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运输总公司新能源汽车保养场(临泉路)、新亚汽车站站西路充换电站项目-澄清
合肥市运输总公司新能源汽车保养场(临泉路)、新亚汽车站站西路充换电站项目-澄清
原项目名称: (略) 新能源汽车保养场(临泉路)、新亚汽车站站西路充换电站项目
原项目编号:2022AFWGZ02830
原公告日期:2023年03月30日 00:00
(略) 新能源汽车保养场(临泉路)、新亚汽车站站西路充换电站项目(第2次重新公告)澄清文件1
项目编号:2022AFWGZ02830
各投标人:
1、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3.3第(4)条:
“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9〕1706号)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修改为:“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按照《关于优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2〕580号)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2、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合同订立后5日内支付合同额30%为预付款,中标人需提供等额保险保函保证。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原则上每月按监理单位和招标人审核后的实际工程量的 85%支付。完成送电后付至合同总价的 90%停止支付(不含暂列金),结算审计完成后付至审定价款的 97%。其余 3%为工程质保金,免费质保期 3 年,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无息)。如中标人提供等额建设保险保证函担保,招标人应在结算后付清全部工程款。”
修改为: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合同订立后5日内支付合同额30%为预付款,中标人需提供等额保险保函保证。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原则上每月按监理单位和招标人审核后的实际工程量的 85%支付。完成送电后付至合同总价的 90%停止支付(不含暂列金),结算审计完成后付至审定价款的 97%。其余 3%为工程质保金,免费质保期 3 年,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付清。如中标人提供等额建设保险保证函担保,招标人应在结算后付清全部工程款。”
招 标 人: (略)
地 址: (略) 瑶海区临泉路与新蚌埠路交口
邮 编: *
联 系 人:胡处长
电 话:0551-*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金 (略)
地 址: (略) 包河经开区徽商总部广场B座12楼
邮 编: *
联 系 人:周工
电 话:0551-*
2023年4月10日
0天0小时2分48秒
原项目名称: (略) 新能源汽车保养场(临泉路)、新亚汽车站站西路充换电站项目
原项目编号:2022AFWGZ02830
原公告日期:2023年03月30日 00:00
(略) 新能源汽车保养场(临泉路)、新亚汽车站站西路充换电站项目(第2次重新公告)澄清文件1
项目编号:2022AFWGZ02830
各投标人:
1、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3.3第(4)条:
“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9〕1706号)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修改为:“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按照《关于优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22〕580号)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2、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合同订立后5日内支付合同额30%为预付款,中标人需提供等额保险保函保证。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原则上每月按监理单位和招标人审核后的实际工程量的 85%支付。完成送电后付至合同总价的 90%停止支付(不含暂列金),结算审计完成后付至审定价款的 97%。其余 3%为工程质保金,免费质保期 3 年,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付清(无息)。如中标人提供等额建设保险保证函担保,招标人应在结算后付清全部工程款。”
修改为: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合同订立后5日内支付合同额30%为预付款,中标人需提供等额保险保函保证。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原则上每月按监理单位和招标人审核后的实际工程量的 85%支付。完成送电后付至合同总价的 90%停止支付(不含暂列金),结算审计完成后付至审定价款的 97%。其余 3%为工程质保金,免费质保期 3 年,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付清。如中标人提供等额建设保险保证函担保,招标人应在结算后付清全部工程款。”
招 标 人: (略)
地 址: (略) 瑶海区临泉路与新蚌埠路交口
邮 编: *
联 系 人:胡处长
电 话:0551-*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金 (略)
地 址: (略) 包河经开区徽商总部广场B座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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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周工
电 话: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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