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双辽秀水99MW风电项目——施工总承包】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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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双辽秀水99MW风电项目——施工总承包】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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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吉林双辽秀水 99MW 风电项目澄清回复
参与本项目的各投标单位:
各投标单位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 , 整体存在于招标范围工期要求合同条款技术
需求工程量清单等几个方面,经招标人确认,现对澄清函中所涉及到的问题作出统一回复:
一招标范围及工期:
回复:
1招标范围:
本工程分两期建设 , 一期建设 49.5MW 风电机组 , 二期建设 49.5MW 风电机组 , 新建一座 220kV
升压站, 升压站终期按装机容量 200MW 考虑
项目建设用地临时征租地协调拆迁补偿采购施工总承包工程调试项目并网项目整
体验收等交钥匙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 : 项目建设用地的临时征用地协调工程施工协调征用地附
着余物补偿青苗赔偿 政府地方关系协调及相关手续办理等工作施工措施性临时用地的协调及
费用等风电场 220kV 升压站设备采购材料采购 运输和管理施工调试 竣工验收所有
场内 站内工程施工准备与施工设备安装 调试与试验风力发电机组发送变电系统试运行
消缺和风机成功通过 240 小时, 并网商业运行及竣工验收生产调度数据中心接入项目工程验收
含防雷接地消防技术监督电磁辐射安全设施等各项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本工程相关
的各专项验收并网调试并网及相关手续办理等全部工作的交钥匙工程 移交以及质保期内
的服务,并达到招标人达标投产要求。投标人应对上述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部责任。
其中所需采购设备为: 18 台箱变 1 台主变 2 组 220kV 间隔设备 8 组 35kV 间隔设备测
风塔及设备升压站交流配电系统调度数据网接入及二次安全防护网络安全检测计量装置入
网交接及试验等一次二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试验 。 部分设备及基础利旧
站内部分:整体防雷检测 35kV 220kV 管母利旧的检测避雷针利旧门构避雷针
喷漆消防系统安装及验收站内监控系统综合楼的整体装修改造及验收综合楼已建成。
站外:风机基础及吊装道路箱变基础及安装 35kV 集电线路的杆塔基础浇筑及组立线
路架设试验及验收测风塔组立及设备安装。
2工期: 计划工期为 2023 年 4 月开工, 2023 年 12 月 30 日前并网发电并投入商业运行。
3本项目开标地点变更为:全季酒店长春金融中心解放大路店四层会议室,
酒店联系方式:刘旭*。
二合同内容:
回复:
1 本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作为本次招标的基本条款 , 并不限制招标人采用其他合同格式或者范本进
行签约的权力,且以供需双方签署的合同为准。
2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不一致的以专用条款为准。
3具体合同条款详见本回复文件 附件 1。
三技术需求:
回复:
1电缆为*供改为电缆为*供风机塔筒等为*供 。 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2 原技术需求书中涉及的附件 1附件 5 均删除 。 具体修改后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涂黄部分及工程
量清单
3一次专业部分 详见附件 2 中工程量清单及技术附件内容:
3.1 主变压器容量修改:依据接入系统对主变压器容量的要求进行修改。
3.2 由于主变压器容量的修改, 主变压器 35kV 侧主变进线间隔钢芯铝铰线进行修改。
3.3 主变压器容量修改为 120MVA。
3.4 增加设备线夹 。 5.35kV 配电装置设备 , 原有设备选型依据原有设备的现场收资 , 后依据主
变容量和负荷情况进行选型,更具体。
3.5 随着线路专业的进展情况,专业资料的提资,电容电流的确定,接地变压器容量也相应确
定。
3.6 随着主变压器容量的确定, SVG 容量也相应修改。
3.7 防火涂料用量偏多,相应减量。
3.8 增加二期 SVG 电力电缆 ZR-YJV22-26/35kV-3X*m
3.9 增加二期 SVG 冷缩电缆终端 :用于 ZR-YJV23-26/35kV-3185 电缆 2 套
4二次专业部分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技术附件内容:
4.1 一期项目:
4.1.1 220kV 线路测控柜内增加 1 台操作箱
4.1.2 二次涉及到的动力电缆增加具体规格的电缆型号。
4.2 二期项目:控制电缆和二次涉及到的动力电缆增加具体规格的电缆型号。
5集电线路专业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技术附件内容:
5.1 直线塔 26 基 转角塔 53 基
5.2 导线架设单回 11.26km, 双回 4.29km
5.3 自立塔组立杆塔结构类型 :角钢塔 398.38t
5.4 电缆优化完善:
5.5 35kV 电力电缆 ZC-YJY23-26/35-370 2.99km
5.6 35kV 电力电缆 ZC-YJY23-26/35-395 0.466km
5.7 35kV 电力电缆 ZC-YJY23-26/35-31850.084km
5.8 35kV 电力电缆 ZC-YJY23-26/35-33000.707km
5.9 35kV 电力电缆 ZC-YJY23-26/35-34000.804km
6土建专业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技术附件内容:
6.1 工程量清单中, 变电站建筑中增加屋面保温铺设成袋珍珠岩 1257.50m,增加室外疏散钢
梯 0.7t 钢梯基础 2.9m等, 增加白钢玻璃门 35.64m,疏散通道新建墙体内墙装饰等。
6.2 工程量清单中, 一期土建以及二期土建道路路基做法改为 40cm 厚大块石,一期土建新建
道路面积核算为 23107.43m, 改建道路 原土路面原部分山皮石路面面积核算为 15414.66m,
改建道路原山皮石路面 核算为 2311.376m 换填大块石 2877.8m 二期土建新建道路面
积核算为 14522.3m, 改建道路 原土路面原部分山皮石路面面积核算为 25006.6m, 改
建道路原山皮石路面 核算为 5571.59m 换填大块石 2877.8m。
四投标文件格式:
调整了 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细化表中的备注内容 详见附件 3 中涂色部分。



南方 (略)


附:
回 执
南方 (略) :
贵公司关于本项目的澄清回复 招标编号 NKMZB23055已收悉,我司确认回复内
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可在开标时间 北京时间 2023 年 4 月 14 日上午 9:30前
按时参与投标。

公司签章:


附件 1: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本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作为本次招标的基本条款,并不限制招标人采用其他合同格式或者范本进
行签约的权力,且以供需双方签署的合同为准 。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吉林 (略)
承包人全称: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依据招投结果 , 订立本合同 , 达
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吉林双辽秀水 99MW 风电项目 施工总承包
工程地点: (略) 秀水风电场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 月日
竣工日期:年 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及技术规范要求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万元人民币
小写:万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0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指令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2工程施行过程中的有关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3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4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当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
七调价约定:
1调价原则: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仅工程量的偏差指清单与实际发生量的差异,只对量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调整,不再调
整单价。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 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
偏差 超过 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
计价的, 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 : 工程量增加的, 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
费调减。
2计日工
计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 。 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
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 提出应付价款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
算。
3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对于物价波动不予调整
4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 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 , 采购前 , 需由发包人认质认价暂估价 , 调
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 由承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 , 并报发包人同意后 , 以此为
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5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 由承包人选择具有相应
资质的分包商确定专业工程价款 , 报发包人同意后实施 , 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 , 调
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应由承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分包单位确定价格,并报发包人同意后实施。
6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的工程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1)合同中有相同或基本一致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确定漏项或新增工程量的合同
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执行 <> 2018 年版
定额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 2018 版, 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 。 调
差执行 2023 年 1 号文件。地材价格执行最新信息价,税前价格。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XX
合同订立地址:XX
本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词语定义
以下词语除公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付与的界说:
1.1 通用条款 :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扶植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扶植工程施工的条
款。
1.2 专用条款 :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
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 :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
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 :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确当事人以及获得该
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 : 指本工程监理单元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
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公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 (略) 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植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
范围内一切工程并承当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产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
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 :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 :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以是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
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当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
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感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4 小时或天 :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
定按天计算时间的 , 开始当天不计入 , 从次日开始计算 。 时限的末了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
假日的 , 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末了一天 , 但竣工日期除外 。 时限的末了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 互为说明 。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
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实和文件
8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指令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 , 由发包人承包人协
商解决 。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
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 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
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言语文字誊写说明和说明 。 如公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 含两种言语文
字时,汉语应为说明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言语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 ,
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
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 , 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 , 承包人
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 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 , 应
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产生的采办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用度,由发包人承当。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 , 发
包人应代为复制 , 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 , 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
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 除承包人存档
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全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 ,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
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 , 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
用条款内写明 。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 , 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
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 , 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
专用条款内写明 , 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
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 , 产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 ,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
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 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
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
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 , 其具体职权由
发包人在公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 利用合同约定的本人的职权 , 并可在认为需要时撤回委派 。 委派和
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告诉承包人 ,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告诉发包人 。 委派
书和撤回告诉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 , 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
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 ,
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 , 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 , 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
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 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
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
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 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
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 。 紧急情况下 , 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 , 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
行的指令 , 承包人应予执行 。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一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告诉。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 , 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 由于工程师
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 , 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 , 并赔偿承包人有
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 , 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
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公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告诉 ,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 , 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
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 , 项目经理应当采纳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 ,
并在采纳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当由此产生的
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当用度,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 , 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 关征得发包人同意 。 后
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能够与承包人协商,建议调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
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公用条款约定地址 , 保证施工时代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大众道路的通道,以及公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
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时代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
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元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修建物 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
护工作承当有关用度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公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能够将 8.1 款局部工作委托承包人管理 , 双方在公用条款内约定 , 其用度由发包人承当 。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 , 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 ,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
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
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当由此产生的用度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
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
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 因承包人责任造成
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
发生损坏, 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
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
木的保护工作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情况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 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公用条款约定的要求 ,
承当因自身原因违背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公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
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
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
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良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
因承包人的原因招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良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
的开工日期前 7 天 , 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
申请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 , 视为同
意承包人要求 , 工期相应顺延 。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 ,
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
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 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
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 , 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 承包人实施工程
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 , 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 , 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 , 可以书面形式提出
复工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
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
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 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 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
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耽搁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耽搁,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公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 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6不可抗力
7公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
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当
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 , 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 , 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
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
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 , 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 , 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 ,
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
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局部,工程师的要求撤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
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当撤除和重新施工的用度,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
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 相应顺延工
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当。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
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 , 验收合格 , 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 , 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 验
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 , 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 , 延期不能
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
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 ,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 , 验收 24 小时后 , 工程师不在验
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 , 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 , 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
孔 , 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 检验合格 ,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 , 赔偿承包
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装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 , 承包人组织试车 , 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告
诉工程师 。 告诉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址 。 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实 ,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
提供需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实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 , 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 , 不参
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实。
19.4 装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址和对
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实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
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
2由于装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装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
责撤除和重新安装 。 装备由承包人采购的 , 由承包人承当修理或重新购置撤除及重新安装的用度 ,
工期不予顺延装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当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当重
新安装和试车的用度,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实上签字 , 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 , 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
实,承包人可连续施工或管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
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
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消除事故隐患 。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
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
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 , 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
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装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
附近施工时 , 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 , 经工程师认可后施行 , 防护措施用度由发
包人承当。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
物品施工时, 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
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
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4合同价款及调整
24.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
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4.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以下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
可在公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
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
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
的计算方法。
24.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代价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 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4.4 承包人应当在 24.3 款情况产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告诉工程师,工程
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告诉后 14 天内不予
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 , 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 开工后
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 7 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
付 ,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 7 天停止施工 , 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
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7 天
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 以下称计量, 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 , 承包人为计量提供
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 从第 8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
为被确认 , 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 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 , 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 ,
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
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 24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 第 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
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 进度款,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告诉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告诉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 , 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 , 经承包人同意后
可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钱。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进度款, 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 , 招致施工无法进行 ,
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当违约责任。
7材料装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装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装备的 , 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装备的一览表 , 作为本合同附件 附
件 2 。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装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
和地址。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 24 小时 ,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 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
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告诉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装备的保管,丢失破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
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装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
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
包人承当相应用度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
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
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装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
用度由发包人承当。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装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公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
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 ,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 ,
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
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 , 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
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
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装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8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 , 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 变更超
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 , 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 , 并由
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 , 进行下列
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
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
的换用 , 须经工程师同意 。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 , 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 并赔偿发包
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 , 所产生的用度和获得的收益 , 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
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 , 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 , 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
变更合同价款按以下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
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 , 视为该项变更不触及
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 ,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 , 自
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 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
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
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 或验收后 14 天内不提出修改
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经由过程,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
求修改后经由过程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 从第 29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
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双方在公用条款内约定 , 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 32.1 款
至 32.4 款管理。
32.7 因特殊原因 , 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 , 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
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
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 , 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
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 , 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
改意见 。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 承包人收到竣工
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合理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 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钱,并承当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
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56 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
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 也可以由承包人 (略) 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 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
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 , 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
结算资料 , 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 , 发包人要求交付工
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 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
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
同附件附件略。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产生以下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 24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 本通用条款第 26.4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招致施工无法进行
3 本通用条款第 33.3 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 顺延延误的工期 。 双方在专用条款
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 14.2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
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条款第 15.1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
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
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外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产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 ,
造成工期延误和 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 , 承包人可按下列程
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告诉后 28 天内 , 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 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
关资料
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 于 28 天内赐与答复 , 或要求承包人进一
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
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 , 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 , 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3 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
按 36.2 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
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 (略) 起诉。
37.2 产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连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
程:
1双方违约招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略) 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公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局部工程,并与分包单元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
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局部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
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
合同的履行 。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 , 承包人承担
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
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骚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
灾,以及公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祸。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
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
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 , 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 , 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工程
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
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招致的用度及耽搁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当: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招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
材料和待安装的装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当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元负责,并承当相应用度
3承包人机械装备破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当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用度,由发包人承当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产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去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扶植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管理保险,支
付保险用度。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
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产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纳需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公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相互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
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管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当申报试验使用
等用度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获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管理申报手续并承
当有关用度。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讨等价值的物品时,承
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告诉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告诉后 24 小时
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 , 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纳妥善保护措施 。 发包人承当由
此产生的用度,顺延耽搁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 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
出处置方案, 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
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元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同等,能够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26.4 款情况 , 停止施工超过 56 天 , 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 进度款, 承
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8.2 款禁止的情况 ,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
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能够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 44.2 44.3 44.4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 , 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
知 , 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 ,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 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 , 按本通用条
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
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 支付以上所发生的
费用 , 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 ,
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 , 由发包人承担 , 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
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 34 条外 ,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 , 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 , 承包人
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 ,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用原则 , 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一律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公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 , 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
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界说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同通用条款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专用条款 3 本合同通用条款 4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8双方约定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若争议触及到 在工程施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或受权代表签署的补充协议保证书承诺书等
具有合同性子的文件 的内容时,它具有优先说明的效力。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使用语言为汉语。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 (略) 市县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 (略) 市
县有关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共提供六套含返还*套竣工图, 开工前 7 天一次性
提供。
4.2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得将本图纸用于本工程施工以外的任何其它用途。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监理单元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5.2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 在本合同的范围内,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发包人的合理要求对
本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全面监理及项目内部各方面关系的协调。
5.3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 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工程设计变更工期延长以
及索赔事项。
6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6.1 姓名:职务:业主代表
职权 : 按照本合同,代表发包人行使各项职能。发包人工程师可委派自己的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
自己的职权 ,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 , 撤回委派 , 委派和撤回都应提前 5 天通知承包人 。 发包人驻工地
代表需换人时, 应在新任人员到达岗位后 3 天内通知对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6.2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职权:无
7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姓名:职务: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职责: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并常驻施工现场,直接负责本工程施工中的各项责任 。
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驻施工现场 。 无合理理由 , 不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调换 , 否则 , 按
违约处理。
8发包人工作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管理的工作及用度承当 : 通用条款 8.1 条由承包人负责施行,用度已包含在
合同总价范围内。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此项仅做为参考,以实际发生为准: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当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可参考 通用条款第 9.1 条第 3 款执
行。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提供满足发包人工程管理人员正常办公管理需要的办公室及宿舍,办公设施及设备发包人自理 。
5需承包人管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 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 : 可参考本合同通用条款
第 9.1 条第 5款执行。
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用度承当 : 可参考本合同通用条款 第 9.1 条第 6款执
行。承包人负责自行施工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其间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破坏,承包人负责修理
若发包人有特殊要求或提前使用,用度由发包人承当。
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
用承担:可参考本合同通用条款 第 9.1 条第 7款执行。若因承包人原因发生损坏,由承包
人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文明施工并可参考本合同通用条款 第 9.1 条第 8款执行 。
承包人承担与现场环境有关的环境卫生生活污水粪便排放等工作 , 建筑垃圾外运费用由承办人承
担以实际约定或签证为准。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 , 本工程如有政府及建筑监管部门的书面停工通知 , 因此出现的施工困难拖延工
期及因停工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及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因承包方原因 , 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 , 人员生命财产损害和经济损失 , 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
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图纸会审后天内提供。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应在收到七日内。
四质量与验收
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可参考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7 条
五安全施工:可参考本合同 通用条款第 20 21 22 条。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2合同价款及调整
12.2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风险用度的计算方法: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
12.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合同价款调整因素:
仅工程量的偏差指清单与实际发生量的差异,只对量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调整,不再调整单
价。
13工程预付款:合同签订时双方协商约定。
14工程量确认
14.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月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 每月 25 日提供月工程量报表一式三份,工程
师收到后七日内审核完毕,并返还承包人一份。
1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合同签订时双方协商约定。
七材料设备供应
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无
16.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无
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7.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或协商执行。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8竣工验收
18.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备案后三十日内提供完整竣工图*套
18.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约定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9违约
19.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合同签订时双方协商约定。
20争议
20.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
方式解决。
(略)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 (略) 起诉。
十一其他
21工程分包
21.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承办人可对本项目非主体工程进行分包,分包金额不
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30% 承包人须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分包,所选择的分包商须具备承接项
目的资质 , 分包商不得再对承接项目进行二次分包 。 承包人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确定专业
工程价款,须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22不可抗力
22.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通用 (略) 市有关规定。
23保险
23.1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代为办理。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参考 通用条款第 40 条
24担保
24.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另行协商
25合同份数
25.1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附件 2:

附件 3:

详情见附件
(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吉林双辽秀水 99MW 风电项目澄清回复
参与本项目的各投标单位:
各投标单位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 , 整体存在于招标范围工期要求合同条款技术
需求工程量清单等几个方面,经招标人确认,现对澄清函中所涉及到的问题作出统一回复:
一招标范围及工期:
回复:
1招标范围:
本工程分两期建设 , 一期建设 49.5MW 风电机组 , 二期建设 49.5MW 风电机组 , 新建一座 220kV
升压站, 升压站终期按装机容量 200MW 考虑
项目建设用地临时征租地协调拆迁补偿采购施工总承包工程调试项目并网项目整
体验收等交钥匙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 : 项目建设用地的临时征用地协调工程施工协调征用地附
着余物补偿青苗赔偿 政府地方关系协调及相关手续办理等工作施工措施性临时用地的协调及
费用等风电场 220kV 升压站设备采购材料采购 运输和管理施工调试 竣工验收所有
场内 站内工程施工准备与施工设备安装 调试与试验风力发电机组发送变电系统试运行
消缺和风机成功通过 240 小时, 并网商业运行及竣工验收生产调度数据中心接入项目工程验收
含防雷接地消防技术监督电磁辐射安全设施等各项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本工程相关
的各专项验收并网调试并网及相关手续办理等全部工作的交钥匙工程 移交以及质保期内
的服务,并达到招标人达标投产要求。投标人应对上述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部责任。
其中所需采购设备为: 18 台箱变 1 台主变 2 组 220kV 间隔设备 8 组 35kV 间隔设备测
风塔及设备升压站交流配电系统调度数据网接入及二次安全防护网络安全检测计量装置入
网交接及试验等一次二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试验 。 部分设备及基础利旧
站内部分:整体防雷检测 35kV 220kV 管母利旧的检测避雷针利旧门构避雷针
喷漆消防系统安装及验收站内监控系统综合楼的整体装修改造及验收综合楼已建成。
站外:风机基础及吊装道路箱变基础及安装 35kV 集电线路的杆塔基础浇筑及组立线
路架设试验及验收测风塔组立及设备安装。
2工期: 计划工期为 2023 年 4 月开工, 2023 年 12 月 30 日前并网发电并投入商业运行。
3本项目开标地点变更为:全季酒店长春金融中心解放大路店四层会议室,
酒店联系方式:刘旭*。
二合同内容:
回复:
1 本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作为本次招标的基本条款 , 并不限制招标人采用其他合同格式或者范本进
行签约的权力,且以供需双方签署的合同为准。
2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不一致的以专用条款为准。
3具体合同条款详见本回复文件 附件 1。
三技术需求:
回复:
1电缆为*供改为电缆为*供风机塔筒等为*供 。 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2 原技术需求书中涉及的附件 1附件 5 均删除 。 具体修改后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涂黄部分及工程
量清单
3一次专业部分 详见附件 2 中工程量清单及技术附件内容:
3.1 主变压器容量修改:依据接入系统对主变压器容量的要求进行修改。
3.2 由于主变压器容量的修改, 主变压器 35kV 侧主变进线间隔钢芯铝铰线进行修改。
3.3 主变压器容量修改为 120MVA。
3.4 增加设备线夹 。 5.35kV 配电装置设备 , 原有设备选型依据原有设备的现场收资 , 后依据主
变容量和负荷情况进行选型,更具体。
3.5 随着线路专业的进展情况,专业资料的提资,电容电流的确定,接地变压器容量也相应确
定。
3.6 随着主变压器容量的确定, SVG 容量也相应修改。
3.7 防火涂料用量偏多,相应减量。
3.8 增加二期 SVG 电力电缆 ZR-YJV22-26/35kV-3X*m
3.9 增加二期 SVG 冷缩电缆终端 :用于 ZR-YJV23-26/35kV-3185 电缆 2 套
4二次专业部分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技术附件内容:
4.1 一期项目:
4.1.1 220kV 线路测控柜内增加 1 台操作箱
4.1.2 二次涉及到的动力电缆增加具体规格的电缆型号。
4.2 二期项目:控制电缆和二次涉及到的动力电缆增加具体规格的电缆型号。
5集电线路专业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技术附件内容:
5.1 直线塔 26 基 转角塔 53 基
5.2 导线架设单回 11.26km, 双回 4.29km
5.3 自立塔组立杆塔结构类型 :角钢塔 398.38t
5.4 电缆优化完善:
5.5 35kV 电力电缆 ZC-YJY23-26/35-370 2.99km
5.6 35kV 电力电缆 ZC-YJY23-26/35-395 0.466km
5.7 35kV 电力电缆 ZC-YJY23-26/35-31850.084km
5.8 35kV 电力电缆 ZC-YJY23-26/35-33000.707km
5.9 35kV 电力电缆 ZC-YJY23-26/35-34000.804km
6土建专业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技术附件内容:
6.1 工程量清单中, 变电站建筑中增加屋面保温铺设成袋珍珠岩 1257.50m,增加室外疏散钢
梯 0.7t 钢梯基础 2.9m等, 增加白钢玻璃门 35.64m,疏散通道新建墙体内墙装饰等。
6.2 工程量清单中, 一期土建以及二期土建道路路基做法改为 40cm 厚大块石,一期土建新建
道路面积核算为 23107.43m, 改建道路 原土路面原部分山皮石路面面积核算为 15414.66m,
改建道路原山皮石路面 核算为 2311.376m 换填大块石 2877.8m 二期土建新建道路面
积核算为 14522.3m, 改建道路 原土路面原部分山皮石路面面积核算为 25006.6m, 改
建道路原山皮石路面 核算为 5571.59m 换填大块石 2877.8m。
四投标文件格式:
调整了 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细化表中的备注内容 详见附件 3 中涂色部分。



南方 (略)


附:
回 执
南方 (略) :
贵公司关于本项目的澄清回复 招标编号 NKMZB23055已收悉,我司确认回复内
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可在开标时间 北京时间 2023 年 4 月 14 日上午 9:30前
按时参与投标。

公司签章:


附件 1: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本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作为本次招标的基本条款,并不限制招标人采用其他合同格式或者范本进
行签约的权力,且以供需双方签署的合同为准 。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吉林 (略)
承包人全称: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依据招投结果 , 订立本合同 , 达
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吉林双辽秀水 99MW 风电项目 施工总承包
工程地点: (略) 秀水风电场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 月日
竣工日期:年 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及技术规范要求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大写:万元人民币
小写:万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0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指令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2工程施行过程中的有关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3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4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当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
七调价约定:
1调价原则: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仅工程量的偏差指清单与实际发生量的差异,只对量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调整,不再调
整单价。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 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
偏差 超过 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
计价的, 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 : 工程量增加的, 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
费调减。
2计日工
计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 。 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
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 提出应付价款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
算。
3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对于物价波动不予调整
4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 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 , 采购前 , 需由发包人认质认价暂估价 , 调
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 由承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 , 并报发包人同意后 , 以此为
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5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 由承包人选择具有相应
资质的分包商确定专业工程价款 , 报发包人同意后实施 , 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 , 调
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应由承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分包单位确定价格,并报发包人同意后实施。
6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的工程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1)合同中有相同或基本一致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确定漏项或新增工程量的合同
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执行 <> 2018 年版
定额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 2018 版, 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 。 调
差执行 2023 年 1 号文件。地材价格执行最新信息价,税前价格。
八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XX
合同订立地址:XX
本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词语定义
以下词语除公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付与的界说:
1.1 通用条款 :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扶植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扶植工程施工的条
款。
1.2 专用条款 :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
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 :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
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 :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确当事人以及获得该
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 : 指本工程监理单元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
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公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 (略) 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植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
范围内一切工程并承当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产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
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 :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 :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以是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
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当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
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感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4 小时或天 :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
定按天计算时间的 , 开始当天不计入 , 从次日开始计算 。 时限的末了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
假日的 , 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末了一天 , 但竣工日期除外 。 时限的末了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 互为说明 。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
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实和文件
8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指令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 , 由发包人承包人协
商解决 。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
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 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
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言语文字誊写说明和说明 。 如公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 含两种言语文
字时,汉语应为说明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言语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 ,
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
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 , 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 , 承包人
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 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 , 应
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产生的采办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用度,由发包人承当。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 , 发
包人应代为复制 , 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 , 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
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 除承包人存档
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全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 ,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
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 , 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
用条款内写明 。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 , 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
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 , 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
专用条款内写明 , 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
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 , 产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 ,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
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 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
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
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 , 其具体职权由
发包人在公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 利用合同约定的本人的职权 , 并可在认为需要时撤回委派 。 委派和
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告诉承包人 ,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告诉发包人 。 委派
书和撤回告诉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 , 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
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 ,
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 , 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 , 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
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 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
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
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 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
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 。 紧急情况下 , 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 , 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
行的指令 , 承包人应予执行 。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一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告诉。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 , 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 由于工程师
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 , 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 , 并赔偿承包人有
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 , 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
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公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告诉 ,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 , 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
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 , 项目经理应当采纳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 ,
并在采纳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当由此产生的
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当用度,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 , 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 关征得发包人同意 。 后
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能够与承包人协商,建议调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
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公用条款约定地址 , 保证施工时代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大众道路的通道,以及公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
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时代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
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元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修建物 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
护工作承当有关用度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公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能够将 8.1 款局部工作委托承包人管理 , 双方在公用条款内约定 , 其用度由发包人承当 。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 , 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 ,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
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
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当由此产生的用度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
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
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 因承包人责任造成
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
发生损坏, 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
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 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
木的保护工作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情况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 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公用条款约定的要求 ,
承当因自身原因违背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公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
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
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
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良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
因承包人的原因招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良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
的开工日期前 7 天 , 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
申请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 , 视为同
意承包人要求 , 工期相应顺延 。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 ,
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
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 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
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 , 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 承包人实施工程
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 , 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 , 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 , 可以书面形式提出
复工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
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
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 , 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 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
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耽搁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耽搁,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公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 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6不可抗力
7公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
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当
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 , 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 , 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
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
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 , 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 , 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 ,
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
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局部,工程师的要求撤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
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当撤除和重新施工的用度,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
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 相应顺延工
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当。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
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 , 验收合格 , 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 , 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 验
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 , 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 , 延期不能
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
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 ,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 , 验收 24 小时后 , 工程师不在验
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 , 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 , 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
孔 , 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 检验合格 ,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 , 赔偿承包
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装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 , 承包人组织试车 , 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告
诉工程师 。 告诉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址 。 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实 ,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
提供需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实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 , 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 , 不参
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实。
19.4 装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址和对
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实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
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
2由于装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装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
责撤除和重新安装 。 装备由承包人采购的 , 由承包人承当修理或重新购置撤除及重新安装的用度 ,
工期不予顺延装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当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当重
新安装和试车的用度,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实上签字 , 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 , 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
实,承包人可连续施工或管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
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
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消除事故隐患 。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
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
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 , 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
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装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
附近施工时 , 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 , 经工程师认可后施行 , 防护措施用度由发
包人承当。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
物品施工时, 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
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
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4合同价款及调整
24.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
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4.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以下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
可在公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
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
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
的计算方法。
24.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代价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 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4.4 承包人应当在 24.3 款情况产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告诉工程师,工程
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告诉后 14 天内不予
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 , 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 开工后
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 7 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
付 ,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 7 天停止施工 , 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
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7 天
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 以下称计量, 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 , 承包人为计量提供
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 从第 8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
为被确认 , 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 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 , 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 ,
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
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 24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 第 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
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 进度款,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告诉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告诉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 , 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 , 经承包人同意后
可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钱。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进度款, 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 , 招致施工无法进行 ,
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当违约责任。
7材料装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装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装备的 , 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装备的一览表 , 作为本合同附件 附
件 2 。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装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
和地址。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 24 小时 ,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 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
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告诉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装备的保管,丢失破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
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装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
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
包人承当相应用度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
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
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装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
用度由发包人承当。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装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公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
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 ,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 ,
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
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 , 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
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
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装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8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 , 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 变更超
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 , 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 , 并由
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 , 进行下列
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
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
的换用 , 须经工程师同意 。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 , 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 并赔偿发包
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 , 所产生的用度和获得的收益 , 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
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 , 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 , 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
变更合同价款按以下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
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 , 视为该项变更不触及
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 ,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 , 自
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 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
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
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 或验收后 14 天内不提出修改
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经由过程,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
求修改后经由过程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 从第 29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
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双方在公用条款内约定 , 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 32.1 款
至 32.4 款管理。
32.7 因特殊原因 , 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 , 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 ,
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
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 , 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
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 , 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
改意见 。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 承包人收到竣工
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合理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 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钱,并承当违约责任。
33.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
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56 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
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 也可以由承包人 (略) 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 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
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 , 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
结算资料 , 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 , 发包人要求交付工
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 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
34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
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
同附件附件略。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当产生以下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 24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 本通用条款第 26.4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招致施工无法进行
3 本通用条款第 33.3 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 顺延延误的工期 。 双方在专用条款
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 本通用条款第 14.2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
的工期竣工
2 本通用条款第 15.1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
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
合同。
36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外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产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 ,
造成工期延误和 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 , 承包人可按下列程
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告诉后 28 天内 , 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 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
关资料
3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 于 28 天内赐与答复 , 或要求承包人进一
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
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 , 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 , 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3 4规定相同。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
按 36.2 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
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 (略) 起诉。
37.2 产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连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
程:
1双方违约招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略) 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承包人按公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局部工程,并与分包单元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
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局部分包。
38.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
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
合同的履行 。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 , 承包人承担
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
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骚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
灾,以及公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祸。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
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
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 , 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 , 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工程
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
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招致的用度及耽搁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当: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招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
材料和待安装的装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当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元负责,并承当相应用度
3承包人机械装备破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当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用度,由发包人承当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产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去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扶植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管理保险,支
付保险用度。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
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产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纳需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公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相互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本人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
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管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当申报试验使用
等用度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获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管理申报手续并承
当有关用度。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讨等价值的物品时,承
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告诉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告诉后 24 小时
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 , 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纳妥善保护措施 。 发包人承当由
此产生的用度,顺延耽搁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 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
出处置方案, 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
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元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同等,能够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26.4 款情况 , 停止施工超过 56 天 , 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 进度款, 承
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8.2 款禁止的情况 ,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
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能够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 44.2 44.3 44.4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 , 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
知 , 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 ,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 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 , 按本通用条
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
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 支付以上所发生的
费用 , 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 ,
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 , 由发包人承担 , 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
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通用条款第 34 条外 ,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 , 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 , 承包人
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 ,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用原则 , 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46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一律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公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 , 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
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界说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同通用条款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专用条款 3 本合同通用条款 4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8双方约定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若争议触及到 在工程施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或受权代表签署的补充协议保证书承诺书等
具有合同性子的文件 的内容时,它具有优先说明的效力。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使用语言为汉语。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 (略) 市县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 (略) 市
县有关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执行合同通用条款。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共提供六套含返还*套竣工图, 开工前 7 天一次性
提供。
4.2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得将本图纸用于本工程施工以外的任何其它用途。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监理单元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5.2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 在本合同的范围内,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发包人的合理要求对
本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全面监理及项目内部各方面关系的协调。
5.3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 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工程设计变更工期延长以
及索赔事项。
6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6.1 姓名:职务:业主代表
职权 : 按照本合同,代表发包人行使各项职能。发包人工程师可委派自己的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
自己的职权 ,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 , 撤回委派 , 委派和撤回都应提前 5 天通知承包人 。 发包人驻工地
代表需换人时, 应在新任人员到达岗位后 3 天内通知对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6.2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职权:无
7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
姓名:职务: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职责: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并常驻施工现场,直接负责本工程施工中的各项责任 。
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驻施工现场 。 无合理理由 , 不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调换 , 否则 , 按
违约处理。
8发包人工作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管理的工作及用度承当 : 通用条款 8.1 条由承包人负责施行,用度已包含在
合同总价范围内。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此项仅做为参考,以实际发生为准: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当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可参考 通用条款第 9.1 条第 3 款执
行。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提供满足发包人工程管理人员正常办公管理需要的办公室及宿舍,办公设施及设备发包人自理 。
5需承包人管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 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 : 可参考本合同通用条款
第 9.1 条第 5款执行。
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用度承当 : 可参考本合同通用条款 第 9.1 条第 6款执
行。承包人负责自行施工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其间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破坏,承包人负责修理
若发包人有特殊要求或提前使用,用度由发包人承当。
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
用承担:可参考本合同通用条款 第 9.1 条第 7款执行。若因承包人原因发生损坏,由承包
人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文明施工并可参考本合同通用条款 第 9.1 条第 8款执行 。
承包人承担与现场环境有关的环境卫生生活污水粪便排放等工作 , 建筑垃圾外运费用由承办人承
担以实际约定或签证为准。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 , 本工程如有政府及建筑监管部门的书面停工通知 , 因此出现的施工困难拖延工
期及因停工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及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因承包方原因 , 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 , 人员生命财产损害和经济损失 , 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
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图纸会审后天内提供。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应在收到七日内。
四质量与验收
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可参考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7 条
五安全施工:可参考本合同 通用条款第 20 21 22 条。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2合同价款及调整
12.2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风险用度的计算方法: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
12.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合同价款调整因素:
仅工程量的偏差指清单与实际发生量的差异,只对量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调整,不再调整单
价。
13工程预付款:合同签订时双方协商约定。
14工程量确认
14.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月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 每月 25 日提供月工程量报表一式三份,工程
师收到后七日内审核完毕,并返还承包人一份。
1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合同签订时双方协商约定。
七材料设备供应
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无
16.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无
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7.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或协商执行。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8竣工验收
18.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备案后三十日内提供完整竣工图*套
18.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约定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9违约
19.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合同签订时双方协商约定。
20争议
20.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
方式解决。
(略)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 (略) 起诉。
十一其他
21工程分包
21.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承办人可对本项目非主体工程进行分包,分包金额不
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30% 承包人须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分包,所选择的分包商须具备承接项
目的资质 , 分包商不得再对承接项目进行二次分包 。 承包人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确定专业
工程价款,须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22不可抗力
22.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执行通用 (略) 市有关规定。
23保险
23.1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代为办理。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参考 通用条款第 40 条
24担保
24.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另行协商
25合同份数
25.1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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