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饮水机及安装工程招标变更
校园饮水机及安装工程招标变更
各潜在投标人:
(略) (采购计划编号:QJZFCG15A0537)有关质疑回复如下:
一、关于“投标产品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批件核定权限,净化主工艺为超滤;净水流量800L/H及以上、额定总净水量82000L及以上”问题。
答:“投标产品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批件核定权限”变更为“投标产品须具 (略) (略) 门核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净化主工艺为超滤,净水流量800L/H及以上、额定总净水量82000L及以上”已更改为“净化主工艺为超滤,净水流量250L/H及以上、额定总净水量75000L及以上”, (略) 。
二、关于投标人“ (略) 项目的经营范围(投标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有水质净化的经营范围表述)”
答:“ (略) 项目的经营范围(投标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有水质净化的经营范围表述)”更改为“ (略) 项目的经营范围(投标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有水质净化类的经营范围表述)”
关于“投标人具有机电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或以上)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该资格条件要求过高”的问题
答:此招标项目因涉及水电安装,对防止漏水漏电要求较高,对学校的设备设施安装、管理、使用必须规范,严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为此提出了此项要求。
关于“出水满足GB 点击查看>>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根据 (略) (略) 教学与生活卫生基本条件工作的通知》直饮水为净水时水质应符合《饮用水净水水质标准》”的问题:
答:为了保证学生直饮用水安全,采用GB 点击查看>> 4标准,符合国家规定。
关于“技术方案:根据投标人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完善性,先进、可靠、稳定、安全、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等,由评委酌情打分。由评委酌情打分是不是可以理解为给一些供应商提供加分条件”的问题
答:对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完善性、安全性等的评审由评委据实评定,其评委在开标当日上午从 (略) 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更不存在给一些供应商提供加分条件。
关于“投标人在 (略) 范围内有负责该项目售后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及完整售后服务方案的得2分,无得0分。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四)款规定”的问题
答:为了使采购产品出现故障后能及时得到维修,确保学生不“断水”,故有上述要求。
七、关于“ (略) (略) , (略) 协商安装方案,并取得校方盖章同意,这条明显是采购方有明显的指定性,让指定供应商受益等”的问题:
答:本采购项目为“校园饮水机及安装工程”, (略) 学校,关系7万多名学生的饮水安全。 (略) 分布在我区各个街道、镇、 (略) 政村, (略) 学校安装位置不同,接水、接电距离不等,所需要的安装材料及人工费用也不一样。为了确保各潜在投标人合理计算成本和该项目工程质量,所以 (略) , (略) 有潜在投标人作出的要求,不存在指定性。
八、关于投标人认为“学校正值暑假期间, (略) 确认(包括签字盖章)难”的问题
答:区教委为此专门下发通知, (略) 安排值班人员配合潜在 (略) 踏勘工作,各潜 (略) 衔接。
九、关于“投标人提供近5年内在 (略) 市辖区内单笔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直饮水类型项目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影印件(须附 (略) 市辖区内区县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该项目同期的合格水质检测报告为有效业绩)”的问题
答:“标人提供近5年内在 (略) 市内外单笔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直饮水类型项目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影印件(须附 (略) 市辖区内区县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该项目同期的合格水质检测报告为有效业绩),每提供1个得0.5分,本项最多得2分。”已更改为“投标人提供近5年内在单笔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直饮水类型项目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影印件(须附县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该项目同期的合格水质检测报告为有效业绩),每提供1个得0.5分,本项最多得2分。”, (略) 。
关于“招标文件评分 (略) 分涉及‘投标人业绩要求……须附 (略) 市辖区内区县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该项目同期的合格水质检测报告’,有的投标人的业绩属于本年度的中标项目, (略) 于项目安装阶段还没有到要送水质检测的阶段,难道不属于业绩范围?”的问题
答:按招标文件第四篇第二条第三款“评分细则”执行。
十一、关于“标人提供近5年内在 (略) 市内外单笔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直饮水类型项目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影印件(须附 (略) 市辖区内区县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该项目同期的合格水质检测报告为有效业绩),每提供1个得0.5分,本项最多得3分。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四) (略) 政区 (略) 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问题
答:本项质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四)
并无关联,在招标文件中将其作为评分因素(并非加分条件)的 (略) 18号令第52条。
此复
(略) 市 (略)
(略) 市 (略) 区公共资 (略)
* 日
各潜在投标人:
(略) (采购计划编号:QJZFCG15A0537)有关质疑回复如下:
一、关于“投标产品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批件核定权限,净化主工艺为超滤;净水流量800L/H及以上、额定总净水量82000L及以上”问题。
答:“投标产品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及饮用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批件核定权限”变更为“投标产品须具 (略) (略) 门核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净化主工艺为超滤,净水流量800L/H及以上、额定总净水量82000L及以上”已更改为“净化主工艺为超滤,净水流量250L/H及以上、额定总净水量75000L及以上”, (略) 。
二、关于投标人“ (略) 项目的经营范围(投标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有水质净化的经营范围表述)”
答:“ (略) 项目的经营范围(投标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有水质净化的经营范围表述)”更改为“ (略) 项目的经营范围(投标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有水质净化类的经营范围表述)”
关于“投标人具有机电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或以上)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该资格条件要求过高”的问题
答:此招标项目因涉及水电安装,对防止漏水漏电要求较高,对学校的设备设施安装、管理、使用必须规范,严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为此提出了此项要求。
关于“出水满足GB 点击查看>>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根据 (略) (略) 教学与生活卫生基本条件工作的通知》直饮水为净水时水质应符合《饮用水净水水质标准》”的问题:
答:为了保证学生直饮用水安全,采用GB 点击查看>> 4标准,符合国家规定。
关于“技术方案:根据投标人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完善性,先进、可靠、稳定、安全、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等,由评委酌情打分。由评委酌情打分是不是可以理解为给一些供应商提供加分条件”的问题
答:对技术方案的合理性、完善性、安全性等的评审由评委据实评定,其评委在开标当日上午从 (略) 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更不存在给一些供应商提供加分条件。
关于“投标人在 (略) 范围内有负责该项目售后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及完整售后服务方案的得2分,无得0分。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四)款规定”的问题
答:为了使采购产品出现故障后能及时得到维修,确保学生不“断水”,故有上述要求。
七、关于“ (略) (略) , (略) 协商安装方案,并取得校方盖章同意,这条明显是采购方有明显的指定性,让指定供应商受益等”的问题:
答:本采购项目为“校园饮水机及安装工程”, (略) 学校,关系7万多名学生的饮水安全。 (略) 分布在我区各个街道、镇、 (略) 政村, (略) 学校安装位置不同,接水、接电距离不等,所需要的安装材料及人工费用也不一样。为了确保各潜在投标人合理计算成本和该项目工程质量,所以 (略) , (略) 有潜在投标人作出的要求,不存在指定性。
八、关于投标人认为“学校正值暑假期间, (略) 确认(包括签字盖章)难”的问题
答:区教委为此专门下发通知, (略) 安排值班人员配合潜在 (略) 踏勘工作,各潜 (略) 衔接。
九、关于“投标人提供近5年内在 (略) 市辖区内单笔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直饮水类型项目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影印件(须附 (略) 市辖区内区县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该项目同期的合格水质检测报告为有效业绩)”的问题
答:“标人提供近5年内在 (略) 市内外单笔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直饮水类型项目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影印件(须附 (略) 市辖区内区县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该项目同期的合格水质检测报告为有效业绩),每提供1个得0.5分,本项最多得2分。”已更改为“投标人提供近5年内在单笔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直饮水类型项目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影印件(须附县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该项目同期的合格水质检测报告为有效业绩),每提供1个得0.5分,本项最多得2分。”, (略) 。
关于“招标文件评分 (略) 分涉及‘投标人业绩要求……须附 (略) 市辖区内区县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该项目同期的合格水质检测报告’,有的投标人的业绩属于本年度的中标项目, (略) 于项目安装阶段还没有到要送水质检测的阶段,难道不属于业绩范围?”的问题
答:按招标文件第四篇第二条第三款“评分细则”执行。
十一、关于“标人提供近5年内在 (略) 市内外单笔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直饮水类型项目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影印件(须附 (略) 市辖区内区县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该项目同期的合格水质检测报告为有效业绩),每提供1个得0.5分,本项最多得3分。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四) (略) 政区 (略) 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问题
答:本项质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四)
并无关联,在招标文件中将其作为评分因素(并非加分条件)的 (略) 18号令第52条。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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