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2023年委托研究课题竞争性磋商补充征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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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政厅2023年委托研究课题竞争性磋商补充征集公告

(略) (略) 民政厅2023年度委托研究7个课题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20 16:12|发布单位: (略) 民政厅本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04-04|项目监管地:省本级|阅读次数:

【项目概况】

省民政厅2023年度委托研究7个课题采购项目的潜在 (略) 民政厅门户网站、 (略) 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4月04日17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2023-02899

2、采购计划备案号:*-2023-02899

3、项目名称:省民政厅2023年度委托研究7个课题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预算金额:42.5(万元)

6、最高限价:42.5(万元)

7、采购需求:

1.民政事业发展现代化研究(7万元)
基本要求:课题负责 (略) 校、 (略) 所从事基层治理、公共管理等相关领域研究的专家学者,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课题研究采取实地调研、问卷调查、专家座谈等方式, (略) 实际,围绕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党建引领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基本养老一体化服务体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体系、未成年人关爱保护体系、惠民殡葬一体化服务体系、智慧区划地名公共服务体系,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现代化目标任务、实践路径以及相关对策建议等。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2万字,课题研究成果应具有理论创新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8月20日前提交课题研究报告,参加全国民政论坛;在此基础上对研究报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一篇不超过5000字的可公开发表调研文章,10月底前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2.新时代湖北民政标准体系建设研究(3万元)
基本要求:申报主体应为具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研究能力的单位。课题负 (略) 校、 (略) 所、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学者,具有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课题研究采取实地调研、问卷调查、专家座谈等方式,深 (略) 民政领域标准化宣贯开展情况、存在问题、考核评价等,借鉴国内外经验, (略) 民政领域标准化宣贯的总体思路、评价指标、方法步骤等工作对策建议。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2万字,课题研究成果应具有理论创新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8月20日前提交课题研究报告参加全国民政论坛,10月底前结项。
3.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运行优化研究(8.5万元)
基本要求:课题负 (略) (略) 校、 (略) 所从事基层治理、公共管理等相关领域研究的专家学者,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有承担相关课题经验、 (略) 部级科研奖励者优先。研究课题采取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对比分析、座谈等方式进行。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2万字,全面梳理、 (略) 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运行现状,提出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对策建议。8月20日前提交课题研究报告,参加全国民政论坛;11月20日前完成课题研究后续工作。
4. (略)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信息化建设研究(5万元)
基本要求:申报主体应为具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研究能力的单位。课题负 (略) 校、 (略) 所、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从事社会保障、标准化研究的专家学者,具有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有养老服务标准化等相关研究基础,并提供相应业绩支撑材料,承担过养老服务国标、行标制定或具备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或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化研究经验的优先。课题研究应突出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实地调研, (略)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信息化建设指导性强、有操作性的对策建议,形成专题调研报告成果。9月底前完成本课题研究任务。

8、合同履行期限:1年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

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

1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为:10%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为保证课题研究质量, (略) 、每名课题负责人限申报一项课题。
2、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提供与申报课题相关的研究成果,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投标截止当日查询结果为准)。
三、研究要求
1.课题研究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指导实践,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开展具有前沿性的政策研究。要 (略) 民政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和发展趋势,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对策建议部分应占研究报告总字数三分之一以上。
2.研究报告要求为作者原创,查重率不高于15%,未在报刊等媒体发表过, (略) 级以上评奖活动,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3.课题完成初稿后,省民政厅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验收,没有完成研究任务或研究成果不合格的课题,不予结项,已经拨付的首款将予以追回。具体要求以课题委托协议为准。
4. (略) 民政厅和作者共同所有, (略) 民政厅书面同意,不得在公开或内部报刊(媒体)上发表。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3年03月21日至2023年04月04日,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省民政厅门户网站、 (略) 政府采购网

3、方式:

省民政厅门户网站、 (略) 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

4、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开始时间:2023年04月04日08点30分(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3年04月04日17点00分(北京时间)

3、地点: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省民政厅机关大楼808室)

五、开启

1、时间:2023年04月05日08点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省民政厅机关大楼808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5.《 (略) 实施办法》修订联合调查研究(6万元)
基本要求:课题负 (略) (略) 校、 (略) 所从事儿童福利、公共管理等相关领域研究的专家学者,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有承担相关课题经验、 (略) 部级科研奖励者优先。研究课题采取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对比分析、走访座谈等方式,通过课题研究,深化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展的规律性认识,全面掌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满足未成年人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六大保护”部门职责,调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健全完善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法治体系。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2万字,相关对策建议,为《 (略) 实施办法》修订提供参考依据。9月底前提交课题研究报告,11月初前完成课题研究后续工作。
6.《“五社联动”工作读本》编制研究(5万元)
基本要求:课题负 (略) (略) 校、 (略) 所等从事基层治理研究的专家学者,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课题研究采取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座谈等方式,深入研究“五社联动”机制,包括“五社联动”的内涵、联动机制、绩效评估等。课题研究成果应具有理论创新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不少于10万字。8月底前提交课题研究报告并完成研究任务。
7.核 (略) 级地方标准研制研究(8万元)
基本要求:申报主体应为具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研究能力的单位。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完成核对工作标准化的顶层设计,从核对平台建设、核对运作机制、核对机构职责等方面编制《核对工作运行机制研究报告》,推动核对工作“精准、高效、安全、规范”的有效落地; (略) 实际,从核对基本原则、核对工作内容、核对信息平台、核对操作流程、核对档案管理、核对数据规范等方面制定《 (略)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申报单位应于7月底前提交研究报告文本,并通过专家评审;8月底前完成工作规范的初稿,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后,形成征求意见稿;11月底前协助做好审核、修改、报批工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民政厅

地址: (略) 民政厅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略) 民政厅

地址: (略) 民政厅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潘鹏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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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民政厅2023年度委托研究7个课题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20 16:12|发布单位: (略) 民政厅本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04-04|项目监管地:省本级|阅读次数:

【项目概况】

省民政厅2023年度委托研究7个课题采购项目的潜在 (略) 民政厅门户网站、 (略) 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4月04日17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2023-02899

2、采购计划备案号:*-2023-02899

3、项目名称:省民政厅2023年度委托研究7个课题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预算金额:42.5(万元)

6、最高限价:42.5(万元)

7、采购需求:

1.民政事业发展现代化研究(7万元)
基本要求:课题负责 (略) 校、 (略) 所从事基层治理、公共管理等相关领域研究的专家学者,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课题研究采取实地调研、问卷调查、专家座谈等方式, (略) 实际,围绕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党建引领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基本养老一体化服务体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体系、未成年人关爱保护体系、惠民殡葬一体化服务体系、智慧区划地名公共服务体系,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现代化目标任务、实践路径以及相关对策建议等。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2万字,课题研究成果应具有理论创新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8月20日前提交课题研究报告,参加全国民政论坛;在此基础上对研究报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一篇不超过5000字的可公开发表调研文章,10月底前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2.新时代湖北民政标准体系建设研究(3万元)
基本要求:申报主体应为具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研究能力的单位。课题负 (略) 校、 (略) 所、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学者,具有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课题研究采取实地调研、问卷调查、专家座谈等方式,深 (略) 民政领域标准化宣贯开展情况、存在问题、考核评价等,借鉴国内外经验, (略) 民政领域标准化宣贯的总体思路、评价指标、方法步骤等工作对策建议。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2万字,课题研究成果应具有理论创新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8月20日前提交课题研究报告参加全国民政论坛,10月底前结项。
3.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运行优化研究(8.5万元)
基本要求:课题负 (略) (略) 校、 (略) 所从事基层治理、公共管理等相关领域研究的专家学者,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有承担相关课题经验、 (略) 部级科研奖励者优先。研究课题采取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对比分析、座谈等方式进行。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2万字,全面梳理、 (略) 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运行现状,提出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对策建议。8月20日前提交课题研究报告,参加全国民政论坛;11月20日前完成课题研究后续工作。
4. (略)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信息化建设研究(5万元)
基本要求:申报主体应为具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研究能力的单位。课题负 (略) 校、 (略) 所、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从事社会保障、标准化研究的专家学者,具有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有养老服务标准化等相关研究基础,并提供相应业绩支撑材料,承担过养老服务国标、行标制定或具备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或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化研究经验的优先。课题研究应突出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实地调研, (略)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信息化建设指导性强、有操作性的对策建议,形成专题调研报告成果。9月底前完成本课题研究任务。

8、合同履行期限:1年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

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

1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为:10%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为保证课题研究质量, (略) 、每名课题负责人限申报一项课题。
2、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提供与申报课题相关的研究成果,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投标截止当日查询结果为准)。
三、研究要求
1.课题研究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指导实践,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开展具有前沿性的政策研究。要 (略) 民政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和发展趋势,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对策建议部分应占研究报告总字数三分之一以上。
2.研究报告要求为作者原创,查重率不高于15%,未在报刊等媒体发表过, (略) 级以上评奖活动,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3.课题完成初稿后,省民政厅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验收,没有完成研究任务或研究成果不合格的课题,不予结项,已经拨付的首款将予以追回。具体要求以课题委托协议为准。
4. (略) 民政厅和作者共同所有, (略) 民政厅书面同意,不得在公开或内部报刊(媒体)上发表。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3年03月21日至2023年04月04日,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省民政厅门户网站、 (略) 政府采购网

3、方式:

省民政厅门户网站、 (略) 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

4、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开始时间:2023年04月04日08点30分(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3年04月04日17点00分(北京时间)

3、地点: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省民政厅机关大楼808室)

五、开启

1、时间:2023年04月05日08点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省民政厅机关大楼808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5.《 (略) 实施办法》修订联合调查研究(6万元)
基本要求:课题负 (略) (略) 校、 (略) 所从事儿童福利、公共管理等相关领域研究的专家学者,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有承担相关课题经验、 (略) 部级科研奖励者优先。研究课题采取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对比分析、走访座谈等方式,通过课题研究,深化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展的规律性认识,全面掌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满足未成年人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六大保护”部门职责,调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健全完善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法治体系。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2万字,相关对策建议,为《 (略) 实施办法》修订提供参考依据。9月底前提交课题研究报告,11月初前完成课题研究后续工作。
6.《“五社联动”工作读本》编制研究(5万元)
基本要求:课题负 (略) (略) 校、 (略) 所等从事基层治理研究的专家学者,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课题研究采取实地调研、问卷调查、座谈等方式,深入研究“五社联动”机制,包括“五社联动”的内涵、联动机制、绩效评估等。课题研究成果应具有理论创新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不少于10万字。8月底前提交课题研究报告并完成研究任务。
7.核 (略) 级地方标准研制研究(8万元)
基本要求:申报主体应为具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研究能力的单位。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完成核对工作标准化的顶层设计,从核对平台建设、核对运作机制、核对机构职责等方面编制《核对工作运行机制研究报告》,推动核对工作“精准、高效、安全、规范”的有效落地; (略) 实际,从核对基本原则、核对工作内容、核对信息平台、核对操作流程、核对档案管理、核对数据规范等方面制定《 (略)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范》。申报单位应于7月底前提交研究报告文本,并通过专家评审;8月底前完成工作规范的初稿,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后,形成征求意见稿;11月底前协助做好审核、修改、报批工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民政厅

地址: (略) 民政厅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略) 民政厅

地址: (略) 民政厅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潘鹏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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