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华区东方广益东广人工智能谷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二期)项目设计/标段答疑文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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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华区东方广益东广人工智能谷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二期)项目设计/标段答疑文件(一)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成华区东方广益东广人工智能谷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二期)项目设计/标段”招标文件进行答疑,按招标文件规定,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提问1:

1、招标文件第39页“设计方案评分标准中”中涉及大量的建筑设计方案的评分要求。建筑设计方案的三个必备条件:项目用地红线图、设计任务书以及规划控制条件书,在其具备的情况下投标人方可做出合格的建筑设计方案。但在招标文件第109-110页“第五章、设计发包人要求”中,所有要求皆表诉为/,未能实际提供项目设计标准与要求。其他的项目用地红线图、规划控制条件也未提供。 建议与要求:招标文件中未提供进行建筑方案设计的必备条件资料—项目用地红线图CAD版本、设计任务书、规划控制条件书,请招标人予以补充提供。

回答:(1)用地红线图属于涉密文件,不予提供,本项目属于既有建筑改造,不涉及红线图;(2)本项目属于既有建筑改造,不涉及提供规划控制条件书,已提供本次设计部分竣工图;(3)请投标人结合租赁住房设计理念进行设计。

提问2:

1、招标文件“5.4设计费计算公式如下:设计费金额 = 合同约定计费投资额对应设计费基础收费额×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专业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设计费中标比率。〔取费比例 = 暂定合同价×80%/107.08(万元)〕”、“6.2.21因设计人恶意或失误原因造成结算价高于中标价的,设计人应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根据招标文件项目投资额,可得出本项目“招标控制价:*元”是按暂未计算室内装饰装修附加调整系数(1.5)的国家标准8折后计算得出。后期项目结算时,设计人设计费结算价,按照招标文件约定,乘以1.5装修附加系数后,有可能会较高幅度高于中标价。应不视为设计人恶意或失误原因造成。

回答:按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提问3:

1、招标文件中所附设计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存在较多有背于通用合同规定的特异条款。包括动辄终止解除合同、不合理界定设计人违约以及过度追索赔偿等。同时,不当规避发包人的解除违约责任。这些条款,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与建设管理法规、民法典与劳动法的规定,不符合建设部示范合同文件以 (略) 场常规,存在破坏投标人合法权益、保护潜在内定中标人的重大嫌疑,现逐一整理,并要求进行调整。 7.2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尚未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将已收取的费用返还发包人,不收取任何费用;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经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支付相应的设计费,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7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设计成果文件的交付时间(详见本合同第四条),每逾期交付一天,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承担合同对应阶段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仍不能交付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合同因此被解除的,设计人除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设计费外,还应按项目设计签约合同价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以上条款反复出现解除合同的描述。 建议与要求:投标人经过公开招投标获取中标,其设计工作权限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发包人不能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合同。严重违反招投标及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法规,应予取消“终止或解除合同”及过度赔偿内容,同时,发包人解除合同也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要求将此类特异条款取消或恢复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如招标人拒绝调整或取消,投标人如获中标,将依据国家招投标法、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合同签署时,要求取消这些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条款。

回答:按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招标人:成都 (略)

2023年4月10日





信息来源:http://**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成华区东方广益东广人工智能谷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二期)项目设计/标段”招标文件进行答疑,按招标文件规定,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提问1:

1、招标文件第39页“设计方案评分标准中”中涉及大量的建筑设计方案的评分要求。建筑设计方案的三个必备条件:项目用地红线图、设计任务书以及规划控制条件书,在其具备的情况下投标人方可做出合格的建筑设计方案。但在招标文件第109-110页“第五章、设计发包人要求”中,所有要求皆表诉为/,未能实际提供项目设计标准与要求。其他的项目用地红线图、规划控制条件也未提供。 建议与要求:招标文件中未提供进行建筑方案设计的必备条件资料—项目用地红线图CAD版本、设计任务书、规划控制条件书,请招标人予以补充提供。

回答:(1)用地红线图属于涉密文件,不予提供,本项目属于既有建筑改造,不涉及红线图;(2)本项目属于既有建筑改造,不涉及提供规划控制条件书,已提供本次设计部分竣工图;(3)请投标人结合租赁住房设计理念进行设计。

提问2:

1、招标文件“5.4设计费计算公式如下:设计费金额 = 合同约定计费投资额对应设计费基础收费额×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专业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设计费中标比率。〔取费比例 = 暂定合同价×80%/107.08(万元)〕”、“6.2.21因设计人恶意或失误原因造成结算价高于中标价的,设计人应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根据招标文件项目投资额,可得出本项目“招标控制价:*元”是按暂未计算室内装饰装修附加调整系数(1.5)的国家标准8折后计算得出。后期项目结算时,设计人设计费结算价,按照招标文件约定,乘以1.5装修附加系数后,有可能会较高幅度高于中标价。应不视为设计人恶意或失误原因造成。

回答:按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提问3:

1、招标文件中所附设计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存在较多有背于通用合同规定的特异条款。包括动辄终止解除合同、不合理界定设计人违约以及过度追索赔偿等。同时,不当规避发包人的解除违约责任。这些条款,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与建设管理法规、民法典与劳动法的规定,不符合建设部示范合同文件以 (略) 场常规,存在破坏投标人合法权益、保护潜在内定中标人的重大嫌疑,现逐一整理,并要求进行调整。 7.2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尚未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将已收取的费用返还发包人,不收取任何费用;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经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支付相应的设计费,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7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设计成果文件的交付时间(详见本合同第四条),每逾期交付一天,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承担合同对应阶段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仍不能交付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合同因此被解除的,设计人除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设计费外,还应按项目设计签约合同价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以上条款反复出现解除合同的描述。 建议与要求:投标人经过公开招投标获取中标,其设计工作权限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发包人不能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合同。严重违反招投标及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法规,应予取消“终止或解除合同”及过度赔偿内容,同时,发包人解除合同也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要求将此类特异条款取消或恢复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如招标人拒绝调整或取消,投标人如获中标,将依据国家招投标法、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合同签署时,要求取消这些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条款。

回答:按招标文件内容执行。

招标人:成都 (略)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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