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甲乡双丰社区育秧工厂建设项目第1包(更正公告)[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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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甲乡双丰社区育秧工厂建设项目第1包(更正公告)[2023]

造甲乡双丰社区育秧工厂建设项目第1包(更正公告)[2023]
发布时间: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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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3ACCHZ00064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造*乡双丰社区育秧工厂建设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3月3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t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一)本项目第1包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生产厂家实力”评分标准更正为:

生产厂家实力

1、投标人所投水肥一体首部系统生产厂家:

(1)具有智能水肥一体化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1.5分;

(2)具有水肥一体化相关的专利证书的,得1.5分。

2、投标人所投循环运动式育苗设备生产厂家具有生产管理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育苗设备相关的专利证书的,得1.5分;

3、投标人所投育秧大棚生产厂家具有温室大棚相关的专利证书的,得1.5分。

注:满分6分,均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效证书为评审依据。

0-6分

(二)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更正为:2023年4月23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更正为: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北城区)(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 2 楼 5 号开标室

更正日期:2023年4月7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问: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第二部分2.3详细审查中生产厂家实力”事项评分不合理进行质疑。

事实依据:据了解,循环运动式育苗设备生产管理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 (略) 具备资格,突出唯一性,对其他供应商不公平。为保证此项目招投标的公正合理,请求此条款“投标人所投循环运动式育苗设备生产厂家具有生产管理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1.5 分”取消。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

请求:将“投标人所投循环运动式育苗设备生产厂家具有生产管理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更改为:“投标人所投循环运动式育苗设备生产厂家具有相关的专利证书的”。

答:见更正内容(一)。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丰县造*乡人民政府

地 址: (略) 长丰县造*乡017县道造*社区街道

联系方式:05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长丰县公共 (略)

地 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系方式:0551-*、05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叶育松

电 话:0551-*、0551-*

五、附件

附件信息:

造甲乡双丰社区育秧工厂建设项目第1包(更正公告)[2023]
发布时间: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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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3ACCHZ00064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造*乡双丰社区育秧工厂建设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3月3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t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一)本项目第1包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中“生产厂家实力”评分标准更正为:

生产厂家实力

1、投标人所投水肥一体首部系统生产厂家:

(1)具有智能水肥一体化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1.5分;

(2)具有水肥一体化相关的专利证书的,得1.5分。

2、投标人所投循环运动式育苗设备生产厂家具有生产管理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育苗设备相关的专利证书的,得1.5分;

3、投标人所投育秧大棚生产厂家具有温室大棚相关的专利证书的,得1.5分。

注:满分6分,均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效证书为评审依据。

0-6分

(二)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更正为:2023年4月23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更正为: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北城区)(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 2 楼 5 号开标室

更正日期:2023年4月7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问:对“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第二部分2.3详细审查中生产厂家实力”事项评分不合理进行质疑。

事实依据:据了解,循环运动式育苗设备生产管理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 (略) 具备资格,突出唯一性,对其他供应商不公平。为保证此项目招投标的公正合理,请求此条款“投标人所投循环运动式育苗设备生产厂家具有生产管理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得1.5 分”取消。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

请求:将“投标人所投循环运动式育苗设备生产厂家具有生产管理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更改为:“投标人所投循环运动式育苗设备生产厂家具有相关的专利证书的”。

答:见更正内容(一)。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丰县造*乡人民政府

地 址: (略) 长丰县造*乡017县道造*社区街道

联系方式:05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长丰县公共 (略)

地 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系方式:0551-*、05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叶育松

电 话:0551-*、0551-*

五、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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