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门房、围墙、护坡、管廊等土建施工项目变更公告[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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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门房、围墙、护坡、管廊等土建施工项目变更公告[变更公告]

宁夏国际 (略) 受宁夏泰和 (略) 的委托,就宁夏泰和 (略) 门房、围墙、护坡、管廊等土建施工项目(招标编号:NXGZ1-23-03-135/G)依法组织公开招标活动,招标公告已于2023年3月24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现就相关内容变更如下:

一、招标控制价变更为:*.34元。

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

1、8.2.3 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有投标价格的,按照中标价格确认,没有中标价格的,参照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的《造价信息》3%下浮确认。

变更为: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有投标价格的,按照中标价格确认,没有中标价格的,参照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的《造价信息》8%下浮确认。

2、14.2 竣工结算审核中竣工结算价格应当经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双方就工程结算总额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谈判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以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最终确认的审计结算价为准。工程结算审计期限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自*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全部、完整的报审结算资料之日起计算。

变更为:竣工结算审核中竣工结算价格应当经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双方就工程结算总额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谈判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以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最终确认的审计结算价为准。工程结算审计期限见补充条款。

3、14.3.1 竣工结算依据:(3)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执行《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宁夏回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宁夏回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及配套执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材料价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宁夏工程造价信息开工期至完工期,各期价格加权平均,以中心区为主, (略) 为辅【钢构、门窗、防水、绿化等(包含但不限于以上内容)发包人认为 (略) 场价格严重不符的,按市场询价执行全费用综合单价】;税金采用营改增后税率10%,社保只计取税金; 取费类别:三类企业、三类工程;整体下浮10%作为审定造价(定价部分不下浮)。

变更为: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9版)》: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宁夏回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宁夏回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及配套执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材料价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宁夏工程造价信息开工期至完工期,各期价格加权平均,以中心区为主, (略) 为辅【钢构、门窗、防水、绿化等(包含但不限于以上内容)发包人认为 (略) 场价格严重不符的,按市场询价执行全费用综合单价】;税金税率9%,社保只计取税金; 取费类别:三类企业、三类工程;整体下浮8%作为审定造价(定价部分不下浮)。

4、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验收竣工后的60个月内

变更为: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验收竣工后的24个月内

5、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3)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7天。

变更为: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14天。

6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变更为: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建筑法》、《民法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其他内容不变,以最终的澄清文件为准。各投标人开标前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变更公告”栏、“澄清和修改”栏、“查看答疑回复”栏,及时查看有关内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

招标人:宁夏泰和 (略)

地 址:宁夏宁东煤化工基地能化大道以北、泰和西路以西、盛源路以东

联系人:侯春蕾、李俊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宁夏国际 (略)

地 址: (略) 天源财汇中心C座15层

联系人:赵梓辰

电 话:0951-*、*


宁夏国际 (略)  签于 2023/03/31 13:12:59
宁夏国际 (略)  签于 2023/03/31 13:13:16

宁夏国际 (略) 受宁夏泰和 (略) 的委托,就宁夏泰和 (略) 门房、围墙、护坡、管廊等土建施工项目(招标编号:NXGZ1-23-03-135/G)依法组织公开招标活动,招标公告已于2023年3月24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现就相关内容变更如下:

一、招标控制价变更为:*.34元。

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

1、8.2.3 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有投标价格的,按照中标价格确认,没有中标价格的,参照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的《造价信息》3%下浮确认。

变更为: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有投标价格的,按照中标价格确认,没有中标价格的,参照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的《造价信息》8%下浮确认。

2、14.2 竣工结算审核中竣工结算价格应当经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双方就工程结算总额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谈判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以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最终确认的审计结算价为准。工程结算审计期限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自*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全部、完整的报审结算资料之日起计算。

变更为:竣工结算审核中竣工结算价格应当经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双方就工程结算总额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谈判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以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最终确认的审计结算价为准。工程结算审计期限见补充条款。

3、14.3.1 竣工结算依据:(3)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执行《201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宁夏回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宁夏回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及配套执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材料价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宁夏工程造价信息开工期至完工期,各期价格加权平均,以中心区为主, (略) 为辅【钢构、门窗、防水、绿化等(包含但不限于以上内容)发包人认为 (略) 场价格严重不符的,按市场询价执行全费用综合单价】;税金采用营改增后税率10%,社保只计取税金; 取费类别:三类企业、三类工程;整体下浮10%作为审定造价(定价部分不下浮)。

变更为: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9版)》: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宁夏回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宁夏回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及配套执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材料价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宁夏工程造价信息开工期至完工期,各期价格加权平均,以中心区为主, (略) 为辅【钢构、门窗、防水、绿化等(包含但不限于以上内容)发包人认为 (略) 场价格严重不符的,按市场询价执行全费用综合单价】;税金税率9%,社保只计取税金; 取费类别:三类企业、三类工程;整体下浮8%作为审定造价(定价部分不下浮)。

4、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验收竣工后的60个月内

变更为: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验收竣工后的24个月内

5、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3)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7天。

变更为: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14天。

6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变更为: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建筑法》、《民法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其他内容不变,以最终的澄清文件为准。各投标人开标前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变更公告”栏、“澄清和修改”栏、“查看答疑回复”栏,及时查看有关内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

招标人:宁夏泰和 (略)

地 址:宁夏宁东煤化工基地能化大道以北、泰和西路以西、盛源路以东

联系人:侯春蕾、李俊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宁夏国际 (略)

地 址: (略) 天源财汇中心C座15层

联系人:赵梓辰

电 话:0951-*、*


宁夏国际 (略)  签于 2023/03/31 13:12:59
宁夏国际 (略)  签于 2023/03/31 13: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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