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01202303230251501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500001202303230251501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递交时间:2023-03-31 11:55信息来源: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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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20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9,305,00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货物招标综合评估法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2023年沼渣外运及处置服务采购项目——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现将《2023年沼渣外运及处置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不清楚、不明确或需更改、更正等的有关问题解释,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告知你们。本补充通知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澄清与修正,如与招标文件不符时,以本次补充通知为准,其余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一、答疑部分 问题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作为加分项限制潜在投标人。本次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2)B商务部份业绩(2分)的内容有明显的排他性要求。内容为单一合同业绩金额需达到500万元以上才能得分。除本项目的原运输单位以外,无法满足上述条件。为保证公平公正廉洁纪律, (略) 慎重考虑,删除该倾向设置条款,或者修改为具有沼渣或污泥,运输相关业绩,让广大投标人均能参与活动,否则我司将继续质疑。 答:本项目招标金额约为2000万元,该招标项目商务部分加分业绩设置单项合同金额≥500万元处置业绩与本招标项目相关,无任何的倾向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 (略) 现行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商务部分加分业绩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二、500万的单项合同业绩,只有 (略) 才有,这个加分项直接把我们堵死在门外了。试问,环卫集团的下属单位作为国有企业,如此倾向设置,违背招投标法规定,是有什么利益输送吗?若贵司不作修改,我司将继续举报至贵司上级部门水务环境。 答:我司 (略) 场调查,具有≥500万元的沼渣或污泥处置业绩的单位就有3家及以上;而我司招标金额约为2000万元,该招标项目商务部分加分业绩设置单项合同金额≥500万元处置业绩与本招标项目相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 (略) 现行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商务部分加分业绩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三、请问商务加分和资格中的185吨的处置能力,指的是投标人委托的单个处置点还是多个处置点的处理能力之和?商务加分中的单个合同500万以上处置业绩, (略) 面上,只有跟环卫集团合作的双辉才有此业绩,请问这一条加分是专门为双辉设置的吗?如此倾向设置加分条款,招标人作为国有企业,不觉得违心吗?不怕违法违规吗?如此倾向双辉,中间是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交易吗?招标人对于此条加分项, (略) 场调研吗? 答:1.投标人或投标人确定的沼渣或污泥处置点日处理规模须大于或者等于185吨/天。该项为单个处置点处理能力或多个处置点的处理能力之和大于或者等于185吨/天都可以。具体详见补遗。 2. 我司 (略) 场调查,具有≥500万元的沼渣或污泥处置业绩的单位就有3家及以上;而我司招标金额约为2000万元,该招标项目商务部分加分业绩设置单项合同金额≥500万元处置业绩与本招标项目相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 (略) 现行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商务部分加分业绩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部分。 二、补遗部分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中第(3)条修改为:“(3)投标人或投标人确定的沼渣或污泥处置点日处理规模须大于或者等于185吨/天。 提供:排污许可证及环评批复;若委托第三方单位提供沼渣或污泥处置服务的,需提供《委托合同》、第三方的《排污许可证及环评批复》。”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1)A技术部分”中“处置规模5(分)”修改为: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2.4(2)B商务部分”中“业绩(2分)”修改为:
招标人:重庆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招标采购(集团) (略) 2023年3月31日 | ||||
递交时间 |
递交时间:2023-03-31 11:55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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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20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9,305,00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货物招标综合评估法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2023年沼渣外运及处置服务采购项目——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现将《2023年沼渣外运及处置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不清楚、不明确或需更改、更正等的有关问题解释,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告知你们。本补充通知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澄清与修正,如与招标文件不符时,以本次补充通知为准,其余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一、答疑部分 问题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作为加分项限制潜在投标人。本次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2)B商务部份业绩(2分)的内容有明显的排他性要求。内容为单一合同业绩金额需达到500万元以上才能得分。除本项目的原运输单位以外,无法满足上述条件。为保证公平公正廉洁纪律, (略) 慎重考虑,删除该倾向设置条款,或者修改为具有沼渣或污泥,运输相关业绩,让广大投标人均能参与活动,否则我司将继续质疑。 答:本项目招标金额约为2000万元,该招标项目商务部分加分业绩设置单项合同金额≥500万元处置业绩与本招标项目相关,无任何的倾向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 (略) 现行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商务部分加分业绩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二、500万的单项合同业绩,只有 (略) 才有,这个加分项直接把我们堵死在门外了。试问,环卫集团的下属单位作为国有企业,如此倾向设置,违背招投标法规定,是有什么利益输送吗?若贵司不作修改,我司将继续举报至贵司上级部门水务环境。 答:我司 (略) 场调查,具有≥500万元的沼渣或污泥处置业绩的单位就有3家及以上;而我司招标金额约为2000万元,该招标项目商务部分加分业绩设置单项合同金额≥500万元处置业绩与本招标项目相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 (略) 现行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商务部分加分业绩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三、请问商务加分和资格中的185吨的处置能力,指的是投标人委托的单个处置点还是多个处置点的处理能力之和?商务加分中的单个合同500万以上处置业绩, (略) 面上,只有跟环卫集团合作的双辉才有此业绩,请问这一条加分是专门为双辉设置的吗?如此倾向设置加分条款,招标人作为国有企业,不觉得违心吗?不怕违法违规吗?如此倾向双辉,中间是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交易吗?招标人对于此条加分项, (略) 场调研吗? 答:1.投标人或投标人确定的沼渣或污泥处置点日处理规模须大于或者等于185吨/天。该项为单个处置点处理能力或多个处置点的处理能力之和大于或者等于185吨/天都可以。具体详见补遗。 2. 我司 (略) 场调查,具有≥500万元的沼渣或污泥处置业绩的单位就有3家及以上;而我司招标金额约为2000万元,该招标项目商务部分加分业绩设置单项合同金额≥500万元处置业绩与本招标项目相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实施条例》 (略) 现行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商务部分加分业绩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部分。 二、补遗部分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中第(3)条修改为:“(3)投标人或投标人确定的沼渣或污泥处置点日处理规模须大于或者等于185吨/天。 提供:排污许可证及环评批复;若委托第三方单位提供沼渣或污泥处置服务的,需提供《委托合同》、第三方的《排污许可证及环评批复》。”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1)A技术部分”中“处置规模5(分)”修改为: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2.4(2)B商务部分”中“业绩(2分)”修改为:
招标人:重庆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招标采购(集团) (略) 2023年3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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