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州区]襄州区程河镇中心小学新建教学楼项目工程总承包(EPC)襄州区程河镇中心小学新建教学楼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第1次答疑(标段编号XYXZ-JSGC202303FJ-005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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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州区]襄州区程河镇中心小学新建教学楼项目工程总承包(EPC)襄州区程河镇中心小学新建教学楼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第1次答疑(标段编号XYXZ-JSGC202303FJ-005001001)

襄州区程河镇中心小学新建教学楼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招标文件澄清(第一次)

各潜在投标人:

襄州区程河镇中心小学新建教学楼项目工程总承包(EPC)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投标,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联合体各方所提供的工程、服务均应为中小企业制承建、承接。非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所提供的工程、服务均应为中小企业制承建、承接。《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如下: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 (略) 襄州区程河镇中心学校的襄州区程河镇中心小学新建教学楼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建,工程设计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工程施工,属于建筑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工程设计服务,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说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注:(1)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2)《中小企业声明函》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

特此澄清。

湖北 (略)

2023年3月27日

襄州区程河镇中心小学新建教学楼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招标文件澄清(第一次)

各潜在投标人:

襄州区程河镇中心小学新建教学楼项目工程总承包(EPC)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投标,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联合体各方所提供的工程、服务均应为中小企业制承建、承接。非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所提供的工程、服务均应为中小企业制承建、承接。《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如下: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 (略) 襄州区程河镇中心学校的襄州区程河镇中心小学新建教学楼项目工程总承包(EPC)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建,工程设计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工程施工,属于建筑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工程设计服务,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说明: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注:(1)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2)《中小企业声明函》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

特此澄清。

湖北 (略)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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