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有机红梁产业助推乡村振兴建设项目(一期)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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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梓县有机红梁产业助推乡村振兴建设项目(一期)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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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梓县有机红梁产业助推乡村振兴建设项目 (一期 )
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EPC

项目编号: MLY-2023-005












招标文件












招标人: 桐 (略)
招标代理机构: 贵州铭 (略)
时 间 : 2023年03 月


1
目 录
第一卷......................................................... 3
第一章招标公告................................................ 4
1.招标条件..................................................... 4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4
3投标人资格要求.............................................. 5
4.投标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6
5.投标文件的递交............................................... 6
6.发布公告的媒介............................................... 7
7.联系方式..................................................... 7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20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29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30
附件三:问 题的澄清............................................ 31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32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3

2
评标办法前附表................................................ 33
附件:废标条件................................................ 38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40
第一节通用条款............................................... 43
第二节专用条款.............................................. 104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114
第二卷....................................................... 121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122
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25
第三卷....................................................... 126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127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30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32
二授权委托书............................................... 133
三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投标的............................. 134
四资格审查资料............................................. 135
五其他资料................................................. 138



3
















第一卷

























4
第一章招标公告
桐梓县有机红梁产业助推乡村振兴建设项目 (一期 ) 勘察设计
采购施工总承包 EPC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桐梓县有机红梁产业助推乡村振兴建设项目 (一期 ) 勘察设计采购
施工总承包 EPC 项目名称已由 桐梓县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
关名称以 (略)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2208-*-04-05-*批文名称及编
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桐 (略) ,建设资金来自银行贷款及企业
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已具备招标条 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
承包 EPC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址: 桐梓县九坝镇风水镇官仓镇花秋镇高桥镇容光镇楚米
镇 。
2.2 项目概况: 本项目建设内容分为两个板块 :一是有机红梁种植基地 *.05
亩 二是在高桥镇两河村花秋镇李坪村和青山村官仓镇曙光村分别建设有机红梁烘
干厂及在楚米镇娄山关经济开发区建设红梁仓储基地 (总占地 14.29亩,总仓储容量
25000吨 )。
2.3 项目批准概算总投资额: 项目总投资12806.44万元,其中建 筑安装费约
6626.42万元 。
2.4 招标范围:
勘察招标范围:按招标人要求完成本工程的勘察任务含初勘详勘技术资料及后
期服务等全部内容
设计 招标范围 :本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含概算预算编制提供相应设计
技术交底,并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施工现场的配合服务及后期服务等。
施工 招标范围 :施工图设计和设计变更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工,施工现场的配合服务及
后期服务等。
工程 施工含采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和设计变更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
工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及安装施工现场有关问题的协调 配合及竣工图编制竣工资料

5
编制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本工程的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
括土地平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有机红粱基地土地改良红粱烘干基地有机红粱仓
储基地建设工程 及本工程相关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及安装 。
2.5 计划建设工期: 365 日历天, 施工工期: 305日历天设计 工 期 : 30日历天
勘察 工 期 : 30日历天 。
2.6工程质量要求:
勘察要求质量标准:必须满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勘察强制性规范
要求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程等开展设计工作 ,设计深度和
广度满足要求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
2.7标段划分: 1个标段,具体划分为:/
2.8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2.9 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招标。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勘察单 位: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级及
以上资质
设计单位: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建设部颁发的商物粮行业*级资质,或商物粮行
业粮食工程专业*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级的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略)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含 *级 及
以上 资质 ,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能力。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 (略) 政公用工程专业*级注册建造师,具
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
目经理 , 勘察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 设计负责人 具有国家一级
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在投标单位注册和缴纳社保 提供注册单位为
其缴纳 的自 2022年 10月至投标截止日任意连续 3个月的社保证明 。
3.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 体投标。联合体申请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配备不超过 3家,联合体牵头人负责联合体在本项目的投标活动中与招
标有关的联络工作联合体各方没有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或被有关部门通报在招投标

6
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
中参加投标联合体各方整体满足投标人资质要求。
2联合体应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条件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必须由施工单位作
为牵头人,联合体中施工企业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牵头人并负责联合体从投
标报名直到完成本项目的所有具体事宜。
3 同一勘察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可与其他单位组成不同的联合体再参加本次
投标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 联合体各方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共同签署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的职责联
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明确联合体授权代表明确联合体之间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和义
务,及以后的投标活动和履行合同时,对各方约束的保证等
5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其中,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项目报名制作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项联合体牵头人所提
交的 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6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
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牵头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
面负责,工程总承包牵头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对建设单位负责,联合体各成员企业,按照
合同规定对牵头企业负责,联合体各成员企业不能免除工程总承包牵头企业的合同义务
和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牵头企业和各联合体成员企业作为联合体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
责任。
4.投标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招标文件免费发布,招标文件澄清答疑 文件等招标相关资料自 2023年 3
月 日 起在全国公共资源交 (略) (略) 下载,无论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
单位全部知晓已经公开发布的所有事项。
4.2各潜在投标人请于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24小时前若截止时间延期相应顺
延,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 (略) (略) 会员系统确认投标并下载招标文
件及相关附件。
4.3招标文件免费发布。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上传的截止时间为2023 年 月 日 时 分 ,上传至全国公共资源

7
交 (略) (略) 会员系统。
5.2是否不见面 开标:否。
5.3截止时间后系统自动停止接收投标文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 (略)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
(略) 网址 http://**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桐梓县国泽商贸 招标代理机构: 贵州铭利沅招标 有限
有限公司 责任 公司
地 址: (略) 桐梓县海校街道 地 址: (略) (略) 西河街
河滨北路原植保站 道瑞 金中路 69号综幢 3单元 3层 B号
邮编:*邮 编: *
联系人:令狐先生 联系人: 陈工
电话: *电话: *
监督部门:桐梓县城乡和住房建设局,联系电话:0851-*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2023年 3月日

















8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 : 桐 (略)
地 址: (略) 桐梓县海校街道河滨北路原植保站
联系人:令狐先生
电 话: *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 贵州铭 (略)
地 址: (略) (略) 西河街道瑞金中路 69号综幢 3单元 3层 B

联系人: 陈工
电 话: *
1.1.4 招标项目名称
桐梓县有机红梁产业助推乡村振兴建设项目 (一期 ) 勘察设计采购施
工总承包 EPC
1.1.5 建设地点桐梓县九坝镇风水镇官仓镇花秋镇高桥镇容光镇楚米镇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银行贷款及企业自筹
1.2.2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勘察招标范围:按招标人要 求完成本工程的勘察任务含初勘详勘
技术资料及后期服务等全部内容
设计 招标范围 :本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含概算预算编制
提供相应设计技术交底,并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施工现场的配
合服务及后期服务等。
施工 招标范围 :施工图设计和设计变更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工,施工现
场的配合服务及后期服务等。
工程 施工含采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和设计变更范围
内全部工程的施工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及安装施工现场有关问题的协
调配合及竣工图编制竣工资料编制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本工程的
施工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田间
道路工程有机红粱基地土地改良红粱烘干基地有机红粱仓储基地
建设工程及本工程相关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及安装。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建设工期: 365 日历天,施工工期: 305日历天设计工期: 30日历
天勘察工期: 30日历天。

9
计划开工日期: 2023年 06月
计划交工日期: 2024年 06月
1.3.3 质量要求
勘察要求质量标准:必须满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勘察强
制性规范要求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程等开展设计工作, 设
计深度和广度满足要求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
1.3.4 安全目标施工过程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1.4.1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勘察单 位: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
察*级及以上资质
设计单位: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建设部颁发的商物粮行业*级资质,
或商物粮行业粮食工程专业*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级的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具有建设行政主管 (略)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含
*级及 以上 资质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
包能力。
财务要求:提供 2021年度或 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审计报告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或利润分配表现
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章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专用
章,并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复印件。成立不足 1 年的企业
提供基本存款账户银行资信证明备注:如为联合体,只需牵头人提供即可
信誉要求:按黔发改财金 * 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信
用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要求提供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 (略) 政公用工程专业*级注册建造
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
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勘察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设计负责人具有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在投标单
位注册和缴纳社保提供注册单位为其缴纳的自 2022年 10月至投标截止日任
意连续 3个月的社保证明 。
施工机械设备: /。
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
施工要求:
(1)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 程项目管理经验八年以上。

10
(2)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 1 人,质量员 1 人,安全员 1 人,材料员 1 人,资
料员 1 人。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职称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类养老保险扫描件或劳动合同扫描件。
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养老保险扫描件或劳动合同扫描件,从事工程项目
管理年限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
主要管理人员应附养老保险扫描件或劳动合同扫描件,施工员质量员材
料员资料员附岗位证扫描件,安全员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C类扫描件。
如上述注册证岗位证考核证等证件上的单位与投 标人单位不一致的,由
发证单位提供正在变更的证明,否则视为非本单位人员。岗位证未注明单位
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扫描件或缴纳养老保险的扫描件。职称证
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
扫描件或缴纳养老保险的扫描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注册证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 B类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一致,不一致的视为非本单位人员。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不接受
接受
1联合体成员配备不超过 3家,联合体牵头人负责联合体在本项目的
投标活动中与招标有关的联络工作联 合体各方没有被暂停或取消投标
资格或被有关部门通报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联合体各方不得再
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参加投标联合体各方
整体满足投标人资质要求。
2各成员应为独立法人,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级含*级及以上资质单位,牵头人负责联合体从投标报名直到完成
本项目的所有具体事宜。
3同一勘察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可与其他单位组成不同的联合
体再参加本次投标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
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牵头人应具备具备国家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
(略)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负责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之
间的协调等各项工作
5联合体各方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共同签署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
各方的职责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明确联合体授权代表明确联合
体之间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及以后的投标活动和履行合同时,

11
对各方约束的保证等
6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
表格,其中,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项目报名制作递交投标文件等
相关事项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
员的真实情况
7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
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牵头企业对工
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工程总承包牵头企业按照合同规
定对建设单位负责,联合体各成员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对牵头企业负责,
联合体各成员企业不能免除工程总承包牵头企业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
任,工程总承包牵头企业和各联合体成员企业作为联合体对建设单位承
担连带责任。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其他关联情形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 (略) ,
(略) 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
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
的其他关联情形
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组织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与 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组织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组织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 加
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
果补偿
不补偿补偿,补偿标准:
1.9.1 踏勘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不 召开

12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
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
时间10 日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 (略) (略) 会员系统网
址 http://**:88/ZYHY/向招标人提出。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
的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 (略) (略) 会
员系统网址 http://**:88/ZYHY/发出。
1.11.1
招标人规定由分
包人承担的工作
无。
1.11.2
投标人拟 分包 的
工作
不允许
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 资 料
招标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出
的答疑及补遗书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10 日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 (略) (略)
会员系统网址 http://**:88/ZYHY/向招标人提出。
2.2.2.1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和网址
地点: (略) 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 1 (略) 政务服 务中心大楼
网址:全国公共资源交 (略) (略) 会员系统网址
http://**:88/ZYHY/
2.2.2 投标截止时间以媒体公告为准,若延期,以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提示时间和澄清文件相 关内容为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的
时间
投标人自行登*全国公共资源交 (略) (略) 会员系统网
址 http://**:88/ZYHY/查阅或下载。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的
时间
投标人自行登*全国公共资源交 (略) (略) 会员系统网
址 http://**:88/ZYHY/查阅或下载。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 资 料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3 投标报价
投标人计价依据:
1 工程勘察部分: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 2002年颁发的工程勘
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 20021 (略) (略)
建设厅 的通知黔价房调
2003第 19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5 299 号,必须优化设计,确保投资控制合理。
2工程设计部分: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 2002年颁发的工程勘

13
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 2002 1 (略) (略)
建设厅 的通知黔价房调
2003第 19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5 299 号,必须优化设计,确保投资控制合理。
3 工程施工含采购 结算计量规则和计价依 据:工程施工结算计量规则
和计价依据:本工程具体计价原 (略) 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略) 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略)
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略) 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略) 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版及配套文件执行,并
结合最新取费调价标准 ,工程材料价按相关规定以招标截止日前第 28天为
基准日,材料价依据按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遵义 地区执行
如该材料在 遵义 地区信息价缺失时,取同期 桐梓 市场价,如 (略) 信息价
和 桐 梓 市场价都缺失时,由招标人和 (略) 场询价确认材料价格,
根据上述计量依据进行下浮率报价。若在项目实施期间有新文件政策执行
时, (略) 住建厅的相关文件执行。
4投标人结合企业管理水平及本招标工程 (略) 场价格行情,在招
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上进行下浮报价,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人自报
的下浮率进行评分,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范围的为否决投标。
3.2.4
最高投标限价或
其计算方法
本项目招标暂估总价为: 12806.44万元 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最高投标限
价暂估价为: 6626.42万元 ,最终结算以审定金额 据实结算。
工程施工含采购 费 最高投标限价: (略) 政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版等 5部相关定额及相关调整文件计价标准取费,以结算审计金额为基数
下浮 0%后的暂估价为: 6626.42万元

勘察 费 最高投标限价 为:以建筑安装工程费暂估价 6626.42万元 为基数 ,并
按项目结算审计金额为基数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
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 *号计算后下浮 0%,下浮后的 勘察 费
暂估价为: 58.31万 元 。

设计费 最高投标限价 为:以建筑安装工程费暂估价 6626.42万元 为基数 , 并
按项目结算审计金额为基数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
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 *号计算后下浮 0%,下浮后的设计费
暂估价为: 164.15万 元 。

本工程建安工程投资估算为 12806.44万 元 ,投标人根据所报施工下浮率折
算估算施工费,填入投标文件生成环节的标书信息确认的投标报
价栏,该报价与开标记录表相应数据对应,此投标总价仅作系统采集数
据用,不作评标依据,也不作废标依据。
投标人根据所报下浮率单价折算投标报价估算总金额,填入投标文件
生成环节的标书信息确认的投标报价 投标总价监理服务费报
价栏,该报价与开标记录表相应数据对应,此投标总价仅作系统采集数
据用,不作评标依据。

14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
要求
投标人的设计 勘察 工程施工含采购最 投标报价均不得超过最高限
价,超过最高限价的 为废标
3.3.1 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算起 60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招标人收取
一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1 银行转账 :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 按本次招标保证金金额一次性转入贵州
(略) 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的保证金账户 , 银行业务单附言中填入 14
位缴费码 , 缴费码及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在交易平台
http://**:88/ZYHY/确认投标后 , 至招标文件领取页面
获取。附言中只能写缴费码,不能写其他任何信息,否则缴纳的保证
金无效 。待资金到达保证金缴纳账户后,凭 CA密 (略) 公共资
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查询缴费状态。
2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
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银行官网网址。
银行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 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
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
格。
3保证保险:
(略) 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
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 (略) 官网网址。
保证保险通过互联网无需任何授 (略) 的官方网站验
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
合格。
保函保险扫描件上传到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节点内,开标现场
提交原件并验证真伪,原件验证通过则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保函保
险格式可参考黔建建通 2020 20号相关附件。
4担保保函:
担 (略) 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 (略) 官网网址。
担保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 (略) 的官方
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
审查不合格。
5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鼓励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以信用承诺
函作为投标担 (略) 发改 2023 4号,在信用中国
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政府网及相 关部门门户网站上
均无信用联合惩戒或行政处罚记录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可以用投
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缴纳。
注: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申请功能在贵州
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办理的电子保函,系统可直接

15
识别投标保证金缴纳状态。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万元人民币
户名: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名称:交通银行遵义分行厦门路支行
开户银行账号:凭 CA密匙网上后获取保证金缴纳账户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流程方式 :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 按本次
招标保证金金额一次性转入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保证金账
户 , 银行业务单附言中填入 14 位缴费码 , 缴费码及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在
交易平台 http://** 后 , 至招标文件领取页面获取。附言
中只能写缴费码,不能写其他任何信息,否则缴纳的保证金无效。待资
金到达保证金缴纳账户后,凭 CA 密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
系统查询缴费状态。
注:电子系统自动识别保证金缴纳情况。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在 10日内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未中
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 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于 5 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详见评分标准
3.5.5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不要求
3.5.7
近*年完成及正
在施工类似项目
的年份要求
不要求
3.6
是否允许 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按格式要求盖章签字或盖章
1所有要求签章的地方都应用本人造价人员除外的 CA印章签章。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 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的 CA印章。
3投标文件中加盖的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加盖
其中任意一个均视为同时响应了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
名要求
4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未提供方式的,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供格式
制作,在签字盖章完成后扫描,在投标工具指定位置上传扫描件。
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进行编写:
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另 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
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
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
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 /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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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
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
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 期关键工程质
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其投标被否决。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若不完整或字迹印
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
7投标文件制作:商务标全部为明标,包括:投标函联合体协议书
价格清单资格审查资料及招标文件规定投标的提交的其他资料等内容。
技术标为暗标,包括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等。
8投标人编制的暗标文件中,其正文内容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和其
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标识包括文字符号图案设计成
果图纸部分可采用彩色 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
独有的标准名称或编号删除痕迹等徽标及荣誉等。若暗标中出
现投标人身份如名称徽标人员名称等,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7.4 投标文件份数
1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 .ZYTF格式,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会员系统指定位置上传。
2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nZYTF格式光盘一份此光盘模式针对
投标人在全国公共资源交 (略) (略) 会员系统上传了投标
文件后,但在开标时其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情况下使用。
3如果开标现场解密失败,则采用光盘开评标,要求光盘中电子投标文
件的内容数据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必须一致,否则投标文件被否决。
4投标人在开标时将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光盘一份带至开标会场备用,不
得提前送达招标人或其他相关主体。
5中标后中标单位向招标人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份
3.7.5 投标文件的递交
1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a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ZYTF格式
到全国公共资源交 (略) (略) 会员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
时必须得到系统 上传成功 的确 认回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
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b投标人因我中心投标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
2投标单位现场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nZYTF光盘一份,由投标单位法
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参加开标会时带至开标会现场备用。
4.1 封套上 应载明的信息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非加密电子备用光盘封套信息: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招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电子投标文件光盘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4.2.2 递交投标文 件地点地点: (略) 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 1 (略) 政务服务中心大楼网址 http://**:88/ZY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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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凭制作投标文件所使用的 CA密匙在规定解密时间30 分
钟以内完成解密。
开标地点: (略) 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 1 (略) 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5.2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开标顺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 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
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核验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原
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投标企业 CA锁和投
标文件备用光盘
若未按上述资料相关要求提供原件现场核验,视为未实质响应招
标文件,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5重申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6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评标基准价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7投标人对电子 投标文件解密,招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公布投标
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
项目经理姓名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
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3 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
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
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招标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应采取
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 ,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
立即停止,经招标监督部门确认后,改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或纸质投
标文件进行评审。远程评标时如遇上述情形,经招投标监督部门确认后,
可在本地抽取专家,按非加密的电子光盘进行继续评审。对非加密的电子
光盘没有要求的,应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再组织进行。若投标截止时间前
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部分投标人无 法上传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提供载
有 .ZYTF及 .nZYTF两份投标文件的光盘,由系统管理人员导入评标系统。
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5.4 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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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记录。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
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 4人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确定方式: 在 (略) 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经综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7.2 中标候选人公 (略)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7.3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银行支票汇票
银行保函
担保经国家有 (略) 出具
履约担保的金额:不大于合同金额的 10%,本项目约定为合同金额的 10 %。
对低于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中标的,每低于工程成本警戒线 1个百分点,增
加 10%履约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 50%。
履约担保现金部分到帐时间至还清止不超过 1年, 1年内不计利息,其余担
保将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 28天内予以退还
10 需要 补充 的其他 内容 :
10.1 词语定义
10.1.1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结构形式类似 (任选一项或多项 ),单独发包的装修工程可要求装修标准类似。
10.2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 暗标评审方法
采用
技术标文件编制要求为:
1. 图表大小字体要求:用 A4纸,除图表外一律采用宋体四号字。
2. 除满足上述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 正文中不得出
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
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注: 暗标 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身份为原则,尽可能简化编制要
求。
若 暗标 中出现投标人身份如名称徽标人员名称等,其投
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出现上述 1-2项其他情形的,其施工组织设计
作适当扣分处理。
10.3 备用光盘贴格式
投标文件电子光盘以贴标签方式标记:
项目名称:
招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商务标和技术标的全部内容
投标人名称:投标单位公章
10.4计算机辅助评标投标人 需按本须知附表七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编制及报送电子投标文件。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见第三章 评标办法 。
10.5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按照本须知第 5.1款的约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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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述资料盖鲜章的复印件各 1份以及投标企
业 CA锁和投标文件备用光盘
(2)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 ,应出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
上述资料盖鲜章的复印件各 1份以及投标企业 CA锁和投标文件备
用光盘 。
10.6中标公示
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
介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日。
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不足以影响中标结果,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10.7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
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
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
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8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 合同条款技
术标准要求 和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 发包人 和 承包人 ,在招标
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 招标人 和 投标人 进行理解。
10.9 监督行政监督部门: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851-*
10.10
评标办法文本与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不一致的以系统评标办法设置
为准。评审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系统表格为准。
招标文件中与本须知表述相矛盾的地方以本须知表为准。
10.11
本工程招标文件中合同为参考合同,最终以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
的合同为准。招标文件中与本须知 表述相矛盾的地方以本须知表
为准。
10.12 计价方式
1按 20 (略) 五部计价定额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GB50500-2013)规范计取。
2主要材料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2023年 3月当期
为基准价执行 ,本项目约定主材价的风险范围为士 5%,若遇贵州
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3年 3月当期信息价与 (略) 场
采购价差异超过士 5%的 ,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 ,经发包人承包
人监理人共同确认后的价格计取。
3若遇造价信息缺项的品种规格 ,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通
过市场询价后共同签证确认 (材料设备签证价格为到工地的全费
价 , 含设备 (材料 )的采保费和增值税中的进项税 ),按定额相关规
定计取在签证价格内。如遇现场条件限制材料需二次转运 ,以现场
参与各方和照审方签认后方可计价。
4若遇定额缺项的项目 ,参照类似子目换算 ,若无参照子目的 ,根
据实际施工现场情况 ,补充定额项子目 , (略) 场行情调查情况由
参建各方会同跟踪审计单位协定为全费用综合单价 (含所有措施
费及税费的包干单价 )。注本条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 3.2.3条
互为补充,不相矛盾

20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1.1 由 招标 人支付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 费 , 本项目 完成后一个月内由 招标 人 一次性付清。
11.2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工程施工企业在劳务用工中使用当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
力助力脱贫攻坚的通知 黔府办函 2017 193号
投标人需承诺不违法分包不违法转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形。
11.3
投标人如中标后,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人所提供的资质材料及与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供的一切文
件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如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一经查实,除取消中标资格外,将没收
投标保证金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11.4
结算方式:最终按合同约定并经审计部门审定后结算价结合投标报价下浮率进行工程款结算。
部分材料设备通过业主方组织询价或认质认价的,按询价报告或认定的价格进行结算,不再执行
下浮,其他费用中由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的所发生的费用据实进行结算,同样不执行下浮。
11.5 本项目招标公告中的合同估算价不作为投标报价参考和结算价参考,只作为招标暂定价,最终以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约定为准。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
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 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施工机械设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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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
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 职或工作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
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
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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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
开投标预备会,澄清 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
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允许分包。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1.2 投标人拟在 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
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款第 2.2款和第 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
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凭 CA锁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
(略) 会员系统网址 http://**:88/ZYHY/,在网上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
求,但不得留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否则视为有串标 嫌疑。
2.2.2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
出澄清,招标人都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天前将澄清文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
(略) (略) 会员系统上公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
标截止时间不足 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布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并下载,因投标人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
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概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
2.3.1 招标人可以 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
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
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网上答疑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
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网上答疑为准。
2.3.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报相关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 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标,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资格审查资料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3主要人员简历表
5其他资料
1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2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暗标,包括以下内容:
1勘察方案
2设计方案
3施工组织设计。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
本章第 3.1.1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
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实际, (略) 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价格清单 中
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 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
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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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
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 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 投标
文件格式 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
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 银行存
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应说明相关情况, (略) 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
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项至第 3.5.2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
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
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 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
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
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人应使用统一的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份数及格式编制投
标文件,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1投标文件制作时,应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按照招标文件中
明确的投标文件目 录进行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2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因编制不规范而导致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该投标文件视为无效
投标文件。
3电子招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与其他形式的招投标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投标文件与

25
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中标结果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为了保证电子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投标文件转换完成后,应在规定部位
加盖 CA印章。
3.7.5 为保证本招标工程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投标文件中的暗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将以 暗评
的方式对其进 行评审。
特别提醒:任何情况下,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暗标中,其正文内容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和其
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标识 (包括文字符号图案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工程名
称投标人独有的标准名称或编号删除痕迹等 )徽标及荣誉等。凡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的投标
文件将予以否决。暗标文件封面的面容由系统采 (略) 相关信息进行屏蔽。
3.7.8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会同时生成两份投标文件,一份为加密的投标文件 .zyzf格式需上传至
业务系统,一份为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nzyzf格式, 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由投标人自
行制作。光盘表面粘贴 光盘贴 ,并将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单位名称盖章等信息填写在光
盘贴上。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时带至开标会现场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具有使用单位
唯一性,不得相互转让或借用。
3.7.9 投标人中标后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份给招标人,一律用 A4纸编制,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
不得采用活页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由投标人自 行制作。光盘表面粘贴 光盘贴 ,并将项目名称招标
人名称单位名称盖章等信息填写在光盘贴上。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时带至开标会现
场。
4.1.2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项要求制作,并对文件的内容通过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并签 CA印
章。其他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 4.1.1或 4.1.2项要求标记和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开标软件将无法接受,招标人不
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 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 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上传或已递交的投标文
件。网上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系统将自动确认最后一次上传的为准。
4.3.2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规定进 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
交,并标明 修改 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26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1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通
过电子视频进行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携带制作投标文件所用 CA密匙
准时参加开标会。
5.1.2 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自行解密,招标人辅 助解密。由于投标人的自身原
因,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不成功的,作为否决其投标处理。
5.2 开标程序
5.2.1 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到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按电子投标文件光盘递交的顺序对电子
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解密完成后各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将自动显示在网页中。投标
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将视为放弃投标。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核验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原 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投标人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上述资料盖鲜章的复印件各 1份以及投标
企业 CA锁和投标文件备用光盘
若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上述资料相关证件原件现场核验,视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文件
按废标处理。
4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已到,不再接收投标文件
5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招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6重申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
7评标基准价采用有 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2.2若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正常电子开标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采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开评
标。
若故障解除后评标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与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
不一致,或没有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则否决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5.3 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
5.3.1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
公正和 信息安全时,招标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经招标监督部门
确认后,改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远程评标时如遇上述情形,经招投
标监督部门确认后,可在本地抽 取专家,按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继续评审。对非
加密的电子光盘或纸质投标文件没有要求的,应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再组织进行。采取应急措施时,
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27
5.4 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1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
2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表 5.1项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的
3投标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的。
4如果开标现场解密失败,采用光盘开评标时,若递交的光盘内无系统能识别或导入的有效投标
文件的。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 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
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
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 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
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
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7.4 履约担保

28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
格式 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
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
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
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 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
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
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 评标办法 没
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 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
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29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略) 第 桐梓县有机红梁产业助推乡村振兴建设项目 (一期 )勘察设
计施工 EPC总承包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投标 人密封情况
投标
保证

投标报价
勘察质
量标准
设计质
量标准
施工 质
量标准工期签名总价勘察设计 施工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 /最高限价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监标人:

年 月 日

30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勘察设计施工 EPC总承包招标的
评标委员会 ,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 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 或传
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
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 标 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 或 盖章

年月日















31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勘察设计施工 EPC总承包招标的评
标委员会 :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32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 的 项目名称 勘察设计施工 EPC总承
包 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
施工工期: 日历天。设计周期: 日历天。
质量标准: 。
项目经理: 姓名
勘察负责人: 姓名。
设计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设计施工 EPC总
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 盖单位章招标 代理机构 :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月日


33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
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成员中牵头人提供即
可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 七 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报价唯一勘察设计施工含采购均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
审标准
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勘察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设计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项目管理机构及
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财务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2.1.3
响应性
评审标

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4项规定
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项 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项规定

34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投标人信用承诺

按黔发改财金 *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
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供该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分 )
1技术标: 50分,其中:
勘察方案 :15分。
设计 技术 :15分。
施工组织设计 : 20 分。
2商务标: 50分,其中:
项目管理机构 :15分 。
投标报价:30分。
企业信用: 5分 。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2
.
2
.
2
(
1
)
技术
方案
4
0 分
勘察
方案
及设
计技

20

设计技术5分
1 对工程设计的重点难点分析及对策措施认识全面透彻得 1-2分,否
则得 0分
2 设计理念具有 先进性前瞻性的得 1-2分,否则得 0分
3 总图规划合理物流清晰的得 1分,否则不得分。
勘察方案 15 分
1对工程设计重点和难点认识全面透彻 5-9分欠全面,欠透彻 0-4分。
2有合理对策,每提出一条有用的合理方案加 3分,此项满分 0-6分。
施工
组织
设计


20

与本招标工程相
关的主要施工技
术方案
10分
1技术方案内容全面方案科学针对性强,且合理可行得 8-10分
2技术方案内容较全面方案较科学针对性较强,较合理可行得 4-7

3 技术方案内容一般缺乏针对性,欠合理可行得 0-3分。
质量保证措施
2分
1措施合理,针对性强得 1.5-2分
2措施较合理针对性较强得 1-1.4分
3措施不当,针对性不强不得分。
工期保证措施 2

1措施合理,针对性 强 得 1.5-2分
2措施较合理针对性较强得 1-1.4分
3措施不合理,针对性不强不得分。
拟投入的施工机
械设备和劳动力
的数量 2分
1数量完全满足工程需要,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得 1.5-2分
2数量基本满足工程需要,科学较合理,针 对性较强得 1-1.4分
3数量不能满足工程需要,不科学合理,针对性不强不得分。
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措施 2分
1内容及项目全面,针对性强,措施合理可行得 1.5-2分
2内容及项目较全面,针对性较强,措施较合理得 1-1.4分
3内容及项目不够全面针对性不强,措施不合理不得分。

35
现场总平面布置
图 2分
1现场布局合理,交通组织顺畅得 1.5-2分
2现场布局较合理,交通组织较顺畅得 1-1.4分
3现场布局不合理,交通组织不顺畅不得分。
2
.
2
.
2
(
2
)
项目管理机
构 及 案例
(25分 )
项目经理 3分拟派本项目的项 (略) 政或建筑类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类的得 3 分。不满足得不得分。
设计负责人设计
项目班子
8 分
拟派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 具备一级国家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得 3 分,不满
足的不得分。
设计项目班子配备:一级建筑师一级结构师公用设备给水排水
公用设备暖通空调电气专业注册人员,每专业 1人得 1分,满分 5
分。
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人员注册证书原件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勘察负责人
3 分
拟派本项目 的勘察负责人 具备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的得 3 分,不满
足的不得分。
设计案例5分
近 5 年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内承担过仓容 2 万吨及以上的粮库设
计类项目案例的每个得 1分,满分 5分。项目案例需提供设计合同复印
件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如合同无法证明,需同时提供业主的证明材
料。
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项目案例合同复印件及相
关证明如需的复印件,需体现出设计规模且保持业绩真实性,如有
虚假,以无效得分处理。
体系认证 6分
联合体牵头单位 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 健康
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 6 分, 每项 2 分, 满分 6 分 。提供证书扫描件,
且证书在有效期内,否则不计分 。



2
.
2
.
2
(
3
)
投标报价评
分标准 30

勘察 报价10分1勘察报价得分:小于 0%得 0分大于或等于 0%得 10分。
设计 报价10分2设计报价得分:小于 0%得 0分大于或等于 0%得 10分。
工程施工含采
购 报价10分
3 工程施工含采购 报价得分:小于 1.5%得 0分大于或等于 1.5%
得 10分。
2
.
2
.
2
(
4
)
企业信用5

根据 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工程施工企业在劳务用工中使用当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助力脱贫攻坚的通知 黔府办函 2017 193号要求:投标人响应 在劳务用工中优先使用当地
(略)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助力脱贫攻坚的承诺 作为得分审查条件,并在评标标准和办法
中的企业信用评分项单列 5分的承诺用工分值,具体为:使用 30以上含 30人以上的,得
5分使用 20人含 20人以上的,得 3分使用 10人含 10人以上,得 2分

36
2
.
2
.
2
(
5
)
扣分因素评

细微偏差为投标书
中出现的非实质性
偏差
详见评分办法正文



1. 评标方 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款规
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
人 ,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
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7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 3.5.1项至第 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
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
项不符合评 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 1.4.3项第 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
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
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办
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 2.2.4 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 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 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 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 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D
5按本章第 2.2.4 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E
投标人 A B C E得分统计原则:
(1)每个评分项目的评分基准值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
值。
(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有效评分为评分基准值 30%含 30%范围内的评分。
(3)每个评分项目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
3.2.3 投标人得分 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

38
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
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
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
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 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
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
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废 标条件
废标条件
1.开标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1 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送达的
1.2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
1.3 投标人参会代表应出示的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的投标人参会代表应出示的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

1.4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或分项报价超过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及其他相应价格的
1.5 投标文件无法解密,且电子备用光盘也无法读取数据的。
2. 评标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 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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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 1.4.3项第 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2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3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
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2.4 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2.5 在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2.6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2.7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2.8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9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和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备注:评标委员会判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应附废标情况说明,并在评审结果告知时,向投标人公
布。



























40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1-0216




建设项目工程 勘察 设计 采购 施工总承包EPC 合同
本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中标人和招标人根据有关 规定,自行签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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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
设计单位全称:
施工单位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项目设计施工
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 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
(略) 详细地址:
工程承包范围: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三主要日期
勘察开工日期 (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
设计开工日期 (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
施工开工日期 (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
工程竣工日期 (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五合 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金额:元,其中
勘察费元,设计费元,建安工程费元。
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
作调整。
六定义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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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 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43
第一节通用条款
第 1条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指由第 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 1
条至第 20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
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
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
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
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
其它组织 。
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
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 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
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

44
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
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
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
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
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
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 施工,指 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
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
任何更改。
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
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 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
的过程。
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
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
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 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
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 30日的日期。
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

45
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 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
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
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 相应事件发生之
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
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
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
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
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
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 12个月。因缺陷责任
的延长,最长不超过 365日历天。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5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

46
定。
1.1.52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 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
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 等书
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 16.3款关
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
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 以约定使用少数
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
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47
1.5 标准规范
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
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
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
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
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
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在基 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
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
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
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作为 合同附件。
第 2条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
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
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
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 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
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 发包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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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
人代表依据本合同井在其授权范回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
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
定 。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 15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
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
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
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 安全保证
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
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
关费用。
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货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
用于 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
的明显标志,判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
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
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
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 害由发包人负责 .
2.4.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
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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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
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 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
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 安工作的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
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
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
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 3条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
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 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 工程概况 中有关 工程承包范围 的约定。
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
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
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 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 17条不 可抗力的约定,以
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
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
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

50
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
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
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
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 )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
组织 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 )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
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 )工程总监送
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部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
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 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而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 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
到更换通知后 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
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 30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
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3.3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
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固
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4 安全保 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严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
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 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 2.4.2 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
承包人负责。

51
3.4.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
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
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统保护和职业健康
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5.2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 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 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
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
划的实 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
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
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
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
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 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
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 1 6 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
3.8.2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
的资质进行审查。
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
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52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未经承包人同
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 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 (含竣工试验 ),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
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
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 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
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 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
或未能按 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 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 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
日期延误,或 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 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 4.2.4款第 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 4.2.4款第 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
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 13.2.4 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 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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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
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 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 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 14.3.2款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
5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 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 14.3.1款和
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朗和工
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
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
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
的,由承包人依据 4. 1. 2 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 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
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
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
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
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 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2 采购开始日期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
工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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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 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 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
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支付相应费用。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
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 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试试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 9.1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
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 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
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
包人实质操 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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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误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
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
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 2.1.5款和 3.1.4款的
相关约定。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 17.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 17.2款不可抗力的
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 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 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
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
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
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 4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 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
包人有权根据 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18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
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 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
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
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 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 2.1.5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停给
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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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 4.6.4款要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
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 款项,双方还应依据 2.1.5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
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 4.6.4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
知后,双方应根据 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
第 5条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
布局功能 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
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
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
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 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
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 案含总
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
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
书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
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
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
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 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
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
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
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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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 (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
基准坐标控制线 ) ,发包人应按约 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
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
予合理延长。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型
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
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
量赔偿 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
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
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
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
3承包人 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
进一步确认。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 5.2.1款第 1
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 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
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 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
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
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 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
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
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
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
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
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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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遵守标准规范
1 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
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
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
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 操 作维修手册
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按 5.2.1款第 1
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
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
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3.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因 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
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组
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
5.3.2 承包人应根据 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
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 深度规定。承包
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
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设计审查
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 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
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
损失,及发包 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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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发包人有权在 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
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
任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
件。
5.5 知识产权
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或设
计人 )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 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
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 6条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发包人依据 5.2.3款第 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
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
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 准规范的规定,存在
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 13条变更
和合同价调整的约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
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资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
作为变更处理。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 5.2.3款第 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 使用要求和
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
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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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
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
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 ,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
新订货,并作为变更处理。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清单。
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
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
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 6.1.2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 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
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
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 6.1.2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
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
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 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 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
检或不参检。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
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后 5日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
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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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已在 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
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
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
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 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 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
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
细节或改变 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
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
延长。
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 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日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
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
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
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应
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
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 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日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或包
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
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 件资
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
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
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
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
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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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 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 6.1.1款或 6.1.2款约定的
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
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6.3.1 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
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 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
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
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
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
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 依据 6.1.1款及 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发 包人组织修
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的,由发包人承担
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 依据 6.1.2款及 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
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
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根据 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 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 约定并委托承
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
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
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
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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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 工程物资并受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
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
除外。
第 7条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 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
计后 20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
包人未能在 20日内提出任何 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 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
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
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
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
窝工费用。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 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 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
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
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
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
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 续
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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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 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
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相应顺延。
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
设施的坐标位 置。发包人根据 5.2.1款第 1项第 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
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 13.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
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
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
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 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
及临近的 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
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 13.2.3款施工变更范围第 3项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
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 7.8款约定提交的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管理计划后 20日内对之进行
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 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
建议自费整改。
7.1.10 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放线。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 15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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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
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 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
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料:
1根据 6.6.1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
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
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 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
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 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
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 30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
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
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 装和维护,
并依据 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约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 20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
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 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
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 10日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
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 10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所需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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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 2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 体范围
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
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 5.2.1款第 1项第 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在合同
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 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
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 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 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
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 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 施工资源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
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圈,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
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
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 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照管保护
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12 清理现场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
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消理现场的费用在专
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
定的场地。
7.2.13 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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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 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
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
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
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 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
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
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
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
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
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 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
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
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
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
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 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
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
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
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
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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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 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
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
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
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 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
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 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
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 24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
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 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 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
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 3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览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
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 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
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
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
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民。
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 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
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 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
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5.6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
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 程或中间验收
前的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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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
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 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
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
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 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
应在收到验收通知 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发包人未能
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
人监理人认可。
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
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7.6.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
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 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
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
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
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 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
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
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
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 定的其它时间内,将职
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70
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 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于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
费修正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
取特殊措施的,按 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 能够胜
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
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
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
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
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
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
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
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
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 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
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
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
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
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7.8.3 现场安全管理

71
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
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
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
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
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
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
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
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
桥梁地下设 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
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
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
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
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 措施方案,经
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含运输
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 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
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
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 全可能带来的隐
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
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

72
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
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
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 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
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
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
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事故处理
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
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 必要条件。承
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
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 8条竣工试验
本 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
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
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 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
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 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 ,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 5.4款

73
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 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 20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10日内对方
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
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
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组织机构设置 责任分工
3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 6.1.2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及根据 8.1.2
款第 3项发 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
6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 5.2.3款第 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
试验。
8.1.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
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不足时,发包人有义务提
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 的或承包人提
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免
费提供。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 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
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依据 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
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74
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第 3项委托给承包人工程
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 5.2.3款第 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
分的试验结果 负责。
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
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
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 承包人应根据 5.2.3款第 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 8.1.1款第 4项竣工试验方
案的第 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2.2 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 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条
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 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
由发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
验条件,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按 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2.3 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 36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包括试
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4小时内,以书面形
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 24小时后,不 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和或
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
人重新验收。
8.2.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
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24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
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
可。
8.2.5 不论发包人和 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如因承
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
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 13条变更和合
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75
1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
收的日期和时间
2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
单 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整个工
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3.1 承包人应按 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
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
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
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 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
案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
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
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8.3.3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
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
的防护设施。
8.3.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
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遵照 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3.5 按 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
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 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
误时,承包人应按 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4 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按 4.1.2款的约定自

76
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根据 4.5
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误期赔偿责任。
8.4.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
且 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 10日内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
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 8.1.2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
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8.5 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 8.1.1款第 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
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 不 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发包人
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 8.1.1款第 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 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
验收。
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
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 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
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
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下述约定处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
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该项竣工试验未能 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扣减该
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77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
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
害赔偿责任。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
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
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未能通过的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
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
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
据 18.1.2款第 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 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8.7.2 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 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检
测机构进行鉴定。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
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
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延
长。
8.7.3 当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9条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按单项
工程和或按工程进行接收。
1根据第 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
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
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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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 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
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 8.1.1款 1至 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
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 接收证书
9.2.1 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
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 10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以 8.2.6款第 2 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以 8.2.6款第 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
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
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 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发包人 负责单项
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
位及其区域。
9.3.3 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进行投保
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 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由发包人负责对工程投保。
9.4 未能接收工程
9.4.1 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 15日内不
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 16日起,发包人应
根据 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符合
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受条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将承担 9.3
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
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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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0.1 权力与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第 10.1.2款第 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后试验方案
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知道,依据批
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
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0.1.2款第 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 接受或接受的通知。
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扔按本款第 2项的组织安排执行。承包人因执
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
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应立即执行。
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 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 12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
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
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开现场,必须事先
得到发包人批准。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
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 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
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
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3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
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80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应立即执行。承包
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应在 12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
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 12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
口头指令后的 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
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 24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
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
人负责。
6操作维修手册 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陷所造成的事故责任
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
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
人负责。
7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 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
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试验 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它各
项准备工作。
10.2.2 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
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准备工作。
10.2.3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
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10.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所需要
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 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
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 15日内通知承
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 20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

81
后试验,发包人应自第 21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承担承包人由此
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备设施的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10.3 竣工后 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
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
10.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
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它内容。
10.3.3 试运行考核
1根据 5.1.1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工程
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1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 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2根据 5.1.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在试
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2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和
或使用功能。
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
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
应根据 10.7款 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10.3.4 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
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10.4.1 根据 10.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
通知后的 90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
10.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
通过 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
索赔。
10.4.3 按 10.3.3款第 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 10.3.3款第 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
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 60日内重新开始,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82
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5.1 根据 5.1.1款或 5.1.2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 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
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人依据第 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
序试验条件,重新组织进行此项试验。
10.5.2 承包人根据 10.5.1款重新进行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应自费继续修补缺陷,
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 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
10.5.3 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6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 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
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在根据 5.1.1款专
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
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
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发包人 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根据 5.1.2款专用
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
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
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
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 核之
前,发包人可暂不按 10.6款第 1项约定提出赔偿。
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 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
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
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83
10.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2 发包人根据 10.3款 10.4款 10.5.1款 10.5.2款及 10.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
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 10.7.1款 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
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
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
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中。
连带 (略) 场销 (略) 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
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 料等供应合同损失,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
适用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 11条质量保修责任
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1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范
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9.2.1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和或
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
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
11.1.2 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 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
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
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但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 11日起承担竣工结算款
项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 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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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应依据第 14.5.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
第 12条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2.1.1 工程符合 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 10.7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
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 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
承包人应依据 8.1.1款 1 2 3项 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 10.3.3款第 4项
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
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12.1.2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 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承包人
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 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
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12.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 12.1.1款及 12.1.2款的约定办理。
12.2 竣工验收
12.2.1 组 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 12.1.2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 30日内,组织
竣工验收。
12.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
发包人未能根据 12.2.1款的约定,在 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 14.12.1至 14.12.3款的约定,结
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 12.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 25日
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
修改。
12.2.3 分期竣工验收
分期 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 12.1.3款 12.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
竣工验收。
第 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 变更权
13.1.1 变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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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
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 13.2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3.1.2 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
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 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
不属于变更。
13.1.3 变更建议权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
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
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13.2 变更范围
13.2.1 设计变更范围
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
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 规模
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
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 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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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3 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 13.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根据 5.2.1款第 1项第 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
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现场其他签证
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
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
的措 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变更处理。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
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 4.1.2款的约定,自费
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 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13.2.5 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
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13.2.6 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 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
建议报告,
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
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
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
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 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
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

87
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
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3.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 10
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
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款第 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
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提
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 11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
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3.3.2款第 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
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13.3.4 承包人根据 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
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
13.4.1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
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 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 48小时内以书
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
13.4.2 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 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
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
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 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
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13.4.3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 根据 13.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 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
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 10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

88
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 11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
包人批准。
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依据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
13.5 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13.5.1 合同 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应人工机具
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13.5.2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
定变更价款
13.5.3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
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13 .5.4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 13.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发包人 获
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必要时双发可另行签订利
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3.7 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 3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
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
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 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
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 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的
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 8小时的
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发包人根据 13.3款至 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合

89
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13.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根据 16.3款关
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1 合同总价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
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 包人指定的
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14.2.2 支付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
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3 预付款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发包人同意将按合 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2 预付款支付
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 10日内,根据
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

90
日内,根据 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
14.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支付
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
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如约定提交
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承包人应
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
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1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 1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和 11.2.2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1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 14.5.1款暂时扣减的全部缺陷责任保修金
金额 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
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
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15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2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如
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
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 任
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
任期届满后 15日内,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14.6.1 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

91
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
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 14.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
2按 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 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 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 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6.2 如双方约定了 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约定按 14.7款按付款计划
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14.7.1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 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付
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
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
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
2按 13.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 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 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 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 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7.2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
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 30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
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14.7.3 如双方约定了按 14.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 14.6款按月工程进度付
款申请的方式。

92
14.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14.8.1 付款条件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未约定
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14.8.2 预付款的支付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 14.3.2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
退还付款保函。
14.8.3 工程进度款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 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
包人按 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25日内审查 并支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 14.7.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
包人按 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25日内审查并支付。
14.9 付款时间延误
14.9.1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 14.8.3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
款申请报告后的第 26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
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14.9.2 发包人延误付款 15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 到通知后仍
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 4.6.1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
行。
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
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应
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14.9.3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 60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据 18.2款的约定向
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4.10 税务与关税
14.10.1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口工程物资相关的
各项纳税义务。
14.10.2 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
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93
14.11 索赔款项的支付
14.11.1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 (略) 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
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
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 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
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
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
14.11.2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 (略) 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
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
索赔款项。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
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 该索赔款项。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承包人应在根据 12.1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定后的 30日内,向
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14.12.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 30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修
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
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 结算资料。
14.12.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12.2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
项。竣工款结清后 5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按 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
应将发包人按 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14.12.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4.12.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 30日内,未能
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 资料。发包人
应根据 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4.12.5 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发包人未能按 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的,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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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从发包人根据 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 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
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 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2根据 14.12.4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 30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
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 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
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90日内,仍未结清竣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可依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6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 30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
资料, 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
程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
任,不包括根据第 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4.12.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承包人未能按 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时,发包人有权
从承包人根据 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 资料提交之后的 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
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提交后的 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 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
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提交后的 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8 竣工结算的争议
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 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 30日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
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
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
议时,依据第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5条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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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
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在专用 条
款中约定。
1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应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
期投保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 13条变更和合同
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应代表
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15.1.3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
和赔偿。
15.1.4 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
险单生效的证明。
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自己名义投保相应保险,由此
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
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
体的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3 保险的其它规定
15.3.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
在合同价格中,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时除外。
15.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
大。
15.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 16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16.1 违约责任
16.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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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未能履行 5.1..2款 5.2.1款第 1 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 准确齐
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 13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 14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
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
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
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 生下列情况时:
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 6.2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 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
未能修复缺陷
2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
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
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2 索赔
16.2.1 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
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
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30 日
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 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
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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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于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
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5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 ,
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30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
赔程序与本款第 1项至第 4项的约定相同。
16.2.2 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
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
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30日内, 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30日内发
出去 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 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
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 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
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 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 30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
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 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5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
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
程序与本款第 1项至第 4项的约定相同。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
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
的 30日内,经友 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
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30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
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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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2 争议不应影响履约
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
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仲 (略) 责令停止实施。
16.3.3 停止实 施的工程保护
根据 16.3.2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
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
第 17条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7.1.1 通知义务
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
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
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17.1.2 通报 义务
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48小时内,承包人如为工程现场的照管方
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
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按如下约定处理:
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 害,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
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
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
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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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条合同解除
18.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8.1.1 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能 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
违约行为。
18.1.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发出解除
合同通知 15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 14.2.1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执行 18.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 3.8.1款至 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 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 30日以上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
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根据 8.6.2款第 4项或和 10.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
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 破产和或清算程序。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它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
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18.1.3 解除合同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 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
作: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

2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
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 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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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
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含在现场保
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
之日之 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
关系
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
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
资,以及相关工作
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
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18.1.4 解除日期的结算
根据 18.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应立即与承包人
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 14.3款的预付款 14.4款的工程进度款 13.7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
项 14.5款的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款项 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约
定的任何应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18.1.5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 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
应将承包人根据 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 14.2.2款约定
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 14.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并在此
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发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 14.2.1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
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
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 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
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101
18.1.6 承包人的撤离
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 18.1.5款第 4项的约定,承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
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2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
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 18.1.5款第 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
此提供必要条件。
18.1.7 解除合同后继续实 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
发包人有权与其它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
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 18.1.5款第 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
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
解除合同通知 15日前告知发包人:
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 60日以上,或根据 4.6.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但发包人在 180日内仍未通知复
工的
2发 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 30日以上
3发包人未能按 14.2.2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
4出现第 1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
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 1项 2项 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
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
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2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工作如下: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
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
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 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
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

102
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
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
5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
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18.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 18.2.1款的约定 ,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
14.3款预付款 14.4款工程进度款 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 14.5款保修金暂扣与支付的款项
16.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
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 18.2.1款第 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
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
18.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 18.2.3款解除合同日期 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时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
此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 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
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 14.3.3款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
此后,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承包人可从 14.2.2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
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应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4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 回的应收款余额,而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 14.2.2款提交支
付保函时,发包人应根据 18.2.3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 1日起,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 6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
有权根据第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5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 18.1.5款约定的解除合
同后的结算中的第 2项至第 4项进行结算。
18.2.5 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它物资 机具设备
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
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8.3.1 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103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
结算工作结清。
18.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
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9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9.1 合同生效。
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
19.2 合同份 数
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3 后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 20条补充条款
双方对本通用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4
第二节专用条款
第 1条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51 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时间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
1.1.52 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
1.3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 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
1.4 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1.5 标准规范
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1.5.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1.6 保密事项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
第 2条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2.3 监理人
2.3.1 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理姓名:
监理的范围:
监理的内容:
监理的权限:

105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两者中选择其一,作为合同双方对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
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
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
2.5.2 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 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
第 3条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3.1.3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职责:
项目经理权限:
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它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
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
3.8 分包
3.3.1 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
第 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
4.3.2 采购开始日期: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4.5 误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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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
额为: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额为:。
第 5条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根据工程考核特点,在以下类型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的约定。
按工程量考核,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按单项工程考核,各单项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5.1.2 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其中,
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 明如下:
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下部分,可按本款中约定
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
5.2.4 操作维修手册
发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份数和提交 期限: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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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名称: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
第 6条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 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3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6.2 检验
6.2.1 工程检验与报告
1报告提交日记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
6.3.1 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 及设备:
第 7条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承包人的进厂日期:
7.1.4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
7.1.10 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 对承包人的义务
7.2.2 施工组织设计

108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
7.2.4 提供临 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
7.2.12 清理现场的费用:
7.2.13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7.4.2 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7.5 质量与检验
7.5.2 质检 部位与参检方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2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第 8条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阶段 /不包含竣工 试验阶段。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

109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竣工试验方案
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
第 9条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在以下两种情况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工程接受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
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 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
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第 10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包含承包人知道竣工后试验 /不含承包人知道竣工后试验。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
10.1 权利和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6其它义务和工作: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2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完成时间:
7其它义务和工作: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5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的约定: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3 试运行考核
3试运行考核周期:小时或日周月年
10.6 未能通过考核

110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根据工程情况,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一项,作为双方的考核赔偿约定,
各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 赔偿
其中,
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10.7 考核验收证书
10.7.1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的约定。
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按单项工程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第 11条质量保修责任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的%。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
第 12条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2.1.1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第 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2 变更范围
13.2.6其它变更
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
13.5 变更价款确定

111
13.5.4变更价款约定的其他方法: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的约定:
第 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2 付款
2承包人 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履约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履约保函。

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2.2 支付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支付保函的约定。
发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

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2.3 预付款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 和时间: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的金额为:
14.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
14.4 工程进度款

112
14.4.1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工程款按月支付,支付额度为该月工程进度的 80%
14.4.2其它进度款
其它进度款有: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2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付款 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
第 15条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
的时间: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 关要求: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第 16条违约索赔和裁决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30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在以下方式中
选择其一,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


113
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向所 (略) 提起诉讼。
第 19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19.2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合同双方应持的正本份数: ,副本份数:。
第 20条补充条款
20.1 承包合同工程的内容及合同工作范围划分:
20.2 承包合同的单项工程一览表:
20.3 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
20.4 其他合同附件:





























114
第三节合同 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
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勘察设计 施
工 总承包 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 发包人 要求
6 价格清单
7 承包人建议
8其他合 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勘察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
5. 工程质量 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 勘察设计施工 实施 竣工 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 诺 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 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
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 计划开始工作时间: ,实际开始工作时间 按照监理人 开始工作
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 工期为天。
9. 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0.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115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户:
开户行:
年月日

承包 人 牵头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户:
开户行:
年月日

承包 人 联合体成员一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户:
开户行:
年月日

承包 人 联合体成员二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户:
开户行:
年月日

承包 人 联合体成员三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户:
开户行:
年月日




116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 式

履 约 担 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
名称 , 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的
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 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之日
止。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承包人通过竣工后试验之日 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
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条变更合同时,我 方 承担本 担保 规定的义务不
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 格式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117
一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情况
总承包合同于年 月日完成, 年月日通过了在 通过
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暨合同完工验收。
二质量保修的范围和内容
工程全部合同内容: 。具体质量保
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1
2
3
4。
三质量保修期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质量保修责任
1该工程在保修期限内由于施工方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我公司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因该
工程施工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我方应当向被损害方依法给予赔偿。
2因管理单位使用不当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我方不承担质量保修责
任。如业主指示我方修复,我方将积极配合,保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属于保 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施工单位在接到整修通知之日后 7天内派人整修。施工单
位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人员整修,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4因该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据仲
裁协议申请仲裁或 (略) 起诉。
五质量保修费用
从承包工程合同价款中截留 %作为保修款,质量保修费用的支付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
的合同约定为准。
六 其他
1施工单位同意在免费保修期满后至工程有效寿命年限内,继续提供适当维修服务,并按
最优惠价收取费用。
2本保修书:签署后作为承包合同附件,在工程有效寿命内一直生效。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

118
委托代理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电话:电 话:
传真:传 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 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年月日
















119
附件四
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
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
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 ),
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
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
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
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 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
安排以及出国 (境 )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
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
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

120
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
以及出国 (境 )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
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 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
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年月日


121
















第二卷























122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
功能用途质量环 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
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
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的目的。
二工程规模。
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四产能保证指标。
二工程范围
一概述
二包括的工作
1. 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2. 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3. 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4. 技术 服务工作范围。
5. 培训工作范围。
6. 保修工作范围。
三工作界区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 施工用电。
2. 施工用水。
3. 施工排水。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
1. 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123
2. 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
四时间要求
一开始工作时间。
二设计完成时间。
三进度计划。
四竣工时间。
五缺陷责任期。
六其他时间要求。
五技术 要求
一勘察阶段和设计任务。
二勘察标准和规范。
三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四设计标准和规范。
五技术标准和要求。
六质量标准。
七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
八样品。
九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验检验的
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六竣工试验
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 料电力消耗
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营指标
环保指标等。
七竣工验收
八竣工后试验如有
九文件要求

124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二沟通计划。
三风险管理计划。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
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
三支付。
四 HSE健康安全与环境 管理体系。
五沟通。
六变更。
十一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四分包。
五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125
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概况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
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
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 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如规划许可证。
4其他资料:





























126

















第三卷

























127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文件以专业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工具提供格式与此处格
式不一致的以工具为准。投标人可根据系统及招标文件格式自行在其他
资料章节补充资料
2投标文件中加盖的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或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加
盖其中任意一个均视为同时响应了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
签名要求。






























128

桐梓县有机红梁产业助推乡村振兴建设项目 (一
期 ) 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EPC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内容: 商务标
投 标人:盖单位章或牵头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129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资格审查资料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3主要人员简历表
五 近年完成的类似 案例 情况表
六 其他资料

























130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如下方式进行报价:
勘察部分以 项目结算审计金额为基数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计价格 *号计算,下浮 %设计部分以项目结算审计金额为基数参照国家计委建
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 *号计算,下浮 % 工程施工
含采购 (略) 政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版等 5 部相关定额及相关调整文件计价标准取
费,以结算审计金额为基数下浮%的投标总报价,按上述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
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 。
计划建设工期: 日历天,施工工期: 日历天设计 工 期 :日历天 勘察工期 :日
历天。
勘察要求质量标准:必须满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勘察强制性规范要求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程等开展设计工作,设计深度和广度满足
要求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函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4如我方中标:
1 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 投
标人须知 第 1.4.3项和第 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投标范围: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
7. 勘察负责人:姓名注册证书号或证书号
8设计负责人:姓名注册证书号或证书号。
9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姓名注册证书号。
10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算起 60日历天。
11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或牵头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31
2 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 款名称约定内容备注
1 项目经理 姓名:
2 设计负责人 姓名:
3 勘察 负责人 姓名:
4 施工工期日历天
5 设计工期日历天
6 勘察工期日历天
7 施工质量标准
8 设计质量标准
9 勘察 质量标准
10 安全目标
11 投标有效期




















132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 职务: 系投
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或牵头人章
年 月 日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函由联合体牵头人出具




133
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
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 盖单位章或牵头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注:后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134
三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投标的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 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 联合体 ,共同参加 项目名
称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 。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 为 联合体名称 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 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
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负责合同实
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
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 三 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联合 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135
四 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 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 :本表后应附已 年检营业执照副本 (若为联合体,各联合体成员均须提供企业资质证书
副本 (若为联合体,各联合体成员均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若为联合体,由施工方提
供扫描件。联合体投标的,本表由牵头人填写盖章。




136
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类别职务姓名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勘察
勘察
负责






设计
设计
负责





施工
项目
经理





注:本表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拟派人员计划填写。








137
三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项目建造师注册证或建造师临时资格证安全员考
核证 B类身份证养老保险或劳动合同复印件设计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应附注册
证或职称证身份证 养老保险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设计专业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
复印件和职称证书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或劳动合同复
印件。

姓 名 年龄 学历
职 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138
五 近年完成的类似 案例 情况表

项目 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 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项目案例需提供设计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如合同无法证明,需同时提供业主的证明材料。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的中
标通知书复印件或项目案例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证明如需的复印件,需体现出设计规模且保持业绩真实性,如有虚假,以无效得
分处理



139
六 其他资料
一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联合体成员中牵头人提 供即可

本单位作为 项目的投标人,本着诚信原则,对本次投标活动作出
如下承诺:
1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公平竞争,不采取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以谋取中标。
2具备承担本次招标项目的能力,并独立完成该项目。在本次招标投标过程中,不转让
出租出借投标单位资格,不挂靠任何单位,不借用别人的资格证书除非资质降低或不可抗
力原因,造成投标人不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外,在投标截止时间后,
不放弃本项目投标工作。
3投标文件中拟派驻的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 目的项目经理,且作为本项目中
标候选人公示后,不再作为拟派项目经理参加其他项目投标。若我单位中标,未经招标人同意,
不得更换拟派驻的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
4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所有投标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5无涉及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或虽有不良记录,但已超过处理期限。
6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投标不向招标
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
7中标后,不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不将 中标项目违法分包。
8中标单位应 (略) 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 (略) 人
民政府令第 151号要求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施工单位应建立劳动用工制度,规范劳
动用工管理,按时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依法为务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障登记,及时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
9中标后及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签订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
的合同或补充协议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保证工程质量
安全,不留安全隐患。
10若违背以上信用承诺,自愿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相关规定,对本企业违背承诺
的失信行为形成的失信记录,以及失信等级的划分,由行业主管部门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并传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 (略) 各级国家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联合惩戒。
(略) 外企业的,还接受企业 (略) (略) 根据相关规定对本单位作出的
失信行为惩戒。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人投标单位盖章:
年月日

140
二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41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技术标
年月日




142
目录
一勘察方案
二设计方案
二施工组织设计

















详情见附件
(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桐梓县有机红梁产业助推乡村振兴建设项目 (一期 )
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EPC

项目编号: MLY-2023-005












招标文件












招标人: 桐 (略)
招标代理机构: 贵州铭 (略)
时 间 : 2023年03 月


1
目 录
第一卷......................................................... 3
第一章招标公告................................................ 4
1.招标条件..................................................... 4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4
3投标人资格要求.............................................. 5
4.投标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6
5.投标文件的递交............................................... 6
6.发布公告的媒介............................................... 7
7.联系方式..................................................... 7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20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29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30
附件三:问 题的澄清............................................ 31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32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3

2
评标办法前附表................................................ 33
附件:废标条件................................................ 38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40
第一节通用条款............................................... 43
第二节专用条款.............................................. 104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114
第二卷....................................................... 121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122
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25
第三卷....................................................... 126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127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30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32
二授权委托书............................................... 133
三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投标的............................. 134
四资格审查资料............................................. 135
五其他资料................................................. 138



3
















第一卷

























4
第一章招标公告
桐梓县有机红梁产业助推乡村振兴建设项目 (一期 ) 勘察设计
采购施工总承包 EPC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桐梓县有机红梁产业助推乡村振兴建设项目 (一期 ) 勘察设计采购
施工总承包 EPC 项目名称已由 桐梓县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
关名称以 (略)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2208-*-04-05-*批文名称及编
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桐 (略) ,建设资金来自银行贷款及企业
自筹 资金来源,项目已具备招标条 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
承包 EPC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址: 桐梓县九坝镇风水镇官仓镇花秋镇高桥镇容光镇楚米
镇 。
2.2 项目概况: 本项目建设内容分为两个板块 :一是有机红梁种植基地 *.05
亩 二是在高桥镇两河村花秋镇李坪村和青山村官仓镇曙光村分别建设有机红梁烘
干厂及在楚米镇娄山关经济开发区建设红梁仓储基地 (总占地 14.29亩,总仓储容量
25000吨 )。
2.3 项目批准概算总投资额: 项目总投资12806.44万元,其中建 筑安装费约
6626.42万元 。
2.4 招标范围:
勘察招标范围:按招标人要求完成本工程的勘察任务含初勘详勘技术资料及后
期服务等全部内容
设计 招标范围 :本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含概算预算编制提供相应设计
技术交底,并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施工现场的配合服务及后期服务等。
施工 招标范围 :施工图设计和设计变更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工,施工现场的配合服务及
后期服务等。
工程 施工含采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和设计变更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
工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及安装施工现场有关问题的协调 配合及竣工图编制竣工资料

5
编制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本工程的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
括土地平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有机红粱基地土地改良红粱烘干基地有机红粱仓
储基地建设工程 及本工程相关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及安装 。
2.5 计划建设工期: 365 日历天, 施工工期: 305日历天设计 工 期 : 30日历天
勘察 工 期 : 30日历天 。
2.6工程质量要求:
勘察要求质量标准:必须满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勘察强制性规范
要求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程等开展设计工作 ,设计深度和
广度满足要求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
2.7标段划分: 1个标段,具体划分为:/
2.8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2.9 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招标。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勘察单 位: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级及
以上资质
设计单位: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建设部颁发的商物粮行业*级资质,或商物粮行
业粮食工程专业*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级的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略)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含 *级 及
以上 资质 ,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能力。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 (略) 政公用工程专业*级注册建造师,具
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
目经理 , 勘察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 设计负责人 具有国家一级
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在投标单位注册和缴纳社保 提供注册单位为
其缴纳 的自 2022年 10月至投标截止日任意连续 3个月的社保证明 。
3.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 体投标。联合体申请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配备不超过 3家,联合体牵头人负责联合体在本项目的投标活动中与招
标有关的联络工作联合体各方没有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或被有关部门通报在招投标

6
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
中参加投标联合体各方整体满足投标人资质要求。
2联合体应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条件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必须由施工单位作
为牵头人,联合体中施工企业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牵头人并负责联合体从投
标报名直到完成本项目的所有具体事宜。
3 同一勘察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可与其他单位组成不同的联合体再参加本次
投标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 联合体各方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共同签署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的职责联
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明确联合体授权代表明确联合体之间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和义
务,及以后的投标活动和履行合同时,对各方约束的保证等
5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其中,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项目报名制作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项联合体牵头人所提
交的 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6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
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牵头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
面负责,工程总承包牵头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对建设单位负责,联合体各成员企业,按照
合同规定对牵头企业负责,联合体各成员企业不能免除工程总承包牵头企业的合同义务
和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牵头企业和各联合体成员企业作为联合体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
责任。
4.投标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招标文件免费发布,招标文件澄清答疑 文件等招标相关资料自 2023年 3
月 日 起在全国公共资源交 (略) (略) 下载,无论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
单位全部知晓已经公开发布的所有事项。
4.2各潜在投标人请于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24小时前若截止时间延期相应顺
延,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 (略) (略) 会员系统确认投标并下载招标文
件及相关附件。
4.3招标文件免费发布。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上传的截止时间为2023 年 月 日 时 分 ,上传至全国公共资源

7
交 (略) (略) 会员系统。
5.2是否不见面 开标:否。
5.3截止时间后系统自动停止接收投标文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 (略)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
(略) 网址 http://**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桐梓县国泽商贸 招标代理机构: 贵州铭利沅招标 有限
有限公司 责任 公司
地 址: (略) 桐梓县海校街道 地 址: (略) (略) 西河街
河滨北路原植保站 道瑞 金中路 69号综幢 3单元 3层 B号
邮编:*邮 编: *
联系人:令狐先生 联系人: 陈工
电话: *电话: *
监督部门:桐梓县城乡和住房建设局,联系电话:0851-*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2023年 3月日

















8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 : 桐 (略)
地 址: (略) 桐梓县海校街道河滨北路原植保站
联系人:令狐先生
电 话: *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 贵州铭 (略)
地 址: (略) (略) 西河街道瑞金中路 69号综幢 3单元 3层 B

联系人: 陈工
电 话: *
1.1.4 招标项目名称
桐梓县有机红梁产业助推乡村振兴建设项目 (一期 ) 勘察设计采购施
工总承包 EPC
1.1.5 建设地点桐梓县九坝镇风水镇官仓镇花秋镇高桥镇容光镇楚米镇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银行贷款及企业自筹
1.2.2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勘察招标范围:按招标人要 求完成本工程的勘察任务含初勘详勘
技术资料及后期服务等全部内容
设计 招标范围 :本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含概算预算编制
提供相应设计技术交底,并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施工现场的配
合服务及后期服务等。
施工 招标范围 :施工图设计和设计变更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工,施工现
场的配合服务及后期服务等。
工程 施工含采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和设计变更范围
内全部工程的施工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及安装施工现场有关问题的协
调配合及竣工图编制竣工资料编制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本工程的
施工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田间
道路工程有机红粱基地土地改良红粱烘干基地有机红粱仓储基地
建设工程及本工程相关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及安装。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建设工期: 365 日历天,施工工期: 305日历天设计工期: 30日历
天勘察工期: 30日历天。

9
计划开工日期: 2023年 06月
计划交工日期: 2024年 06月
1.3.3 质量要求
勘察要求质量标准:必须满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勘察强
制性规范要求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程等开展设计工作, 设
计深度和广度满足要求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
1.3.4 安全目标施工过程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1.4.1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勘察单 位: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
察*级及以上资质
设计单位: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建设部颁发的商物粮行业*级资质,
或商物粮行业粮食工程专业*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级的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具有建设行政主管 (略)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含
*级及 以上 资质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
包能力。
财务要求:提供 2021年度或 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审计报告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或利润分配表现
金流量表。审计报告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章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专用
章,并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复印件。成立不足 1 年的企业
提供基本存款账户银行资信证明备注:如为联合体,只需牵头人提供即可
信誉要求:按黔发改财金 * 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信
用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要求提供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 (略) 政公用工程专业*级注册建造
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
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勘察技术负责人须具备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设计负责人具有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在投标单
位注册和缴纳社保提供注册单位为其缴纳的自 2022年 10月至投标截止日任
意连续 3个月的社保证明 。
施工机械设备: /。
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
施工要求:
(1)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 程项目管理经验八年以上。

10
(2)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 1 人,质量员 1 人,安全员 1 人,材料员 1 人,资
料员 1 人。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注册证职称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类养老保险扫描件或劳动合同扫描件。
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养老保险扫描件或劳动合同扫描件,从事工程项目
管理年限由投标人单位出具证明。
主要管理人员应附养老保险扫描件或劳动合同扫描件,施工员质量员材
料员资料员附岗位证扫描件,安全员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C类扫描件。
如上述注册证岗位证考核证等证件上的单位与投 标人单位不一致的,由
发证单位提供正在变更的证明,否则视为非本单位人员。岗位证未注明单位
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扫描件或缴纳养老保险的扫描件。职称证
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的
扫描件或缴纳养老保险的扫描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注册证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 B类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一致,不一致的视为非本单位人员。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不接受
接受
1联合体成员配备不超过 3家,联合体牵头人负责联合体在本项目的
投标活动中与招标有关的联络工作联 合体各方没有被暂停或取消投标
资格或被有关部门通报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联合体各方不得再
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参加投标联合体各方
整体满足投标人资质要求。
2各成员应为独立法人,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级含*级及以上资质单位,牵头人负责联合体从投标报名直到完成
本项目的所有具体事宜。
3同一勘察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可与其他单位组成不同的联合
体再参加本次投标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
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牵头人应具备具备国家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
(略)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负责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之
间的协调等各项工作
5联合体各方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共同签署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
各方的职责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明确联合体授权代表明确联合
体之间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及以后的投标活动和履行合同时,

11
对各方约束的保证等
6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
表格,其中,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项目报名制作递交投标文件等
相关事项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
员的真实情况
7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
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牵头企业对工
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工程总承包牵头企业按照合同规
定对建设单位负责,联合体各成员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对牵头企业负责,
联合体各成员企业不能免除工程总承包牵头企业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
任,工程总承包牵头企业和各联合体成员企业作为联合体对建设单位承
担连带责任。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其他关联情形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 (略) ,
(略) 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
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
的其他关联情形
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组织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与 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组织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组织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被责令停业的
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 加
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
果补偿
不补偿补偿,补偿标准:
1.9.1 踏勘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不 召开

12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
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
时间10 日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 (略) (略) 会员系统网
址 http://**:88/ZYHY/向招标人提出。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
的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 (略) (略) 会
员系统网址 http://**:88/ZYHY/发出。
1.11.1
招标人规定由分
包人承担的工作
无。
1.11.2
投标人拟 分包 的
工作
不允许
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 资 料
招标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出
的答疑及补遗书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10 日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 (略) (略)
会员系统网址 http://**:88/ZYHY/向招标人提出。
2.2.2.1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和网址
地点: (略) 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 1 (略) 政务服 务中心大楼
网址:全国公共资源交 (略) (略) 会员系统网址
http://**:88/ZYHY/
2.2.2 投标截止时间以媒体公告为准,若延期,以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提示时间和澄清文件相 关内容为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的
时间
投标人自行登*全国公共资源交 (略) (略) 会员系统网
址 http://**:88/ZYHY/查阅或下载。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的
时间
投标人自行登*全国公共资源交 (略) (略) 会员系统网
址 http://**:88/ZYHY/查阅或下载。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 资 料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3 投标报价
投标人计价依据:
1 工程勘察部分: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 2002年颁发的工程勘
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 20021 (略) (略)
建设厅 的通知黔价房调
2003第 19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5 299 号,必须优化设计,确保投资控制合理。
2工程设计部分: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 2002年颁发的工程勘

13
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 2002 1 (略) (略)
建设厅 的通知黔价房调
2003第 19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15 299 号,必须优化设计,确保投资控制合理。
3 工程施工含采购 结算计量规则和计价依 据:工程施工结算计量规则
和计价依据:本工程具体计价原 (略) 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略) 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略)
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略) 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略) 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版及配套文件执行,并
结合最新取费调价标准 ,工程材料价按相关规定以招标截止日前第 28天为
基准日,材料价依据按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遵义 地区执行
如该材料在 遵义 地区信息价缺失时,取同期 桐梓 市场价,如 (略) 信息价
和 桐 梓 市场价都缺失时,由招标人和 (略) 场询价确认材料价格,
根据上述计量依据进行下浮率报价。若在项目实施期间有新文件政策执行
时, (略) 住建厅的相关文件执行。
4投标人结合企业管理水平及本招标工程 (略) 场价格行情,在招
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上进行下浮报价,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人自报
的下浮率进行评分,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范围的为否决投标。
3.2.4
最高投标限价或
其计算方法
本项目招标暂估总价为: 12806.44万元 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最高投标限
价暂估价为: 6626.42万元 ,最终结算以审定金额 据实结算。
工程施工含采购 费 最高投标限价: (略) 政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版等 5部相关定额及相关调整文件计价标准取费,以结算审计金额为基数
下浮 0%后的暂估价为: 6626.42万元

勘察 费 最高投标限价 为:以建筑安装工程费暂估价 6626.42万元 为基数 ,并
按项目结算审计金额为基数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
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 *号计算后下浮 0%,下浮后的 勘察 费
暂估价为: 58.31万 元 。

设计费 最高投标限价 为:以建筑安装工程费暂估价 6626.42万元 为基数 , 并
按项目结算审计金额为基数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
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 *号计算后下浮 0%,下浮后的设计费
暂估价为: 164.15万 元 。

本工程建安工程投资估算为 12806.44万 元 ,投标人根据所报施工下浮率折
算估算施工费,填入投标文件生成环节的标书信息确认的投标报
价栏,该报价与开标记录表相应数据对应,此投标总价仅作系统采集数
据用,不作评标依据,也不作废标依据。
投标人根据所报下浮率单价折算投标报价估算总金额,填入投标文件
生成环节的标书信息确认的投标报价 投标总价监理服务费报
价栏,该报价与开标记录表相应数据对应,此投标总价仅作系统采集数
据用,不作评标依据。

14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
要求
投标人的设计 勘察 工程施工含采购最 投标报价均不得超过最高限
价,超过最高限价的 为废标
3.3.1 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算起 60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招标人收取
一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1 银行转账 :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 按本次招标保证金金额一次性转入贵州
(略) 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的保证金账户 , 银行业务单附言中填入 14
位缴费码 , 缴费码及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在交易平台
http://**:88/ZYHY/确认投标后 , 至招标文件领取页面
获取。附言中只能写缴费码,不能写其他任何信息,否则缴纳的保证
金无效 。待资金到达保证金缴纳账户后,凭 CA密 (略) 公共资
源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查询缴费状态。
2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由银行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
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函有效期银行官网网址。
银行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 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
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
格。
3保证保险:
(略) 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
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 (略) 官网网址。
保证保险通过互联网无需任何授 (略) 的官方网站验
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
合格。
保函保险扫描件上传到电子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节点内,开标现场
提交原件并验证真伪,原件验证通过则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保函保
险格式可参考黔建建通 2020 20号相关附件。
4担保保函:
担 (略) 出具,内容应载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及标段保证金金额保 (略) 官网网址。
担保保函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 (略) 的官方
网站验证真伪,如验证不通过,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
审查不合格。
5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鼓励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以信用承诺
函作为投标担 (略) 发改 2023 4号,在信用中国
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政府网及相 关部门门户网站上
均无信用联合惩戒或行政处罚记录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可以用投
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缴纳。
注: (略)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申请功能在贵州
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办理的电子保函,系统可直接

15
识别投标保证金缴纳状态。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万元人民币
户名: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名称:交通银行遵义分行厦门路支行
开户银行账号:凭 CA密匙网上后获取保证金缴纳账户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流程方式 :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 按本次
招标保证金金额一次性转入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保证金账
户 , 银行业务单附言中填入 14 位缴费码 , 缴费码及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在
交易平台 http://** 后 , 至招标文件领取页面获取。附言
中只能写缴费码,不能写其他任何信息,否则缴纳的保证金无效。待资
金到达保证金缴纳账户后,凭 CA 密 (略)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
系统查询缴费状态。
注:电子系统自动识别保证金缴纳情况。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在 10日内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未中
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 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书面通知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于 5 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详见评分标准
3.5.5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不要求
3.5.7
近*年完成及正
在施工类似项目
的年份要求
不要求
3.6
是否允许 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按格式要求盖章签字或盖章
1所有要求签章的地方都应用本人造价人员除外的 CA印章签章。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 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的 CA印章。
3投标文件中加盖的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加盖
其中任意一个均视为同时响应了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
名要求
4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未提供方式的,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供格式
制作,在签字盖章完成后扫描,在投标工具指定位置上传扫描件。
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进行编写:
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另 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
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
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
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 /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

16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
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
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 期关键工程质
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其投标被否决。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若不完整或字迹印
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
7投标文件制作:商务标全部为明标,包括:投标函联合体协议书
价格清单资格审查资料及招标文件规定投标的提交的其他资料等内容。
技术标为暗标,包括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等。
8投标人编制的暗标文件中,其正文内容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和其
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标识包括文字符号图案设计成
果图纸部分可采用彩色 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工程名称投标人
独有的标准名称或编号删除痕迹等徽标及荣誉等。若暗标中出
现投标人身份如名称徽标人员名称等,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7.4 投标文件份数
1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 .ZYTF格式,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会员系统指定位置上传。
2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nZYTF格式光盘一份此光盘模式针对
投标人在全国公共资源交 (略) (略) 会员系统上传了投标
文件后,但在开标时其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情况下使用。
3如果开标现场解密失败,则采用光盘开评标,要求光盘中电子投标文
件的内容数据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必须一致,否则投标文件被否决。
4投标人在开标时将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光盘一份带至开标会场备用,不
得提前送达招标人或其他相关主体。
5中标后中标单位向招标人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份
3.7.5 投标文件的递交
1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
a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ZYTF格式
到全国公共资源交 (略) (略) 会员系统的指定位置。上传
时必须得到系统 上传成功 的确 认回复。请投标人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
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b投标人因我中心投标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
2投标单位现场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nZYTF光盘一份,由投标单位法
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参加开标会时带至开标会现场备用。
4.1 封套上 应载明的信息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非加密电子备用光盘封套信息: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招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电子投标文件光盘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4.2.2 递交投标文 件地点地点: (略) 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 1 (略) 政务服务中心大楼网址 http://**:88/ZY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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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凭制作投标文件所使用的 CA密匙在规定解密时间30 分
钟以内完成解密。
开标地点: (略) 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 1 (略) 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5.2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开标顺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 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
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核验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原
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投标企业 CA锁和投
标文件备用光盘
若未按上述资料相关要求提供原件现场核验,视为未实质响应招
标文件,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5重申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6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评标基准价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7投标人对电子 投标文件解密,招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公布投标
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
项目经理姓名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
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3 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
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
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招标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应采取
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 ,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
立即停止,经招标监督部门确认后,改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或纸质投
标文件进行评审。远程评标时如遇上述情形,经招投标监督部门确认后,
可在本地抽取专家,按非加密的电子光盘进行继续评审。对非加密的电子
光盘没有要求的,应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再组织进行。若投标截止时间前
系统服务器故障导致部分投标人无 法上传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提供载
有 .ZYTF及 .nZYTF两份投标文件的光盘,由系统管理人员导入评标系统。
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5.4 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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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记录。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
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 4人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确定方式: 在 (略) 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经综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7.2 中标候选人公 (略)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7.3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银行支票汇票
银行保函
担保经国家有 (略) 出具
履约担保的金额:不大于合同金额的 10%,本项目约定为合同金额的 10 %。
对低于投标工程成本警戒线中标的,每低于工程成本警戒线 1个百分点,增
加 10%履约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 50%。
履约担保现金部分到帐时间至还清止不超过 1年, 1年内不计利息,其余担
保将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 28天内予以退还
10 需要 补充 的其他 内容 :
10.1 词语定义
10.1.1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结构形式类似 (任选一项或多项 ),单独发包的装修工程可要求装修标准类似。
10.2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 暗标评审方法
采用
技术标文件编制要求为:
1. 图表大小字体要求:用 A4纸,除图表外一律采用宋体四号字。
2. 除满足上述要求外,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 正文中不得出
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
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注: 暗标 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身份为原则,尽可能简化编制要
求。
若 暗标 中出现投标人身份如名称徽标人员名称等,其投
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出现上述 1-2项其他情形的,其施工组织设计
作适当扣分处理。
10.3 备用光盘贴格式
投标文件电子光盘以贴标签方式标记:
项目名称:
招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商务标和技术标的全部内容
投标人名称:投标单位公章
10.4计算机辅助评标投标人 需按本须知附表七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编制及报送电子投标文件。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见第三章 评标办法 。
10.5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按照本须知第 5.1款的约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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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述资料盖鲜章的复印件各 1份以及投标企
业 CA锁和投标文件备用光盘
(2)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 ,应出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
上述资料盖鲜章的复印件各 1份以及投标企业 CA锁和投标文件备
用光盘 。
10.6中标公示
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
介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日。
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不足以影响中标结果,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10.7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
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
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
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8 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 合同条款技
术标准要求 和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 发包人 和 承包人 ,在招标
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 招标人 和 投标人 进行理解。
10.9 监督行政监督部门:桐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851-*
10.10
评标办法文本与系统评标办法设置不一致的以系统评标办法设置
为准。评审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审系统表格为准。
招标文件中与本须知表述相矛盾的地方以本须知表为准。
10.11
本工程招标文件中合同为参考合同,最终以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
的合同为准。招标文件中与本须知 表述相矛盾的地方以本须知表
为准。
10.12 计价方式
1按 20 (略) 五部计价定额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GB50500-2013)规范计取。
2主要材料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2023年 3月当期
为基准价执行 ,本项目约定主材价的风险范围为士 5%,若遇贵州
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3年 3月当期信息价与 (略) 场
采购价差异超过士 5%的 ,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 ,经发包人承包
人监理人共同确认后的价格计取。
3若遇造价信息缺项的品种规格 ,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通
过市场询价后共同签证确认 (材料设备签证价格为到工地的全费
价 , 含设备 (材料 )的采保费和增值税中的进项税 ),按定额相关规
定计取在签证价格内。如遇现场条件限制材料需二次转运 ,以现场
参与各方和照审方签认后方可计价。
4若遇定额缺项的项目 ,参照类似子目换算 ,若无参照子目的 ,根
据实际施工现场情况 ,补充定额项子目 , (略) 场行情调查情况由
参建各方会同跟踪审计单位协定为全费用综合单价 (含所有措施
费及税费的包干单价 )。注本条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 3.2.3条
互为补充,不相矛盾

20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1.1 由 招标 人支付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 费 , 本项目 完成后一个月内由 招标 人 一次性付清。
11.2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工程施工企业在劳务用工中使用当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
力助力脱贫攻坚的通知 黔府办函 2017 193号
投标人需承诺不违法分包不违法转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形。
11.3
投标人如中标后,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人所提供的资质材料及与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供的一切文
件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如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一经查实,除取消中标资格外,将没收
投标保证金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11.4
结算方式:最终按合同约定并经审计部门审定后结算价结合投标报价下浮率进行工程款结算。
部分材料设备通过业主方组织询价或认质认价的,按询价报告或认定的价格进行结算,不再执行
下浮,其他费用中由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的所发生的费用据实进行结算,同样不执行下浮。
11.5 本项目招标公告中的合同估算价不作为投标报价参考和结算价参考,只作为招标暂定价,最终以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约定为准。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
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 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勘察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施工机械设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1
7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
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 职或工作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
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
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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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
开投标预备会,澄清 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
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允许分包。
1.1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按照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的规定提供分包人侯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1.2 投标人拟在 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
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款第 2.2款和第 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
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凭 CA锁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
(略) 会员系统网址 http://**:88/ZYHY/,在网上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
求,但不得留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否则视为有串标 嫌疑。
2.2.2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
出澄清,招标人都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天前将澄清文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
(略) (略) 会员系统上公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
标截止时间不足 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布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并下载,因投标人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修
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概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
2.3.1 招标人可以 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
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
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网上答疑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的澄清
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网上答疑为准。
2.3.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报相关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 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标,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资格审查资料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3主要人员简历表
5其他资料
1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2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暗标,包括以下内容:
1勘察方案
2设计方案
3施工组织设计。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
本章第 3.1.1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
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实际, (略) 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价格清单 中
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 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
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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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
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 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 投标
文件格式 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
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 银行存
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等材料的扫描件。
3.5.2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应说明相关情况, (略) 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
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项至第 3.5.2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
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
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 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
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
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人应使用统一的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份数及格式编制投
标文件,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1投标文件制作时,应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按照招标文件中
明确的投标文件目 录进行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2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因编制不规范而导致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该投标文件视为无效
投标文件。
3电子招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与其他形式的招投标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投标文件与

25
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中标结果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为了保证电子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投标文件转换完成后,应在规定部位
加盖 CA印章。
3.7.5 为保证本招标工程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投标文件中的暗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将以 暗评
的方式对其进 行评审。
特别提醒:任何情况下,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暗标中,其正文内容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和其
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标识 (包括文字符号图案人员姓名企业名称以往工程名
称投标人独有的标准名称或编号删除痕迹等 )徽标及荣誉等。凡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的投标
文件将予以否决。暗标文件封面的面容由系统采 (略) 相关信息进行屏蔽。
3.7.8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会同时生成两份投标文件,一份为加密的投标文件 .zyzf格式需上传至
业务系统,一份为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nzyzf格式, 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由投标人自
行制作。光盘表面粘贴 光盘贴 ,并将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单位名称盖章等信息填写在光
盘贴上。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时带至开标会现场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具有使用单位
唯一性,不得相互转让或借用。
3.7.9 投标人中标后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份给招标人,一律用 A4纸编制,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
不得采用活页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由投标人自 行制作。光盘表面粘贴 光盘贴 ,并将项目名称招标
人名称单位名称盖章等信息填写在光盘贴上。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时带至开标会现
场。
4.1.2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项要求制作,并对文件的内容通过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并签 CA印
章。其他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 4.1.1或 4.1.2项要求标记和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开标软件将无法接受,招标人不
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 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 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上传或已递交的投标文
件。网上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系统将自动确认最后一次上传的为准。
4.3.2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规定进 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
交,并标明 修改 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26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1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通
过电子视频进行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携带制作投标文件所用 CA密匙
准时参加开标会。
5.1.2 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自行解密,招标人辅 助解密。由于投标人的自身原
因,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不成功的,作为否决其投标处理。
5.2 开标程序
5.2.1 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到投标截止时间止,各投标人按电子投标文件光盘递交的顺序对电子
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解密完成后各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将自动显示在网页中。投标
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将视为放弃投标。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核验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原 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投标人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上述资料盖鲜章的复印件各 1份以及投标
企业 CA锁和投标文件备用光盘
若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上述资料相关证件原件现场核验,视为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文件
按废标处理。
4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已到,不再接收投标文件
5投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招标人对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6重申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
7评标基准价采用有 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5.2.2若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正常电子开标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采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开评
标。
若故障解除后评标专家已完成评审,发现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与非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
不一致,或没有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则否决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5.3 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
5.3.1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
公正和 信息安全时,招标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经招标监督部门
确认后,改用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模式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远程评标时如遇上述情形,经招投
标监督部门确认后,可在本地抽 取专家,按非加密的电子光盘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继续评审。对非
加密的电子光盘或纸质投标文件没有要求的,应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再组织进行。采取应急措施时,
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27
5.4 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1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
2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表 5.1项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的
3投标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的。
4如果开标现场解密失败,采用光盘开评标时,若递交的光盘内无系统能识别或导入的有效投标
文件的。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 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
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
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 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
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
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7.4 履约担保

28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
格式 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
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
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
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 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
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
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 评标办法 没
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 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
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29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略) 第 桐梓县有机红梁产业助推乡村振兴建设项目 (一期 )勘察设
计施工 EPC总承包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投标 人密封情况
投标
保证

投标报价
勘察质
量标准
设计质
量标准
施工 质
量标准工期签名总价勘察设计 施工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 /最高限价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监标人:

年 月 日

30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勘察设计施工 EPC总承包招标的
评标委员会 ,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 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 或传
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
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 标 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 或 盖章

年月日















31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勘察设计施工 EPC总承包招标的评
标委员会 :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32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 的 项目名称 勘察设计施工 EPC总承
包 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
施工工期: 日历天。设计周期: 日历天。
质量标准: 。
项目经理: 姓名
勘察负责人: 姓名。
设计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设计施工 EPC总
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 盖单位章招标 代理机构 :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月日


33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
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成员中牵头人提供即
可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 七 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报价唯一勘察设计施工含采购均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
审标准
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勘察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设计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项目管理机构及
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财务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2.1.3
响应性
评审标

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4项规定
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项 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项规定

34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投标人信用承诺

按黔发改财金 *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
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供该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分 )
1技术标: 50分,其中:
勘察方案 :15分。
设计 技术 :15分。
施工组织设计 : 20 分。
2商务标: 50分,其中:
项目管理机构 :15分 。
投标报价:30分。
企业信用: 5分 。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2
.
2
.
2
(
1
)
技术
方案
4
0 分
勘察
方案
及设
计技

20

设计技术5分
1 对工程设计的重点难点分析及对策措施认识全面透彻得 1-2分,否
则得 0分
2 设计理念具有 先进性前瞻性的得 1-2分,否则得 0分
3 总图规划合理物流清晰的得 1分,否则不得分。
勘察方案 15 分
1对工程设计重点和难点认识全面透彻 5-9分欠全面,欠透彻 0-4分。
2有合理对策,每提出一条有用的合理方案加 3分,此项满分 0-6分。
施工
组织
设计


20

与本招标工程相
关的主要施工技
术方案
10分
1技术方案内容全面方案科学针对性强,且合理可行得 8-10分
2技术方案内容较全面方案较科学针对性较强,较合理可行得 4-7

3 技术方案内容一般缺乏针对性,欠合理可行得 0-3分。
质量保证措施
2分
1措施合理,针对性强得 1.5-2分
2措施较合理针对性较强得 1-1.4分
3措施不当,针对性不强不得分。
工期保证措施 2

1措施合理,针对性 强 得 1.5-2分
2措施较合理针对性较强得 1-1.4分
3措施不合理,针对性不强不得分。
拟投入的施工机
械设备和劳动力
的数量 2分
1数量完全满足工程需要,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得 1.5-2分
2数量基本满足工程需要,科学较合理,针 对性较强得 1-1.4分
3数量不能满足工程需要,不科学合理,针对性不强不得分。
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措施 2分
1内容及项目全面,针对性强,措施合理可行得 1.5-2分
2内容及项目较全面,针对性较强,措施较合理得 1-1.4分
3内容及项目不够全面针对性不强,措施不合理不得分。

35
现场总平面布置
图 2分
1现场布局合理,交通组织顺畅得 1.5-2分
2现场布局较合理,交通组织较顺畅得 1-1.4分
3现场布局不合理,交通组织不顺畅不得分。
2
.
2
.
2
(
2
)
项目管理机
构 及 案例
(25分 )
项目经理 3分拟派本项目的项 (略) 政或建筑类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类的得 3 分。不满足得不得分。
设计负责人设计
项目班子
8 分
拟派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 具备一级国家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得 3 分,不满
足的不得分。
设计项目班子配备:一级建筑师一级结构师公用设备给水排水
公用设备暖通空调电气专业注册人员,每专业 1人得 1分,满分 5
分。
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人员注册证书原件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勘察负责人
3 分
拟派本项目 的勘察负责人 具备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的得 3 分,不满
足的不得分。
设计案例5分
近 5 年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内承担过仓容 2 万吨及以上的粮库设
计类项目案例的每个得 1分,满分 5分。项目案例需提供设计合同复印
件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如合同无法证明,需同时提供业主的证明材
料。
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项目案例合同复印件及相
关证明如需的复印件,需体现出设计规模且保持业绩真实性,如有
虚假,以无效得分处理。
体系认证 6分
联合体牵头单位 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 健康
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 6 分, 每项 2 分, 满分 6 分 。提供证书扫描件,
且证书在有效期内,否则不计分 。



2
.
2
.
2
(
3
)
投标报价评
分标准 30

勘察 报价10分1勘察报价得分:小于 0%得 0分大于或等于 0%得 10分。
设计 报价10分2设计报价得分:小于 0%得 0分大于或等于 0%得 10分。
工程施工含采
购 报价10分
3 工程施工含采购 报价得分:小于 1.5%得 0分大于或等于 1.5%
得 10分。
2
.
2
.
2
(
4
)
企业信用5

根据 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工程施工企业在劳务用工中使用当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助力脱贫攻坚的通知 黔府办函 2017 193号要求:投标人响应 在劳务用工中优先使用当地
(略)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助力脱贫攻坚的承诺 作为得分审查条件,并在评标标准和办法
中的企业信用评分项单列 5分的承诺用工分值,具体为:使用 30以上含 30人以上的,得
5分使用 20人含 20人以上的,得 3分使用 10人含 10人以上,得 2分

36
2
.
2
.
2
(
5
)
扣分因素评

细微偏差为投标书
中出现的非实质性
偏差
详见评分办法正文



1. 评标方 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款规
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
人 ,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
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7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 3.5.1项至第 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
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
项不符合评 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 1.4.3项第 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
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
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办
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本章第 2.2.4 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 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 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 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 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D
5按本章第 2.2.4 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E
投标人 A B C E得分统计原则:
(1)每个评分项目的评分基准值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
值。
(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有效评分为评分基准值 30%含 30%范围内的评分。
(3)每个评分项目的最终得分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
3.2.3 投标人得分 ABC。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

38
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
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
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
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 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
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
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废 标条件
废标条件
1.开标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1 投标文件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送达的
1.2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
1.3 投标人参会代表应出示的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的投标人参会代表应出示的证件不齐或证件无效

1.4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或分项报价超过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及其他相应价格的
1.5 投标文件无法解密,且电子备用光盘也无法读取数据的。
2. 评标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 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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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 1.4.3项第 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2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3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
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2.4 投标文件对本招标文件需承诺内容未作出承诺的
2.5 在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2.6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2.7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2.8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9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的和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备注:评标委员会判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应附废标情况说明,并在评审结果告知时,向投标人公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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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1-0216




建设项目工程 勘察 设计 采购 施工总承包EPC 合同
本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中标人和招标人根据有关 规定,自行签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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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
设计单位全称:
施工单位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项目设计施工
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 号:
工程内容及规模:
(略) 详细地址:
工程承包范围:
二工程主要生产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来源
三主要日期
勘察开工日期 (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
设计开工日期 (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
施工开工日期 (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
工程竣工日期 (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五合 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金额:元,其中
勘察费元,设计费元,建安工程费元。
详见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
作调整。
六定义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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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 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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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通用条款
第 1条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指由第 1.2.1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 1
条至第 20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
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
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
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
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
其它组织 。
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
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 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
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设施存放

44
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如选
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
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
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
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
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 施工,指 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
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
任何更改。
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
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 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
的过程。
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
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
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 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
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 30日的日期。
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

45
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 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
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
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 相应事件发生之
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
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
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
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
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
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 12个月。因缺陷责任
的延长,最长不超过 365日历天。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5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

46
定。
1.1.52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 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
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 等书
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 16.3款关
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
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 以约定使用少数
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在基准日期之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
价格如果因法律变化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合理延长工期。

47
1.5 标准规范
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
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
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
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
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
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在基 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
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
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
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作为 合同附件。
第 2条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
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及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2.1.2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
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
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 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给承
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 发包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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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
人代表依据本合同井在其授权范回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
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
定 。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 15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
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
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
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 安全保证
2.4.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
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本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
关费用。
2.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货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
用于 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
的明显标志,判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造
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
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
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 害由发包人负责 .
2.4.4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
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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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的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所发生的人
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 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
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 安工作的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
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
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
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 3条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
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 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 工程概况 中有关 工程承包范围 的约定。
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件
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
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 4.6.4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14.9款付款时间延误和 17条不 可抗力的约定,以
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
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
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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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
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
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
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 )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
组织 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 )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
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 )工程总监送
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部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
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 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而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说明 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
到更换通知后 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
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 30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
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3.3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
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固
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4 安全保 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严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
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 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 2.4.2 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
承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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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
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
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统保护和职业健康
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5.2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 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 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
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
划的实 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
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
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
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
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 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
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 1 6 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
3.8.2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
的资质进行审查。
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
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52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未经承包人同
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 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 (含竣工试验 ),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
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
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 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
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 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
或未能按 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 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 4.3.2款约定的设计开工
日期延误,或 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 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 4.2.4款第 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 4.2.4款第 3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
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 13.2.4 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 5.3.1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

53
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
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 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 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 14.3.2款的预付款收到后的第
5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 5.2.1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 14.3.1款和
14.3.2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朗和工
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因
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
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
的,由承包人依据 4. 1. 2 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 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
失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
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
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
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 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2 采购开始日期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
工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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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 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 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
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
支付相应费用。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
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 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试试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 9.1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
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 9.1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合同
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
包人实质操 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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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误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
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
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 2.1.5款和 3.1.4款的
相关约定。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 17.1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 17.2款不可抗力的
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 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 4.6.2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
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
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
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 45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 的通知。不能复工时,承
包人有权根据 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18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
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 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
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
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 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
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未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时,双方应依据 2.1.5款的约定商定因该暂停给
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款项纳入当期的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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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包人原因暂停的复工后,影响到部分工程实施时,且承包人根据 4.6.4款要求调减部分工程并经
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从合同价格中调减该部分 款项,双方还应依据 2.1.5款的约定商定承包人因该
暂停所增加的合理费用,承包人应将其增减的款项纳入当期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查支付。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且承包人根据 4.6.4款第二段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
知后,双方应根据 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结算和付款。
第 5条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
布局功能 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
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
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
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 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
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 案含总
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
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
书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
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
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
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 10.3.3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
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法律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
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上述项目基础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
全时,发包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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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中,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 (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
基准坐标控制线 ) ,发包人应按约 定的时间,有义务配合承包人在现场的实测复验。承包人因纠正
坐标资料中的错误,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其相关费用增加,竣工日期给
予合理延长。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型
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
或发包人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
量赔偿 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设计
开始前,提供与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
承包人的设计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
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
3承包人 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
进一步确认。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 5.2.1款第 1
项提供与设计有关的项目基础资料第 2项提供的与设计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
短缺遗漏错误疑问,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 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
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
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其中,对工 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
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有义务约定实测复验的时间并纠正其错误如果有,因承包人对
此项工作的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
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
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
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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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遵守标准规范
1 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
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
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
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 操 作维修手册
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按 5.2.1款第 1
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
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
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3.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因 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
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组
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审查会议的费用。
5.3.2 承包人应根据 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
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 深度规定。承包
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
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设计审查
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 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
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
损失,及发包 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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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发包人有权在 5.3.1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
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
任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
件。
5.5 知识产权
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或设
计人 )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 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
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 6条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发包人依据 5.2.3款第 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
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
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 准规范的规定,存在
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 13条变更
和合同价调整的约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
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资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
作为变更处理。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 5.2.3款第 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 使用要求和
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
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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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
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
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 ,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
新订货,并作为变更处理。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清单。
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
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发包人不
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
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 6.1.2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 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
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
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 6.1.2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
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
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 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 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
检或不参检。
3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
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后 5日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
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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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已在 6.2.1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
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时,发包人
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
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 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 6.2.1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
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
细节或改变 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
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
延长。
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 6.1.1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日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
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
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
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应
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
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 6.1.2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日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或包
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
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 件资
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
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
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
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
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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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 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 6.1.1款或 6.1.2款约定的
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
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6.3.1 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
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 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
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
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
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
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 依据 6.1.1款及 6.3.1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发 包人组织修
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的,由发包人承担
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 依据 6.1.2款及 6.3.1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
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
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根据 6.1.1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 6.1.2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 约定并委托承
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
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
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
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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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 工程物资并受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
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
除外。
第 7条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 7.2.2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总体施工组织设
计后 20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
包人未能在 20日内提出任何 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 7.2.3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
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完成进场道路用地许可
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能够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在专用条款
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发生的相关
窝工费用。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 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 7.2.4款的约定,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
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
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
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
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 续
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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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 7.2.6款的约定,通知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各项批准手续,由发包人申请办理。
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
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相应顺延。
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
设施的坐标位 置。发包人根据 5.2.1款第 1项第 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
人对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供的障碍资料,可依据 13.2.3款施工变更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
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因发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碍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
实不准确不齐全,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
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 7.2.8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
及临近的 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
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 13.2.3款施工变更范围第 3项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
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 7.8款约定提交的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管理计划后 20日内对之进行
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 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
建议自费整改。
7.1.10 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放线。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 15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

65
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
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 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
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料:
1根据 6.6.1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
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
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3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并 须指明要求发包人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接的
道路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 7.1.3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
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 30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
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
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 装和维护,
并依据 7.1.4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双方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约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 20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它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
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7.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 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
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 10日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
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 10日前通知发包人或未能按时提供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所需的承包人的相关文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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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和证件等,造成承包人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 20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的具 体范围
及其坐标位置,发包人须对上述范围内提供相关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
位置不包括发包人根据 5.2.1款第 1项第 2项中已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在合同
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的现场障碍资料,按照 13.2.3款的施工变更的约定办理。
发包人已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护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
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 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 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
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按照 13.2.3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 施工资源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
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圈,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决施工
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
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 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照管保护
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12 清理现场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
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消理现场的费用在专
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
定的场地。
7.2.13 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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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 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
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
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
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 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
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
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
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
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
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 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
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
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
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
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 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
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
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
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
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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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 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
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
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
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 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
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 7.5.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
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 24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
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 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 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
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 3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览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
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 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
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
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
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民。
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 7.5.3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
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 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
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5.6 因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的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
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 程或中间验收
前的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

69
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
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 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已
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行紧后作业。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
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 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
应在收到验收通知 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发包人未能
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
人监理人认可。
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
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7.6.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
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 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
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委托双方一致
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
责责任方为发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 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因争议受到延误的,竣
工日期相应顺延。
7.7.2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
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商定对竣工日期的延长时间。双方对分担的费用竣工日期延
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 定的其它时间内,将职
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70
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 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于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
费修正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在该计划之外采
取特殊措施的,按 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 能够胜
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
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
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
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
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
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
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
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
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 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
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
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
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
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7.8.3 现场安全管理

71
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
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
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
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
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
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
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
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
桥梁地下设 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
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
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
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
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 措施方案,经
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含运输
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 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
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
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 全可能带来的隐
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
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

72
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
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
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 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
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
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
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事故处理
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
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 必要条件。承
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
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 8条竣工试验
本 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
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竣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
扫尾工程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 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
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 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 ,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成 5.4款

73
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 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 20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10日内对方
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
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
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组织机构设置 责任分工
3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 6.1.2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及根据 8.1.2
款第 3项发 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
6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 5.2.3款第 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
试验。
8.1.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应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竣工试验方案,提供电力水动力及由发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
等。提供的电力水动力及相关消耗材料等须满足竣工试验对其品质用量及时间的要求。
2当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的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用完或不足时,发包人有义务提
供其库存的竣工试验所需的相关消耗材料和备品备件。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 的或承包人提
供不足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因合理耗损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免
费提供。
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根据 6.1.1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竣工试验的服务费,已包
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委托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依据 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
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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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对发包人根据本款第 3项委托给承包人工程
物资进行竣工试验,其试验结果须符合 5.2.3款第 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发包人对该部
分的试验结果 负责。
8.1.3 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竣工试验领导机构负责竣工试验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竣工
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竣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
条件及竣工试验的验收。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 承包人应根据 5.2.3款第 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 8.1.1款第 4项竣工试验方
案的第 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2.2 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 8.1.1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条
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 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
由发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
验条件,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按 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2.3 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 36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包括试
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4小时内,以书面形
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验收合格的 24小时后,不 在试验记录和验收表格上签字,视为发包人和或
监理人已经认可此项验收,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或紧后作业。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
人重新验收。
8.2.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
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24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
验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试验项目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认
可。
8.2.5 不论发包人和 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如因承
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
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长,按照 13条变更和合
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作为变更处理。
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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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
收的日期和时间
2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
单 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整个工
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3.1 承包人应按 7.8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
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
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
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 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
案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
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
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8.3.3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制度安
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自费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
的防护设施。
8.3.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
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遵照 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3.5 按 8.1.3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
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 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
误时,承包人应按 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4 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按 4.1.2款的约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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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根据 4.5
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误期赔偿责任。
8.4.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
且 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 10日内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
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4.4 发包人未能根据 8.1.2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竣工试验延误,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
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8.5 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 8.1.1款第 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
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 不 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发包人
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 8.1.1款第 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 8.2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
验收。
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 因发包人的下述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使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1发包人未能按确认的竣工试验方案中的技术参数时间及数量提供电力动力水等试验条
件,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2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按发包人的竣工试验 条件试验程序和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和竣工试验,导
致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3发包人对承包人竣工试验的干扰,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4因发包人的其它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
8.6.2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
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下述约定处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无法修复时,
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视为通过
2该项竣工试验未能 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扣减该
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可视为通过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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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
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期损
害赔偿责任。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
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
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未能通过的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
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
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
据 18.1.2款第 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 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8.7.2 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 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检
测机构进行鉴定。经检测鉴定后,按下述约定处理:
1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
期不予延长
2责任方为发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
期相应顺延。
3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责任大小协商分担费用,并按竣工试验计划的延误情况协商竣工日期延
长。
8.7.3 当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9条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按单项
工程和或按工程进行接收。
1根据第 10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
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
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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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 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
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 8.1.1款 1至 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需提交
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 接收证书
9.2.1 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
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 10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以 8.2.6款第 2 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以 8.2.6款第 3项约定的日期,作为接收日期。
9.2.2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实质影响的扫尾工程和缺
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
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 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发包人 负责单项
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
位及其区域。
9.3.3 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进行投保
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 9.2.1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由发包人负责对工程投保。
9.4 未能接收工程
9.4.1 不接收工程。如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 15日内不
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第 16日起,发包人应
根据 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9.4.2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符合
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受条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将承担 9.3
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
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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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0.1 权力与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第 10.1.2款第 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后试验方案
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知道,依据批
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
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0.1.2款第 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 接受或接受的通知。
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扔按本款第 2项的组织安排执行。承包人因执
行发包人的此项安排而发生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时,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
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应立即执行。
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 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 12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送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
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
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开现场,必须事先
得到发包人批准。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并在竣
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 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
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
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3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发
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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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应立即执行。承包
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应在 12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
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 12小时内将此项口头指令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及其项目经理有权在接到
口头指令后的 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令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
接到的日期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 24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的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
担。但承包人错误执行上述口头指令而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承包
人负责。
6操作维修手册 的缺陷责任。因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存在缺陷所造成的事故责任
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包括其专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
承包人操作手册的缺陷,因此发生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承包人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
人负责。
7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 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
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试验 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它各
项准备工作。
10.2.2 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
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准备工作。
10.2.3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
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10.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所需要
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 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
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 15日内通知承
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 20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期内进行竣工

81
后试验,发包人应自第 21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期后的第二日开始,承担承包人由此
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临时辅助设备设施的闲置费管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10.3 竣工后 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
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
10.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
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它内容。
10.3.3 试运行考核
1根据 5.1.1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工程
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1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 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2根据 5.1.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保证在试
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2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相关部分的考核保证值和
或使用功能。
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
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
应根据 10.7款 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10.3.4 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
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10.4.1 根据 10.2.5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
通知后的 90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
10.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
通过 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
索赔。
10.4.3 按 10.3.3款第 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 10.3.3款第 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
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 60日内重新开始,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82
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5.1 根据 5.1.1款或 5.1.2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 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
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人依据第 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
序试验条件,重新组织进行此项试验。
10.5.2 承包人根据 10.5.1款重新进行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应自费继续修补缺陷,
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 10.2.3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
10.5.3 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6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 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
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在根据 5.1.1款专
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
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
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发包人 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根据 5.1.2款专用
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
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
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
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 核之
前,发包人可暂不按 10.6款第 1项约定提出赔偿。
3发包人接受了本款第 2项约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内发包人未能给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
包人无法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调查调整和修正的,视为该项试运行考核已被通过。
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83
10.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2 发包人根据 10.3款 10.4款 10.5.1款 10.5.2款及 10.6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后
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 10.7.1款 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书中写明的试运
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
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
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索赔之中。
连带 (略) 场销 (略) 场预计盈利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
考核周期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 料等供应合同损失,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
适用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 11条质量保修责任
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1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范
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9.2.1款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单项工程和或
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单项工程和或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
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
11.1.2 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 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
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
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但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 11日起承担竣工结算款
项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 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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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应依据第 14.5.2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
第 12条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2.1.1 工程符合 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 10.7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
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 9.2.2款约定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
承包人应依据 8.1.1款 1 2 3项 8.2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 10.3.3款第 4项
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
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12.1.2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 25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承包人
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 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
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12.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 12.1.1款及 12.1.2款的约定办理。
12.2 竣工验收
12.2.1 组 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 12.1.2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 30日内,组织
竣工验收。
12.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
发包人未能根据 12.2.1款的约定,在 3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 14.12.1至 14.12.3款的约定,结
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 12.2.1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后的 25日
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
修改。
12.2.3 分期竣工验收
分期 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 12.1.3款 12.2.1款的约定,分期组织
竣工验收。
第 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 变更权
13.1.1 变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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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
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 13.2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3.1.2 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
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
承包人对自 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
不属于变更。
13.1.3 变更建议权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
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
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13.2 变更范围
13.2.1 设计变更范围
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
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 规模
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
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7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 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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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3 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 13.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
2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根据 5.2.1款第 1项第 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
4发包人对竣工试验经验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项目,通知重新进行竣工试验
5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6现场其他签证
7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
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
的措 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变更处理。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
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 4.1.2款的约定,自费
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 4.5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13.2.5 调减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日,承包人请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
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13.2.6 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 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
建议报告,
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
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
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
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 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
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

87
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
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3.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 10
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
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款第 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
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提
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 11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
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3.3.2款第 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
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13.3.4 承包人根据 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
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
13.4.1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
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 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 48小时内以书
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
13.4.2 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 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
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
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 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
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13.4.3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 根据 13.4.2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 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
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报告后的 10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

88
未说明理由的,自接到该报告的第 11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
包人批准。
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依据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
13.5 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13.5.1 合同 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应人工机具
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13.5.2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
定变更价款
13.5.3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
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13 .5.4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因发包人批准采用承包人根据 13.1.3款提出的变更建议,使工程的投资减少工期缩短发包人 获
得长期运营效益或其它利益的,双方可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必要时双发可另行签订利
益分享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3.7 合同价格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 3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
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支
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 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已经
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 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的
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 8小时的
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发包人根据 13.3款至 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的款项调整。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合

89
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13.8 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
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根据 16.3款关
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1 合同总价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 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
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 包人指定的
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14.2.2 支付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
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3 预付款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发包人同意将按合 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2 预付款支付
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时,在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预付款保函后 10日内,根据
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未约定预付款保函时,发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

90
日内,根据 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一次支付给承包人。
14.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在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或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尚未抵扣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支付
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发包人有权按如下程序扣回预付款的余额:
1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时,发包人有权从预付款保函如约定提交
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
3应付给承包人或属于承包人的款项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约定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承包人应
与发包人签订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预付款支付时间安排协议书
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协议书执行,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预付款。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1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 1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和 11.2.2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1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按 14.5.1款暂时扣减的全部缺陷责任保修金
金额 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
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余下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
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15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2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如
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
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 任
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
任期届满后 15日内,退还该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14.6.1 按月申请付款。按月申请付款的,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每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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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完成的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的合同金额,向发包人或监理
人提交付款申请。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 14.4款工程进度款约定的款项类别
2按 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 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 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 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6.2 如双方约定了 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的方式时,则不能再约定按 14.7款按付款计划
表申请付款的方式。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14.7.1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 承包人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付
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
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以及每期付款金额,并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
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交当期付款申请报告。
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中的款项包括:
1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当期计划申请付款的金额
2按 13.7款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的增减款项
3按 14.3款预付款约定的,支付及扣减的款项
4按 14.5款缺陷责任保修金约 定暂扣及支付的款项
5根据 16.2款索赔结果增减的款项
6根据另行签订的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增减的款项。
14.7.2 发包人按付款计划表付款时,承包人的实际工作和或实际进度比付款计划表约定的关键
路径的目标任务落后 30日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商定减少当期付款金额,并有权与承包人
共同调整付款计划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请及发包人的付款,以调整后的付款计划表为依据。
14.7.3 如双方约定了按 14.7款付款计划表的方式申请付款时,不能再约定按 14.6款按月工程进度付
款申请的方式。

92
14.8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14.8.1 付款条件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提交应为发包人支付各项款项的前提条件未约定
履约保函时,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各项款项。
14.8.2 预付款的支付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依据 14.3.2款预付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预付款抵扣完后,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
退还付款保函。
14.8.3 工程进度款
1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与付款。依据 14.6.1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
包人按 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25日内审查 并支付。
2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与付款。依据 14.7.1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和付款时,发包人应在收到承
包人按 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的 25日内审查并支付。
14.9 付款时间延误
14.9.1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 14.8.3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从发包人收到付
款申请报告后的第 26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
息,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额。
14.9.2 发包人延误付款 15日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 到通知后仍
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暂停部分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 4.6.1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
行。
双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的,发包人应按延期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
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实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人应
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
14.9.3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 60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据 18.2款的约定向
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权就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4.10 税务与关税
14.10.1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口工程物资相关的
各项纳税义务。
14.10.2 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
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93
14.11 索赔款项的支付
14.11.1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 (略) 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可
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
的各期工程进度款中不足以抵扣发 包人的索赔款项时,承包人应当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
协商支付协议,仍未支付时,发包人可从履约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约保函不足以抵扣时,承
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或以双方协商一致的支付协议的期限支付。
14.11.2 经协商或调解确定的或经仲裁 (略) 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
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期付款计划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应在当期付款中支付该
索赔款项。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承包人有权从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
如未约定支付保函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 该索赔款项。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承包人应在根据 12.1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定后的 30日内,向
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14.12.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 30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修
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
正,并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 结算资料。
14.12.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 14.12.2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30日内,结清竣工结算的款
项。竣工款结清后 5日内,发包人应将承包人按 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
应将发包人按 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14.12.4 未能答复竣工结算报告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4.12.1款约定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 30日内,未能
提出修改意见,也未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竣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竣工结算 资料。发包人
应根据 14.12.3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4.12.5 发包人未能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1发包人未能按 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承包人的竣工结算的款项余额的,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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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从发包人根据 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 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偿应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
时,发包人从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资料后的第 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2根据 14.12.4款的约定,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 30日内对竣工结算资料提出修改意见和答复,也
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的,应从承包人提交该报告后的第 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
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终竣工结算资料的 90日内,仍未结清竣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可依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6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 30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
资料, 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
程时,承包人应进行交付发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
任,不包括根据第 9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4.12.7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承包人未能按 14.12.3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时,发包人有权
从承包人根据 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 资料提交之后的 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
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提交后的 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 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
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提交后的 90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4.12.8 竣工结算的争议
如在发包人收到承包 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的 30日内,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的
价款发生争议时,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按审
核结果,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审核周期由合同双方与工程造价审核单位约定。对审核结果仍有争
议时,依据第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5条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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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
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在专用 条
款中约定。
1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应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
期投保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 13条变更和合同
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人应代表
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15.1.3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
和赔偿。
15.1.4 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保
险单生效的证明。
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自己名义投保相应保险,由此
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
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
体的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3 保险的其它规定
15.3.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
在合同价格中,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时除外。
15.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
大。
15.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 16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16.1 违约责任
16.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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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发包人未能履行 5.1..2款 5.2.1款第 1 2项的约定,未能按时提供真实 准确齐
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 13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 14条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
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
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
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当发 生下列情况时:
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 6.2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 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
未能修复缺陷
2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
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
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2 索赔
16.2.1 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
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
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30 日
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 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
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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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于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
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5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每周应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 ,
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30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
赔程序与本款第 1项至第 4项的约定相同。
16.2.2 承包人的索赔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
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的,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
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30日内, 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30日内发
出去 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事件通知后的 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
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 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
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 3项提交的报告和补充资料后的 30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
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 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5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
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的 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
程序与本款第 1项至第 4项的约定相同。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
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
的 30日内,经友 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
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30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
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顷。

98
16.3.2 争议不应影响履约
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
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仲 (略) 责令停止实施。
16.3.3 停止实 施的工程保护
根据 16.3.2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
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
第 17条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7.1.1 通知义务
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
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
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17.1.2 通报 义务
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48小时内,承包人如为工程现场的照管方
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
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按如下约定处理:
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 害,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
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0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
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
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9
第 18条合同解除
18.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8.1.1 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能 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
违约行为。
18.1.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发出解除
合同通知 15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 14.2.1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执行 18.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 3.8.1款至 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 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 30日以上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
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根据 8.6.2款第 4项或和 10.8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
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 破产和或清算程序。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它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该约定
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18.1.3 解除合同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 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
作: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

2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
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 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

100
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
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含在现场保
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
之日之 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
关系
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
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
资,以及相关工作
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
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18.1.4 解除日期的结算
根据 18.1.2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应立即与承包人
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 14.3款的预付款 14.4款的工程进度款 13.7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
项 14.5款的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款项 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约
定的任何应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18.1.5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 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此后,发包人
应将承包人根据 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 14.2.2款约定
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 14.3.3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并在此
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发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 14.2.1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中
扣减,并在此后将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
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 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
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101
18.1.6 承包人的撤离
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 18.1.5款第 4项的约定,承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
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2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
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 18.1.5款第 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
此提供必要条件。
18.1.7 解除合同后继续实 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
发包人有权与其它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
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 18.1.5款第 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
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
解除合同通知 15日前告知发包人:
1发包人延误付款达 60日以上,或根据 4.6.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但发包人在 180日内仍未通知复
工的
2发 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实施工作停止 30日以上
3发包人未能按 14.2.2款的约定提交支付保函
4出现第 1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
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 1项 2项 3项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
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时,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
因此造成关键路线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2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工作如下: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
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
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 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
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

102
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
4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
5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
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18.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 18.2.1款的约定 ,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
14.3款预付款 14.4款工程进度款 13.7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 14.5款保修金暂扣与支付的款项
16.2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以及承包人拆除临
时设施和机具设备等撤离到承包人企业所在地的费用当出现 18.2.1款第 4项不可抗力的情况,
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
18.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 18.2.3款解除合同日期 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时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
此后,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根据 14.2.2款约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将承包人根据
14.2.1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 14.3.3款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
此后,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承包人可从 14.2.2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
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应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4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 回的应收款余额,而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 14.2.2款提交支
付保函时,发包人应根据 18.2.3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的第 1日起,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 6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
有权根据第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5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 18.1.5款约定的解除合
同后的结算中的第 2项至第 4项进行结算。
18.2.5 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它物资 机具设备
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
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8.3.1 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103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
结算工作结清。
18.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
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 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9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9.1 合同生效。
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
19.2 合同份 数
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3 后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 20条补充条款
双方对本通用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4
第二节专用条款
第 1条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51 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时间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
1.1.52 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
1.3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 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
1.4 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1.5 标准规范
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1.5.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1.6 保密事项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作为本合同附件 。
第 2条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2.3 监理人
2.3.1 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理姓名:
监理的范围:
监理的内容:
监理的权限:

105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两者中选择其一,作为合同双方对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
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
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
2.5.2 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 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
第 3条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3.1.3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姓名:
项目经理职责:
项目经理权限:
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兼职其它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
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
3.8 分包
3.3.1 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
第 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
4.3.2 采购开始日期: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4.5 误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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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
额为: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或人民币金额为:。
第 5条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根据工程考核特点,在以下类型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的约定。
按工程量考核,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按单项工程考核,各单项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5.1.2 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其中,
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 明如下:
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下部分,可按本款中约定
的如下时间期限,提出进一步要求
5.2.4 操作维修手册
发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份数和提交 期限: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107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名称: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
第 6条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 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
3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6.2 检验
6.2.1 工程检验与报告
1报告提交日记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
6.3.1 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 及设备:
第 7条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承包人的进厂日期:
7.1.4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
7.1.10 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 对承包人的义务
7.2.2 施工组织设计

108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
7.2.4 提供临 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
7.2.12 清理现场的费用:
7.2.13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7.4.2 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
7.5 质量与检验
7.5.2 质检 部位与参检方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2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第 8条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阶段 /不包含竣工 试验阶段。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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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竣工试验方案
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
第 9条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在以下两种情况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工程接受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
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 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
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第 10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包含承包人知道竣工后试验 /不含承包人知道竣工后试验。保留其一,作为双方约定。
10.1 权利和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6其它义务和工作: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2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完成时间:
7其它义务和工作: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5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
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开始日期的约定: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3 试运行考核
3试运行考核周期:小时或日周月年
10.6 未能通过考核

110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根据工程情况,在以下方式中选择一项,作为双方的考核赔偿约定,
各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 赔偿
其中,
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
10.7 考核验收证书
10.7.1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的约定。
按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按单项工程和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第 11条质量保修责任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格的%。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暂扣方式:
第 12条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12.1.1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完整竣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
第 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2 变更范围
13.2.6其它变更
双方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
13.5 变更价款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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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变更价款约定的其他方法: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的约定:
第 14条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2 付款
2承包人 指定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户: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履约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履约保函。

承包人提交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2.2 支付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支付保函的约定。
发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

发包人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2.3 预付款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承包人不提交预付款保函。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 和时间: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的金额为:
14.3.3 预付款抵扣
1预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时间安排:
14.4 工程进度款

112
14.4.1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工程款按月支付,支付额度为该月工程进度的 80%
14.4.2其它进度款
其它进度款有: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2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14.6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付款 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4.7 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
付款期数每期付款金额每期需达到的主要计划形象进度和主要计划工程量进度:
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
14.12 竣工结算
14.12.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
第 15条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
的时间: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 关要求:
安装工程及竣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
第 16条违约索赔和裁决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30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在以下方式中
选择其一,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


113
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向所 (略) 提起诉讼。
第 19条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
19.2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合同双方应持的正本份数: ,副本份数:。
第 20条补充条款
20.1 承包合同工程的内容及合同工作范围划分:
20.2 承包合同的单项工程一览表:
20.3 合同价格清单分项表:
20.4 其他合同附件:





























114
第三节合同 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
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勘察设计 施
工 总承包 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 发包人 要求
6 价格清单
7 承包人建议
8其他合 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勘察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
5. 工程质量 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 勘察设计施工 实施 竣工 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 诺 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 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
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 计划开始工作时间: ,实际开始工作时间 按照监理人 开始工作
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时间为准。 工期为天。
9. 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0.合同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115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户:
开户行:
年月日

承包 人 牵头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户:
开户行:
年月日

承包 人 联合体成员一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户:
开户行:
年月日

承包 人 联合体成员二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户:
开户行:
年月日

承包 人 联合体成员三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纳税人识别号:
银行账户:
开户行:
年月日




116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 式

履 约 担 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
名称 , 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的
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 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之日
止。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承包人通过竣工后试验之日 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
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条变更合同时,我 方 承担本 担保 规定的义务不
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三
工程质量保修书 格式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117
一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情况
总承包合同于年 月日完成, 年月日通过了在 通过
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暨合同完工验收。
二质量保修的范围和内容
工程全部合同内容: 。具体质量保
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1
2
3
4。
三质量保修期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质量保修责任
1该工程在保修期限内由于施工方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我公司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因该
工程施工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我方应当向被损害方依法给予赔偿。
2因管理单位使用不当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我方不承担质量保修责
任。如业主指示我方修复,我方将积极配合,保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属于保 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施工单位在接到整修通知之日后 7天内派人整修。施工单
位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建设单位可委托其他人员整修,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4因该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据仲
裁协议申请仲裁或 (略) 起诉。
五质量保修费用
从承包工程合同价款中截留 %作为保修款,质量保修费用的支付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
的合同约定为准。
六 其他
1施工单位同意在免费保修期满后至工程有效寿命年限内,继续提供适当维修服务,并按
最优惠价收取费用。
2本保修书:签署后作为承包合同附件,在工程有效寿命内一直生效。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

118
委托代理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电话:电 话:
传真:传 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 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年月日
















119
附件四
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
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
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 ),
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
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
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
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 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
安排以及出国 (境 )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
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
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

120
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
以及出国 (境 )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
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 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
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年月日


121
















第二卷























122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
功能用途质量环 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
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
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的目的。
二工程规模。
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四产能保证指标。
二工程范围
一概述
二包括的工作
1. 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2. 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3. 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4. 技术 服务工作范围。
5. 培训工作范围。
6. 保修工作范围。
三工作界区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 施工用电。
2. 施工用水。
3. 施工排水。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
1. 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123
2. 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
四时间要求
一开始工作时间。
二设计完成时间。
三进度计划。
四竣工时间。
五缺陷责任期。
六其他时间要求。
五技术 要求
一勘察阶段和设计任务。
二勘察标准和规范。
三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四设计标准和规范。
五技术标准和要求。
六质量标准。
七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
八样品。
九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验检验的
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六竣工试验
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 料电力消耗
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营指标
环保指标等。
七竣工验收
八竣工后试验如有
九文件要求

124
一设计文件,及其相关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二沟通计划。
三风险管理计划。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
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
三支付。
四 HSE健康安全与环境 管理体系。
五沟通。
六变更。
十一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二相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的办理。
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四分包。
五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125
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概况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
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
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 发包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如规划许可证。
4其他资料:





























126

















第三卷

























127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文件以专业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工具提供格式与此处格
式不一致的以工具为准。投标人可根据系统及招标文件格式自行在其他
资料章节补充资料
2投标文件中加盖的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或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加
盖其中任意一个均视为同时响应了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
签名要求。






























128

桐梓县有机红梁产业助推乡村振兴建设项目 (一
期 ) 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EPC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内容: 商务标
投 标人:盖单位章或牵头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129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资格审查资料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3主要人员简历表
五 近年完成的类似 案例 情况表
六 其他资料

























130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如下方式进行报价:
勘察部分以 项目结算审计金额为基数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计价格 *号计算,下浮 %设计部分以项目结算审计金额为基数参照国家计委建
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 *号计算,下浮 % 工程施工
含采购 (略) 政工程计价定额 2016 版等 5 部相关定额及相关调整文件计价标准取
费,以结算审计金额为基数下浮%的投标总报价,按上述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
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 。
计划建设工期: 日历天,施工工期: 日历天设计 工 期 :日历天 勘察工期 :日
历天。
勘察要求质量标准:必须满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勘察强制性规范要求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程等开展设计工作,设计深度和广度满足
要求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函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4如我方中标:
1 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 投
标人须知 第 1.4.3项和第 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投标范围: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
7. 勘察负责人:姓名注册证书号或证书号
8设计负责人:姓名注册证书号或证书号。
9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姓名注册证书号。
10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算起 60日历天。
11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或牵头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131
2 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 款名称约定内容备注
1 项目经理 姓名:
2 设计负责人 姓名:
3 勘察 负责人 姓名:
4 施工工期日历天
5 设计工期日历天
6 勘察工期日历天
7 施工质量标准
8 设计质量标准
9 勘察 质量标准
10 安全目标
11 投标有效期




















132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 年龄: 职务: 系投
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或牵头人章
年 月 日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函由联合体牵头人出具




133
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
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 盖单位章或牵头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注:后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134
三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投标的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 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 联合体 ,共同参加 项目名
称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 。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 为 联合体名称 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 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
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负责合同实
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
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 三 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联合 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135
四 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 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 :本表后应附已 年检营业执照副本 (若为联合体,各联合体成员均须提供企业资质证书
副本 (若为联合体,各联合体成员均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若为联合体,由施工方提
供扫描件。联合体投标的,本表由牵头人填写盖章。




136
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类别职务姓名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勘察
勘察
负责






设计
设计
负责





施工
项目
经理





注:本表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拟派人员计划填写。








137
三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项目建造师注册证或建造师临时资格证安全员考
核证 B类身份证养老保险或劳动合同复印件设计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应附注册
证或职称证身份证 养老保险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设计专业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
复印件和职称证书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或劳动合同复
印件。

姓 名 年龄 学历
职 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138
五 近年完成的类似 案例 情况表

项目 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 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项目案例需提供设计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如合同无法证明,需同时提供业主的证明材料。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的中
标通知书复印件或项目案例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证明如需的复印件,需体现出设计规模且保持业绩真实性,如有虚假,以无效得
分处理



139
六 其他资料
一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联合体成员中牵头人提 供即可

本单位作为 项目的投标人,本着诚信原则,对本次投标活动作出
如下承诺:
1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公平竞争,不采取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以谋取中标。
2具备承担本次招标项目的能力,并独立完成该项目。在本次招标投标过程中,不转让
出租出借投标单位资格,不挂靠任何单位,不借用别人的资格证书除非资质降低或不可抗
力原因,造成投标人不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外,在投标截止时间后,
不放弃本项目投标工作。
3投标文件中拟派驻的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 目的项目经理,且作为本项目中
标候选人公示后,不再作为拟派项目经理参加其他项目投标。若我单位中标,未经招标人同意,
不得更换拟派驻的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
4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所有投标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
5无涉及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或虽有不良记录,但已超过处理期限。
6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投标不向招标
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谋取中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
7中标后,不将中标项目转包给他人,不将 中标项目违法分包。
8中标单位应 (略) 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 (略) 人
民政府令第 151号要求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施工单位应建立劳动用工制度,规范劳
动用工管理,按时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依法为务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障登记,及时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
9中标后及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签订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
的合同或补充协议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保证工程质量
安全,不留安全隐患。
10若违背以上信用承诺,自愿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相关规定,对本企业违背承诺
的失信行为形成的失信记录,以及失信等级的划分,由行业主管部门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并传送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 (略) 各级国家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的联合惩戒。
(略) 外企业的,还接受企业 (略) (略) 根据相关规定对本单位作出的
失信行为惩戒。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人投标单位盖章:
年月日

140
二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41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技术标
年月日




142
目录
一勘察方案
二设计方案
二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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