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市协议租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第2023-49号)变更公告
长垣市协议租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第2023-49号)变更公告
(略) 协议租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第2023-49号)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长垣县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和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备案的函》(国土资函〔2016〕683号)、《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垣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略)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文〔2015〕201号)、《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垣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略) 公开交易环节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长政文〔2015〕203号)、《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相关问题的通知》(长政文〔2018〕74号)等相关试点文件规定, (略) 人民政府同意,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协议租赁J2023-09一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租赁宗地情况
J2023-09宗地位于纬二路以北、规划路东侧,土地面积:5.84亩,规划用途:工业用地,租赁年限:2年,土地所有权人: (略) 南蒲街道办事处高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拟租赁人:河南 (略) ,现状协议租赁。
二、宗地控制指标及要求
1、规划设计条件:J2023-09号宗地项目建筑密度≥45%,容积率≥1.2,绿地率≤20%,建筑高度≤40m。(其它要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
2、产业准入条件:J2023-09宗地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强度不低于233 万元/亩,产出效益不低于412万元∕亩。(其它要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准入条件)
3、环境保护要求:J2023-09宗地均要符合长垣县环境保护规划和长垣县主导产业规划,禁止建设“十五小”、“新五小”等重污染企业。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须履行环评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其它要 (略) 生态环境分局要求)
三、意向用地人须于出让公告截止前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正式用地申请。用地申请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用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意向用地人在公示截止前两日提交正式用地申请的同时,须提交用地报价单。报价单须按规定的格式书写,报价单上必须注明拟承租的地块、编号及承租单位的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手章或手印。
四、本次协议租赁,根据公示期满的反馈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租赁程序终止。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所有权人与意向用地人正式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五、相关组织、单位或个人对本次协议租赁持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不接受电话及口头意见。
六、本次公示时间定于2023年04月11日08时至2023年04月13日11时。提交用地申请及用地报价单截止时间为2023年04月12日24时。
联系地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设大厦A座6006房间)
联系电话:0373-*
2023年04月10日
(略) 协议租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第2023-49号)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同意<长垣县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和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备案的函》(国土资函〔2016〕683号)、《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垣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略)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文〔2015〕201号)、《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垣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略) 公开交易环节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长政文〔2015〕203号)、《长垣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 (略) 相关问题的通知》(长政文〔2018〕74号)等相关试点文件规定, (略) 人民政府同意,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协议租赁J2023-09一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租赁宗地情况
J2023-09宗地位于纬二路以北、规划路东侧,土地面积:5.84亩,规划用途:工业用地,租赁年限:2年,土地所有权人: (略) 南蒲街道办事处高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拟租赁人:河南 (略) ,现状协议租赁。
二、宗地控制指标及要求
1、规划设计条件:J2023-09号宗地项目建筑密度≥45%,容积率≥1.2,绿地率≤20%,建筑高度≤40m。(其它要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
2、产业准入条件:J2023-09宗地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强度不低于233 万元/亩,产出效益不低于412万元∕亩。(其它要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准入条件)
3、环境保护要求:J2023-09宗地均要符合长垣县环境保护规划和长垣县主导产业规划,禁止建设“十五小”、“新五小”等重污染企业。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须履行环评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其它要 (略) 生态环境分局要求)
三、意向用地人须于出让公告截止前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正式用地申请。用地申请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用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意向用地人在公示截止前两日提交正式用地申请的同时,须提交用地报价单。报价单须按规定的格式书写,报价单上必须注明拟承租的地块、编号及承租单位的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手章或手印。
四、本次协议租赁,根据公示期满的反馈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租赁程序终止。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所有权人与意向用地人正式签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五、相关组织、单位或个人对本次协议租赁持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不接受电话及口头意见。
六、本次公示时间定于2023年04月11日08时至2023年04月13日11时。提交用地申请及用地报价单截止时间为2023年04月12日24时。
联系地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建设大厦A座6006房间)
联系电话:0373-*
2023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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