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大楼电梯设备及安装工程招标变更
教学大楼电梯设备及安装工程招标变更
各投标人:
(略) 文件规定,现对投标人 (略) 答疑澄清,具体内容如下:
1、电梯参数中1#、2#、5#、6#、11#医用电梯提升高度105.2米,速度1.75m/s满足不了国家验收标准,应该为2m/s以上,请问是否修改?
答:11#医用电梯(污物电梯、兼消防梯)提升速度修改为2m/s;另外:电梯功能技术参数一览表中2#、6#医用电梯的“服务范围”由“地上一层至二十六层”修改为“地下二层至地上二十六层”。
2、由于全球前几大知名品牌,虽有制造资质,但大多基本不生产杂物梯。问:能否将2台杂 (略) 家改为国内专业生产 (略) 家?
答:可以。
3、 (略) 业里面没有双层轿底设计的说法,请予明确?
答:双层轿底设计即指有两层轿底,两层轿底之间以防震材质相隔, (略) 过程振动无法传到轿厢,从而 (略) 中的乘坐舒适感。
4、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 (略) 政区域内设有固定维保单位,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地 (略) 政区域内。”、“维保单位在宜 (略) 维保电梯(不限品牌)台数600台及以上得7分,500(含)-600(不含)台得5分,400(含)-500(不含)台得3分,400台以下不得分。”问:是否只有 (略) 本地企业才能参与此次投标? (略) (略) 家及 (略) 省内有实力的代理商不能参与此次投标?
答:否,本项目仅要求投标人指定的维保单位经营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点,下同) (略) 政区域内,未要求投标人必须是本地企业。
5、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 (略) 政区域内设有固定维保单位,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地 (略) 政区域内。”问:电梯制造商及 (略) (略) 设立专人专职“驻点维保”代替以上条款?
答:否。
6、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须以独立投标人身份参与本项目投标”,但是评分细则表格内“商务评审中维保服务及人员保障”条款中又出现“维保单位”。
问:我们是否可理解为“维保单位”与“投标人”应为同一主体?
答:否,投标人是本项目唯一有效的投标主体,投标人与维保单位的关系不是联合体投标人彼此之间的关系。
7、根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要求,只突出了“制造商”的评分标准,而代理商的实力、优势及履约能力等等在评分细则中没有得到具体体现,完全没有体现“投标人”及“合同主体”的实力。问:“制造商”就是“投标人”吗?
答:否;本项目属于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评标办法主要从拟投电梯品牌生产制造商、维保单位、投标人信誉和投标报 (略) 综合详细评审,符合此类项目的采购需求。
8、主要功能要求中, (略) 与司机操作在操作方式中只能选其一;轿内误指令取消与防捣乱功能、 (略) (略) 钟在功能选配中也只能在两项功能中选其中一项功能。
答:“ (略) 与司机操作”选用司机操作方式,“轿内误指令取消与防捣乱功能” 选用轿内误指令取消功能,“ (略) (略) 钟” (略) 功能。
9、“4#医梯须有智能IC卡单控功能,其他医用电梯须有群控管理控制功能”。能否明 (略) 须群控电梯编号及台数,例:医梯1#、5#、2#、3#(4台)群控;6#、7#、8#(3台)群控。
答:4#医梯须设有智能IC卡单控功能;医梯1#、2#、5#、6#(4台)群控,3#、7#、8#(3台)群控。
10、 (略) 文件为准,不做修改。
(略) 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略) 文件表 (略) ,以答疑澄清文件为准。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湖 (略) (略)
* 日
各投标人:
(略) 文件规定,现对投标人 (略) 答疑澄清,具体内容如下:
1、电梯参数中1#、2#、5#、6#、11#医用电梯提升高度105.2米,速度1.75m/s满足不了国家验收标准,应该为2m/s以上,请问是否修改?
答:11#医用电梯(污物电梯、兼消防梯)提升速度修改为2m/s;另外:电梯功能技术参数一览表中2#、6#医用电梯的“服务范围”由“地上一层至二十六层”修改为“地下二层至地上二十六层”。
2、由于全球前几大知名品牌,虽有制造资质,但大多基本不生产杂物梯。问:能否将2台杂 (略) 家改为国内专业生产 (略) 家?
答:可以。
3、 (略) 业里面没有双层轿底设计的说法,请予明确?
答:双层轿底设计即指有两层轿底,两层轿底之间以防震材质相隔, (略) 过程振动无法传到轿厢,从而 (略) 中的乘坐舒适感。
4、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 (略) 政区域内设有固定维保单位,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地 (略) 政区域内。”、“维保单位在宜 (略) 维保电梯(不限品牌)台数600台及以上得7分,500(含)-600(不含)台得5分,400(含)-500(不含)台得3分,400台以下不得分。”问:是否只有 (略) 本地企业才能参与此次投标? (略) (略) 家及 (略) 省内有实力的代理商不能参与此次投标?
答:否,本项目仅要求投标人指定的维保单位经营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点,下同) (略) 政区域内,未要求投标人必须是本地企业。
5、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 (略) 政区域内设有固定维保单位,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地 (略) 政区域内。”问:电梯制造商及 (略) (略) 设立专人专职“驻点维保”代替以上条款?
答:否。
6、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须以独立投标人身份参与本项目投标”,但是评分细则表格内“商务评审中维保服务及人员保障”条款中又出现“维保单位”。
问:我们是否可理解为“维保单位”与“投标人”应为同一主体?
答:否,投标人是本项目唯一有效的投标主体,投标人与维保单位的关系不是联合体投标人彼此之间的关系。
7、根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要求,只突出了“制造商”的评分标准,而代理商的实力、优势及履约能力等等在评分细则中没有得到具体体现,完全没有体现“投标人”及“合同主体”的实力。问:“制造商”就是“投标人”吗?
答:否;本项目属于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评标办法主要从拟投电梯品牌生产制造商、维保单位、投标人信誉和投标报 (略) 综合详细评审,符合此类项目的采购需求。
8、主要功能要求中, (略) 与司机操作在操作方式中只能选其一;轿内误指令取消与防捣乱功能、 (略) (略) 钟在功能选配中也只能在两项功能中选其中一项功能。
答:“ (略) 与司机操作”选用司机操作方式,“轿内误指令取消与防捣乱功能” 选用轿内误指令取消功能,“ (略) (略) 钟” (略) 功能。
9、“4#医梯须有智能IC卡单控功能,其他医用电梯须有群控管理控制功能”。能否明 (略) 须群控电梯编号及台数,例:医梯1#、5#、2#、3#(4台)群控;6#、7#、8#(3台)群控。
答:4#医梯须设有智能IC卡单控功能;医梯1#、2#、5#、6#(4台)群控,3#、7#、8#(3台)群控。
10、 (略) 文件为准,不做修改。
(略) 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略) 文件表 (略) ,以答疑澄清文件为准。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湖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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