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01202304030250901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500001202304030250901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递交时间:2023-04-10 14:51信息来源:
文件编号 | |
---|---|
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2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6,202,550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无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渝东水务2023年工业氯酸钠采购答疑 质疑1、重庆水务 (略) 、三峡水务、豪洋水务在氯酸钠产品招标文件中均对氯酸钠库房提出了相应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自建或租赁的氯酸钠仓库资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而本次招标却未对氯酸钠仓库作任何要求。针对氯酸钠产品易制爆的特点,为了保障供应安全,招标人应对氯酸钠产品的仓储按照重庆水务 (略) 的氯酸钠产品招标要求提出同等的要求。建议招标人增加相应条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3)技术部分检测报告“氯酸钠必须适用于污水消毒处理,提供近2年具有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得1分;提供近2年具有 (略) 级(含)以上质检部门的检查报告得1份得1分,2份得2分。”与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3)技术部分产品质量“氯酸钠(以干基计)的质量分数须达到为99.0%,质量分数在99.0%基础上每增加0.1%得0.6分,99.5%以上为6分,提供近2年提供具有 (略) 级(含)以上质检部门的机构检测报告。”中均要求投标人提供近2年具有 (略) 级(含)以上质检部门的机构检测报告,如果不是招标人指定的投标人,有谁还能满足如此不合理的要求?氯酸钠(以干基计)的质量分数即使达到99.9%,如果不是 (略) 级(含)以上质检部门的机构检测报告,那只能得0分,这完完全全就是一条排除所有其他潜在投标人的霸王条款,这根本没有体现公开招标的公平性,请招标人将以上两个部分中“具有客户委托的”要求删除。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氯酸钠属于第5类第1项的易制爆化学品,根据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仓储库房。重庆水务集团下属三峡水务、豪洋水务、排水公司等在氯酸钠产品的招标中均对氯酸钠库房提出了相应要求,并需提供可储存氯酸钠的合法证明材料。按照本次的氯酸钠招标量与各水厂使用情况,肯定需要投标人长时间多次小批量供应,为保障氯酸钠产品供应的安全性与及时性,更好的体现投标人供应能力,招标人也应对氯酸钠库房提出要求。而此项目招标人未对氯酸钠库房作出要求,是否在为特定投标人降低投标门槛,请招标人参照重庆水务 (略) 的招标要求,在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增加条款内容“要求投标人具备氯酸钠库房并需提供可储存氯酸钠的合法证明材料”。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2)商务部分业绩“在满足资格条件的情况下,另外提供近三年(2020-2022年)任意一年在污水治理/处理行业投标产品销售量达到800吨的业绩得3分(提供销售合同复印件、供货发票,发票用于证明当月供货量;如合同未包含数量,则须补充提供购买方盖章的销量证明)。”中提到的“发票用于证明当月供货量”,是如何响应?如果要求每月提供800吨的发票,那没有投标人能响应,此条内容应修改为“发票用于证明当年供货量”,请招标人作出修改。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2)商务部分业绩“在满足资格条件的情况下,另外提供近三年(2020-2022年)任意一年在污水治理/处理行业投标产品销售量达到800吨的业绩得3分(提供销售合同复印件、供货发票,发票用于证明当月供货量;如合同未包含数量,则须补充提供购买方盖章的销量证明)。”修改为“在满足资格条件的情况下,另外提供近三年(2020-2022年)任意一年在污水治理/处理行业投标产品销售量达到800吨的业绩得3分(提供销售合同复印件、供货发票,发票用于证明当年供货量;如合同未包含数量,则须补充提供购买方盖章的销量证明)。” 问题3、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3)技术部分检测报告中要求“氯酸钠必须适用于污水消毒处理,提供近2年具有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得1分;提供近2年具有 (略) 级(含)以上质检部门的检查报告得1份得1分,2份得2分。”。根据次此条款要求,投标人提供了近2年具有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还要求额外再提供2份 (略) 级(含)以上质检部门的检查报告,这明显是在为广大潜在投标人故意设置障碍,这根本就是招标人为其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的条款。招标人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客户委托、投标人委托、生产厂家委托的质检报告中的任意一种均可,而此条款不仅要求提供要求提供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还要求额外再提供2份 (略) 级(含)以上质检部门的检查报告,这并不能更好的证明产品质量,这明显就是在为其他潜在投标人制造困难,有违招标的公平性,请招标人删除“提供近2年具有 (略) 级(含)以上质检部门的检查报告得1份得1分,2份得2分”的不合理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 (略) (略) 2023年4月10日 |
递交时间 |
递交时间:2023-04-10 14:51信息来源: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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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2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6,202,550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无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渝东水务2023年工业氯酸钠采购答疑 质疑1、重庆水务 (略) 、三峡水务、豪洋水务在氯酸钠产品招标文件中均对氯酸钠库房提出了相应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自建或租赁的氯酸钠仓库资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而本次招标却未对氯酸钠仓库作任何要求。针对氯酸钠产品易制爆的特点,为了保障供应安全,招标人应对氯酸钠产品的仓储按照重庆水务 (略) 的氯酸钠产品招标要求提出同等的要求。建议招标人增加相应条款。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3)技术部分检测报告“氯酸钠必须适用于污水消毒处理,提供近2年具有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得1分;提供近2年具有 (略) 级(含)以上质检部门的检查报告得1份得1分,2份得2分。”与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3)技术部分产品质量“氯酸钠(以干基计)的质量分数须达到为99.0%,质量分数在99.0%基础上每增加0.1%得0.6分,99.5%以上为6分,提供近2年提供具有 (略) 级(含)以上质检部门的机构检测报告。”中均要求投标人提供近2年具有 (略) 级(含)以上质检部门的机构检测报告,如果不是招标人指定的投标人,有谁还能满足如此不合理的要求?氯酸钠(以干基计)的质量分数即使达到99.9%,如果不是 (略) 级(含)以上质检部门的机构检测报告,那只能得0分,这完完全全就是一条排除所有其他潜在投标人的霸王条款,这根本没有体现公开招标的公平性,请招标人将以上两个部分中“具有客户委托的”要求删除。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1、氯酸钠属于第5类第1项的易制爆化学品,根据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仓储库房。重庆水务集团下属三峡水务、豪洋水务、排水公司等在氯酸钠产品的招标中均对氯酸钠库房提出了相应要求,并需提供可储存氯酸钠的合法证明材料。按照本次的氯酸钠招标量与各水厂使用情况,肯定需要投标人长时间多次小批量供应,为保障氯酸钠产品供应的安全性与及时性,更好的体现投标人供应能力,招标人也应对氯酸钠库房提出要求。而此项目招标人未对氯酸钠库房作出要求,是否在为特定投标人降低投标门槛,请招标人参照重庆水务 (略) 的招标要求,在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增加条款内容“要求投标人具备氯酸钠库房并需提供可储存氯酸钠的合法证明材料”。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2)商务部分业绩“在满足资格条件的情况下,另外提供近三年(2020-2022年)任意一年在污水治理/处理行业投标产品销售量达到800吨的业绩得3分(提供销售合同复印件、供货发票,发票用于证明当月供货量;如合同未包含数量,则须补充提供购买方盖章的销量证明)。”中提到的“发票用于证明当月供货量”,是如何响应?如果要求每月提供800吨的发票,那没有投标人能响应,此条内容应修改为“发票用于证明当年供货量”,请招标人作出修改。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2)商务部分业绩“在满足资格条件的情况下,另外提供近三年(2020-2022年)任意一年在污水治理/处理行业投标产品销售量达到800吨的业绩得3分(提供销售合同复印件、供货发票,发票用于证明当月供货量;如合同未包含数量,则须补充提供购买方盖章的销量证明)。”修改为“在满足资格条件的情况下,另外提供近三年(2020-2022年)任意一年在污水治理/处理行业投标产品销售量达到800吨的业绩得3分(提供销售合同复印件、供货发票,发票用于证明当年供货量;如合同未包含数量,则须补充提供购买方盖章的销量证明)。” 问题3、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3)技术部分检测报告中要求“氯酸钠必须适用于污水消毒处理,提供近2年具有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得1分;提供近2年具有 (略) 级(含)以上质检部门的检查报告得1份得1分,2份得2分。”。根据次此条款要求,投标人提供了近2年具有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还要求额外再提供2份 (略) 级(含)以上质检部门的检查报告,这明显是在为广大潜在投标人故意设置障碍,这根本就是招标人为其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的条款。招标人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客户委托、投标人委托、生产厂家委托的质检报告中的任意一种均可,而此条款不仅要求提供要求提供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还要求额外再提供2份 (略) 级(含)以上质检部门的检查报告,这并不能更好的证明产品质量,这明显就是在为其他潜在投标人制造困难,有违招标的公平性,请招标人删除“提供近2年具有 (略) 级(含)以上质检部门的检查报告得1份得1分,2份得2分”的不合理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 (略) (略) 2023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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