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西区文汇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电子设备采购项目(第三次)采购结果更正公告
城西区文汇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电子设备采购项目(第三次)采购结果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西政采磋字(货物)CXQ2023-01-2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城西区文汇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电子设备采购项目(第三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3月0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 甘肃中煜 (略) | 辽宁邮 (略) |
2 | 中标(成交)金额(元) | *.00元 | *.00元 |
3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略) 城关区北面滩第三新村1878号 | (略) 浑南区金科街 7-2、7-3、7-4、7-5 号 |
4 | 主要标的信息 | 详见2023年3月22日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 详见2023年3月31日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附件 |
5 | 政采云电子化评标系统中未做采购结果更正事项。 | 2023年3月28日成交结果更正公告 | 成交结果更正信息以2023年3月31日成交结果更正公告及附件内容为准。 |
更正日期:2023年03月3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于2023年3月24日收到相关供应商提交的质疑书,3月24日16时,就质疑事项我中心组织原评审小组进行复审。经复审,相关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但在复审过程中发现甘肃中煜 (略) 所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属无效投标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及释义,原评审小组对该项目进行重新评审,甘肃中煜 (略) 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并在现场进行答疑澄清,甘肃中煜 (略) 对答疑澄清事项予以确认。经报请本级财政部门认定后,决定取消甘肃中煜 (略) 成交结果,该项目成交结果无效。经重新评审、打分排序后,成交供应商更正为:辽宁邮 (略) ,成交金额:*.00元。 3月28日发布成交结果更正公告,但未在政采云电子化评标系统中做结果更正事项,成交结果更正信息以2023年3月31日成交结果更正公告及附件内容为准。
四、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城西区卫生健康局
地 址: (略) 城西区富兴路8号
项目联系人:任老师
项目联系方式:097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略) 城西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地 址: (略) 城西区同仁路21号(城西区政府5号楼)305室
项目联系人:韩老师
项目联系方式:0971-*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 (略) 城西区财政局
地 址: (略) 城西区同仁路21号(城西区政府5号楼3楼)
联系人 :段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0971-*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本项目于2023年3月24日收到相关供应商提交的质疑书,3月24日16时,就质疑事项我中心组织原评审小组进行复审。经复审,相关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但在复审过程中发现甘肃中煜 (略) 所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属无效投标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及释义,原评审小组对该项目进行重新评审,甘肃中煜 (略) 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并在现场进行答疑澄清,甘肃中煜 (略) 对答疑澄清事项予以确认。经报请本级财政部门认定后,决定取消甘肃中煜 (略) 成交结果,该项目成交结果无效。经重新评审、打分排序后,成交供应商更正为:辽宁邮 (略) ,成交金额:*.00元。 3月28日发布成交结果更正公告,但未在政采云电子化评标系统中做结果更正事项。
附件信息:
625.1K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西政采磋字(货物)CXQ2023-01-2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城西区文汇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电子设备采购项目(第三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3月0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 | 甘肃中煜 (略) | 辽宁邮 (略) |
2 | 中标(成交)金额(元) | *.00元 | *.00元 |
3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略) 城关区北面滩第三新村1878号 | (略) 浑南区金科街 7-2、7-3、7-4、7-5 号 |
4 | 主要标的信息 | 详见2023年3月22日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 详见2023年3月31日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附件 |
5 | 政采云电子化评标系统中未做采购结果更正事项。 | 2023年3月28日成交结果更正公告 | 成交结果更正信息以2023年3月31日成交结果更正公告及附件内容为准。 |
更正日期:2023年03月3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于2023年3月24日收到相关供应商提交的质疑书,3月24日16时,就质疑事项我中心组织原评审小组进行复审。经复审,相关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但在复审过程中发现甘肃中煜 (略) 所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属无效投标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及释义,原评审小组对该项目进行重新评审,甘肃中煜 (略) 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并在现场进行答疑澄清,甘肃中煜 (略) 对答疑澄清事项予以确认。经报请本级财政部门认定后,决定取消甘肃中煜 (略) 成交结果,该项目成交结果无效。经重新评审、打分排序后,成交供应商更正为:辽宁邮 (略) ,成交金额:*.00元。 3月28日发布成交结果更正公告,但未在政采云电子化评标系统中做结果更正事项,成交结果更正信息以2023年3月31日成交结果更正公告及附件内容为准。
四、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城西区卫生健康局
地 址: (略) 城西区富兴路8号
项目联系人:任老师
项目联系方式:097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略) 城西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地 址: (略) 城西区同仁路21号(城西区政府5号楼)305室
项目联系人:韩老师
项目联系方式:0971-*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 (略) 城西区财政局
地 址: (略) 城西区同仁路21号(城西区政府5号楼3楼)
联系人 :段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0971-*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本项目于2023年3月24日收到相关供应商提交的质疑书,3月24日16时,就质疑事项我中心组织原评审小组进行复审。经复审,相关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但在复审过程中发现甘肃中煜 (略) 所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属无效投标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及释义,原评审小组对该项目进行重新评审,甘肃中煜 (略) 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并在现场进行答疑澄清,甘肃中煜 (略) 对答疑澄清事项予以确认。经报请本级财政部门认定后,决定取消甘肃中煜 (略) 成交结果,该项目成交结果无效。经重新评审、打分排序后,成交供应商更正为:辽宁邮 (略) ,成交金额:*.00元。 3月28日发布成交结果更正公告,但未在政采云电子化评标系统中做结果更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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