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更正]广西相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灌阳县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招标澄清公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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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更正]广西相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灌阳县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招标澄清公告(二)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项目编号:XKZB2021(GL)-G3-001

原公告的项目名称:灌阳县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招标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11月9日

二、澄清信息

澄清事项:招标文件

澄清内容:

1、在招标文件中第三章第四项第五点:在项目建设基础上,双方应积极探讨项目对国家及地方双碳目标的贡献。如项目具有减排效用,并可开发成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通过交易获得收益的,双方共享本项目减排量之收益。项目减排量收益分成方式如下:70%归招标人,30%归中标人,合作期限21 年。

提疑:关于开发温室气体资源减排收益分成的问题。

2021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出:

1)、项目业主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地方政府无权对项目业主参与减排量交易的正当权益进行限制或收归己有。

2)、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全国性交易,地方不应该出台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的“地方保护”政策。

请明确该项收益分成政策的执行标准。

答复:暂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果后续国家发布新的文件政策与招标文件规定有冲突,则按国家发布的文件政策执行,双方另行商定。

2、招标文件中第七章承诺保证金及签订合作协议《32.1承诺保证金金额:每5万千瓦缴纳承诺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不足5万千瓦的按5万千瓦计);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基本承诺保证金每5万千瓦100万元以转账的形式从投标人账户转入并到达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否则取消该投标人的评标资格;剩余的差额承诺保证金(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承诺保证金与已缴纳的承诺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必须在开标后当天17:00时前以转账的形式从投标人账户一次性转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并将转账凭证打印或复印递交到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于开标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查询差额承诺保证金是否到账,未到账的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且已转账的基本承诺保证金不予退还。》

提疑:

(1)关于基本投标保证金缴纳,是否可以 (略) 代为缴纳(提交委托书等)

(2)关于差额承诺保证金缴纳,因央企财务管理规定,是否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3)关于差额承诺保证金退回,请明确差额保证金是否退回。

答复:

(1)关于基本承诺保证金缴纳,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2021年11月24日发布的澄清公告执行。

(2)关于差额承诺保证金缴纳,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2021年11月24日发布的澄清公告执行。

(3)关于差额承诺保证金退回,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2021年11月24日发布的澄清公告执行。

3、招标文件中第七章承诺保证金及签订合作协议《32.1 中标人应加快开展项目风资源评估、可研等前期工作,积极申报项目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年度 (略) 场化并网风电项目建设方案。如灌阳县风电产业在 2021 年 11 月 30 日前由自治区将风力发电项目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则:(1)中标人须在 2022 年 6 月 30 日 24:00 时前获得项目核准批复,招标人退还承诺保证金本金;(2)中标人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4:00 时前获得项目核准批复,招标人退还承诺保证金本金的 50%;(3)2022 年 12 月31 日 24:00 时前未获得项目核准批复,承诺保证金不予退还。如灌阳县风电产业未在 2021 年 11 月 30 日前由自治区将风力发电项目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则上述时间节点按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时间顺延执行。》

提疑:

1)、根据国家能源局下发的《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风电项目至少要测风1 年。申请核准批复按照2 年,建议修改为:则:(1)中标人须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 24:00时前获得项目核准批复,招标人退还承诺保证金本金;(2)中标人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4:00 时前获得项目核准批复,招标人退还承诺保证金本金的 50%;(3)2023 年 12 月 31 日 24:00 时前未获得项目核准批复,基本承诺保证金不予退还。

2)、如一直无法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1、请明确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时限;2、请明确超过无法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时限后,承诺保证金和差额承诺保证金是否全额退回。

答复:

(1)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2021年11月24日发布的澄清公告执行;中标人可参考招标人掌握的原测风数据并结合先进的激光雷达测风,完成风资源评估。

(2)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2021年11月24日发布的澄清公告执行。

4、关于承诺保证金的事宜: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如灌阳县风电产业在2021年11月30日前由自治区将风力发电项目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则中标人须在2022年6月30日24:00时前获得项目核准批复,根据自治区申报*上风电项目的要求,所有风电项目均需做风资源评估报告,测风时间需满一年,若没有测风数据则存在不能申报项目的风险。

请答复:是否可以增加一年测风时间,将此条款变更为:如灌阳县风电产业在2021年11月30日前由自治区将风力发电项目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则:(1)中标人须在2023年6月30日24:00时前获得项目核准批复,招标人退还承诺保证金本金;(2)中标人在2023年12月31日24:00时前获得项目核准批复,招标人退还承诺保证金本金的50%;(3)2023年12月31日24:00时前未获得项目核准批复,承诺保证金不予退还。如灌阳县风电产业未在 2021年11月30日前由自治区将风力发电项目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则上述时间节点按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时间顺延执行。

答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2021年11月24日发布的澄清公告执行;中标人可参考招标人掌握的原测风数据并结合先进的激光雷达测风,完成风资源评估。

5、C标段:

根据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描述,C标段中标人需支付补偿灌阳县东鑫风电场的第三方前期投入的生态恢复费用及履约保证金2630 万元(每年426万元),计算依据为:县人民政府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延续执行。

请答复:如县人民政府与第三方签订的原协议协议内容仍有效,那C标段是否符合重新招标的相关规定,若原协议内容不再生效,那C标段中标人是否可以不延续原协议生态恢复费的协议内容,和县人民政府重新签订协议。

答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2021年11月24日发布的澄清公告执行。

6、关于招标文件中“基本承诺保证金、差额承诺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只采用“转账方式(现金)”缴纳。此款项数额特别巨大,不符合中央企业保证金管理制度。凡参与招投标工作需要缴纳的“基本承诺保证金、差额承诺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数额巨大的必须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此款限制了国有企业参与此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是否可以提交保函。

答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2021年11月24日发布的澄清公告执行。

7、关于招标文件中获准项目批复的时间节点【(1)中标人须在2022年6月30日24:00时前获得项目核准批复,招标人退还承诺保证金本金;(2)中标人在2022年12月31日24:00时前获得项目核准批复,招标人退还承诺保证金本金的50%;(3)2022年12月31日24:00时前未获得项目核准批复,承诺保证金不予退还。】。根据国家能源局于2011年8月25日下发的《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2011]285号)第三章第十一条,“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选址测风、风能资源评价、建设条件论证、项目开发申请、可行性研究和项目核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据《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GB 51096-2015)第三章3.1.1条第2款“风力发电场及附近测风塔各高度不少于一年的风速、风向及气压、气温资料”。招标文件中时间节点不合理,很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需求第五条其他事项第三款”及澄清函描述,县人民政府与原第三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延续执行。合同延续还要招标,是否存在法律纠纷;2,本项目业主是灌 (略) ,而不是第三方,公司法务无法统一支付第三方。

答复:

(1)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2021年11月24日发布的澄清公告执行;中标人可参考招标人掌握的原测风数据并结合先进的激光雷达测风,完成风资源评估。

(2)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2021年11月24日发布的澄清公告执行。

8、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需求第五条其他事项第四款”: 4.投标人若参加灌阳县西山银三角风电场(A分标)的投标,须在中标后三个月内出资(含征地款)修建大井塘至盘江梦工凹进场道路(道路长约20公里),并在一年内修通。如中标人未能在三个月内开工建设的,招标人有权指定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施工费用由中标人支付(从中标人承诺保证金中支付)。国有企业有加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职责,基础设施投资必须是与项目同时开工,同时建设,同时投产。

答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2021年11月24日发布的澄清公告执行。

9、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需求第四条合作模式第四款”:4.中标人在风电项目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环保政策要求,抓好现场施工管理,特别注意避免道路修建和风机基础开挖等容易破坏生态植被的开发行为,出现破坏环境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同时,对于风电场的进场道路及项目范围内符合硬化条件的施工便道,必须书面承诺在项目竣工投产2年内按照5.5米-7.5米的标准实施沥青路面硬化,对道路两边进行绿化、美化;不能按时绿化硬化的,则要按相关部门的要求恢复生态并达到验收标准。根据X规定,此条目的不明确,无意义是否删除。风电场道路为临时用地(根据政策),硬化违规。

答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2021年11月24日发布的澄清公告执行。

10、招标文件中“第五章合作协议第六条其他约定第二款”:2.非*方(招标人)原因*方(中标人)逾期不能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工作,视为*方(中标人)无绩效退出:*方(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收回项目开发权。项目核准是自治区政府审批,*方积极申报未获核准不能视为是*方责任,所以开发权应保留。

答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2021年11月24日发布的澄清公告执行。

澄清日期:2021年12月2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不变,即: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1年12月10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4楼)3号开标室。

四、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称:灌 (略)

地址:灌阳县灌阳镇胜利路2号(老农业局办公楼二楼)

联系方式:0773-*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西 (略)

地址: (略) 临桂区世纪东路奥林匹克花园78栋四单元15楼

联系方式:梁元忠,0773-*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项目编号:XKZB2021(GL)-G3-001

原公告的项目名称:灌阳县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招标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11月9日

二、澄清信息

澄清事项:招标文件

澄清内容:

1、在招标文件中第三章第四项第五点:在项目建设基础上,双方应积极探讨项目对国家及地方双碳目标的贡献。如项目具有减排效用,并可开发成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通过交易获得收益的,双方共享本项目减排量之收益。项目减排量收益分成方式如下:70%归招标人,30%归中标人,合作期限21 年。

提疑:关于开发温室气体资源减排收益分成的问题。

2021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在新闻发布会上提出:

1)、项目业主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地方政府无权对项目业主参与减排量交易的正当权益进行限制或收归己有。

2)、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全国性交易,地方不应该出台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的“地方保护”政策。

请明确该项收益分成政策的执行标准。

答复:暂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果后续国家发布新的文件政策与招标文件规定有冲突,则按国家发布的文件政策执行,双方另行商定。

2、招标文件中第七章承诺保证金及签订合作协议《32.1承诺保证金金额:每5万千瓦缴纳承诺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不足5万千瓦的按5万千瓦计);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基本承诺保证金每5万千瓦100万元以转账的形式从投标人账户转入并到达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否则取消该投标人的评标资格;剩余的差额承诺保证金(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承诺保证金与已缴纳的承诺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必须在开标后当天17:00时前以转账的形式从投标人账户一次性转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并将转账凭证打印或复印递交到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于开标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查询差额承诺保证金是否到账,未到账的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且已转账的基本承诺保证金不予退还。》

提疑:

(1)关于基本投标保证金缴纳,是否可以 (略) 代为缴纳(提交委托书等)

(2)关于差额承诺保证金缴纳,因央企财务管理规定,是否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3)关于差额承诺保证金退回,请明确差额保证金是否退回。

答复:

(1)关于基本承诺保证金缴纳,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2021年11月24日发布的澄清公告执行。

(2)关于差额承诺保证金缴纳,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2021年11月24日发布的澄清公告执行。

(3)关于差额承诺保证金退回,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2021年11月24日发布的澄清公告执行。

3、招标文件中第七章承诺保证金及签订合作协议《32.1 中标人应加快开展项目风资源评估、可研等前期工作,积极申报项目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年度 (略) 场化并网风电项目建设方案。如灌阳县风电产业在 2021 年 11 月 30 日前由自治区将风力发电项目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则:(1)中标人须在 2022 年 6 月 30 日 24:00 时前获得项目核准批复,招标人退还承诺保证金本金;(2)中标人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4:00 时前获得项目核准批复,招标人退还承诺保证金本金的 50%;(3)2022 年 12 月31 日 24:00 时前未获得项目核准批复,承诺保证金不予退还。如灌阳县风电产业未在 2021 年 11 月 30 日前由自治区将风力发电项目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则上述时间节点按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时间顺延执行。》

提疑:

1)、根据国家能源局下发的《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风电项目至少要测风1 年。申请核准批复按照2 年,建议修改为:则:(1)中标人须在 2023 年 6 月 30 日 24:00时前获得项目核准批复,招标人退还承诺保证金本金;(2)中标人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4:00 时前获得项目核准批复,招标人退还承诺保证金本金的 50%;(3)2023 年 12 月 31 日 24:00 时前未获得项目核准批复,基本承诺保证金不予退还。

2)、如一直无法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1、请明确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时限;2、请明确超过无法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时限后,承诺保证金和差额承诺保证金是否全额退回。

答复:

(1)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2021年11月24日发布的澄清公告执行;中标人可参考招标人掌握的原测风数据并结合先进的激光雷达测风,完成风资源评估。

(2)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2021年11月24日发布的澄清公告执行。

4、关于承诺保证金的事宜: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如灌阳县风电产业在2021年11月30日前由自治区将风力发电项目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则中标人须在2022年6月30日24:00时前获得项目核准批复,根据自治区申报*上风电项目的要求,所有风电项目均需做风资源评估报告,测风时间需满一年,若没有测风数据则存在不能申报项目的风险。

请答复:是否可以增加一年测风时间,将此条款变更为:如灌阳县风电产业在2021年11月30日前由自治区将风力发电项目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则:(1)中标人须在2023年6月30日24:00时前获得项目核准批复,招标人退还承诺保证金本金;(2)中标人在2023年12月31日24:00时前获得项目核准批复,招标人退还承诺保证金本金的50%;(3)2023年12月31日24:00时前未获得项目核准批复,承诺保证金不予退还。如灌阳县风电产业未在 2021年11月30日前由自治区将风力发电项目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则上述时间节点按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时间顺延执行。

答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2021年11月24日发布的澄清公告执行;中标人可参考招标人掌握的原测风数据并结合先进的激光雷达测风,完成风资源评估。

5、C标段:

根据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描述,C标段中标人需支付补偿灌阳县东鑫风电场的第三方前期投入的生态恢复费用及履约保证金2630 万元(每年426万元),计算依据为:县人民政府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延续执行。

请答复:如县人民政府与第三方签订的原协议协议内容仍有效,那C标段是否符合重新招标的相关规定,若原协议内容不再生效,那C标段中标人是否可以不延续原协议生态恢复费的协议内容,和县人民政府重新签订协议。

答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2021年11月24日发布的澄清公告执行。

6、关于招标文件中“基本承诺保证金、差额承诺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只采用“转账方式(现金)”缴纳。此款项数额特别巨大,不符合中央企业保证金管理制度。凡参与招投标工作需要缴纳的“基本承诺保证金、差额承诺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数额巨大的必须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此款限制了国有企业参与此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是否可以提交保函。

答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2021年11月24日发布的澄清公告执行。

7、关于招标文件中获准项目批复的时间节点【(1)中标人须在2022年6月30日24:00时前获得项目核准批复,招标人退还承诺保证金本金;(2)中标人在2022年12月31日24:00时前获得项目核准批复,招标人退还承诺保证金本金的50%;(3)2022年12月31日24:00时前未获得项目核准批复,承诺保证金不予退还。】。根据国家能源局于2011年8月25日下发的《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能源[2011]285号)第三章第十一条,“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选址测风、风能资源评价、建设条件论证、项目开发申请、可行性研究和项目核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据《风力发电场设计规范》(GB 51096-2015)第三章3.1.1条第2款“风力发电场及附近测风塔各高度不少于一年的风速、风向及气压、气温资料”。招标文件中时间节点不合理,很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需求第五条其他事项第三款”及澄清函描述,县人民政府与原第三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延续执行。合同延续还要招标,是否存在法律纠纷;2,本项目业主是灌 (略) ,而不是第三方,公司法务无法统一支付第三方。

答复:

(1)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2021年11月24日发布的澄清公告执行;中标人可参考招标人掌握的原测风数据并结合先进的激光雷达测风,完成风资源评估。

(2)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2021年11月24日发布的澄清公告执行。

8、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需求第五条其他事项第四款”: 4.投标人若参加灌阳县西山银三角风电场(A分标)的投标,须在中标后三个月内出资(含征地款)修建大井塘至盘江梦工凹进场道路(道路长约20公里),并在一年内修通。如中标人未能在三个月内开工建设的,招标人有权指定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施工费用由中标人支付(从中标人承诺保证金中支付)。国有企业有加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职责,基础设施投资必须是与项目同时开工,同时建设,同时投产。

答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2021年11月24日发布的澄清公告执行。

9、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需求第四条合作模式第四款”:4.中标人在风电项目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环保政策要求,抓好现场施工管理,特别注意避免道路修建和风机基础开挖等容易破坏生态植被的开发行为,出现破坏环境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同时,对于风电场的进场道路及项目范围内符合硬化条件的施工便道,必须书面承诺在项目竣工投产2年内按照5.5米-7.5米的标准实施沥青路面硬化,对道路两边进行绿化、美化;不能按时绿化硬化的,则要按相关部门的要求恢复生态并达到验收标准。根据X规定,此条目的不明确,无意义是否删除。风电场道路为临时用地(根据政策),硬化违规。

答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2021年11月24日发布的澄清公告执行。

10、招标文件中“第五章合作协议第六条其他约定第二款”:2.非*方(招标人)原因*方(中标人)逾期不能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工作,视为*方(中标人)无绩效退出:*方(招标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收回项目开发权。项目核准是自治区政府审批,*方积极申报未获核准不能视为是*方责任,所以开发权应保留。

答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2021年11月24日发布的澄清公告执行。

澄清日期:2021年12月2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不变,即: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1年12月10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4楼)3号开标室。

四、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称:灌 (略)

地址:灌阳县灌阳镇胜利路2号(老农业局办公楼二楼)

联系方式:0773-*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西 (略)

地址: (略) 临桂区世纪东路奥林匹克花园78栋四单元15楼

联系方式:梁元忠,0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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