附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C类复印件或扫描件。
如上述注册证执业证职称证考核证等证件上的单位与投标单位不一
致的,由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否则视为非本单位人员。 岗位证
未证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 劳动合同或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或扫
描件 。职称证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
提供 劳动合同或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注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类单位应与投标人一致,不一致的视为
非本单位人员。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9.1 踏勘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不 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 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7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向招标人提出。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
时间
在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天前将澄清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
易服务系统上公布。
1.11 分包允许分包
1.12 偏离
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允许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
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
了不 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漏项或者不完整不会对
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
他 资 料
补遗澄清修改通知等等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
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向招标人提出。
2.2.2 投标截止时间
以媒体公告为准,若延期,以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提示时间和澄清文件相关
内容为准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
他 资 料
相关材料的原件或招标人要求提交的资料。
3.2 最高投标限价
计价原则 :
1投标货币:人民币。
2最高暂定限价: *.00 元其中建安费: *元,设备
及工器具购置费: * 元,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工程费投资额。
3建安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以审计后的最终审计结算金额为准。
4此投标总价仅作系统采集数据用,不作为结算依据。
3.2.1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

计价依据:
执行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2016版贵
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 (略) 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略) 政工程计 (略) 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和贵
州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及其最新配套文件。采购部分按照业主
中标方跟审监理设计及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共同询价确定。
3.3.1 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一 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
电子保函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8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银行转账: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本次招标保证金金额一次性 转入贵州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保证金账户,银行业务单附言中填入 14 位
缴 费 码 , 缴 费 码 及 交 易 中 心 保 证 金 账 户 在 交 易 平 台
http://**:88/ZYHY/确认投标后,至招标文件领取页面获
取。附言中只能写缴费码,不能写其他任何信息,否则缴纳的保证金无
效。待资金到达保证金缴纳账户后,凭 CA 密 (略) 公共资源电
子交易服务系统查询缴费状态。
2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
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银行官网网址。
银行保函通过互 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
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
3保证保险:
(略) 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
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 (略) 官网网址。
保证保险通过互联网无需任何授 (略) 的官方网站验
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
格。
保函保险扫描件上传到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节点内,开标现场
提交原件并验证真伪,原件验证通过则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保函保险
格 式可参考黔建建通 2020 20号相关附件。
4担保保函:
担 (略) 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 (略) 官网网址。
担保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 (略) 的官方
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
查不合格。
5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鼓励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以信用承诺
函作为投标担 (略) 发改 2023 4号,在信用中国网
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上均无
信用联合惩戒或行政处罚记录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可以用投标保证


9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金信用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缴纳。
注: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申请 (略) 公共
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办理的电子保函,系统可直接识别投标保证金
缴纳状态。
二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万 元人民币
三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投标保函退回方式及时间 : 1对非中标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函原件退还给未中标人。 2对中标
人,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函
原件退还给中标人。
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招标文件中的方式和补充通知中的方式任选其一均
可。
2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书面通知 遵义
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对非中标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 (略)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直接操作,将未中标
人的投标保证金返还至投标人基本帐户
2对中标人,交易中心在收到在行业主管部门已备案的采购施工总
承包 PC合同原件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
3.5.2 财务状况 要求
提供 2020年或 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的,审计报告
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
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 审计报告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章和注册会计师
的执业专用章,并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3.6
是否允许 递交备 选
投标方案
不允许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按格式要求盖章签字或盖章涂改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及
法定代表人印章。
3.7.4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应采用投标文件制作 工具导入招标文件后进行编写:
1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
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
止性规定相抵触。
2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


10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 /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
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
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4投标文 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
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
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其投标被否决。
5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若不完整或字迹
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
6投标文件暗标编制包括以下内容:技术标暗标部分为施工组织设计。
明标部分包括以下内容:投标函项目管理机构企业信誉及企业认证体
系的内容。
7投标人编制的暗标文件中,其正文内容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和
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 标识包括文字符号图案人
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独有的标准名称或编号删
除痕迹等徽标及荣誉等。暗标文件封面的内容由系统采取技术措施
对投标公司相关信息进行屏蔽。
4.2.2
投标文件 制作及递

1电子投标文件用专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 .ZYTF加密
及 .nZYTF非加密两份投标文件
2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ZYTF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时必须得到
系统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 上传投标文件
是否完整正确
3开标现场递交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nZYTF格式光盘一份
此光盘模式针对投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上传了投
标文件后,但在开标时其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情况下使用。
4投标截止时间招投标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投标人未及时上传电子
投标文件时,经交易中心及系统平台服务商证实,投标人提供载有 .ZYTF
及 .nZYTF二份投标文件的光盘履行电子招标投标应急措施。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地点: (略) 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 1 (略) 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网址: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 会员系统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 同投标截止时间以媒体公告为准,若延期,以电子交易服务


11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系统提示时间和澄清文件相关内容为准。
开标地点: (略) 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 1 (略) 政务服务中心 9
楼,开标室安排见媒体公告,或会员系统官网开标安排栏查询。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4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
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
法有效核验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企业资质证
书副本原件或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上述资料盖鲜章的复印件各1 份以
及投标人需携带投标企业 CA锁解密,按时提交投标文件备用光盘
5由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光盘的密封情况
6申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7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招标人对电子 投标文件解密公布
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负责人项目经理
姓名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
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 构成: 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0人,评标专家 5人 评标专家
确定方式 :专家库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
否,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 3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 告。
中标候选人公示 (略) 招标投标公共服 (略) 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公示期不少于 3日。
7.4.1 履约担保
现金
银行支票汇票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保证保险
履约担保的金额: 2000万元人民币。
履约担保将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天内予以退还。


12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8 需要 补充 的其他 内容
8.1 评标办法不一致评标办法文本与系统评标办法 设置不一致的以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为准。
8.2
电子招投标的应
急措施
电子开标评标 如出现 下列 原因 , 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
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 招标监管部门和交易 中心应采取
应急措施 。
1 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 , 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 系统的软件或数据 库出 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 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 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 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 况时,应对 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 评标的 ,
立即停止, 经招标监督 部门确认 后 ,改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或 纸质投标
文件进行评审。 远程 评标时如遇上述情形,经招 投 标监督 部门确认 后 ,可在
本地抽取专家, 按 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或 纸质投标文件进行 继续 评审。 对非加
密的电子光盘或 纸质投标文件 没有要求的,应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再组织进
行。若投标截止时间前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上传加密投标文
件,投标人应提供载有 .ZYTF及 .nZYTF两份投标文件的光盘,由系统管理
人员导入评标系统。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
处理。
8.3 报价唯一
只 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
1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报价应一致。
8.4 编页码和小签不做统一要求,投标人自定。
8.5 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侯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
8.6 投标补偿费无
8.7 特别提醒
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若出现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或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导致无
法采用电子开标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采用非加密的电子光
盘模式开标:
招标人按光盘递交的先后顺序采用非加密 的电子光盘模式开标
若故障解除后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与非加
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不一致,或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则取消其中标候选
人资格。若递交的光盘内无系统能识别或导入的有效投标文件,则评标委员
会否决该投标。


13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投标文件以专业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工具提供格式与招标文件中格
式不一致的以工具为准。
投标文件中加盖的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加盖其
中任意一个均视为同时响应了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
要求
将投标人的信用核查结果在接收投标文件现场公开,经核查确认为失信
被执行人的,将视为投标资格无效,招标人应当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中标候选人公示环节。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时,经核查确认中标候选
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将视为中标候选人资格无效,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
候选人资格。
投标人在任一环节,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其资格均无效。
8.8 补充二
投标人须承诺如下内容:
1本项目施工单位投入的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 (安全生产费 )按黔建建通
2012 139号文件 及相关最新配套文件 规定执行。
2投标人须承诺: (略) 内无拖欠民工工资的相关投诉和不良记录。
8.9 补充三
施工过程中,若出现两次重复整改的安全隐患部位或拒不整改事件,中标人
按一处一次 1万元的处罚金额标准缴纳给招标人。
8.10 补充三
本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安全生产费 )按黔建建 * 号文件
及相关最新配套文件 规定执行
8.11 补充四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提供农民工花名册,并报监理人备 案, (略) 农
民工实名制管理大数据平台录入并按 遵义 市农民工实名制相关管理制度进
行实名制管理。
8.12 补充五
投标人须 (略) (略) 场信用信息平台或其他官 方网站公布限制参
加投标且期限未满 的单位,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
8.13 补充六
本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为暂拟合同,最终签订合同内容由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共
同协商后签订。
8.14 监督
行政监督部门: (略) 播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 (略) 播州区
电话: 0851-*
招标代理费包干价 *元,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
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为准。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咨询联系电话: *



14


附件 1
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 格式
保函编号:
致 :
鉴于:下称投标人根据贵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编号为的招标文
件 /标书拟向贵方投标承接 项目。根据招标文件 /标书,投标人需向贵方提交投标保函。
根据保函申请 人 的申请,我行下称保证人在此向贵方下称受益人
开立不可撤销,担保金额累计不超过 币种元大写的投标保函下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为独立保函,见索即付。保证人承诺,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索赔文件且
符合本保函约定的,保证人将在收到索赔文件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金额内向受益人付款。索赔文
件约定如下:
1.经受益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受益人公章的书面索赔声明正本,索赔声明须注明本保函编号并
申明如下事实: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或 2投标人中标后未与受益人签约或 3
投标人中标后未在合约生效日后的 日内向受益人提交可接受的履约保函。
2.本保函 正本原件。
3.为确保索赔文件的真实性,索赔文件须经受益人开户行确认签字盖章真实有效并经其提交保
证人,寄送地址为 。
二受益人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第三人,或将保函索赔请求权转让第三人时,需经保证人书面同
意,否则保证人在本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三保证人在本保函项下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仅承担相符交单的
付款责任。
四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本保函不得转让质押。
五本保函一经开立即生效,于年 月 日保证人对公营业时间结束时 失效若该日为非
银行营业时间,则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银行营业日为准。本保函失效后,受益人应立即将本保函正
本原件退回保证人,但无论是否退回,本保函自失效日起均视为自动失效,保证人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
责任和义务自动解除。
六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在本保函履行期间,如发生争
议,各当事人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保证人所在地有 (略) 提起诉讼。


银行名称: 盖单位章
有权签字人 :
开具日期:年月日


15


附件 2
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 格式
保函编号: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 于 年 月 日参 加你方
项目名称及标段的 采购 施工等投标,担保人名称受该投标人委托,在此在此无条
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收到你方提岀的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 7 口内无条件地向
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不超过人民币大写金额的款项。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韻理由 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
交履约担保的
3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冇其他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保函在投标有 效期到期后 30 日含内或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 30 日含
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保函失
效后请将本保函交投标人退冋我方注销。
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0
査验保函网址: 必填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 址:
电话:
传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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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投标保证金保证保险 格式
被保险人 :招标人名称 :
于招标人名称 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接受 投标 人名称 以 下简 称 投保人 于 年月日参
加 项 目 名称及标段 的 采购 施工等投标,并向我方投保投标保证金保证保险保险单号 。
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投保人参加本项冃投标,向被保险人提供投标保证保险。
兹承诺,在收到被保险人书面通知,说明下列事实中的任何一条时,保证在 7 日内无条件
地给付被保险人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大写金额 的款项。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规定
提交履约担保的
3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 30 日 含内或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 30 日 含
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保险
失效后请将本保险交 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
本保险项 卜所有 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査验保险网址: 必填
保险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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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
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采购施工总承包 PC 进行总承包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 义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8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 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
标。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
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
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
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
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
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 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1.2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 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
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20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款第 2.2款和第 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 及时向招标
人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
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
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
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 改
2.3.1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
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
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21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 施工组织设计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
包括本章第 3.1.1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
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 (略) 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 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投
标函附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
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
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
规定的 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
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 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但不得要求或
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
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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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
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
行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 年财务状况表。
3.5.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项至第 3.5.2项规
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
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
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
作 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
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等实
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人应使用统一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的


23
份数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1投标文件 制作时 , 应按规定建立
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 按照 招标文件中明确 的 投标文件目录
进行 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 容完整 。
2投标文件 中的清单数据文件应符合 (略) 建设工程计算机辅助评标数据接
口的 要求 ,形成XML 文件。一份电子 投标文件 只能包含一个XML 文件,多个专业分
别编制时,应汇总合并导出一个XML 文件。
3 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因编制不规范而导致无法导入 电子 评标系统,该
投标文件 视 为无效投标文件 。
4 电子招投标文件 具有 法律效力 ,与其他形式的招投标文件在 内容和格式 上等
同,若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 不一致 ,其 内容影响中标结果时, 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
担。
5 为了保证电子 投标文件 的合法性安全性和 完整性,电子 投标文件 转换完成
后,应在规定部位加盖 CA印章。
3.7.5 为保证本招标工程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投标文件中 的暗标, 评标委员会评
标时,将以暗评的方式对其进行评审 。
3.7.6 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以及投标人对工程场地和周围
环境的踏勘情况,编制本招标工程的 技术文件。
3.7.8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会同时生成两份投标文件,一份为加密的投标文件 .zyzf
格式需上传至业务系统,一份为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nzyzf格式,非加密的电
子投标文件光盘由投标人自行制作。 光盘表面粘贴光 盘贴,并将项目名称单位名
称 盖章 等信息填写在光盘贴上 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由法人或委托
代理人参加开标时带至开标会现场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具有使用单位唯一性,
不得相互转让或借用。
3.7.9 投标人中标后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份具体份数以前附表要求为准给招
标人,一律用 A4纸编制,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装订。若同一册的内
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24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 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项或第 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
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 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 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
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项的要求
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日内退
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条第
4条规定进行编制 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25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验证投标人代表身份,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提供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
件。
4按 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姓
名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

9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 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
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
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
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6
5与投标人 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
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7.4 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
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 2000 万元 。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 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
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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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
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
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
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 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
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
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
员会成员应当客 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
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
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28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 需要 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





























29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采购施工总承包 PC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 月 日

号投标人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
质量标准项 目负责人

备注签名
暂定价万元
工期








30
附 件 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采购施工总承包 PC 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
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 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
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 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 或盖章

年月日



31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采购施工总承包 PC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32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采购施工总承包 PC
的 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工期: 。
质量标准: 。
项目 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 采购
施工总承包 PC 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
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月日



33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
递交的项目名称 采购施工总承包 PC 的 投标文件,确定 中
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月日



34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 于 年 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关于
的通知,我方 已于 年 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月日


35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
标准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和 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 七 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
安全生产许可证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1.4.1项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
项目 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 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
项目管理机构及
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 规定
是否需要核验原件:是否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2.1.3

响应性评
审标准
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项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项规 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款规定
2.2.1 分值构成施工组织设计 25 分


36
(总分 100分 ) 项目管理机构 5分
投标报价 60 分
企业信用分10分
细微偏差扣分 5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方法
/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
率 计算公式
/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2.2.4
1
项目管理
机构评分
标准 5

项目负责人项
目经理职称
通过资格审查得 2分
技术负责人职

具 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 2分。
其他主要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得 1分
2.2.4
2
施工组织
设计评分
标准 25

施工方案与技术
措施好: 3分较好: 2分一般: 1分差或缺项: 0分。
质量保证措施好: 3分较好: 2分一般: 1分差或缺项: 0分。
施工总进度及保
证措施
好: 3分较好: 2分一般: 1分差或缺项: 0分。
施工安全措施好: 3分较好: 2分一般: 1分差或缺项: 0分。
文明施工措施好: 2分较好: 1.5分一般: 1分差或缺项: 0分。
施工场地治安保
卫管理
好: 3分较好: 2分一般: 1分差或缺项: 0分。
施工环保措施好: 2分较好: 1.5分一般: 1分差或缺项: 0分。

现场组织管理机

好: 3分较好: 2分一般: 1分差或缺项: 0分。

与发包人监理及
设计单位专业分
包工程的配合
好: 3分较好: 2分一般: 1分差或缺项: 0分。


37
2.2.4
3

投标报价评分标
准 (60分 )
报价得分满分 60分:
1拦标价
2招标人设立施工拦标总价,投标总价高于拦标总价为废标。
3评标基准价计算: J(B1 B2 B n )n
B1 B2 B n 为 n个有效投标报价,当有效投标个数 n 3且 n9
时, J为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
标个数 n 9时, J为去掉二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有效投标个数 n3 个时, J为全部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有效投标报价界定:拦标总价有效投标报价
4偏差率计算公式
PBn -JJ100%
Bn -第 n个有效投标总价
J 评标基准价
投标总价得分计算公式 C60-PK100
C-投标总价得分 C0
P-偏差率
K值: Bn大于 J时, K取 1 Bn小于 J时, K取 0.5。
2.2.4
4
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
10分
5分
根据黔建建通 2018 33 号要求,投标人响应在劳务用工中
优先使 (略)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助力脱贫攻坚的承
诺作为得分审查条件,并在评标标准和办法中的企业信用评
分项单列 5分的承诺用工分值,具体为:
使用 30人含 30人以上的,得 5分,使用 20人含 20人
以上的,得 3分使用 10 人含 10 人以上的,得 2分
5分
某投标人企业信用得分 该投标人企业信用分所有投标人中
企业信用最高分 5分
投标人企业信用分为投标截 (略) (略) 场监管与诚信
信息一体化平台公布为准含该平台同步推送给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的信用分。
注:由于至开标时间, (略) 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
平台关于投标人企业信用并未完善,该项评分所有投标人均得 5
分。
注:其他 每个评分项目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38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
中标人 ,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
的,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 施工组织设计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承包人设计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 其他评分因素: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 施工组织设计 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承包人设计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9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 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项至第 3.5.5项规定的
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
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
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
格预 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项第 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
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 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
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评标办法前附表对 施工组织设计 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 2.2.4 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 施工组织设计 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 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 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承包人实施方案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 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D
5按本章第 2.2.4 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E。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 ABCDE。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
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 成本报价


40
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
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
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
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4.无效标条件
无效 标条件

4.1.开标 无效 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 无效 标处理:
4.1.1 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送达的
4.1.2 投标人的 参会代表 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
4.1.3 投标文件的包封套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识和签署的 多余 标 识 和签署的除外
或者包封套破损严重并且足以看见投 标文件封面所有内容的
4.1.4 投标人参会代表应出示的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的
4.1.5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 超过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的
4.2.评标 无效 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 无效 标处理:
4.2.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4.2.2 投标函的投标价格采用手写或作修改的
4.2.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1
4.2.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
投标人的投标 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4.2.5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
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4.2.6 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4.2.7 人员到场的承诺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和项目经理签字授权委托人签
字,不满足的
4.2.8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
审的
4.2.9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 工程 成本报价竞标的
4.2.10评标委员会 认定投标 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4.2.11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2.1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
备注: 未在此处集中表述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界定无效标的依据。





















42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 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 资金来源:。
5.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 工程承包范围:。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
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
四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 单价 合同形式。
五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 (大写: (:元 )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43
人民币 (大写: (:元 )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 (大写: (:元 )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 (大写: (:元 )
4暂列金额:
人民币 (大写: (:元 )
六承包人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及执业证号:

建造师注册证号:安全生产考核证号 B类:
技术负责人姓名:职称:
身份证号:
土建施工员姓名:职称:身 份证号:
安装施工员姓名:职称:身份证号:
质量员姓名:职称:身份证号:
安全员姓名:职称:身份证号:
安全生产考核证号C类 :
材料员姓名:职称:身份证号:
试验员姓名:职称:身份证号:
造价员姓名:职称:身份证号:
附:企业为派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名册
七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44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式的 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
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略) 名义签订的合同
无效。
八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
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
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理解并 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九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在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
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签字 )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
盖章盖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45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 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 :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
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
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
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 :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6
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
具及其 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
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
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 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款第 11.4款和第
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
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
据第 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 应付给承
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47
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
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
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 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
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
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 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
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
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 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48
1.6.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
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款的约定执行。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
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
签发 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项第 1.6.2项第 1.6.3项约定内容的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
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 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
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
相关文件后 7天。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
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
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 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
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
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
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



49
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
产权 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
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
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
开发 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
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 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50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生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
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 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天前
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
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 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
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
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
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
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 48小时内向总监
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
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
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 ,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
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



51
函后 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 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
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
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
照第 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 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
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
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 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
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
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 (略) 政管网等公共设
施的权利,避 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
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52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
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
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 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
后 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履约担保所需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 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
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
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
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
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
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 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



53
后 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
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
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
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 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
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
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
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
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
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 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
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
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
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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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
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
俗息事态, 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
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
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
民安全破坏周边环 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 ,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
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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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
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 包人和承包人应
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
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
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 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
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
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
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 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
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
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
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 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



60
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
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
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
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 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
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
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并支付合理利润。



61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
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
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 后的 24小时内予以答
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
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
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
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款的情
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
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
为按第 15.1 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款的
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
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 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
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62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 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
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
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
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
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 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
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
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
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
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 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
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
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
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
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项的约定
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项或第 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
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
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 检
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3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
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
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 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
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
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
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
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
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
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
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 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
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
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64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 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
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
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 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
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
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
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款约定情形的,可
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 说明。监理人收到承
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天内作出变
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
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天内,向监理
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 ,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
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
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天内,根据第 15.4款约
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 ,并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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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
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 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
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
更的,应按第 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
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 由 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
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 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
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66
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
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 税金等
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
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
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
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
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 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
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
003
33
02
22
01
110
n
tnnttt FFBFFBFFBFFBAPP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 17.3.3项第 17.5.2项和第 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 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
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 (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
B1 B2 B3 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 (即可调部分的权重 )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
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 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项第 17.5.2项和第
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 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
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
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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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
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 重的调整
按第 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
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 (略)
(略)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
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
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
时,监理人应根据 (略) (略) 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
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
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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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
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 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
求承包人按第 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
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
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
进度付款 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
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
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进
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
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
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 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
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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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第 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 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
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
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
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
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 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
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
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
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
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
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
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
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
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
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



70
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
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
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
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
的,按第 17.3.3 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 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
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
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
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 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
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
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
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
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
的,按第 17.3.3 2目 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
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 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
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71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
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 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
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
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天内通知承包
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
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 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天内提请发包人
进行工程验收。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天内,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
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
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
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 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
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项第 18.3.2项和第 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
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
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
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款与第 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
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
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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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
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
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
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
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
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 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
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
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
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 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
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73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
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
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 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
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
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
的承担,按第 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
和修 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
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
具经发包 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
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
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
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 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
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
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
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 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
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
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
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项约定
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
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75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 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
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
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 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
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
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
议时,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
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
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 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
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76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
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
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 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
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
第 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 同,不能退还的
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
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款或第 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
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款或第 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 地的施
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
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
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 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



77
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 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
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
复工。
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
解除后 ,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
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
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
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
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
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 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
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
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
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78
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 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
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
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 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 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项暂停施工 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
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
权利。
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
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
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
人的各项金额。
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
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
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
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



79
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 前述 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
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
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
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
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 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
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
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
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 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
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
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
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
的通知 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
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
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



80
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
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
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
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
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
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
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 按总监理工
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
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天
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
定执行。


第 2 节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81
1.1.2.2 发包人: (略) 播州区 (略)
1.1.2.3 承包人 :
1.1.2.5 分包人: 无
1.1.2.6 监理人:
1.1.4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通过竣交工之日起 * 年 。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它合同文件。
1.7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发包人工程部 。
2 发 包人义务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工程施工范围内的用地 。
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双方现场确定 。
4 承包人
4.2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金额: 在合同签订之前,承包人应缴纳中标金额 10%的履约保证金, 缴纳 履约保
证金的形式为只接受现金或银行保函。
4.3分包
4.3.1 本合同工程不允许违法转包分包。
4.3.2 承包人将合同工程转包或分包给第三人包括挂靠情形,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实
行清场,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一律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对承包人记入不
良信 息,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三年投标资格。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82
4.5.1 承包人应按投标承诺委派项目经理,并在合同签订后 7日内到职。 项目经理不得擅自离
开施工现场,总工期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 5天,总工期内不执行法定节假日休假 ,如违反 则按结算
金额的 0.5%作为合同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时扣除,与之相关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项
目 经理除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 (略) 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
单位的证明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不得变更。符合
规定确需更换的 ,应报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更换 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且更换
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若承包人擅自更换的,则每更换一人
次,承包人必须支付 *万元 的违约金在进度付款中扣除,直至终止合同。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
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书面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行使其职责。若擅自离开工地,则
仍按本条款作违约处理。
4.6承包人人员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施工现场
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 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
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在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主要人员变动情况
的报告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
4.6.2 承包人的主要现场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不得擅自离开施
工现场,总工期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 5天,总工期内不执行法定节假日休假 ,如违反 则按结算金额
的 0.2%作为合同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时扣除,与之相关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
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 得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
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
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
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 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
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
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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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
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 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
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
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
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由发包人承担。
5.4.4合同内所有金属构件及设备均由承包人采购,含设备安装的所有配件,承包人对设备质量负
责。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
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
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 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
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
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84
本条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
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
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8 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前 7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2承包人应在开工后 14 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给监理人审批。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4 发包人提供 施工现场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等地下管网线路 资 料, 其余资料由承包人
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
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
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 全保障体系,安全生
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
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
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
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
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
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
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
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
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



85
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
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
应做 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
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
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
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
对违反法律和合同 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
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
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 ,维护排水设施,并
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 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
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
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 人和承包
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
10.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
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
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
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86
本工程施工总工期为 540日历天 。
11.2竣工完 工日期
本合同全部工程截止完工日期为年月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系指:以月计的某时期的恶劣气候比当地气象部门 40
年的统计资料以 10年一遇频率计算的平均气候还要恶劣而引起的工程延误,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
人提交的证明予以认定。但在进行上述评定时,还将考虑按同等标准以同期或其它异常良好的气候
予以抵补,异常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内予以累计。
11.5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竣 工完工日期逾期竣工完工违约金
1 全部工程 年 月日工期延误5000 元 /天
上表中各项逾期竣工完工违约金将单独予以确定,其最终的累计总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
3%,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1.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征地及拆迁导致停工,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因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停工期间发包人按现场设备租赁费及承包人人员工资等
计算支付承包人违约金,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1.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000元 /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2%。
11.6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
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无 。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工程若因施工质量等承包人责任问题需暂停施工而
影响正常工期 的,承包人应制定赶工计划,赶工造成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予增加相应费



87
用。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发包人可以根据资金到位情况暂停部分项目的施工,
发包人只延长因该部分暂停施工增加的工期,但不增加投资。
13工程质量
13.1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约定: 质量须达到达到国家现行相关验收标准合格标准 。
13.7质量评定
达到国家及行业评定标准。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由 承包人 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2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原材料砂浆试块砼试块防渗材料
输水管材等,承包人必须送有资质的机构检测 。
15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15.1合同价款
1 单价合同: 合同总金额为 0000万元。 人民币大写: *。
2 计价模式:单价合同,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工程量据实结算。除根据合同价格清单
分项表中约定的以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加变更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 GB50500-2 (略) 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20 (略) 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
定额 (2016 版 ) (略) 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版 ) (略) 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
额 (2016 版 ) (略) 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版,黔建建通 2018 131 号关于调
(略)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若施工期间有发布新计价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主要材料原价按施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遵义地区价格执行遵义地区造价信息无相
应材料价格的,参照贵阳地区价格,若需外调材料考虑运费差价。 (略) 建设工程 造价信息
遵义及贵阳地区均无相应材料价格的,由参建各方共同询价确认的价格作为材料原价计算。材料运



88
杂费由双方签字确认。材料价格浮动在 5%含内不调整,超过 5%据实调整。因材料价格调整
引起的税费管理费等计入工程费用中。
3 工程的 结算 方式: 完工验收后 ,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资料, 最终 结算金额 以审计结论为准。
4 承包人必须按要求实事求是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核减额 低于 10%以内的效益审核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核减额 超过 10%以上的 , 所有审 减效益 费由承包人承担。
5本工程每一项清单报价均是投标人考虑了为达到 满足设计目标及为达到设计目标所涵
盖的所有应有的施工工艺及工序包含的价格,本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仅为参考,投标
人应考虑缺漏的未尽描述的工序工艺项目所应有的价格。最终结算依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
结算。
3暂列金额使用约定:无 。
15 .2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新增加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人按投标文件所采用的定额及相关取费标准,作出单价分析和
预算,报监理发包人会商后确定新增项目的单价和预算,最终以审计结论为准。
2增加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单价调整方式为:按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范 GB50500-2 (略) 2016版五部计价定额。

16价格调整
本工程不作价格调整 。
16.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可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
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
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89
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
履行期间材料单价 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结算工程量 以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三方共同现场收方签证为准 。
17.1.3 计量周期
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支付。
17.2预付款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
17.3.1 付款周期 : 无
发包人按承包人当期完成实际工程进度款 80%作为支付金额,在每月最后 1个日历天支付承包
人,工程全部完工后 10个工作日内, 支付累计完成进度金额的 90%,结算完成后 30 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按最终结算金额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双方自行协商 。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后 3天内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收到监理审核报告后 7天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7天内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最多逾期支付二个月 , 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
款市场利率 LPR 标准 2倍 计算支付违约金一年期贷款利率 , 超过二个月,承包人 有权停止施工,并保留
索赔的权利 。
承包人应提供相应的工程 专用 发票,否则不予支付和结算。
17.4质量保证金
按审定金额的 3%计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从已缴纳的履约担保金中扣除,如履约担保金缴纳
方式为银行保函,质量保证金从工程款里扣除。质保金待工程运行 2年无质量问题后 30 日内无息退
还。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 份。
17.6最终结清



90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 份。
17.7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 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 竣工图有关签证资料变更通知单最终结算清
单等,其余按相关规程规范要求执行 。
18竣工验收验收
18.1验收工作分类
按现行验收规程规范执行 。本工程的法人验收包括: 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
完验收 政府验收包括: 专项验收竣工验收 。
18.2.2 本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全部由发包人主持。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 通过竣交工之日起 2年 。

22 保障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必 须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1 本项目需要递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担保形式为银行保函或现金,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
的 2。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须按一金三制执行,即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制委托银
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执行保障民工工资支付 8个 100%。
本款补充:
1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
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承包人妥善保存备查。
2承包人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 与承包人订立劳动
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3承包人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每月报招标人审查。书面工资支付台
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
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
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2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无
24施工合同签订期限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合同的签订, 逾期未与招标人
签订施工合同的,招标人有权拒绝与其签订施工合同。
25施工合同生效条件



91
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章之日后 7个工
作日内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履约担保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完毕拟派往项目管理机构成员项
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材料员及施工设备完全到达施工现场
后经监理单位现场签字确认以后合同生效如未能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履行义务导致施工合同不能生
效,招标人可终止施工合同,并依次与候补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或重新招标。
26税 金及费率
按国家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27工程保险费和劳动保险费的支付
投标人在中标后必须办理工程保险,若因 承包人 未办理工程保险而出现的一切后果 由承包人承
担 ,并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将工程保险费按规定比例退还给业主
工程保险及第三责任险由承包商投保,由其负责与保险人签署保险单并支付保险费。
按规定支付劳动保险费,若因未支付而产生的纠纷由承包人负责。
28保密
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双方相互提供标有密级的文件保密 ,违者应对泄漏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29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方与*方应及时协调解决 。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
方均有权向遵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卷





92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
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
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
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的目的:按照国家地方和行政有关规范实施项目 采购 施工 总承包PC ,和
约定的时间竣工验收及移交承包人作为总承包单位须积极配合。
二性能保证指标 :满足设计安全使用年限。
二工程范围
一概述
项目建设用地 34615 ,建筑面积 *,其中:还房住宅 82916.00物业管理用房
404.00消防控制室 37.00 养老用房 350.00群工之家 221.00公厕 66.00还建
商业 19734.00,车库及设备房建筑面积 46208.00项目总户数: 736户拟建车位数: 1155
个。
二包括的工作:
本项目采 购施总承包 PC招标,即项目的采购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
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等。
其它:报批报建验收备案等行政许可由总承包单位办理,发包人协助,相关费用按国
家规定执行。
三工作界区:本项目拟建的全部范围。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 施工用电:由发 (略) 政用电接入口,承包人自行接入。
2. 施工用水:由发 (略) 政用水接入口,承包人自行接入。
3. 施工道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及总图布置,施工道路尽可能在规划永久路基上形成以
确保施工顺畅,个别特殊情况采取 临时施工道路的方式解决。
以上三项具备实施使用条件。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



93
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
1建筑设计要求
建筑设计处理时,要做到功能合理,工艺流畅,形式与功能高度结合,外部形体建筑立面造型
要美观大方,所选材料和建筑物构造要满足防水防潮防火等要求。
2主要结构形式
结构设计原则是在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方便施工,加快建设进
度。
四 各项目工作时间节点要求:签订合 同时约定
1
五 竣工试验:配合发包人做好竣工实验相关工作。
六 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完成结算办理和竣工档案编制工作。
八文件要求
一 沟通计划:施工各时间节点完成后均需与发包人沟通,以便于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 风险管理计划:承包人应结合自身实力 (略) 场条件充分考虑本项目风险,
并提出相应风险管理计划。
三 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 操作和维修手册:主要设备在竣工验收后应对本项目主要设备操作和维修方法编制成
册并移交给发包人。
五 其他承包人文件:按 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包括: 1专为本项目编制的施工技术规程 3施工组织设计 4各工
程支付节点的预算 5竣工档案资料
九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 符合国家现行的规范要求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
三支付:见专用条款
四 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具有健全的管理体系。
五沟通:要求承包人与发包人参建各方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沟通。
六变更: 1发包人原则上不予许变更。 2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设计变更,双方协商处
理。 3在施工过程中,人员需变更时,承包人需提前 3天向发包人申报。
十发包人对主要材料设施设备要求
一主材
1混凝土:采用合格的商品混凝土。



94
十一工程投标报价的确定
1本工程投标报价包含的内容为招标范围内全部内容招标范围内所需全部税费及合同明示及
暗示的所有风险责任及义务等各项费用的总和。



95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一 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用地 34615 ,建筑面积 *,其中:还房住宅 82916.00物业管理用房
404.00消防控制室 37.00 养老用房 350.00群工之 家 221.00公厕 66.00还建
商业 19734.00,车库及设备房建筑面积 46208.00项目总户数: 736户拟建车位数: 1155
个 。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
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 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如规划许可证。
4其他资料:



96
第七章
第三卷

第七章 投 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以专业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工具提供格式与此处格式
不一致的以工具为准。

投标文件中加盖的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加盖其中
任意一个均视为同时响应了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要
求。



97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日




98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承诺函
四项目管理机构
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2主要人员简历表
五资格审查资料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 其他资料














99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致: 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 施工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人民币: 元 其中:建安费 : 元 设备及
工器具购置费: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
程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低于投标总价不含设备费的房
屋建筑工程 2 5,市政工程 1 5,机电安装工程 1 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2,并在 年
月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招标范围工作内容的施工,天日历日内竣
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满足有关规范
标准要求。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
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递交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一份,为人民币大写: 元。
提供的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为 若有可填写项目名称标段 和 若有可填写项目名称
标段 。
拟派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姓名具备 专业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
格,其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为 若有可填写项目名称标段 和 若有可填写项目名称标段 。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其所有附属文件,将构成双方之间
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日




100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经理
2 技术负责人
3 工期
4 施工质量标准
5 采购质量标准
6施工员
7质量员
8安全员
9材料员
10资料员



















101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02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
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
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 件


年月日










103
三投标承诺函
我公司慎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针对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总则中 第 1.4.3项规定情形的承诺
1 为或不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为或不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 为或不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 为或不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 为或不为 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或不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 被或未被责令停业的
10 (被或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或未被接管或冻结的
二针对 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项 2目规定情形 的承诺
在评标过程中 有或没有 弄虚作假行贿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针对信誉的承诺
近三年 有 (略) 级或备案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
但不在其行政处罚期或不良行为记录期内的除外。
四 针对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的承诺
项目实施时,严格执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国家施工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标准等。
五针对工地规范渣土运输和车辆出门清洗承诺
项目实施时,严格做好工地规范渣土运输和车辆出门清洗工作。
六项目经理承诺
拟派 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具有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
或在建建设项目的主体结构已经完工的项目经理。
如上述承诺不实,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04

四 项目管理机构
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号职务姓名职称
执业或上 岗资格证明备
注证书
名称级别证号专业
养老
保险
1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
2技术负责人
3施工员
4质量员
5安全员
6材料员
7资料员
注:附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外的管理人员的 身份证 职称证如有执业或职业资格
证书或 岗位 证养老保险复印件,项目管理人员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以证书职称证除外
所署单位或以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或养老保险缴纳单位为准。







105

2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 名 年龄 学历
职 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略) 校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及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备注
注: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 身份证 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职称证如有养老保险复
印件,项目经理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以证书职称证除外所署单位或以发证单位
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或养老保险缴纳单位为准。




106
附 3: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岗位名称
姓名 年龄
性别 毕业学校
学历 专业
工作年限 专业职称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备注
注:附技术负责人的 身份证 职称证养老保险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
人员,以证书职称证除外所署单位或以发证单位出具正在充更的证明或养老保险缴纳单位
为准。



107

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 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 1本表后应附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如有复印件或扫



108
描件。



109

二 财务要求



110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 ) 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和标段
资格预审和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 )为联合体的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标段招标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编制
和合同谈判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
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
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 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年月日




111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 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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