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聚泽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全州县档案馆建设设备采购(GXJZL-2023-G2-003)质疑答复函-更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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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聚泽灵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全州县档案馆建设设备采购(GXJZL-2023-G2-003)质疑答复函-更正事项

广西聚 (略) 关于全州县档案馆建设设备采购(GXJZL-2023-G2-003)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3-04-03 16:03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广西 (略) :

我公司于2023年3月27下午1 (略) 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全州县档案馆建设设备采购(GXJZL-2023-G2-003)项目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已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

本项目采购品目是参照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的,不存在不同种类产品合为一包的不合理性。且本项目的采购人 (略) (略) 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范围,因此,不适用《 (略) 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制度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1不成立。贵公司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采纳。

二、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

本项目参照财库〔2021〕22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的规定制定本需求,贵公司质疑事项2中认为标注“★”号项的要求“废标项设立过多”并无相关法律法规支持。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贵公司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采纳。

三、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3”答复如下:

本项目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而设立评分因素,评分标准中,要求标“◆”项的技术参数提供要求提供软件功能截图的需要出具软件功能截图并标注具体位置依据,一方面是客观证明软件系统的技术功能参数的真实性、可行性及有效性,另一方面是为了杜绝投标人存在以次充好、虚假应标的行为。且本项目的采购人 (略) (略) 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范围,因此,不适用《 (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度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3不成立。贵公司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采纳。

四、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4”答复如下:

本条采购需求中已明确标明采购品目的单位、数量、参考单价及总价,数量中已经明确了整项货物的规格。贵公司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4不成立。

五、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5”答复如下:

1.2mm和1.5mm优质 (略) 场上流通的型材,不存在开模的问题;且其他参数设置了允许的偏差,加工时满足精度要求是适合本项目的采购需求。且本项目的采购人 (略) (略) 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范围,因此,不适用《 (略) 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制度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5不成立。贵公司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采纳。

五、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6、7”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6的“锁盘直径为38mm为固定值”、质疑事项7“四连体减震蜂窝结构”描述不清楚,质疑事项6、7部分成立。招标文件将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见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

六、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8、9、10”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8、9、10为评审因素,与本项目的特点和需提供的货物质量有关,不存在《 (略) 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禁止设置的情形。且本项目的采购人 (略) (略) 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范围,因此,不适用《 (略) 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8-10不成立。贵公司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采纳。

七、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11”答复如下:

本项目要求是对投标人提供检测报告的事实进行评审,不存在重复评分。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11不成立。

八、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12”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2的“香樟木含水率≤12%”等与采购需求无关,质疑事项12部分成立。招标文件将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见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

九、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13”答复如下:

采购需求中包含磁性密封条等要求,与本项目的特点和需提供的货物质量有关,不存在《 (略) 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禁止设置的情形。且本项目的采购人 (略) (略) 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范围,因此,不适用《 (略) 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13不成立。贵公司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采纳。

十、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14、15”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4、15的检测报告包含的参数,与本项目的特点和需提供的货物质量有关,不存在《 (略) 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禁止设置的情形。且本项目的采购人 (略) (略) 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范围,因此,不适用《 (略) 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14、15不成立。贵公司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采纳。

十一、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16”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6部分成立。招标文件将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见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

、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17、18、19、20”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7、18、19、20的评分项与货物的质量、项目的特点和履约相关。且本项目的采购人 (略) (略) 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范围,因此,不适用《 (略) 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17-20不成立。贵公司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采纳。

、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21”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21所设置的评审因素与本项目的特点有关,且本项目的采购人 (略) (略) 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范围,因此,不适用《 (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1不成立。贵公司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1-11、13-15、17--21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项目的采购人 (略) (略) 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范围,因此,国有企业采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略) 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度规定。贵公司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采纳。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广西聚 (略)

2023年04月03日


广西聚 (略) 关于全州县档案馆建设设备采购(GXJZL-2023-G2-003)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3-04-03 16:03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广西 (略) :

我公司于2023年3月27下午1 (略) 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全州县档案馆建设设备采购(GXJZL-2023-G2-003)项目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已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

本项目采购品目是参照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的,不存在不同种类产品合为一包的不合理性。且本项目的采购人 (略) (略) 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范围,因此,不适用《 (略) 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制度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1不成立。贵公司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采纳。

二、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

本项目参照财库〔2021〕22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的规定制定本需求,贵公司质疑事项2中认为标注“★”号项的要求“废标项设立过多”并无相关法律法规支持。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贵公司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采纳。

三、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3”答复如下:

本项目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而设立评分因素,评分标准中,要求标“◆”项的技术参数提供要求提供软件功能截图的需要出具软件功能截图并标注具体位置依据,一方面是客观证明软件系统的技术功能参数的真实性、可行性及有效性,另一方面是为了杜绝投标人存在以次充好、虚假应标的行为。且本项目的采购人 (略) (略) 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范围,因此,不适用《 (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度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3不成立。贵公司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采纳。

四、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4”答复如下:

本条采购需求中已明确标明采购品目的单位、数量、参考单价及总价,数量中已经明确了整项货物的规格。贵公司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4不成立。

五、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5”答复如下:

1.2mm和1.5mm优质 (略) 场上流通的型材,不存在开模的问题;且其他参数设置了允许的偏差,加工时满足精度要求是适合本项目的采购需求。且本项目的采购人 (略) (略) 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范围,因此,不适用《 (略) 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制度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5不成立。贵公司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采纳。

五、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6、7”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6的“锁盘直径为38mm为固定值”、质疑事项7“四连体减震蜂窝结构”描述不清楚,质疑事项6、7部分成立。招标文件将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见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

六、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8、9、10”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8、9、10为评审因素,与本项目的特点和需提供的货物质量有关,不存在《 (略) 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禁止设置的情形。且本项目的采购人 (略) (略) 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范围,因此,不适用《 (略) 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8-10不成立。贵公司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采纳。

七、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11”答复如下:

本项目要求是对投标人提供检测报告的事实进行评审,不存在重复评分。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11不成立。

八、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12”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2的“香樟木含水率≤12%”等与采购需求无关,质疑事项12部分成立。招标文件将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见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

九、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13”答复如下:

采购需求中包含磁性密封条等要求,与本项目的特点和需提供的货物质量有关,不存在《 (略) 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禁止设置的情形。且本项目的采购人 (略) (略) 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范围,因此,不适用《 (略) 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13不成立。贵公司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采纳。

十、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14、15”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4、15的检测报告包含的参数,与本项目的特点和需提供的货物质量有关,不存在《 (略) 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禁止设置的情形。且本项目的采购人 (略) (略) 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范围,因此,不适用《 (略) 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14、15不成立。贵公司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采纳。

十一、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16”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6部分成立。招标文件将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见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

、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17、18、19、20”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7、18、19、20的评分项与货物的质量、项目的特点和履约相关。且本项目的采购人 (略) (略) 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范围,因此,不适用《 (略) 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17-20不成立。贵公司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采纳。

、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21”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21所设置的评审因素与本项目的特点有关,且本项目的采购人 (略) (略) 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范围,因此,不适用《 (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1不成立。贵公司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1-11、13-15、17--21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项目的采购人 (略) (略) 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范围,因此,国有企业采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略) 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度规定。贵公司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采纳。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广西聚 (略)

2023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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