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农村原宅基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旧证)作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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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农村原宅基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旧证)作废的通告

林告字〔2023〕2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和《 (略) 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豫自然资办发〔2021〕18号)等文件要求,办理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应当依法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以确保登记的唯一性和权威性,现公告如下:

  全市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符合登记发证条件并依法办理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宗地,且无查封、抵押等限制的,自登薄之日起,该宗地之前取得的原宅基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旧证)等权属证书予以注销并废止,原权利人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使用,如有违反,本人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特此通告。

  2023年3月24日


林告字〔2023〕2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和《 (略) 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豫自然资办发〔2021〕18号)等文件要求,办理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应当依法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以确保登记的唯一性和权威性,现公告如下:

  全市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符合登记发证条件并依法办理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宗地,且无查封、抵押等限制的,自登薄之日起,该宗地之前取得的原宅基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旧证)等权属证书予以注销并废止,原权利人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使用,如有违反,本人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

  特此通告。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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