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更正]广西相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灌阳县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招标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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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更正]广西相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灌阳县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招标澄清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项目编号:XKZB2021(GL)-G3-001

原公告的项目名称:灌阳县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招标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11月9日

二、澄清信息

澄清事项:招标文件

澄清内容:

1、如项目推进进度中遇自治区能源局未发布申报开发建设方案指标等不可抗力,非中标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完成约定进度要求,请答复是否仍按约定扣除承诺保证金。

答复:如项目推进进度中遇自治区能源局未发布申报开发建设方案指标等不可抗力,导致未能按时完成约定进度要求,则按招标文件第120页第六条“1.本协议签订后、如因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本协议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的责任。”执行,招标人将承诺保证金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中标人原账户。

2、如灌阳县风电产业迟迟未能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请答复承诺保证金是否需一直质押于招标方账户,能否承诺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能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承诺保证金全额退回。

答复:如果灌阳县风电产业在2022年12月31日前无法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招标人将差额承诺保证金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中标人原账户,双方已签订合作协议继续有效;待项目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后30日内,中标人重新将差额承诺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双方已签订合作协议继续执行,否则双方已签订合作协议终止,中标人基本承诺保证金不予退还。

3、如中标方经过实际测风,发现项目未达到风电场项目开发要求,或未达到招标文件中描述的开发容量,导致中标单位无法进行项目全容量开发,请答复承诺保证金是否可全额退回。

答复:招标人和中标人商量,邀请不少于5位(单数)相关专家论证(论证费用由中标人承担)确实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且中标人未进场实质性开工(如施工便道修建、场内道路修建、施工工作面场地平整等),承诺保证金可退还,退还金额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节点执行;如果中标人已进场实质性开工(如施工便道修建、场内道路修建、施工工作面场地平整等),则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4、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项目范围过于具体,实际签订合作协议时,如在规定项目周边,在不涉及生态红线、不涉及其他分标范围、不涉及已建设项目范围的情况下,请答复是否可适当扩展项目范围。

答复: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招标人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展项目范围。

5、A分标(灌阳县西山银三角风电场):请答复修建大井塘至盘江梦工凹进场道路(道路长约20公里)修建标准,以及投资预算。

答复:修建标准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投资估算按招标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由投标人自行测算。

6、C分标(灌阳县东鑫风电场):请答复补偿灌阳县东鑫风电场第三方投入的生态恢复费用及履约保证金2630万元中,是否包含2022年至2026年的生态恢复费(每年426万元),以及其中履约保证金是否有退还机制;并请答复每年生态恢复费为426万元的计算依据。

答复:补偿灌阳县东鑫风电场第三方投入的生态恢复费用及履约保证金2630万元(其中履约保证金500万元),不包含2022年至2026年的生态恢复费(每年426万元),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在中标人将项目建成并网发电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每年生态恢复费为426万元的计算依据:县人民政府与原第三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延续执行。

7、招标文件中第二章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1款“承诺保证金”项中,只说明了承诺保证金的缴纳,如若未中标,承诺保证金将何时以何种方式退还未作说明。

答复: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未中标人承诺保证金至原账户。

8、招标文件中第二章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1款“承诺保证金”项中,只说明了“如灌阳县风电产业未在2021年11月30日前由自治区将风力发电项目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则上述时间节点按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时间顺延执行。”但并未说明若风力发电项目一直在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中未移出,承诺保证金将何时以何种方式退还的问题。

答复:如果灌阳县风电产业在2022年12月31日前无法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招标人将差额承诺保证金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中标人原账户,双方已签订合作协议继续有效;待项目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后30日内,中标人重新将差额承诺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双方已签订合作协议继续执行,否则双方已签订合作协议终止,中标人基本承诺保证金不予退还。

9、招标文件中第二章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1款“承诺保证金”项中,“中标人应加快开展项目风资源评估、可研等前期工作,积极申报项目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年度 (略) 场化并网风电项目建设方案。”若在中标后的7~13个月内项目列入了国家能源局相关规划,是否可视作已完成该条款,承诺保证金是否退还?同时也未说明项目核准批复后承诺保证金何时以何种方式退还。

答复一:若在中标后的7~13个月内项目列入了国家能源局相关规划,不能视作已完成该条款,承诺保证金不予退还。

答复二:项目核准批复后,招标人在1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中标人原账户。

10、招标文件中第二章第三节第12条第12.1.1(2)目中“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投标人为委托代理人交纳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半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文彪(身份证号:点击查看>>**0615点击查看>>*)隶属中国华电 (略) 下属公司,其社保由中国华电 (略) 下属公司缴交,亦合法合规,不存在法律风险。与贵司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是否相符,还请贵司给予答复。

答复:委托代理人社保由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缴纳的社保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

11、项目实施后,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入股,招标人是否参股及占股比例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答复:招标人是否参股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双方议定;如果参股,招标人占股比例为不超过10%,具体比例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双方议定。

12、招标文件中第五章第三条第2款第3项“*方(中标人)承诺项目建设所需风力发电机等设备供 (略) ,确保纳税在灌阳。”此条款是否为硬性条件。

答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13、关于承诺保证金的事宜:

招标文件《七、承诺保证金及签订合作协议》中原文“如灌阳县风电产业在2021年11月30日前由自治区将风力发电项目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则:(1)中标人须在2022年6月30日24:00时前获得项目核准批复,招标人退还承诺保证金本金;(2)中标人在2022年12月31日24:00时前获得项目核准批复,招标人退还承诺保证金本金的50%;(3) 2022年12月31日24:00时前未获得项目核准批复,承诺保证金不予退还。如灌阳县风电产业未在2021年11月30日前由自治区将风力发电项目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则上述时间节点按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时间顺延执行。”

我公司认为,项目核准需在自治区统一组织的项目审查评分并发布项目建设方案后开展。而自治区每年组织项目申报的时间一般在下半年,且2021年申报工作已经结束。2022年的项目申报时间暂时未定,申报结束后还需进行评审打分,根据打分结果下发通知,中间过程需要2个月左右时间。项目在列入建设方案后才可办理项目核准手续,自治区要求风电项目在半年内完成核准。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七、承诺保证金及签订合作协议》建议修改为(1)中标人须在1年内取得建设指标,取得建设指标半年内获得项目核准批复,招标人退还承诺保证金本金; ( 2)中标人须在1年内取得建设指标,取得建设指标半年内未获得项目核准批复,招标人退还承诺保证金本金的50%;( 3)中标人在3年内未取得建设指标,承诺保证金不予退还。如灌阳县风电产业未在2021年11月30日前由自治区将风力发电项目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则上述时间节点按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时间顺延执行。

答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14、关于项目减排量收益分成的事宜:

在《第三章招标需求四、合作模式5.在项目建设基础上,双方应积极探讨项目对国家及地方双碳目标的贡献。如项目具有减排效用,并可开发成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通过交易获得收益的,双方共享本项目减排量之收益。项目减排量收益分成方式如下:70%归招标人,30%归中标人,合作期限21年。》

我公司认为应该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来分享项目减排量之收益,如果灌阳县政府在项目中占有股份,则按占股比例进行分红,合作期限20年。

答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15、关于灌阳县政府是否在项目中占有股份的事宜:在《合作协议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方(中标人)的权利和义务6.如*方(招标人)确认参股,项目资本金由**双方按股比自筹,资本金的比例为总投资的20%,剩余80%以项目公司名义向银行共同贷款,**双方利率相同。》

我公司认为灌阳县政府应该明确项目是否参股,参股比例为多少。

答复:招标人是否参股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双方议定;如果参股,招标人占股比例为不超过10%,具体比例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双方议定。

16、关于承诺保证金上不封顶的事宜:

在《第四章评标办法二、评标办法1.企业履约能力(满分上不封顶)投标人承诺按每5万千瓦缴纳承诺保证金100万元人民币(不足5万千瓦的按5万千瓦计),得基本分60分(若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基本承诺保证金每5万千瓦100万元以转账的形式转入并到达招标人指定的帐户,该投标人“企业履约能力”按0分计);在此基础上承诺按每5万千瓦缴纳承诺保证金增加50万元的加5分(增加的承诺金必须是50 万元的倍数,若不是倍数,多于部分计分时予以扣除),满分上不封顶。》

我公司认为此项应该设置上限。

答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17、招标人澄清:

招标文件第20页第4点、第120页第10点,修改为:

在风电项目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环保政策要求,抓好现场施工管理,特别注意避免道路修建和风机基础开挖等容易破坏生态植被的开发行为,出现破坏环境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同时,须在中标后三个月内开工修建进场道路(含桥梁),并在一年内修通砂石路面并具备通车条件(山脚到山顶),在项目竣工投产1年内按照5.5米-7.5米的标准实施沥青路面硬化或混凝土路面硬化,项目竣工投产2年内对道路两边进行绿化、美化;不能按时绿化、美化的,则要按相关部门的要求恢复生态并达到验收标准。

澄清日期:2021年11月24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修改为: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1年12月10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4楼)8号开标室。

四、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称:灌 (略)

地址:灌阳县灌阳镇胜利路2号(老农业局办公楼二楼)

联系方式:0773-*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西 (略)

地址: (略) 临桂区世纪东路奥林匹克花园78栋四单元15楼

联系方式:梁元忠,0773-*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项目编号:XKZB2021(GL)-G3-001

原公告的项目名称:灌阳县风电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招标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11月9日

二、澄清信息

澄清事项:招标文件

澄清内容:

1、如项目推进进度中遇自治区能源局未发布申报开发建设方案指标等不可抗力,非中标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完成约定进度要求,请答复是否仍按约定扣除承诺保证金。

答复:如项目推进进度中遇自治区能源局未发布申报开发建设方案指标等不可抗力,导致未能按时完成约定进度要求,则按招标文件第120页第六条“1.本协议签订后、如因国家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本协议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的责任。”执行,招标人将承诺保证金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中标人原账户。

2、如灌阳县风电产业迟迟未能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请答复承诺保证金是否需一直质押于招标方账户,能否承诺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能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承诺保证金全额退回。

答复:如果灌阳县风电产业在2022年12月31日前无法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招标人将差额承诺保证金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中标人原账户,双方已签订合作协议继续有效;待项目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后30日内,中标人重新将差额承诺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双方已签订合作协议继续执行,否则双方已签订合作协议终止,中标人基本承诺保证金不予退还。

3、如中标方经过实际测风,发现项目未达到风电场项目开发要求,或未达到招标文件中描述的开发容量,导致中标单位无法进行项目全容量开发,请答复承诺保证金是否可全额退回。

答复:招标人和中标人商量,邀请不少于5位(单数)相关专家论证(论证费用由中标人承担)确实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且中标人未进场实质性开工(如施工便道修建、场内道路修建、施工工作面场地平整等),承诺保证金可退还,退还金额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节点执行;如果中标人已进场实质性开工(如施工便道修建、场内道路修建、施工工作面场地平整等),则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4、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项目范围过于具体,实际签订合作协议时,如在规定项目周边,在不涉及生态红线、不涉及其他分标范围、不涉及已建设项目范围的情况下,请答复是否可适当扩展项目范围。

答复: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招标人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展项目范围。

5、A分标(灌阳县西山银三角风电场):请答复修建大井塘至盘江梦工凹进场道路(道路长约20公里)修建标准,以及投资预算。

答复:修建标准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投资估算按招标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由投标人自行测算。

6、C分标(灌阳县东鑫风电场):请答复补偿灌阳县东鑫风电场第三方投入的生态恢复费用及履约保证金2630万元中,是否包含2022年至2026年的生态恢复费(每年426万元),以及其中履约保证金是否有退还机制;并请答复每年生态恢复费为426万元的计算依据。

答复:补偿灌阳县东鑫风电场第三方投入的生态恢复费用及履约保证金2630万元(其中履约保证金500万元),不包含2022年至2026年的生态恢复费(每年426万元),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在中标人将项目建成并网发电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每年生态恢复费为426万元的计算依据:县人民政府与原第三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延续执行。

7、招标文件中第二章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1款“承诺保证金”项中,只说明了承诺保证金的缴纳,如若未中标,承诺保证金将何时以何种方式退还未作说明。

答复: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未中标人承诺保证金至原账户。

8、招标文件中第二章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1款“承诺保证金”项中,只说明了“如灌阳县风电产业未在2021年11月30日前由自治区将风力发电项目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则上述时间节点按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时间顺延执行。”但并未说明若风力发电项目一直在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中未移出,承诺保证金将何时以何种方式退还的问题。

答复:如果灌阳县风电产业在2022年12月31日前无法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招标人将差额承诺保证金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中标人原账户,双方已签订合作协议继续有效;待项目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后30日内,中标人重新将差额承诺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双方已签订合作协议继续执行,否则双方已签订合作协议终止,中标人基本承诺保证金不予退还。

9、招标文件中第二章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1款“承诺保证金”项中,“中标人应加快开展项目风资源评估、可研等前期工作,积极申报项目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年度 (略) 场化并网风电项目建设方案。”若在中标后的7~13个月内项目列入了国家能源局相关规划,是否可视作已完成该条款,承诺保证金是否退还?同时也未说明项目核准批复后承诺保证金何时以何种方式退还。

答复一:若在中标后的7~13个月内项目列入了国家能源局相关规划,不能视作已完成该条款,承诺保证金不予退还。

答复二:项目核准批复后,招标人在15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中标人原账户。

10、招标文件中第二章第三节第12条第12.1.1(2)目中“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投标人为委托代理人交纳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半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文彪(身份证号:点击查看>>**0615点击查看>>*)隶属中国华电 (略) 下属公司,其社保由中国华电 (略) 下属公司缴交,亦合法合规,不存在法律风险。与贵司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是否相符,还请贵司给予答复。

答复:委托代理人社保由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缴纳的社保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

11、项目实施后,招标人有权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入股,招标人是否参股及占股比例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答复:招标人是否参股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双方议定;如果参股,招标人占股比例为不超过10%,具体比例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双方议定。

12、招标文件中第五章第三条第2款第3项“*方(中标人)承诺项目建设所需风力发电机等设备供 (略) ,确保纳税在灌阳。”此条款是否为硬性条件。

答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13、关于承诺保证金的事宜:

招标文件《七、承诺保证金及签订合作协议》中原文“如灌阳县风电产业在2021年11月30日前由自治区将风力发电项目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则:(1)中标人须在2022年6月30日24:00时前获得项目核准批复,招标人退还承诺保证金本金;(2)中标人在2022年12月31日24:00时前获得项目核准批复,招标人退还承诺保证金本金的50%;(3) 2022年12月31日24:00时前未获得项目核准批复,承诺保证金不予退还。如灌阳县风电产业未在2021年11月30日前由自治区将风力发电项目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则上述时间节点按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时间顺延执行。”

我公司认为,项目核准需在自治区统一组织的项目审查评分并发布项目建设方案后开展。而自治区每年组织项目申报的时间一般在下半年,且2021年申报工作已经结束。2022年的项目申报时间暂时未定,申报结束后还需进行评审打分,根据打分结果下发通知,中间过程需要2个月左右时间。项目在列入建设方案后才可办理项目核准手续,自治区要求风电项目在半年内完成核准。我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七、承诺保证金及签订合作协议》建议修改为(1)中标人须在1年内取得建设指标,取得建设指标半年内获得项目核准批复,招标人退还承诺保证金本金; ( 2)中标人须在1年内取得建设指标,取得建设指标半年内未获得项目核准批复,招标人退还承诺保证金本金的50%;( 3)中标人在3年内未取得建设指标,承诺保证金不予退还。如灌阳县风电产业未在2021年11月30日前由自治区将风力发电项目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则上述时间节点按移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时间顺延执行。

答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14、关于项目减排量收益分成的事宜:

在《第三章招标需求四、合作模式5.在项目建设基础上,双方应积极探讨项目对国家及地方双碳目标的贡献。如项目具有减排效用,并可开发成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通过交易获得收益的,双方共享本项目减排量之收益。项目减排量收益分成方式如下:70%归招标人,30%归中标人,合作期限21年。》

我公司认为应该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来分享项目减排量之收益,如果灌阳县政府在项目中占有股份,则按占股比例进行分红,合作期限20年。

答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15、关于灌阳县政府是否在项目中占有股份的事宜:在《合作协议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二)*方(中标人)的权利和义务6.如*方(招标人)确认参股,项目资本金由**双方按股比自筹,资本金的比例为总投资的20%,剩余80%以项目公司名义向银行共同贷款,**双方利率相同。》

我公司认为灌阳县政府应该明确项目是否参股,参股比例为多少。

答复:招标人是否参股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双方议定;如果参股,招标人占股比例为不超过10%,具体比例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双方议定。

16、关于承诺保证金上不封顶的事宜:

在《第四章评标办法二、评标办法1.企业履约能力(满分上不封顶)投标人承诺按每5万千瓦缴纳承诺保证金100万元人民币(不足5万千瓦的按5万千瓦计),得基本分60分(若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基本承诺保证金每5万千瓦100万元以转账的形式转入并到达招标人指定的帐户,该投标人“企业履约能力”按0分计);在此基础上承诺按每5万千瓦缴纳承诺保证金增加50万元的加5分(增加的承诺金必须是50 万元的倍数,若不是倍数,多于部分计分时予以扣除),满分上不封顶。》

我公司认为此项应该设置上限。

答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17、招标人澄清:

招标文件第20页第4点、第120页第10点,修改为:

在风电项目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环保政策要求,抓好现场施工管理,特别注意避免道路修建和风机基础开挖等容易破坏生态植被的开发行为,出现破坏环境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同时,须在中标后三个月内开工修建进场道路(含桥梁),并在一年内修通砂石路面并具备通车条件(山脚到山顶),在项目竣工投产1年内按照5.5米-7.5米的标准实施沥青路面硬化或混凝土路面硬化,项目竣工投产2年内对道路两边进行绿化、美化;不能按时绿化、美化的,则要按相关部门的要求恢复生态并达到验收标准。

澄清日期:2021年11月24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修改为: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1年12月10日10点30分(北京时间);地点: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4楼)8号开标室。

四、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称:灌 (略)

地址:灌阳县灌阳镇胜利路2号(老农业局办公楼二楼)

联系方式:0773-*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西 (略)

地址: (略) 临桂区世纪东路奥林匹克花园78栋四单元15楼

联系方式:梁元忠,0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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