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浦北县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浦自然资发〔2023〕1号
浦北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浦北县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浦自然资发〔2023〕1号
各股室、二层机构:
为做好我县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2〕413号)要求,制定了《浦北县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浦北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5日
2022年度浦北县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广西2022年度浦北县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以下简称“2022年度浦北县变更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22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广西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和《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2年度适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我县2021年度国土调查成果基础上,利用最新遥感影像,通过县级实地调查举证,掌握我县2022年度国土利用变化情况,更新国土调查数据库,并做好2022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同时,为减轻年底集中变更的工作压力,切实保障我县国土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在2022年度日常变更的基础上,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开展2023年度日常变更调查举证工作。
二、工作任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标准,利用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统筹现有资料,根据国家下发的2022年底卫星遥感影像和监测图斑,结合有关监测及相关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制作外业调查底图,并开展实地调查举证。通过调查全面掌握我县2022年度的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图层属性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新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形成年度变更增量包,逐级报自治区和国家级核查。通过调查、统计分析和汇总,进一步加强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与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衔接,并及时向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
(一)工作调查底图制作。
县级调查单元以2022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将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部”)下发的2022年度遥感监测成果为基础,与日常自然资源管理信息的矢量数据叠加,结合各类专项监测和业务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各类国土利用变化信息和自有的标准时点前后更高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开展内业分析,补充提取变化图斑,制作2022年度变更调查外业调查工作底图(以下简称“工作底图”)。
(二)外业调查举证。
县级调查单元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为原则,查清工作底图上每一块变化图斑的地类、面积、属性、权属等实际情况;对需要举证的图斑,逐一实地拍照举证;日常变更核定图斑结果经2022年度遥感监测一致性核实确认的,可直接按照变更调查要求生成增量数据,无需再次实地举证;日常变更核定图斑结果与2022年度遥感监测成果不一致的,需再次实地举证。
通过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查清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三)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
在2021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基础上,结合国际下发监测图斑、林草湿等专项调查监测工作移交图斑以及自主提取变化图斑和实地举证成果,对2022年度涉及地类、属性、单独图层等变更的,按照数据库更新技术要求,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更新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对2022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四)省级核查。
根据自治区核查单位反馈的结果,按照整改时限要求整改, (略) 级核查的成果提交自治区。
(五)国家级核查。
按照部反馈的国家级内业核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及时上报自治区复核通过后上报部。配合部开展国家级“互联网+”在线核查或外业实地抽查核实工作。
(六)成果汇总分析与数据共享。
开展县级数据汇总分析、报告编写等工作。
三、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调查技术指标。
2022年度变更调查的数学基础、调查分类、调查精度等技术指标与“三调”一致;调查时点为2022年12月31日。
(二)工作流程图。
2022年度变更调查的具体工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三)资料收集
1.自治区统一收集下发的资料。
(1)自然资源部下发的2021年变更调查成果,包括数据库、城镇村等用地图层、汇总表格等。
(2)自然资源部下发的2022年度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包括正射影像图和监测图斑。
(3)2021年度变更调查跟踪图斑,包括承诺举证图斑、无法到达图斑、“互联网+”在线核查问题图斑、0731版本跟踪图斑和0810版本跟踪图斑等。
(4)自然资源部下发的在部综合监管平台备案的用地管理信息。
(5)自然资源部下发的卫片执法图斑及地方核查结果。
(6)自然资源部下发的耕地卫片监督图斑及地方调查结果表。
(7)耕地进出平衡日常监管成果表。
(8)2022年自然资源综合监测相关资料,包括合法变化图斑、任务清单图斑和举证数据等。
(9)2021至2022年土地整治验收项目范围。
(10)2010至2022年农用地转建设用地项目范围。
(11)设施农用地备案矢量数据。
(12)农村宅基地审批资料。
(13)自治区级获取的下半年优于0.5米卫星遥感影像。
(14)自治区红树林专项调查成果。
自治区统一下发的资料,由广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按照厅办公室印发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分发各县使用。
2.自行同步补充收集的资料。
在自治区下发资料的基础上,同步补充收集以下资料:
(1)土地卫片执法、耕地卫片监督、建设用地审批(国有建设用地及农村宅基地审批)、生态修复、土地整治、土地复垦、旱改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未利用地开发利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恢复耕地、征地、供地、临时用地审批、设施农用地备案和上图入库、高标准农田、规划路网数据(高速公路、省道和地方道路等规划道路)等日常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资料。
(2)县、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资料,包括调整后的矢量界线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重点收集民政部门最新的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和乡(镇)名称及代码,包括往年撤乡建镇数据。
(3)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的相关资料。
(4)退耕还林还草、河湖治理、移民撤村、生态修复、环保督察等相关资料。
(5)变更调查工作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6)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资料,包括完成拆旧复垦2021至2022年已通过验收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和建新区)。
(7)最新的退耕还林还草矢量图层。
(8)林草湿专项调查监测工作移交的变化图斑及举证成果。
(9)最新的规划交通路网,包括高速公路、省道和地方道路等规划道路。
(四)调查界线调整。
按照部下发的调查控制界线开展调查工作。县级调查界线如果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包括名称、代码、界线位置变化),由县级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后,报部批准调整。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需要调整的,由县级依据主管部门行政区域界线调整的批准文件在国土变更调查中直接调整。
(五)用地管理信息核实补报。
根据本地区自然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对部下发的2022年度各类管理信息进行核实,存在错误或缺失的要及时补充完善。各类需补充完善的报备信息按原上报渠道补充备案,补充报备截至日期为2023年1月31日。
(六)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
1.工作底图制作。
以县级单元为单位,在部下发的2022年度正射影像图的基础上,叠加以下图斑或矢量数据,制作县级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底图。
(1)部下发的2022年度变更调查遥感监测图斑;县、市、自治区级2022年度内监测发现的各类国土利用变化图斑。
(2)部下发的2022年度各类用地管理信息的矢量数据;县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审批或备案的矢量数据;县级尚未备案到部的各类自然资源用地管理信息的矢量数据,自然资源管理项目包括自然资源综合监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补充耕地项目、生态修复、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退耕还林还草、国土绿化、红树林专项调查、河湖治理、移民撤村等。
(3)2021年度变更调查跟踪图斑(包括承诺举证图斑、无法到达图斑、“互联网+”在线核查问题图斑等)。
(4)2022年度不动产登记、征地、供地、督察执法和日常巡查等工作中发现的地类变化图斑。
(5)2022年度日常变更中自治区核查不符合举证要求的地类变化图斑(补充举证的地类变化图斑)。
(6)其他工作中发现的地类变化图斑。
2.外业调查。
以2022年12月31日为时点,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对工作底图中所有的调查图斑,应实地逐图斑核实确认图斑地类,调绘图斑边界,记录更新图斑权属、恢复属性、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废弃、耕地种植属性、耕地细化等各类属性信息标注的变化情况;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和调查;依据图斑调查成果,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土地整治等自然资源管理成果,更新2021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中的城镇村范围、临时用地、推(堆)土区、光伏板、拆除未尽等单独图层范围,形成2022年度相关单独图层。
2022年度变更调查的地类调查认定要求,应与国家“三调”《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略) 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有关内容与要求的补充通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问答》,以及和自治区相关补充规定、技术问答等对地类调查的有关要求保持一致。
(1)种植属性和恢复属性调查。
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乡村基层人员沟通,了解耕地种植情况,并组织技术人员外业核实、内业上图,更新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的耕地种植属性标注。
2021年度变更调查结果为耕地,如实地现状为园地、林地、坑塘水面的,按现状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标注相应的恢复属性。如实地现状为下列情形的,认定要求如下:一是现状为杂草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但是坡度为25度及以上的坡地(非梯田),以及在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内的,按其他草地调查,不标注恢复属性;二是实地为冲沟或沟壑的,按实地现状调查地类,对按其他草地调查的,标注恢复属性;三是现状为绿化草地(不含公园绿地)或种植草皮的,按其他草地调查,并标注恢复属性。
2021年度已标注了恢复属性的园地、林地、草地或坑塘水面等的图斑,实地地类发生变化的,需按照现状变更地类,并根据实地现状更新相应的恢复属性。
2021年度标注为“即可恢复”属性的农用地图斑,按照“三调”技术认定标准,现状未发生变化,实地经评估后认定为“工程恢复”的农用地图斑,需更新农用地图斑的恢复属性。2021年度标注为“工程恢复”的农用地图斑,现状未发生变化,不得将恢复属性变更为“即可恢复”。
(2)新增耕地调查。
2021年度为非耕地,2022年度现状为耕地的图斑(以下简称新增耕地图斑),应全部按耕地变更。除满足以承诺方式举证外,新增耕地现状必须是正在种植的粮棉油糖菜及饲料饲草等农作物(种饲草的必须在耕作层上明显人工种植且规整,撂荒和草地改良的不得按耕地调查),且农作物必须出土长苗(年底调查时已收割的,可提供日常变更举证信息)。对于现状是荒草、推土、翻耕起垄等未耕种状态的,土地整治验收文件或承诺播种等方式不得认定为新增耕地,应按现状调查。
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对于在地形坡度6度以下且基础库为非耕地的土地上种植香蕉的不再按三调标准认定为新增耕地;基础库为耕地,现状种植香蕉且地形坡度6度以下土地仍按耕地认定,6度以上按种植园用地认定。
对于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恢复为耕地的图斑,现状达到场清地平,因季节原因尚未种植的,在2月15日前,向部报送初报数据时,可以承诺的方式举证,但需在举证信息表中类举标注字段填写“承诺耕地”,并按将要种植的农作物确定耕地种植属性;国家初次核查后将以问题图斑的形式反馈,各县提交的复核成果,必须提供新增耕地现状是正在种植的粮棉油糖菜及饲料饲草等农作物,且农作物必须出土长苗的举证照片。国家级核查以复核成果的举证结果为准。复核成果未举证或举证材料不符合耕地认定要求的,按调查弄虚作假处理,计算差错率,移交督查机构,国家直接扣除图斑,按照原地类统计。
对于其他地类整理复垦开发为耕地用于占补平衡的,必须是正在种植的粮棉油糖菜及饲料饲草等农作物,且农作物必须出土长苗。现状是荒草、推土、翻耕起垄等未耕种状态的,土地整治验收文件或承诺播种等方式不得认定为新增耕地,应按现状调查。
对于新增耕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林区耕地”、“牧区耕地”、“沙化荒漠化耕地“、“石漠化耕地”、“盐碱化耕地”等细化属性。“河道耕地”和“湖区耕地”由国家统一标注,河道湖区范围有调整的,应将调整后的数据报部审核。
对于2021年度耕地流出问题排查整改和日常变更工作中认定的新增耕地及其他地类,2022年底的遥感影像特征与地块图斑举证照片反映的地类一致的,应按照认定时的地类、边界、属性进行变更,无需再次调查举证。
(3)田坎系数更新。
耕地的田坎系数必须与报备的田坎系数一致。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归并田块、削减田坎新增耕地地块,以整理前后实测田坎净减少面积作为新增耕地面积,重新计算和更新田坎系数,并提交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和验收资料、田坎系数计算方法和计算表。不在土地整治项目区备案范围内的耕地田坎系数不得修改。
(4)道路调查。
正在施工的道路图斑,路基已形成的部分按道路调查,现状为推土的,在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备案信息范围内的,按建设用地调查,未在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备案信息范围内的,按2021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调查,同时纳入推(堆)土区图层。道路已建成通车的,按征地范围调查。
(5)单独图层调查。
临时用地按实地现状进行调查,并根据报备信息对临时用地范围在临时用地单独图层中予以更新。临时用地图层中的临时用地范围,应与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一致,不得超出审批或合同明确的范围。对于临时用地实地已复垦或超过使用期限(含复垦期)的,应在临时用地图层删除相应范围。
推(堆)土图层和拆除未尽图层范围内,实地发生变化且能够明确用途的,按相应的现状地类变更,并对图层同步进行更新。
(6)林草湿调查监测变化图斑的调查。
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65号)要求,在林草湿调查监测工作中,发现实地现状发生变化的,对地方林草部门已同步实地举证的图斑,经自然资源部门逐级核实后,及时纳入变更;对地方林草部门未实地举证的图斑,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汇交到自然资源部,由自然资源部补充到疑似变化图斑中下发,需进行外业补充举证,并根据实地现状进行变更,未举证的不得变更。要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开展2022年广西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2〕54号)做好相应工作。
3.调查举证。
(1)外业调查举证要求。
在开展外业调查的同时,应使用具有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设备,利用“互联网+”举证软件,对需举证的图斑地块拍摄包含图斑实地卫星定位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的实地照片,并将举证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形成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的2022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举证模块。拍摄举证照片时应在实地拍摄,拍摄方向正确,应能够反映调查地类与影像特征不一致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举证照片应从三个以上方向拍摄,同一站立点同一方向拍摄的照片不得超过2张。
(2)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举证要求。
对于部下发的疑似新增建设图斑,为保证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调查的准确性,调查时要逐图斑拍照举证(依据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住宅小区、学校、规模化工厂、广场用地、水工建筑、公路等建设用地的,如果按照相应的建设用地调查可不举证)。按建设用地调查的图斑,如果外部举证照片不足以确认为建设用地的,还须拍摄内部照片;按设施农用地调查的图斑,须拍摄建筑物内、外部照片或能反映用途的建、构筑物照片(依据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的打谷场等可不举证);部下发的疑似建筑物的图斑,实地不是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的,须拍摄举证照片;对影像反映明显是建筑物的图斑,未按照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调查的,须拍摄建筑物内部举证照片,证明建筑物内部是利用地表种植的现状特征。
(3)农用地更新图斑的举证要求。
对于2022年度新增耕地、水田变更为水浇地或旱地、水浇地变更为旱地等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图斑,以及耕地变更为其他农用地的图斑,不论影像是否支持以上地类变更,必须全部实地举证,不得承诺举证。耕地中的梯田、坡地类型发生变化的,必须实地举证。地类未发生变化,将工程恢复属性修改为即可恢复属性的图斑,必须实地举证。对于2021年度耕地流出问题排查整改和日常变更调查工作中,举证照片为正在种植的粮棉油糖菜且农作物已出土长苗的新增耕地图斑,最新遥感影像仍为耕地特征的,可不再重复调查举证。
(4)农用地更新为未利用地图斑举证要求。
2021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的农用地图斑变更为其他草地,以及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地的,必须全部实地举证。对该类更新图斑,要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形成专题报告逐级上报自治区。对于2022年度因灾毁引起的农用地变更为其他草地或未利用地的, (略) 级相关部门证明材料、相关的灾毁媒体报道和灾毁情况报告。
(5)其他变化更新图斑举证要求。
对于其他变化更新图斑,如果遥感影像不能准确判断更新地类正确的,应全部予以举证。反之,如果通过遥感影像能明显判读地类与更新图斑地类一致的可不举证。
(6)优化举证方式。
对于在2022年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工作、卫片执法工作、耕地进出平衡日常监管、耕地卫片监督、补充耕地核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核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林草湿调查监测等工作中已经举证的图斑,按照以下原则共享应用:一是2022年底的遥感影像特征与地块图斑举证照片反映的地类一致的,不需重复举证,按照《国土调查监测实地核实举证技术规范》转换到“国土调查云”平台,将2022年内的各类图斑举证照片上传到“国土调查云”平台;二是2022年底的遥感影像特征相对地块图斑举证照片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举证。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要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坚持应举尽举。对于人工拍摄困难的图斑,可采取无人机举证、连续图斑分段举证、类似图斑典型举证、局部航飞影像举证、承诺举证等优化举证方式,在保证真实反映实地现状的前提下,组织开展调查举证工作。对无人类生产生活活动、无道路通达条件的区域,可依据遥感影像特征判断地类,不进行举证。
对于采用类型举证、承诺举证、高清影像举证、或因降雪等天气及其他自然灾害原因实际无法开展补充举证的,必须在举证图斑信息表的类举标注字段,填写“类型举证”“承诺举证”“高清影像举证”“积雪覆盖”“按规程无需举证”或“无法到达”等情况,未填写相关情况的视为未举证。采用高清影像举证的县区,应提交整个县区的高清影像和检查报告。采用类型举证方式进行举证的,图斑均需挂接类型举证照片,不符合类型举证要求的(如影像特征不一致、举证区域非集中连片等),不得采用类型举证方式进行举证。“承诺举证”“无法到达”等图斑将列入下一年度的跟踪图斑。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图斑,在行政区划调整前已经举证的,必须按调整后的行政区划重新举证。日常变更不得采用承诺举证、类型举证等举证方式。
所有举证平台(包括国家平台和自建平台)均需提供举证成果调用接口用于在线核查,确保国家级核查能随时调用所有举证成果(包括其他相关专项工作的举证成果)。
(七)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同步开展,在汇总时分别统计。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开展2022年度变更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地类的调查更新。
在对城镇村庄内部现状进行细化调查时,要在部下发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层基础上,首先对该图层进行增量更新,确定2022年度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层。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略) (201、201A)、建制镇(202、202A)、村庄(203)、采矿用地(204)、风景名胜和特殊用地(205)范围。城市(201)、建制镇(202)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更新,独立的工业用地范围应更新相应的201A和202A范围。城镇外部的采矿用地(204)、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等按总体使用范围或审批范围进行更新。村庄(203)范围按照以下规则更新:
原村庄(203) (略) (201、201A)、建制镇(202、202A)、采矿用地(204)、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的,应对村庄范围进行扣除;原村庄(203)范围边缘因建设用地拆除已复耕复绿的,应同步扣除村庄(203)范围;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后新增的村庄用地不包括新增范围内未建设的土地,原村庄(203)范围外新增的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实际范围勾绘并更新村庄(203)范围,不得将非建设用地地类划入村庄(203)范围。部下发的村庄(203)范围内部,实地建设用地拆除的,继续保留在村庄(203)范围内(已验收的拆旧区图斑、土地整治图斑范围除外);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土地整治项目备案信息,将已验收的拆旧区图斑、土地整治图斑分别与村庄(203)中的非建设用地叠加,对重叠部分,相应扣除村庄范围。
新增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均应标注20x属性。
(八)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日常登记工作掌握的权属变化情况开展2022年度变更调查权属更新,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要将已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确定的成果,及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已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地区,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要求,保持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所有权权属边界与确权登记成果一致。
(九)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
县级调查单元按照统一的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更新技术要求、数据库变更方法、标准及相关质量要求,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开展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工作。
1.数据库质量检查及更新方法。
(1)采用数据库变更软件,以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为基础,将发生变化的信息逐块录入并变更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生成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与2022年12月31日时点之间的增量变化信息及相关变更统计报表。
(2)采用部统一下发的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将增量变化信息导入该软件生成县级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包,并利用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开展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包与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的校核与数据质量检查工作。
(3)因图斑分割引起耕地坡度分级变化的,要根据部检查合格的坡度图和报备的田坎系数同步调整耕地坡度与田坎系数。田坎系数应与坡度分级一致,确因土地综合整治等引起的实际田坎系数与区域田坎系数不一致的,应提供工程验收资料,逐图斑上报备案,并在数据库中录入实际田坎系数。
(4)县级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包成果经自治区级检查、部最终质量检查通过并确认后,开展县级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更新工作。
2.增量数据质量检查及更新要求。
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部制定统一的数据库更新标准与质量检查规则,研发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下发,应按照部统一的技术要求,以通过部组织的数据库质量检查的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包及统计报表为基准开展数据库更新工作。采用的数据库更新软件,必须满足部数据库更新技术相关要求,支持增量数据导出、耕地坡度自动赋值、统计报表自动计算等功能,且导出的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包必须完全通过部下发的质检软件检查,确保数据成果无错误。
(十)2022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成果检查与核查
1.严格执行分阶段检查制度,认真做好2022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成果检查。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地区2022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年度变更调查增量数据的数据质量。
2.配合做好国家级内业核查整改和“互联网+”在线以及外业核查工作。
要根据部的安排,提前到达“互联网+”在线核查图斑现场,预约取号,配合做好“互联网+”在线核查;配合国家级外业核实队*做好外业实地抽查核实工作;同时,对国家级“互联网+”在线核查或外业实地抽查核实发现的问题图斑及时整改。
(十一)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
1.2022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更新。
依据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一上”数据库,提取包含新增、二级地类发生变化耕地和新增可恢复农用地、恢复属性发生变化的地类图斑,收集2022年度验收的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的矢量范围,并按照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的技术要求,开展实地调查,将调查信息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模块。
部依据通过检查的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下发耕地和可恢复为耕地的地类图层,以及包含新增、二级地类发生变化耕地和新增可恢复农用地、恢复属性发生变化的地类图层。
根据部下发图层,提取质量建设图斑形成质量建设图层,并补充调整实地调查信息;结合实地调查和2021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结果,确定并填写部下发需要赋值图斑和质量建设图斑的质量分类属性信息,形成2022年度质量分类更新库,经县、市、自治区逐级审查后报部。
2.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监测。
按照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的技术要求,选择典型地块作为长期监测样点,继续开展年度监测,实地调查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监测指标属性信息,将调查信息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模块。依据部下发的2022年度耕地图层,填写监测样点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监测指标属性信息,形成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监测数据图层,经县、市、自治区逐级审查后报部。
(十二)日常变更调查。
可在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结合2022年度日常变更调查工作,继续开展2023年日常变更调查工作。一是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补充耕地项目、耕地进出平衡项目、生态修复、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退耕还林还草、国土绿化、河湖治理、移民撤村等自然资源管理项目中涉及地类变化图斑,适时开展日常变更工作,支撑相关管理工作;二是结合上半年地类变化监测、耕地卫片监督、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监测与巡查发现变化的图斑,适时开展季度或半年度日常变更工作,减轻年底集中变更的压力。
日常变更调查的调查举证要求与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要求一致。对于实地现状是“拆除未尽”或“推(堆)土”状态的,不纳入日常变更。日常变更图斑经自治区级核查后,上报部开展国家级核查,核查成果以单独图层的方式,暂存在国土调查数据库中,年底开展年度变更调查时,经核实比对,日常变更核查结果与年底的遥感监测影像特征一致的,可直接纳入年度变更调查,不再重复举证。
将自治区审核通过的2022年日常变更成果,且与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影像特征一致的直接纳入年度变更调查,在2022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举证模块共享日常变更举证照片,不再重复举证;不一致的,需重新举证,并按重新举证成果调查。如果日常变更举证时间是在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影像时间之后的,并且通过自治区审核的直接纳入年度变更调查,不再重复举证。
四、主要成果
2022年度变更调查主要成果包括:
(一)县级调查成果。
1.外业调查成果。
(1)外业调查工作底图。
(2)“互联网+”举证成果,DB格式(2022年度变更调查所有举证的图斑放置在2022年度变更调查举证〔BGDC2022〕属性表中)。
2.数据库成果。
(1)更新后的国土调查数据库。
(2)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数据包(含增量信息与统计报表,由数据库质检软件打包生成)。
3.各类图斑信息核实报表。
(1)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MDB格式)。
(2)举证信息表(MDB格式)。
4.各类统计汇总表。
《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2年度试用)》和《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数据规范》要求的各类统计汇总表格。
5.文字成果。
(1)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2022年度永久基本农田变化,建设占用农用地、耕地非粮化、耕地非农化状况,设施农用地变化,25度和15度以上坡耕地变化,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变化情况,临时用地、批而未用土地、退耕还林、围填海、足球场、高尔夫球场、光伏用地和农业结构调整以及不稳定耕地等的变化状况,各类自然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变化状况,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项目的实施状况,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状况,各类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开展专题分析等相关内容。
(2)农用地更新为未利用地的专题报告(存在农用地更新为未利用地情况的提供)。
6.日常变更调查成果。
日常变更调查的主要成果包括矢量数据和举证信息等。其中,矢量数据为拟变更图斑以及相关单独图层(MDB格式,DLTB图层属性字段参照年度变更调查地类图斑更新过程层并增加相关项目的项目名称和编号等);举证信息为符合年度变更调查要求的举证成果包(DB格式)和举证信息表(MDB格式)等。
五、工作分工及时间安排
(一)任务分工。
1.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股室配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并协助做好外业调查前期工作准备,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车辆保障。
2.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股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本区域的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整理报送调查成果,开展成果汇总分析工作;组织开展日常变更调查工作。
3.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监督股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收集、整理和完善本区域的设施农用地的备案资料;负责收集和整理2022年度通过验收的土地整治、土地整理、旱改水(提质改造)项目资料;负责提供最新的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图斑;负责收集和整理历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验收项目图斑(折旧区和建新区),负责整理、提供2022年度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图斑。
4.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负责提供2010至2022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审批范围及批文;2022年度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和资料。
5.执法监察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提供2022年度国家下发的卫片执法图斑及违法图斑核查结果;负责将日常巡查发现的执法图斑纳入本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变化图斑。
6.审批股、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股负责收集、整理临时用地的审批、供地资料,包括临时用地、供地批复文,用地范围等。
7.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整理、提供2022年度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资料。
8.土地整理中心负责整理、提供2022年度验收的土地整理、土地整治项目区范围界线,土地整理项目图斑和整理后的田坎系数表,做好土地整治项目验收情况、新增耕地情况的审核与备案。
9.同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股、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股、执法监察股、土地开垦整理中心等相关股室、二层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核实国家下发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并对各类用地管理信息补充报备;在县级分析报告中,结合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协助完成各项用地管理信息年度变化情况分析。
10.政策法规股、自然资源技术服务站、数据信息中心:负责配合做好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相关工作。
(二)时间安排。
提交变更调查成果的总体时间要求为:领取本县全部的2022年度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后,6天内完成首件产品并向自治区提交首件成果,20天内完成内外业调查工作并向自治区提交调查成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2023年1月15日前,各县完成数据领取和资料收集工作。数据资料包括:国家下发的2022年度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部综合监管平台中的管理信息、自治区级收集的各种资料、县级各类自然资源管理信息等。
2023年1月20日前,提交1:5000标准分幅变更数据到自治区,厅组织专业技术队*完成首件成果质量情况检查,提交资料包括遥感影像、变化后的地类图斑、举证照片(DB包格式)。
2023年1月31日前,应根据本地区自然资源管理各类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及时补充完善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报备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完成县级内外业调查工作,向自治区上报县级变更成果,包括:2022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互联网+”举证成果和相关表格等。
2023年5月15日前,完成2022年度变更调查成果整改和完善工作。
2023年日常变更调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
六、实施保障
(一)组织保障
为了加强我县2022年国土变更调查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浦北县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专班(以下简称调查专班),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专班的组成人员:
组长:罗世雄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韦立佐党组成员、副局长
梁添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兴光党组成员、副局长
宋 军 党组成员、一级主任科员
成员:苏有东办公室主任
陈明科财务与资金运用股股长
李*文自然资源执法监察股股长
吴文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张中波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股股长
*元雄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股股长
易燕行政审批股股长
彭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股长
覃耀金开垦整理中心主任
庞小萍矿产资源管理股负责人
米秋惠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
黄秋萍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负责人
何福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测绘地理信息股负责人
蓝桂权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测绘地理信息股副股长
刘光远数据信息中心工作人员
具体调查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优先选择具有“三调”和变更调查工作经验的专业队*承担,并做好项目的安全生产及宣传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变更数据的使用和管理,做好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
(二)技术保障。
1.统一技术标准规范。
依据国家、自治区制定的调查方案,制定本地区调查工作的具体方案。
2.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
在执行统一标准和规范的同时,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进一步充实、完善国土调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以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卫星导航定位系统、互联网+和网络技术为核心,全面提升调查的科技含量。
(三)质量保障
1.建立检查验收制度。
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检查验收制度,包括: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分级检查验收制度,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确保2022年度变更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
2.建立质量保障目标责任制。
2022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对数据真实性实行分级目标责任制,根据《土地调查条例》有关规定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虚报、瞒报国土调查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土地调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并相应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为保证调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调查过程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
(四)经费保障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1号)规定,年度变更调查属于全国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工作经费 (略) 、县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分级保障,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为了顺利完成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及2023年日常变更调查任务,做好工作经费测算,力争列入相应年度地方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到位,按时拨付。
严格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支出进度和经费安全有效使用。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桂财预〔2011〕124号)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合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支付项目款,提高支出进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项目资金,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的经费使用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文件下载:
各股室、二层机构:
为做好我县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2〕413号)要求,制定了《浦北县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浦北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月5日
2022年度浦北县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广西2022年度浦北县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以下简称“2022年度浦北县变更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22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广西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和《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2年度适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我县2021年度国土调查成果基础上,利用最新遥感影像,通过县级实地调查举证,掌握我县2022年度国土利用变化情况,更新国土调查数据库,并做好2022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同时,为减轻年底集中变更的工作压力,切实保障我县国土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在2022年度日常变更的基础上,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开展2023年度日常变更调查举证工作。
二、工作任务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标准,利用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统筹现有资料,根据国家下发的2022年底卫星遥感影像和监测图斑,结合有关监测及相关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制作外业调查底图,并开展实地调查举证。通过调查全面掌握我县2022年度的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图层属性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新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形成年度变更增量包,逐级报自治区和国家级核查。通过调查、统计分析和汇总,进一步加强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与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衔接,并及时向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
(一)工作调查底图制作。
县级调查单元以2022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将自然资源部(以下简称“部”)下发的2022年度遥感监测成果为基础,与日常自然资源管理信息的矢量数据叠加,结合各类专项监测和业务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各类国土利用变化信息和自有的标准时点前后更高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开展内业分析,补充提取变化图斑,制作2022年度变更调查外业调查工作底图(以下简称“工作底图”)。
(二)外业调查举证。
县级调查单元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为原则,查清工作底图上每一块变化图斑的地类、面积、属性、权属等实际情况;对需要举证的图斑,逐一实地拍照举证;日常变更核定图斑结果经2022年度遥感监测一致性核实确认的,可直接按照变更调查要求生成增量数据,无需再次实地举证;日常变更核定图斑结果与2022年度遥感监测成果不一致的,需再次实地举证。
通过实地调查举证,全面查清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三)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
在2021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基础上,结合国际下发监测图斑、林草湿等专项调查监测工作移交图斑以及自主提取变化图斑和实地举证成果,对2022年度涉及地类、属性、单独图层等变更的,按照数据库更新技术要求,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更新县级国土调查数据库。对2022年度变更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四)省级核查。
根据自治区核查单位反馈的结果,按照整改时限要求整改, (略) 级核查的成果提交自治区。
(五)国家级核查。
按照部反馈的国家级内业核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及时上报自治区复核通过后上报部。配合部开展国家级“互联网+”在线核查或外业实地抽查核实工作。
(六)成果汇总分析与数据共享。
开展县级数据汇总分析、报告编写等工作。
三、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调查技术指标。
2022年度变更调查的数学基础、调查分类、调查精度等技术指标与“三调”一致;调查时点为2022年12月31日。
(二)工作流程图。
2022年度变更调查的具体工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三)资料收集
1.自治区统一收集下发的资料。
(1)自然资源部下发的2021年变更调查成果,包括数据库、城镇村等用地图层、汇总表格等。
(2)自然资源部下发的2022年度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包括正射影像图和监测图斑。
(3)2021年度变更调查跟踪图斑,包括承诺举证图斑、无法到达图斑、“互联网+”在线核查问题图斑、0731版本跟踪图斑和0810版本跟踪图斑等。
(4)自然资源部下发的在部综合监管平台备案的用地管理信息。
(5)自然资源部下发的卫片执法图斑及地方核查结果。
(6)自然资源部下发的耕地卫片监督图斑及地方调查结果表。
(7)耕地进出平衡日常监管成果表。
(8)2022年自然资源综合监测相关资料,包括合法变化图斑、任务清单图斑和举证数据等。
(9)2021至2022年土地整治验收项目范围。
(10)2010至2022年农用地转建设用地项目范围。
(11)设施农用地备案矢量数据。
(12)农村宅基地审批资料。
(13)自治区级获取的下半年优于0.5米卫星遥感影像。
(14)自治区红树林专项调查成果。
自治区统一下发的资料,由广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按照厅办公室印发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分发各县使用。
2.自行同步补充收集的资料。
在自治区下发资料的基础上,同步补充收集以下资料:
(1)土地卫片执法、耕地卫片监督、建设用地审批(国有建设用地及农村宅基地审批)、生态修复、土地整治、土地复垦、旱改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未利用地开发利用、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恢复耕地、征地、供地、临时用地审批、设施农用地备案和上图入库、高标准农田、规划路网数据(高速公路、省道和地方道路等规划道路)等日常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资料。
(2)县、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调整资料,包括调整后的矢量界线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重点收集民政部门最新的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和乡(镇)名称及代码,包括往年撤乡建镇数据。
(3)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的相关资料。
(4)退耕还林还草、河湖治理、移民撤村、生态修复、环保督察等相关资料。
(5)变更调查工作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6)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资料,包括完成拆旧复垦2021至2022年已通过验收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和建新区)。
(7)最新的退耕还林还草矢量图层。
(8)林草湿专项调查监测工作移交的变化图斑及举证成果。
(9)最新的规划交通路网,包括高速公路、省道和地方道路等规划道路。
(四)调查界线调整。
按照部下发的调查控制界线开展调查工作。县级调查界线如果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包括名称、代码、界线位置变化),由县级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后,报部批准调整。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需要调整的,由县级依据主管部门行政区域界线调整的批准文件在国土变更调查中直接调整。
(五)用地管理信息核实补报。
根据本地区自然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对部下发的2022年度各类管理信息进行核实,存在错误或缺失的要及时补充完善。各类需补充完善的报备信息按原上报渠道补充备案,补充报备截至日期为2023年1月31日。
(六)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
1.工作底图制作。
以县级单元为单位,在部下发的2022年度正射影像图的基础上,叠加以下图斑或矢量数据,制作县级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底图。
(1)部下发的2022年度变更调查遥感监测图斑;县、市、自治区级2022年度内监测发现的各类国土利用变化图斑。
(2)部下发的2022年度各类用地管理信息的矢量数据;县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审批或备案的矢量数据;县级尚未备案到部的各类自然资源用地管理信息的矢量数据,自然资源管理项目包括自然资源综合监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补充耕地项目、生态修复、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退耕还林还草、国土绿化、红树林专项调查、河湖治理、移民撤村等。
(3)2021年度变更调查跟踪图斑(包括承诺举证图斑、无法到达图斑、“互联网+”在线核查问题图斑等)。
(4)2022年度不动产登记、征地、供地、督察执法和日常巡查等工作中发现的地类变化图斑。
(5)2022年度日常变更中自治区核查不符合举证要求的地类变化图斑(补充举证的地类变化图斑)。
(6)其他工作中发现的地类变化图斑。
2.外业调查。
以2022年12月31日为时点,按照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对工作底图中所有的调查图斑,应实地逐图斑核实确认图斑地类,调绘图斑边界,记录更新图斑权属、恢复属性、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废弃、耕地种植属性、耕地细化等各类属性信息标注的变化情况;对影像未能反映的新增地物进行补测和调查;依据图斑调查成果,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土地整治等自然资源管理成果,更新2021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中的城镇村范围、临时用地、推(堆)土区、光伏板、拆除未尽等单独图层范围,形成2022年度相关单独图层。
2022年度变更调查的地类调查认定要求,应与国家“三调”《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略) 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有关内容与要求的补充通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问答》,以及和自治区相关补充规定、技术问答等对地类调查的有关要求保持一致。
(1)种植属性和恢复属性调查。
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乡村基层人员沟通,了解耕地种植情况,并组织技术人员外业核实、内业上图,更新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的耕地种植属性标注。
2021年度变更调查结果为耕地,如实地现状为园地、林地、坑塘水面的,按现状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标注相应的恢复属性。如实地现状为下列情形的,认定要求如下:一是现状为杂草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未耕种”属性,但是坡度为25度及以上的坡地(非梯田),以及在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内的,按其他草地调查,不标注恢复属性;二是实地为冲沟或沟壑的,按实地现状调查地类,对按其他草地调查的,标注恢复属性;三是现状为绿化草地(不含公园绿地)或种植草皮的,按其他草地调查,并标注恢复属性。
2021年度已标注了恢复属性的园地、林地、草地或坑塘水面等的图斑,实地地类发生变化的,需按照现状变更地类,并根据实地现状更新相应的恢复属性。
2021年度标注为“即可恢复”属性的农用地图斑,按照“三调”技术认定标准,现状未发生变化,实地经评估后认定为“工程恢复”的农用地图斑,需更新农用地图斑的恢复属性。2021年度标注为“工程恢复”的农用地图斑,现状未发生变化,不得将恢复属性变更为“即可恢复”。
(2)新增耕地调查。
2021年度为非耕地,2022年度现状为耕地的图斑(以下简称新增耕地图斑),应全部按耕地变更。除满足以承诺方式举证外,新增耕地现状必须是正在种植的粮棉油糖菜及饲料饲草等农作物(种饲草的必须在耕作层上明显人工种植且规整,撂荒和草地改良的不得按耕地调查),且农作物必须出土长苗(年底调查时已收割的,可提供日常变更举证信息)。对于现状是荒草、推土、翻耕起垄等未耕种状态的,土地整治验收文件或承诺播种等方式不得认定为新增耕地,应按现状调查。
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对于在地形坡度6度以下且基础库为非耕地的土地上种植香蕉的不再按三调标准认定为新增耕地;基础库为耕地,现状种植香蕉且地形坡度6度以下土地仍按耕地认定,6度以上按种植园用地认定。
对于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恢复为耕地的图斑,现状达到场清地平,因季节原因尚未种植的,在2月15日前,向部报送初报数据时,可以承诺的方式举证,但需在举证信息表中类举标注字段填写“承诺耕地”,并按将要种植的农作物确定耕地种植属性;国家初次核查后将以问题图斑的形式反馈,各县提交的复核成果,必须提供新增耕地现状是正在种植的粮棉油糖菜及饲料饲草等农作物,且农作物必须出土长苗的举证照片。国家级核查以复核成果的举证结果为准。复核成果未举证或举证材料不符合耕地认定要求的,按调查弄虚作假处理,计算差错率,移交督查机构,国家直接扣除图斑,按照原地类统计。
对于其他地类整理复垦开发为耕地用于占补平衡的,必须是正在种植的粮棉油糖菜及饲料饲草等农作物,且农作物必须出土长苗。现状是荒草、推土、翻耕起垄等未耕种状态的,土地整治验收文件或承诺播种等方式不得认定为新增耕地,应按现状调查。
对于新增耕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林区耕地”、“牧区耕地”、“沙化荒漠化耕地“、“石漠化耕地”、“盐碱化耕地”等细化属性。“河道耕地”和“湖区耕地”由国家统一标注,河道湖区范围有调整的,应将调整后的数据报部审核。
对于2021年度耕地流出问题排查整改和日常变更工作中认定的新增耕地及其他地类,2022年底的遥感影像特征与地块图斑举证照片反映的地类一致的,应按照认定时的地类、边界、属性进行变更,无需再次调查举证。
(3)田坎系数更新。
耕地的田坎系数必须与报备的田坎系数一致。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归并田块、削减田坎新增耕地地块,以整理前后实测田坎净减少面积作为新增耕地面积,重新计算和更新田坎系数,并提交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和验收资料、田坎系数计算方法和计算表。不在土地整治项目区备案范围内的耕地田坎系数不得修改。
(4)道路调查。
正在施工的道路图斑,路基已形成的部分按道路调查,现状为推土的,在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备案信息范围内的,按建设用地调查,未在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备案信息范围内的,按2021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地类调查,同时纳入推(堆)土区图层。道路已建成通车的,按征地范围调查。
(5)单独图层调查。
临时用地按实地现状进行调查,并根据报备信息对临时用地范围在临时用地单独图层中予以更新。临时用地图层中的临时用地范围,应与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一致,不得超出审批或合同明确的范围。对于临时用地实地已复垦或超过使用期限(含复垦期)的,应在临时用地图层删除相应范围。
推(堆)土图层和拆除未尽图层范围内,实地发生变化且能够明确用途的,按相应的现状地类变更,并对图层同步进行更新。
(6)林草湿调查监测变化图斑的调查。
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65号)要求,在林草湿调查监测工作中,发现实地现状发生变化的,对地方林草部门已同步实地举证的图斑,经自然资源部门逐级核实后,及时纳入变更;对地方林草部门未实地举证的图斑,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汇交到自然资源部,由自然资源部补充到疑似变化图斑中下发,需进行外业补充举证,并根据实地现状进行变更,未举证的不得变更。要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开展2022年广西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2〕54号)做好相应工作。
3.调查举证。
(1)外业调查举证要求。
在开展外业调查的同时,应使用具有卫星定位和方向传感器的设备,利用“互联网+”举证软件,对需举证的图斑地块拍摄包含图斑实地卫星定位坐标、拍摄方位角、拍摄时间的实地照片,并将举证照片及举证说明等综合信息形成加密举证数据包,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的2022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举证模块。拍摄举证照片时应在实地拍摄,拍摄方向正确,应能够反映调查地类与影像特征不一致区域的土地利用情况。举证照片应从三个以上方向拍摄,同一站立点同一方向拍摄的照片不得超过2张。
(2)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举证要求。
对于部下发的疑似新增建设图斑,为保证建设用地和设施农用地调查的准确性,调查时要逐图斑拍照举证(依据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为住宅小区、学校、规模化工厂、广场用地、水工建筑、公路等建设用地的,如果按照相应的建设用地调查可不举证)。按建设用地调查的图斑,如果外部举证照片不足以确认为建设用地的,还须拍摄内部照片;按设施农用地调查的图斑,须拍摄建筑物内、外部照片或能反映用途的建、构筑物照片(依据影像特征能够准确认定的打谷场等可不举证);部下发的疑似建筑物的图斑,实地不是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的,须拍摄举证照片;对影像反映明显是建筑物的图斑,未按照建设用地或设施农用地调查的,须拍摄建筑物内部举证照片,证明建筑物内部是利用地表种植的现状特征。
(3)农用地更新图斑的举证要求。
对于2022年度新增耕地、水田变更为水浇地或旱地、水浇地变更为旱地等耕地内部二级类变化图斑,以及耕地变更为其他农用地的图斑,不论影像是否支持以上地类变更,必须全部实地举证,不得承诺举证。耕地中的梯田、坡地类型发生变化的,必须实地举证。地类未发生变化,将工程恢复属性修改为即可恢复属性的图斑,必须实地举证。对于2021年度耕地流出问题排查整改和日常变更调查工作中,举证照片为正在种植的粮棉油糖菜且农作物已出土长苗的新增耕地图斑,最新遥感影像仍为耕地特征的,可不再重复调查举证。
(4)农用地更新为未利用地图斑举证要求。
2021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的农用地图斑变更为其他草地,以及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地的,必须全部实地举证。对该类更新图斑,要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形成专题报告逐级上报自治区。对于2022年度因灾毁引起的农用地变更为其他草地或未利用地的, (略) 级相关部门证明材料、相关的灾毁媒体报道和灾毁情况报告。
(5)其他变化更新图斑举证要求。
对于其他变化更新图斑,如果遥感影像不能准确判断更新地类正确的,应全部予以举证。反之,如果通过遥感影像能明显判读地类与更新图斑地类一致的可不举证。
(6)优化举证方式。
对于在2022年国土变更调查日常变更工作、卫片执法工作、耕地进出平衡日常监管、耕地卫片监督、补充耕地核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核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林草湿调查监测等工作中已经举证的图斑,按照以下原则共享应用:一是2022年底的遥感影像特征与地块图斑举证照片反映的地类一致的,不需重复举证,按照《国土调查监测实地核实举证技术规范》转换到“国土调查云”平台,将2022年内的各类图斑举证照片上传到“国土调查云”平台;二是2022年底的遥感影像特征相对地块图斑举证照片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举证。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要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坚持应举尽举。对于人工拍摄困难的图斑,可采取无人机举证、连续图斑分段举证、类似图斑典型举证、局部航飞影像举证、承诺举证等优化举证方式,在保证真实反映实地现状的前提下,组织开展调查举证工作。对无人类生产生活活动、无道路通达条件的区域,可依据遥感影像特征判断地类,不进行举证。
对于采用类型举证、承诺举证、高清影像举证、或因降雪等天气及其他自然灾害原因实际无法开展补充举证的,必须在举证图斑信息表的类举标注字段,填写“类型举证”“承诺举证”“高清影像举证”“积雪覆盖”“按规程无需举证”或“无法到达”等情况,未填写相关情况的视为未举证。采用高清影像举证的县区,应提交整个县区的高清影像和检查报告。采用类型举证方式进行举证的,图斑均需挂接类型举证照片,不符合类型举证要求的(如影像特征不一致、举证区域非集中连片等),不得采用类型举证方式进行举证。“承诺举证”“无法到达”等图斑将列入下一年度的跟踪图斑。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图斑,在行政区划调整前已经举证的,必须按调整后的行政区划重新举证。日常变更不得采用承诺举证、类型举证等举证方式。
所有举证平台(包括国家平台和自建平台)均需提供举证成果调用接口用于在线核查,确保国家级核查能随时调用所有举证成果(包括其他相关专项工作的举证成果)。
(七)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
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与农村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同步开展,在汇总时分别统计。充分利用地籍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开展2022年度变更调查城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地类的调查更新。
在对城镇村庄内部现状进行细化调查时,要在部下发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层基础上,首先对该图层进行增量更新,确定2022年度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图层。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略) (201、201A)、建制镇(202、202A)、村庄(203)、采矿用地(204)、风景名胜和特殊用地(205)范围。城市(201)、建制镇(202)范围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更新,独立的工业用地范围应更新相应的201A和202A范围。城镇外部的采矿用地(204)、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等按总体使用范围或审批范围进行更新。村庄(203)范围按照以下规则更新:
原村庄(203) (略) (201、201A)、建制镇(202、202A)、采矿用地(204)、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205)的,应对村庄范围进行扣除;原村庄(203)范围边缘因建设用地拆除已复耕复绿的,应同步扣除村庄(203)范围;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后新增的村庄用地不包括新增范围内未建设的土地,原村庄(203)范围外新增的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实际范围勾绘并更新村庄(203)范围,不得将非建设用地地类划入村庄(203)范围。部下发的村庄(203)范围内部,实地建设用地拆除的,继续保留在村庄(203)范围内(已验收的拆旧区图斑、土地整治图斑范围除外);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土地整治项目备案信息,将已验收的拆旧区图斑、土地整治图斑分别与村庄(203)中的非建设用地叠加,对重叠部分,相应扣除村庄范围。
新增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均应标注20x属性。
(八)权属界线上图和补充调查
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日常登记工作掌握的权属变化情况开展2022年度变更调查权属更新,对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要将已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确定的成果,及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已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地区,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要求,保持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所有权权属边界与确权登记成果一致。
(九)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
县级调查单元按照统一的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更新技术要求、数据库变更方法、标准及相关质量要求,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开展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工作。
1.数据库质量检查及更新方法。
(1)采用数据库变更软件,以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为基础,将发生变化的信息逐块录入并变更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生成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与2022年12月31日时点之间的增量变化信息及相关变更统计报表。
(2)采用部统一下发的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将增量变化信息导入该软件生成县级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包,并利用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开展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包与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的校核与数据质量检查工作。
(3)因图斑分割引起耕地坡度分级变化的,要根据部检查合格的坡度图和报备的田坎系数同步调整耕地坡度与田坎系数。田坎系数应与坡度分级一致,确因土地综合整治等引起的实际田坎系数与区域田坎系数不一致的,应提供工程验收资料,逐图斑上报备案,并在数据库中录入实际田坎系数。
(4)县级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包成果经自治区级检查、部最终质量检查通过并确认后,开展县级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更新工作。
2.增量数据质量检查及更新要求。
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部制定统一的数据库更新标准与质量检查规则,研发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下发,应按照部统一的技术要求,以通过部组织的数据库质量检查的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包及统计报表为基准开展数据库更新工作。采用的数据库更新软件,必须满足部数据库更新技术相关要求,支持增量数据导出、耕地坡度自动赋值、统计报表自动计算等功能,且导出的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包必须完全通过部下发的质检软件检查,确保数据成果无错误。
(十)2022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成果检查与核查
1.严格执行分阶段检查制度,认真做好2022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成果检查。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地区2022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成果进行100%全面自检,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利用全国统一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年度变更调查增量数据的数据质量。
2.配合做好国家级内业核查整改和“互联网+”在线以及外业核查工作。
要根据部的安排,提前到达“互联网+”在线核查图斑现场,预约取号,配合做好“互联网+”在线核查;配合国家级外业核实队*做好外业实地抽查核实工作;同时,对国家级“互联网+”在线核查或外业实地抽查核实发现的问题图斑及时整改。
(十一)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
1.2022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更新。
依据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一上”数据库,提取包含新增、二级地类发生变化耕地和新增可恢复农用地、恢复属性发生变化的地类图斑,收集2022年度验收的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的矢量范围,并按照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的技术要求,开展实地调查,将调查信息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模块。
部依据通过检查的2022年度国土调查数据库下发耕地和可恢复为耕地的地类图层,以及包含新增、二级地类发生变化耕地和新增可恢复农用地、恢复属性发生变化的地类图层。
根据部下发图层,提取质量建设图斑形成质量建设图层,并补充调整实地调查信息;结合实地调查和2021年度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结果,确定并填写部下发需要赋值图斑和质量建设图斑的质量分类属性信息,形成2022年度质量分类更新库,经县、市、自治区逐级审查后报部。
2.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监测。
按照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的技术要求,选择典型地块作为长期监测样点,继续开展年度监测,实地调查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监测指标属性信息,将调查信息上传至“国土调查云”平台的耕地资源质量分类模块。依据部下发的2022年度耕地图层,填写监测样点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监测指标属性信息,形成耕地资源质量分类监测数据图层,经县、市、自治区逐级审查后报部。
(十二)日常变更调查。
可在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结合2022年度日常变更调查工作,继续开展2023年日常变更调查工作。一是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补充耕地项目、耕地进出平衡项目、生态修复、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退耕还林还草、国土绿化、河湖治理、移民撤村等自然资源管理项目中涉及地类变化图斑,适时开展日常变更工作,支撑相关管理工作;二是结合上半年地类变化监测、耕地卫片监督、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监测与巡查发现变化的图斑,适时开展季度或半年度日常变更工作,减轻年底集中变更的压力。
日常变更调查的调查举证要求与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要求一致。对于实地现状是“拆除未尽”或“推(堆)土”状态的,不纳入日常变更。日常变更图斑经自治区级核查后,上报部开展国家级核查,核查成果以单独图层的方式,暂存在国土调查数据库中,年底开展年度变更调查时,经核实比对,日常变更核查结果与年底的遥感监测影像特征一致的,可直接纳入年度变更调查,不再重复举证。
将自治区审核通过的2022年日常变更成果,且与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影像特征一致的直接纳入年度变更调查,在2022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举证模块共享日常变更举证照片,不再重复举证;不一致的,需重新举证,并按重新举证成果调查。如果日常变更举证时间是在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影像时间之后的,并且通过自治区审核的直接纳入年度变更调查,不再重复举证。
四、主要成果
2022年度变更调查主要成果包括:
(一)县级调查成果。
1.外业调查成果。
(1)外业调查工作底图。
(2)“互联网+”举证成果,DB格式(2022年度变更调查所有举证的图斑放置在2022年度变更调查举证〔BGDC2022〕属性表中)。
2.数据库成果。
(1)更新后的国土调查数据库。
(2)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数据包(含增量信息与统计报表,由数据库质检软件打包生成)。
3.各类图斑信息核实报表。
(1)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MDB格式)。
(2)举证信息表(MDB格式)。
4.各类统计汇总表。
《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2年度试用)》和《国土调查数据库更新数据规范》要求的各类统计汇总表格。
5.文字成果。
(1)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2022年度永久基本农田变化,建设占用农用地、耕地非粮化、耕地非农化状况,设施农用地变化,25度和15度以上坡耕地变化,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变化情况,临时用地、批而未用土地、退耕还林、围填海、足球场、高尔夫球场、光伏用地和农业结构调整以及不稳定耕地等的变化状况,各类自然保护区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变化状况,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项目的实施状况,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状况,各类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开展专题分析等相关内容。
(2)农用地更新为未利用地的专题报告(存在农用地更新为未利用地情况的提供)。
6.日常变更调查成果。
日常变更调查的主要成果包括矢量数据和举证信息等。其中,矢量数据为拟变更图斑以及相关单独图层(MDB格式,DLTB图层属性字段参照年度变更调查地类图斑更新过程层并增加相关项目的项目名称和编号等);举证信息为符合年度变更调查要求的举证成果包(DB格式)和举证信息表(MDB格式)等。
五、工作分工及时间安排
(一)任务分工。
1.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股室配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并协助做好外业调查前期工作准备,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车辆保障。
2.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股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本区域的国土变更调查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整理报送调查成果,开展成果汇总分析工作;组织开展日常变更调查工作。
3.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监督股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收集、整理和完善本区域的设施农用地的备案资料;负责收集和整理2022年度通过验收的土地整治、土地整理、旱改水(提质改造)项目资料;负责提供最新的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图斑;负责收集和整理历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验收项目图斑(折旧区和建新区),负责整理、提供2022年度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图斑。
4.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负责提供2010至2022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审批范围及批文;2022年度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和资料。
5.执法监察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提供2022年度国家下发的卫片执法图斑及违法图斑核查结果;负责将日常巡查发现的执法图斑纳入本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变化图斑。
6.审批股、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股负责收集、整理临时用地的审批、供地资料,包括临时用地、供地批复文,用地范围等。
7.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整理、提供2022年度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资料。
8.土地整理中心负责整理、提供2022年度验收的土地整理、土地整治项目区范围界线,土地整理项目图斑和整理后的田坎系数表,做好土地整治项目验收情况、新增耕地情况的审核与备案。
9.同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股、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股、执法监察股、土地开垦整理中心等相关股室、二层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核实国家下发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并对各类用地管理信息补充报备;在县级分析报告中,结合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协助完成各项用地管理信息年度变化情况分析。
10.政策法规股、自然资源技术服务站、数据信息中心:负责配合做好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相关工作。
(二)时间安排。
提交变更调查成果的总体时间要求为:领取本县全部的2022年度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后,6天内完成首件产品并向自治区提交首件成果,20天内完成内外业调查工作并向自治区提交调查成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2023年1月15日前,各县完成数据领取和资料收集工作。数据资料包括:国家下发的2022年度变更调查遥感监测成果、部综合监管平台中的管理信息、自治区级收集的各种资料、县级各类自然资源管理信息等。
2023年1月20日前,提交1:5000标准分幅变更数据到自治区,厅组织专业技术队*完成首件成果质量情况检查,提交资料包括遥感影像、变化后的地类图斑、举证照片(DB包格式)。
2023年1月31日前,应根据本地区自然资源管理各类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及时补充完善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报备的各类用地管理信息。完成县级内外业调查工作,向自治区上报县级变更成果,包括:2022年度变更调查更新数据增量包、“互联网+”举证成果和相关表格等。
2023年5月15日前,完成2022年度变更调查成果整改和完善工作。
2023年日常变更调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
六、实施保障
(一)组织保障
为了加强我县2022年国土变更调查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浦北县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专班(以下简称调查专班),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解决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专班的组成人员:
组长:罗世雄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韦立佐党组成员、副局长
梁添党组成员、副局长
杨兴光党组成员、副局长
宋 军 党组成员、一级主任科员
成员:苏有东办公室主任
陈明科财务与资金运用股股长
李*文自然资源执法监察股股长
吴文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张中波生态修复和耕地保护股股长
*元雄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股股长
易燕行政审批股股长
彭剑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股长
覃耀金开垦整理中心主任
庞小萍矿产资源管理股负责人
米秋惠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
黄秋萍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负责人
何福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测绘地理信息股负责人
蓝桂权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测绘地理信息股副股长
刘光远数据信息中心工作人员
具体调查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优先选择具有“三调”和变更调查工作经验的专业队*承担,并做好项目的安全生产及宣传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变更数据的使用和管理,做好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
(二)技术保障。
1.统一技术标准规范。
依据国家、自治区制定的调查方案,制定本地区调查工作的具体方案。
2.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
在执行统一标准和规范的同时,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进一步充实、完善国土调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以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卫星导航定位系统、互联网+和网络技术为核心,全面提升调查的科技含量。
(三)质量保障
1.建立检查验收制度。
采取切实的保证措施,严格检查验收制度,包括: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分级检查验收制度,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确保2022年度变更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
2.建立质量保障目标责任制。
2022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对数据真实性实行分级目标责任制,根据《土地调查条例》有关规定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虚报、瞒报国土调查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土地调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并相应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为保证调查成果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所有调查过程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
(四)经费保障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1号)规定,年度变更调查属于全国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工作经费 (略) 、县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分级保障,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为了顺利完成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及2023年日常变更调查任务,做好工作经费测算,力争列入相应年度地方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到位,按时拨付。
严格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支出进度和经费安全有效使用。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桂财预〔2011〕124号)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合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支付项目款,提高支出进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项目资金,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的经费使用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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