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医用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更正公告-采购/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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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市人民医院二期工程医用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更正公告-采购/资审公告

(略) (略) 二期工程医用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更正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04 17:17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略) (略) 二期工程医用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更正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cg*-20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略) 二期工程医用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3月2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质疑事项1:投标人实力部分:投标人获得设备维护保养服务认证证书。以上认证证书认证单元须包含:钢制家具或医疗家具,每提供一份符合要求的证书,得2分,本项最高得4分;事实依据:设备维修保养服务认证是依据SJ/T31002-2016《企业设备维护保养通则》的标准实施的认证活动,该认证适用于电子工业企业和工业单位的通用机械设备、专用设备、电气设备。主要适用于为客户提供设备维护保养的组织或销售此类设备的组织。而本次采购需求是医用家具,此证书所描述的组织对象与本次招标所需的供应商之间存在巨大偏差,完全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明显是为某供应商量身定制。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 (略) 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本项目要求投标人获得设备维护保养服务认证证书,同时要求证书认证单元须包含:钢制家具或医疗家具。本次采购需求为医用家具等,证书要求、采购需求及招标所需供应商息息相关;(1)设备维修保养服务认证是依据SJ/T31002-2016《企业设备维护保养通则》的标准实施的认证活动,该认证适用于电子工业企业和工业单位的通用机械设备、专用设备、电气设备,其他设备也可参照执行。例如该项目正在采购的电动病床、各类医疗车辆、医用柜体的五金部件等产品均属于这个范围, (略) 在后期使用中易发生故障的产品,医院选用给患者使用的各类产品要求的标准都是严苛的,主要是为了患者人身安全着想,故产品售 (略) 关注的重要环节。所以投标人若获得过设备维护保养服务认证证书,按照评分办法是可以加分的,故不存在排斥他人的现象。(2)设备维护保养是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自身运动的客观要求,由于设备的运动、磨损、内部应力等物理、化学变化过程,必然会发生技术状况的不断变化,以及一些不可避免的不正常现象。因此设备自然寿命的长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维护保养工作的好快。若中标人售后服务较好, (略) 方来说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售后成本,不会造成国有资产不必要的流失。(3)评分办法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设备维护保养服务认证证书认证单元须包含:钢制家具或医疗家具,包含的这些范围均是此项目采购的产品,故增设该项加分项非常有必要。且满足本项要求的潜在供应商众多,足以保证项目的竞争性,不存在明显是为某供应商量身定制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故请按原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2:环保实力部分:投标人具有害物质限量认证证书的(且认证产品类别金属家具单元的产品名称至少包含:护士站/台、治疗柜、处置柜)、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证书(认证内容涵盖:金属家具),有一项证书得2分,最高得4分。事实依据:1)此类证书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是自愿性认证,因此国家对于此类认证范围与名称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认证产品明细、也可以认证产品类别,招标文件却用具体的类别名称或者具体的产品名称来限制证书的有效性。明显是为某一供应商量身定制。 2)此类自愿性认证,厂家可以选择认证产品明细,也可以选择认证产品类别,且明细和类别的名称由厂家自由设定,都没有明确的规范,但是在环保实力这部分评分中,前一个证书范围限定产品类别与产品明细认证来限制投标人,后一个证书范围又只限定产品类别,前后标准明显不一致,且明显用具体名称来限制投标人,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现象,明显为某一供应商量身定制。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 (略) 令第 65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本项打分要求已在交易文件中已做备注(招标文件第27页,环保实力,注:由于认证机构认证单元划分种类不同,实际认证的产品单元名称与上述要求不同,但实际属于使用功能相同的产品,予以得分),并未限定类别,且满足本项要求的潜在供应商众多,足以保证项目的竞争性,不存在明显是为某供应商量身定制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故请按原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3:抗菌性能部分:投标产品抗菌或防霉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没有负偏离的得6分,需提供抗菌或防霉的证明材料,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事实依据:1)抗菌防霉要求的种类非常多,又都是非常规的菌种、霉种,每个产品和原材料要求的抗菌防霉种类又不一致,完全没有依据,这明显是为某投标人量身定制。2)清单中并无“治疗处置柜”这一产品,评分中却设置了“治疗处置柜”的抗菌防霉要求,明显是为某投标人量身定做。 3)本次招标的核心产品是“医用环保护士站”,反而评分中不需要出具“医用环保护士站”的抗菌防霉检测,一些数量较少的产品却需要出具大量的、复杂的非常规检测报告,明显是为某投标人量身定制。4)本次评分设置的检测报告,数量巨大,项目繁杂,抗菌防霉标准严重混乱,毫无依据,明显是为了设置障碍,阻碍公平竞争,明显为某投标人量身定制。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 (略) 令第 65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本项目需求产品及原材料,由于产品用处不同,产品涉及到的布局位置也不相同,所以要求的抗菌防霉种类不相同,同时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及原材料抗菌防霉的检测报告,均与招标清单、现场使用息息相关;本项目清单中的“医用环保处置柜”与抗菌防霉要求的“治疗处置柜”为同一产品,仅产品名称描述不同,提供一个即可;招标参数中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均为满足采购人使用需求而设定的, (略) 使用环境及使用群体的特殊性;本次要求的抗菌防霉标准均需达到国家等相关标准,国家标准都已在文件中具体描述,不存在明显是为了设置障碍,阻碍公平竞争,明显为某投标人量身定制。本项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故请按原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4:技术参数要求:投标产品质量要求完全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没有负偏离的得32分,其中标注“▲”得技术参数,没负偏离一项扣2分,5项不达标得此项(技术参数要求)不得分,其他未标注“▲”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事实依据:1)整个项目所要求的检测报告数量巨大,检测项目非常繁杂,很多涉及长时间盐雾试验及其他非常规的检测项目,毫无依据,明显是为了设置障碍,阻碍公平竞争,明显为某投标人量身定制。 2)本次招标的核心产品是“医用环保护士站”,反而评分中不需要出具“医用环保护士站”的检测报告,一些数量较少的产品却需要出具大量的、复杂的非常规检测报告,明显是为某一投标人量身定制。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 (略) 令第 65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 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相关请求及主张:我方申请取消以上特制、特殊设定的认证证书、检测报告,修改或删除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不合理且有倾向性的条款,根据核心产品重新明确原材料及成品的检测报告范围,从实际、专业、公平的角度出发重新调整认证证书的认证单元,以及原材料、成品的详细技术要求,让更多企业能够公平公正地参与该项目。

回复:盐雾试验是一种主要利用盐雾试验设备所创造的人工模拟盐雾环境条件来考核产品或金属材料耐腐蚀性能的环境试验。盐雾试验结果也是对产品质量的判定,是正确衡量产品或金属抗盐雾腐蚀质量的关键依据。 (略) 环境的特殊性,对产品的耐腐蚀性能要求较高,对产品盐雾试验的检测,符合采购人使用要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编制招标文件。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故请按原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5:关于“投标人业绩”问题:评标办法资信标评审细则中投标业绩要求:1、自2020年1月1日 (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具有医用家具供货业绩,且业绩中包含以电解钢板为主材的钢制医用家具供货内容的,每提供一项得2分,本项满分4分,未提供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注: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 (须加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章,无印章的还须提供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官网发布的中标公示网页截图及网址链接) 、采购合同 (须包含合同首页、合同签字盖章页、合同清单等) 、业主出具的验收报告。上述材料提供原件彩色扫描件,业绩有效时间以合同内容为准。2、单项业绩合同内容至少包含本项目产品:以电解钢板为主材的钢制医用家具(需同时包含护士站、治疗柜、处置柜) ;供货内容的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不得分。3、供货内容的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不得分。质疑: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医用家具供货业绩,且业绩中包含以电解钢板为主材的钢制医用家具供货内容”、“以电解钢板为主材的钢制医用家具 (需同时包含护士站、治疗柜、处置柜) ”“供货内容的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不得分”招标文件中着重、反复明确提到要求电解钢板钢制医用家具及 (需同时包含护士站、治疗柜、处置柜) ,即是在指明业绩要求同时也是在提醒投标人业绩明确要求电解钢板钢制医用家具 (需同时包含护士站、治疗柜、处置柜) ,而本次采购清单中无论是数量还是批次最多的还是最通用的办公类家具,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业绩内容、时间及明细,要求不合理且具有明显排斥民营及小型企业投标。违背了财政部发布的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87号令) 的规定。诉求:调整业绩要求取消业绩时间、业绩明细。

回复:本次招标以电解钢板为主材的钢制医用家具货物预算占比(约36%)较大,清单货物主体应为电解钢板为主材的钢制医用家具,不能单单以货物数量来划分本次招标清单主体,且清单中要求的电解钢板为主材的钢制医用家具全部包含护士站、治疗柜、处置柜,所以设置该业绩与项目实际情况相符。医用家具种类丰富、材质繁多,用于医疗卫生护理领域、满足特定卫生和操作要求的家具均属于医用家具。而电解钢板由于制造工艺和特性均与普通钢板不同, (略) 使用环境及使用群体的特殊性,对于医用家具的耐腐蚀性要求较高;且由于行业技术更新较为迅速,故本项要求近三年具有以电解钢板为主材的钢制医用家具供货业绩,在技术范畴上相对先进,本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业绩要求并未出现限制投标人注册资本及人员数量等情况,不存在具有明显排斥民营及小型企业投标,并未违背了财政部发布的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内容。请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6:关于“抗菌性能”问题:抗菌性能:投标产品抗菌或防霉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没有负偏离的得 6 分,需提供抗菌或防霉的证明材料,每缺一项扣 1 分,扣完为止。备注: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佐证,检测报告证明文件具有CMA或CNAS认证标志。且需提供官方网站查询结果或条形码查询结果或二维码查 询结果截图证明真伪。质疑:经咨询专业检测机构“抗菌率>99.99% (另一种说法就是100%抗菌) ;”在实际检测中所有检测产品达不到如此高的抗菌率,且国家标准中对抗菌率的要求也没有达到如此高要求,正常生活中接触最多的菌群多为:“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白色连珠菌”这些常见菌群,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菌群大多数为非常见菌群且检测价格昂贵,这无形中加大了投标成本和难道规避了民营及小微企业投标,属于设置高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此抗菌性要求门槛过高,设定的检测报告内容有排斥其他投标人嫌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布的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 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经咨询专业检测机构防霉检测报告检测时间是45天,而招标文件挂网时间为20天,此处设置防霉报告也是针对时间差排斥潜在投标人,属于不合理条件排斥投标人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财政部发布的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 的规定。诉求:取消非常见菌群检测,检测抗菌率达到国标要求。防霉检测可在供货后提供抽样检测。

回复:霉菌在温暖潮湿的环境下,有着极强的繁殖能力,而且繁殖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产生的有毒代谢物―霉菌毒素对人会产生极大的损伤。本项目技术的设置是为了保障本次采购货物的质量和功能以及确保患者及医护人员安全健康考虑和采购人实际需求进行设定,符合《政府采购服务和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各生产厂家生产理念和生产工艺的不同,在保障产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不存在数据限制的情况,投标人可提供同等或更优的产品参与投标。本项目采购均为医用产品,使用和受众人群为医护人员及病人患者,对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对较高;且本项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防霉检测报告并未限定检测报告的日期,与招标人文件公开挂网20天并无必然联系,故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7:技术参数要求:投标产品质量要求完全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没有负偏离 的得 32 分,其中:标注“▲”的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 2 分,5 项不达标的此项 (技术参数要求) 不得分,其他未标注“▲”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技术参数的响应资料需提供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佐证,检测报告证明文件具有CMA或CNAS认证标志。且需提供官方网站查询结果或条形码查询结果或二维码查询结果截图证明真伪。质疑:经咨询专业检测机构对于本次要求的技术参数提供的检测报,全部报告完成费用在30-40万元。对于民营及小微企业是很大的成本开支,这么大的投标费用本就已经吓走了大部分的投标企业了,试问哪一家企业又能在前期准备好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这么大批量的检测报告,只有针对性企业才能做到,这种的检测要求,本身就是在排斥大多数潜在投标企业,设置高门槛以达到排斥其他投标人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的规定。诉求:所有检测报告可在中标提供或供货完成后进行抽样检验。

回复:本项目采购预算为600万元,本项预算 (略) 场调研,足以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请潜在投标单位在报价时充分考虑货物成本、利润、税金、招标代理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义务等后再行报价。故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8:疑问:本次招标文件清单中包含办公桌椅、诊桌、更衣柜、货架、排椅、病床、护士站、治疗柜等多项类别产品,并且招标清单中桌椅柜床等占本次招标的 80%,护士站治疗柜处置柜数量只占本次招标的 5%,且清单中只有护士站治疗柜处置柜是电解钢板材质,其他300多项的材质都是符合招标要求的,请问对于这样的招标文件业绩要求,是否就是排斥投标人,这样利用行业之间的壁垒,让更多的企业不能进行公平竞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限制了行业的竞争,涉嫌以行业壁垒进行控标行为,这样的招标并不能给企业提供一个公平、公证的进行竞标的机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具有医用家具供货类似业绩,每提供一项得2分,本项满分4分;

回复:本次招标以电解钢板为主材的钢制医用家具货物预算占比(约36%)较大,清单货物主体应为电解钢板为主材的钢制医用家具,不能单单以货物数量来划分本次招标清单主体,所以设置该业绩与项目实际情况相符。医用家具种类丰富、材质繁多,用于医疗卫生护理领域、满足特定卫生和操作要求的家具均属于医用家具。而电解钢板由于制造工艺和特性均与普通钢板不同, (略) 使用环境及使用群体的特殊性,对于医用家具的耐腐蚀性要求较高;且由于行业技术更新较为迅速,故本项要求近三年具有以电解钢板为主材的钢制医用家具供货业绩,在技术范畴上相对先进,本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请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9:投标人获得设备维护保养服务认证证书。以上认证证书认证单元须包含:钢制家具或医疗家具,每提供一份符合要求的证书,得2分;疑问:SJ/T31002设备维修保养服务认证证书是对电子行业企业和实业单位的通用机械设备,专用设备、动力设备、电气设备,本次采购的清单中并没有机械设备需要保养的清单,所有证书和本次采购不相适应,并不适用于本次采购,建议删除。

回复:设备维修保养服务认证是依据SJ/T31002-2016《企业设备维护保养通则》的标准实施的认证活动,该认证适用于电子工业企业和工业单位的通用机械设备、专用设备、电气设备,其他设备也可参照执行。本项目要求投标人获得设备维护保养服务认证证书,同时要求证书认证单元须包含:钢制家具或医疗家具。本次采购需求为医用家具等,证书要求、采购需求及招标所需供应商息息相关,且满足本项要求的潜在供应商众多,足以保证项目的竞争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故请按原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10:疑问:本条要求认证类别限定特定要求,具有明确指向性,排他性;违背了招标公平、公正、择优的初衷,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负面清单完全背道而驰!本次招标文件中包含364项医用家具产品,护士站治疗柜处置柜仅有几项,请问评分打分项为何只有这几个产品来控标,为何不是要求证书包含 (办公桌、办公椅、更衣柜、床等) ,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具有有害物质限量认证证书和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证书的,有一项证书得2分,最高得4分。

回复:本次招标以电解钢板为主材的钢制医用家具货物预算占比(约36%)较大,清单货物主体应为电解钢板为主材的钢制医用家具,清单中要求的电解钢板为主材的钢制医用家具全部包含护士站、治疗柜、处置柜,故按照上诉要求评分,且考虑到由于认证机构认证单元划分种类不同,实际认证的产品单元名称与上述要求不同,但实际属于使用功能相同的产品,予以得分(招标文件第27页)。不存在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及负面清单,请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11:疑问:经咨询专业微生物检测机构,每一个抗菌防霉检测报告检测时间都是在45天才能检测出来,且抗菌率大于99.99%完全是超过国家标准,6个检测报告办理起来的费用相当昂贵基本在4-5万元,评分中只要求提供治疗处置柜药架电解钢板的抗菌防霉来控标,招标清单 中大多数是桌椅床柜,为何不是提供板材的抗菌防霉报告?请问这样的排斥小微企业,增加企业成本费用,是否是已有潜在的医用家具供应商提前暗箱操作?建议修改为:招标后提供家具检测抗菌防霉检测报告。

回复:霉菌在温暖潮湿的环境下,有着极强的繁殖能力,而且繁殖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产生的有毒代谢物―霉菌毒素对人会产生极大的损伤。本项目技术的设置是为了保障本次采购货物的质量和功能以及确保患者及医护人员安全健康考虑和采购人实际需求进行设定,符合《政府采购服务和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各生产厂家生产理念和生产工艺的不同,在保障产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不存在数据限制的情况,投标人可提供同等或更优的产品参与投标。本项目采购均为医用产品,使用和受众人群为医护人员及病人患者,对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对较高;且本项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防霉检测报告并未限定检测报告的日期,与招标人文件公开挂网20天并无必然联系,故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12:技术参数检测报告要求,疑问:本次评分得分32分,完全满足的得32分,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 要求中包含32项检测报告,经咨询专业的检测机构核实检测内容,如全部满足招标要求的报告需要花费40-50万,并且有部分要求的检测报告时间比较长久,时间紧,请问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分的是否有三家及以上供应商?请问有哪企业能提前办理好如此多的检测依据报告能在短短的21天内完成的报告?是否已有潜在的供应商提前做好,不然没有一家企业能完成,如此设定高门槛,具有排斥中小企业的嫌疑!本次采购是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规定执行;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进行采购,却同时设置了中小企业都不能企及的高门 槛,却又何来扶持中小企业一说?建议招标人删除参数中要求的检测报告,更改为供货完成后进行抽检检测,不符合要求进行退货处理,还招投标一个公平、公正环境。

回复:本项目采购预算为600万元,本项预算 (略) 场调研,足以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请潜在投标单位在报价时充分考虑货物成本、利润、税金、招标代理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义务等后再行报价。且本项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检测依据报告并未限定检测报告的日期,与招标人文件公开挂网21天并无必然联系。本项目为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并不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进行采购的项目,且此项条款也并未限制中小企业投标,本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请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更正日期:2023年04月04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更正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本次更正不改变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略)

地 址: (略) 明光大道379号

联系方式:林薇*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江苏川页 (略)

地 址: (略) 世贸大厦A座18楼1818室

联系方式:赵建飞*、*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薇、赵建飞

电  话:*、*、*

五、附件

(略) (略) 二期工程医用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更正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04 17:17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略) (略) 二期工程医用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更正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cg*-20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略) 二期工程医用家具采购及安装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3月2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质疑事项1:投标人实力部分:投标人获得设备维护保养服务认证证书。以上认证证书认证单元须包含:钢制家具或医疗家具,每提供一份符合要求的证书,得2分,本项最高得4分;事实依据:设备维修保养服务认证是依据SJ/T31002-2016《企业设备维护保养通则》的标准实施的认证活动,该认证适用于电子工业企业和工业单位的通用机械设备、专用设备、电气设备。主要适用于为客户提供设备维护保养的组织或销售此类设备的组织。而本次采购需求是医用家具,此证书所描述的组织对象与本次招标所需的供应商之间存在巨大偏差,完全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明显是为某供应商量身定制。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 (略) 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本项目要求投标人获得设备维护保养服务认证证书,同时要求证书认证单元须包含:钢制家具或医疗家具。本次采购需求为医用家具等,证书要求、采购需求及招标所需供应商息息相关;(1)设备维修保养服务认证是依据SJ/T31002-2016《企业设备维护保养通则》的标准实施的认证活动,该认证适用于电子工业企业和工业单位的通用机械设备、专用设备、电气设备,其他设备也可参照执行。例如该项目正在采购的电动病床、各类医疗车辆、医用柜体的五金部件等产品均属于这个范围, (略) 在后期使用中易发生故障的产品,医院选用给患者使用的各类产品要求的标准都是严苛的,主要是为了患者人身安全着想,故产品售 (略) 关注的重要环节。所以投标人若获得过设备维护保养服务认证证书,按照评分办法是可以加分的,故不存在排斥他人的现象。(2)设备维护保养是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自身运动的客观要求,由于设备的运动、磨损、内部应力等物理、化学变化过程,必然会发生技术状况的不断变化,以及一些不可避免的不正常现象。因此设备自然寿命的长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维护保养工作的好快。若中标人售后服务较好, (略) 方来说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售后成本,不会造成国有资产不必要的流失。(3)评分办法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设备维护保养服务认证证书认证单元须包含:钢制家具或医疗家具,包含的这些范围均是此项目采购的产品,故增设该项加分项非常有必要。且满足本项要求的潜在供应商众多,足以保证项目的竞争性,不存在明显是为某供应商量身定制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故请按原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2:环保实力部分:投标人具有害物质限量认证证书的(且认证产品类别金属家具单元的产品名称至少包含:护士站/台、治疗柜、处置柜)、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证书(认证内容涵盖:金属家具),有一项证书得2分,最高得4分。事实依据:1)此类证书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是自愿性认证,因此国家对于此类认证范围与名称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认证产品明细、也可以认证产品类别,招标文件却用具体的类别名称或者具体的产品名称来限制证书的有效性。明显是为某一供应商量身定制。 2)此类自愿性认证,厂家可以选择认证产品明细,也可以选择认证产品类别,且明细和类别的名称由厂家自由设定,都没有明确的规范,但是在环保实力这部分评分中,前一个证书范围限定产品类别与产品明细认证来限制投标人,后一个证书范围又只限定产品类别,前后标准明显不一致,且明显用具体名称来限制投标人,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现象,明显为某一供应商量身定制。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 (略) 令第 65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本项打分要求已在交易文件中已做备注(招标文件第27页,环保实力,注:由于认证机构认证单元划分种类不同,实际认证的产品单元名称与上述要求不同,但实际属于使用功能相同的产品,予以得分),并未限定类别,且满足本项要求的潜在供应商众多,足以保证项目的竞争性,不存在明显是为某供应商量身定制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故请按原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3:抗菌性能部分:投标产品抗菌或防霉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没有负偏离的得6分,需提供抗菌或防霉的证明材料,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事实依据:1)抗菌防霉要求的种类非常多,又都是非常规的菌种、霉种,每个产品和原材料要求的抗菌防霉种类又不一致,完全没有依据,这明显是为某投标人量身定制。2)清单中并无“治疗处置柜”这一产品,评分中却设置了“治疗处置柜”的抗菌防霉要求,明显是为某投标人量身定做。 3)本次招标的核心产品是“医用环保护士站”,反而评分中不需要出具“医用环保护士站”的抗菌防霉检测,一些数量较少的产品却需要出具大量的、复杂的非常规检测报告,明显是为某投标人量身定制。4)本次评分设置的检测报告,数量巨大,项目繁杂,抗菌防霉标准严重混乱,毫无依据,明显是为了设置障碍,阻碍公平竞争,明显为某投标人量身定制。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 (略) 令第 65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本项目需求产品及原材料,由于产品用处不同,产品涉及到的布局位置也不相同,所以要求的抗菌防霉种类不相同,同时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及原材料抗菌防霉的检测报告,均与招标清单、现场使用息息相关;本项目清单中的“医用环保处置柜”与抗菌防霉要求的“治疗处置柜”为同一产品,仅产品名称描述不同,提供一个即可;招标参数中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均为满足采购人使用需求而设定的, (略) 使用环境及使用群体的特殊性;本次要求的抗菌防霉标准均需达到国家等相关标准,国家标准都已在文件中具体描述,不存在明显是为了设置障碍,阻碍公平竞争,明显为某投标人量身定制。本项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故请按原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4:技术参数要求:投标产品质量要求完全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没有负偏离的得32分,其中标注“▲”得技术参数,没负偏离一项扣2分,5项不达标得此项(技术参数要求)不得分,其他未标注“▲”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事实依据:1)整个项目所要求的检测报告数量巨大,检测项目非常繁杂,很多涉及长时间盐雾试验及其他非常规的检测项目,毫无依据,明显是为了设置障碍,阻碍公平竞争,明显为某投标人量身定制。 2)本次招标的核心产品是“医用环保护士站”,反而评分中不需要出具“医用环保护士站”的检测报告,一些数量较少的产品却需要出具大量的、复杂的非常规检测报告,明显是为某一投标人量身定制。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 (略) 令第 65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 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相关请求及主张:我方申请取消以上特制、特殊设定的认证证书、检测报告,修改或删除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不合理且有倾向性的条款,根据核心产品重新明确原材料及成品的检测报告范围,从实际、专业、公平的角度出发重新调整认证证书的认证单元,以及原材料、成品的详细技术要求,让更多企业能够公平公正地参与该项目。

回复:盐雾试验是一种主要利用盐雾试验设备所创造的人工模拟盐雾环境条件来考核产品或金属材料耐腐蚀性能的环境试验。盐雾试验结果也是对产品质量的判定,是正确衡量产品或金属抗盐雾腐蚀质量的关键依据。 (略) 环境的特殊性,对产品的耐腐蚀性能要求较高,对产品盐雾试验的检测,符合采购人使用要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编制招标文件。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故请按原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5:关于“投标人业绩”问题:评标办法资信标评审细则中投标业绩要求:1、自2020年1月1日 (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具有医用家具供货业绩,且业绩中包含以电解钢板为主材的钢制医用家具供货内容的,每提供一项得2分,本项满分4分,未提供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注: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 (须加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章,无印章的还须提供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官网发布的中标公示网页截图及网址链接) 、采购合同 (须包含合同首页、合同签字盖章页、合同清单等) 、业主出具的验收报告。上述材料提供原件彩色扫描件,业绩有效时间以合同内容为准。2、单项业绩合同内容至少包含本项目产品:以电解钢板为主材的钢制医用家具(需同时包含护士站、治疗柜、处置柜) ;供货内容的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不得分。3、供货内容的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不得分。质疑: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医用家具供货业绩,且业绩中包含以电解钢板为主材的钢制医用家具供货内容”、“以电解钢板为主材的钢制医用家具 (需同时包含护士站、治疗柜、处置柜) ”“供货内容的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不得分”招标文件中着重、反复明确提到要求电解钢板钢制医用家具及 (需同时包含护士站、治疗柜、处置柜) ,即是在指明业绩要求同时也是在提醒投标人业绩明确要求电解钢板钢制医用家具 (需同时包含护士站、治疗柜、处置柜) ,而本次采购清单中无论是数量还是批次最多的还是最通用的办公类家具,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业绩内容、时间及明细,要求不合理且具有明显排斥民营及小型企业投标。违背了财政部发布的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87号令) 的规定。诉求:调整业绩要求取消业绩时间、业绩明细。

回复:本次招标以电解钢板为主材的钢制医用家具货物预算占比(约36%)较大,清单货物主体应为电解钢板为主材的钢制医用家具,不能单单以货物数量来划分本次招标清单主体,且清单中要求的电解钢板为主材的钢制医用家具全部包含护士站、治疗柜、处置柜,所以设置该业绩与项目实际情况相符。医用家具种类丰富、材质繁多,用于医疗卫生护理领域、满足特定卫生和操作要求的家具均属于医用家具。而电解钢板由于制造工艺和特性均与普通钢板不同, (略) 使用环境及使用群体的特殊性,对于医用家具的耐腐蚀性要求较高;且由于行业技术更新较为迅速,故本项要求近三年具有以电解钢板为主材的钢制医用家具供货业绩,在技术范畴上相对先进,本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业绩要求并未出现限制投标人注册资本及人员数量等情况,不存在具有明显排斥民营及小型企业投标,并未违背了财政部发布的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内容。请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6:关于“抗菌性能”问题:抗菌性能:投标产品抗菌或防霉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没有负偏离的得 6 分,需提供抗菌或防霉的证明材料,每缺一项扣 1 分,扣完为止。备注: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佐证,检测报告证明文件具有CMA或CNAS认证标志。且需提供官方网站查询结果或条形码查询结果或二维码查 询结果截图证明真伪。质疑:经咨询专业检测机构“抗菌率>99.99% (另一种说法就是100%抗菌) ;”在实际检测中所有检测产品达不到如此高的抗菌率,且国家标准中对抗菌率的要求也没有达到如此高要求,正常生活中接触最多的菌群多为:“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白色连珠菌”这些常见菌群,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菌群大多数为非常见菌群且检测价格昂贵,这无形中加大了投标成本和难道规避了民营及小微企业投标,属于设置高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此抗菌性要求门槛过高,设定的检测报告内容有排斥其他投标人嫌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布的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 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经咨询专业检测机构防霉检测报告检测时间是45天,而招标文件挂网时间为20天,此处设置防霉报告也是针对时间差排斥潜在投标人,属于不合理条件排斥投标人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财政部发布的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 的规定。诉求:取消非常见菌群检测,检测抗菌率达到国标要求。防霉检测可在供货后提供抽样检测。

回复:霉菌在温暖潮湿的环境下,有着极强的繁殖能力,而且繁殖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产生的有毒代谢物―霉菌毒素对人会产生极大的损伤。本项目技术的设置是为了保障本次采购货物的质量和功能以及确保患者及医护人员安全健康考虑和采购人实际需求进行设定,符合《政府采购服务和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各生产厂家生产理念和生产工艺的不同,在保障产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不存在数据限制的情况,投标人可提供同等或更优的产品参与投标。本项目采购均为医用产品,使用和受众人群为医护人员及病人患者,对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对较高;且本项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防霉检测报告并未限定检测报告的日期,与招标人文件公开挂网20天并无必然联系,故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7:技术参数要求:投标产品质量要求完全符合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没有负偏离 的得 32 分,其中:标注“▲”的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 2 分,5 项不达标的此项 (技术参数要求) 不得分,其他未标注“▲”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技术参数的响应资料需提供国家认可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佐证,检测报告证明文件具有CMA或CNAS认证标志。且需提供官方网站查询结果或条形码查询结果或二维码查询结果截图证明真伪。质疑:经咨询专业检测机构对于本次要求的技术参数提供的检测报,全部报告完成费用在30-40万元。对于民营及小微企业是很大的成本开支,这么大的投标费用本就已经吓走了大部分的投标企业了,试问哪一家企业又能在前期准备好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这么大批量的检测报告,只有针对性企业才能做到,这种的检测要求,本身就是在排斥大多数潜在投标企业,设置高门槛以达到排斥其他投标人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的规定。诉求:所有检测报告可在中标提供或供货完成后进行抽样检验。

回复:本项目采购预算为600万元,本项预算 (略) 场调研,足以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请潜在投标单位在报价时充分考虑货物成本、利润、税金、招标代理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义务等后再行报价。故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8:疑问:本次招标文件清单中包含办公桌椅、诊桌、更衣柜、货架、排椅、病床、护士站、治疗柜等多项类别产品,并且招标清单中桌椅柜床等占本次招标的 80%,护士站治疗柜处置柜数量只占本次招标的 5%,且清单中只有护士站治疗柜处置柜是电解钢板材质,其他300多项的材质都是符合招标要求的,请问对于这样的招标文件业绩要求,是否就是排斥投标人,这样利用行业之间的壁垒,让更多的企业不能进行公平竞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限制了行业的竞争,涉嫌以行业壁垒进行控标行为,这样的招标并不能给企业提供一个公平、公证的进行竞标的机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具有医用家具供货类似业绩,每提供一项得2分,本项满分4分;

回复:本次招标以电解钢板为主材的钢制医用家具货物预算占比(约36%)较大,清单货物主体应为电解钢板为主材的钢制医用家具,不能单单以货物数量来划分本次招标清单主体,所以设置该业绩与项目实际情况相符。医用家具种类丰富、材质繁多,用于医疗卫生护理领域、满足特定卫生和操作要求的家具均属于医用家具。而电解钢板由于制造工艺和特性均与普通钢板不同, (略) 使用环境及使用群体的特殊性,对于医用家具的耐腐蚀性要求较高;且由于行业技术更新较为迅速,故本项要求近三年具有以电解钢板为主材的钢制医用家具供货业绩,在技术范畴上相对先进,本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请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9:投标人获得设备维护保养服务认证证书。以上认证证书认证单元须包含:钢制家具或医疗家具,每提供一份符合要求的证书,得2分;疑问:SJ/T31002设备维修保养服务认证证书是对电子行业企业和实业单位的通用机械设备,专用设备、动力设备、电气设备,本次采购的清单中并没有机械设备需要保养的清单,所有证书和本次采购不相适应,并不适用于本次采购,建议删除。

回复:设备维修保养服务认证是依据SJ/T31002-2016《企业设备维护保养通则》的标准实施的认证活动,该认证适用于电子工业企业和工业单位的通用机械设备、专用设备、电气设备,其他设备也可参照执行。本项目要求投标人获得设备维护保养服务认证证书,同时要求证书认证单元须包含:钢制家具或医疗家具。本次采购需求为医用家具等,证书要求、采购需求及招标所需供应商息息相关,且满足本项要求的潜在供应商众多,足以保证项目的竞争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故请按原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10:疑问:本条要求认证类别限定特定要求,具有明确指向性,排他性;违背了招标公平、公正、择优的初衷,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负面清单完全背道而驰!本次招标文件中包含364项医用家具产品,护士站治疗柜处置柜仅有几项,请问评分打分项为何只有这几个产品来控标,为何不是要求证书包含 (办公桌、办公椅、更衣柜、床等) ,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具有有害物质限量认证证书和家具产品环保卫士认证证书的,有一项证书得2分,最高得4分。

回复:本次招标以电解钢板为主材的钢制医用家具货物预算占比(约36%)较大,清单货物主体应为电解钢板为主材的钢制医用家具,清单中要求的电解钢板为主材的钢制医用家具全部包含护士站、治疗柜、处置柜,故按照上诉要求评分,且考虑到由于认证机构认证单元划分种类不同,实际认证的产品单元名称与上述要求不同,但实际属于使用功能相同的产品,予以得分(招标文件第27页)。不存在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及负面清单,请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11:疑问:经咨询专业微生物检测机构,每一个抗菌防霉检测报告检测时间都是在45天才能检测出来,且抗菌率大于99.99%完全是超过国家标准,6个检测报告办理起来的费用相当昂贵基本在4-5万元,评分中只要求提供治疗处置柜药架电解钢板的抗菌防霉来控标,招标清单 中大多数是桌椅床柜,为何不是提供板材的抗菌防霉报告?请问这样的排斥小微企业,增加企业成本费用,是否是已有潜在的医用家具供应商提前暗箱操作?建议修改为:招标后提供家具检测抗菌防霉检测报告。

回复:霉菌在温暖潮湿的环境下,有着极强的繁殖能力,而且繁殖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产生的有毒代谢物―霉菌毒素对人会产生极大的损伤。本项目技术的设置是为了保障本次采购货物的质量和功能以及确保患者及医护人员安全健康考虑和采购人实际需求进行设定,符合《政府采购服务和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各生产厂家生产理念和生产工艺的不同,在保障产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不存在数据限制的情况,投标人可提供同等或更优的产品参与投标。本项目采购均为医用产品,使用和受众人群为医护人员及病人患者,对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对较高;且本项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防霉检测报告并未限定检测报告的日期,与招标人文件公开挂网20天并无必然联系,故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12:技术参数检测报告要求,疑问:本次评分得分32分,完全满足的得32分,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 要求中包含32项检测报告,经咨询专业的检测机构核实检测内容,如全部满足招标要求的报告需要花费40-50万,并且有部分要求的检测报告时间比较长久,时间紧,请问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分的是否有三家及以上供应商?请问有哪企业能提前办理好如此多的检测依据报告能在短短的21天内完成的报告?是否已有潜在的供应商提前做好,不然没有一家企业能完成,如此设定高门槛,具有排斥中小企业的嫌疑!本次采购是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规定执行;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进行采购,却同时设置了中小企业都不能企及的高门 槛,却又何来扶持中小企业一说?建议招标人删除参数中要求的检测报告,更改为供货完成后进行抽检检测,不符合要求进行退货处理,还招投标一个公平、公正环境。

回复:本项目采购预算为600万元,本项预算 (略) 场调研,足以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请潜在投标单位在报价时充分考虑货物成本、利润、税金、招标代理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义务等后再行报价。且本项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检测依据报告并未限定检测报告的日期,与招标人文件公开挂网21天并无必然联系。本项目为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并不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进行采购的项目,且此项条款也并未限制中小企业投标,本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请按照原招标文件执行。

更正日期:2023年04月04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更正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本次更正不改变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略)

地 址: (略) 明光大道379号

联系方式:林薇*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江苏川页 (略)

地 址: (略) 世贸大厦A座18楼1818室

联系方式:赵建飞*、*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薇、赵建飞

电  话:*、*、*

五、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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