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汕尾新港区白沙湖作业区公用码头建设项目(土建)施工招标更正公告(第一次修正)
【市直】汕尾新港区白沙湖作业区公用码头建设项目(土建)施工招标更正公告(第一次修正)
汕尾新港区白沙湖作业区公用码头建设项目(土建)施工招标更正公告 致各潜在投标人: 汕尾新港区白沙湖作业区公用码头建设项目(土建)施工招标公告于2023年4月 (略) 招投标监管网网站及门户网站发布公告,现对该项目公告作以下更正与补充: 一、原招标文件中第四章第4.10款4.10.1项更正为: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参考,有关资料是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勘察单位提供,发包人对资料的正确性和准确性不负任何直接和间接的责任。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二、原招标文件中第四章第4.10款4.10.5项更正为: 4.10.5 本项目施工存在炸礁施工,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相关手续的办理以及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单位应在进场后开工前对疏浚区域以及炸礁区域进行地质复勘,若发现与设计单位提供的地质情况不一致的,应及时向监理单位以及发包人报告。发包人根据施工单位反馈意见,联合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对存在误勘区域仅进行一次复勘,并重新核算工程量,经四方确认核实后的工程量作为包干工程量。 三、原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原5.1款补充5.1.8、5.1.9、5.1.10、5.1.11四项: 5.1.8 承包人选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满足本合同工程要求。 凡任何技术指标达不到发包人要求或被发包人禁止进入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或材料供应商),承包人不得采购(或向其采购)用于本项目。工程主材(按附表《*控*购I类材料表》)和其他主要材料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发包人的管理要求。 本项目塑料排水板、土工材料、防腐材料、护舷、支座,以及供电照明、排水消防、通信工程、控制工程等涉及的主要设备、材料等实行质量准入制。承包人在采购产品前,应按发包人有关材料管理办法(规定)选择不少于3个品牌(厂家)的产品,将产品业绩、质量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上报监理人审核,由监理人汇总后上报至发包人审批确定准入范围名单,承包人在经审批的准入名单中选择采购的品牌。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将选定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及品种、规格、质量证明文件、数量和供货计划等报送监理人核备。 监理人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审批、核备、监督等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如果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或设备是进口的,则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该材料或设备的质量、规格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指标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为最大限度确保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工程施工机械化、自动化的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将结合国内工程施工现状,以及工程实际需要,对部分施工流程或工艺等提出特殊的设备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实施,由此所增加的设备购置费或租赁费用(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1.9*控*购材料的采购 为确保本项目的建设质量,统一材料规格及降低材料采购成本,发包人按照专用技术标准及要求、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对部分材料采购的方法、质量、成本、供应情况、物资管理状况等进行监督管理, 该部分材料统称“*控*购”材料。具体分为: (1)I类材料:包括钢筋、水泥。 (2)II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塑料排水板、土工布、土工格栅、防腐材料、护舷、支座,以及室外供电照明、排水消防、通信工程、控制工程等涉及的主要设备、材料等。 (3)发包人认为对本合同工程质量起到关键性作用,或后期维修、更换成本较高的其他材料或工程设备,将纳入“*控*购”进行管理。 (4)承包人进场后,发包人将制定本项目的II类材料品牌准入制度或材料样品准入制度,承包人选购的材料品牌须满足本项目的品牌准入制度或样品准入制度要求。 5.1.10*控*购I类材料管理 (1)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附件《*控*购I类材料表》(供应商或生产厂家资格条件)规定的材料及要求选定材料供货人(以下简称供货人)。 a.承包人应及时将材料采购款支付给供货人,如发现承包人有未及时支付货款行为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款项代为支付,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承包人应将采购合同和供应商(或厂家)收款账号等资料报监理人、发包人备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确立的支付周期、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向供应商(或厂家)支付货款,严禁逾期支付,或以压低单价、私自扣留或巧设名目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供应商(或厂家)费用。 b.在材料采购过程中,承包人应加强对供应商(生产厂家)的管理与协调,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材料供应及时,满足工程需求。除支付原因外,若因选定的材料品牌出现供应短缺影响工程进度的,承包人应及时将上述情况报监理人及发包人,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同意后启动备选供应方案。 c.在材料采购过程中,承包人应加强对采购材料的质量监控和管理,若由于采购的材料出现质量问题(在本项目中抽检出现3个批次质量不合格或在材料使用期间被交通运输部、 (略) 交通运输厅、 (略) 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通报批评的),承包人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对已进场的相关品牌材料就地封存,限期清退出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同意后启动备选供应方案。 d.承包人应加强材料采购管理,承担材料采购主体责任,若出现上述供应问题,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按照第22.1 款的规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并课以违约金。 (2)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没有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供货人,更不得擅自变更材料供应品牌,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拒收这些材料,且按违约采购材料金额的双倍对承包人课以违约金。 (3)承包人应保证材料运输的便道、码头和卸货作业场地满足使用要求。另外,在运输途中连接县、村级公路和承包人工地的公路设施(如水闸、堤防、桥梁、涵洞等)以及利用村道作为施工便道的,如需加固、修复,费用包含相关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因道路或场地原因造成材料无法运送而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不能提供直接到达工地现场的施工便道而导致材料需要二次转用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 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向发包人提交经监理人同意的材料采购使用计划。具体操作程序执行发包人下发的材料管理手册及相关工程管理办法。 (5) 承包人的仓库容量应满足连续施工的需要。散装水泥的贮存罐由承包人自行配备,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散装水泥贮存罐的存储容量应满足本合同段高峰期连续10天施工要求。 (6) 承包人负责材料全过程管理,承担材料采购、清点、检验、储存、保管等责任,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为恰当和正确地使用、安装和实施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所必需的但一览表中未列明的其他任何辅助性材料以及人工费应已经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 5.1.11*控*购II类材料管理 承包人在采购产品前,应按发包人有关材料管理办法(规定)选择不少于3个品牌(厂家)的产品,将产品业绩、质量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上报监理人审核,由监理人汇总后上报至发包人审批确定准入范围名单,承包人在经审批的准入名单中选择采购的品牌,发包人批准后,自行采购。监理人、发包人对上述审批并不免除承包人对采购材料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应将采购合同和供应商(或厂家)收款账号等资料报监理人、发包人备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确立的支付周期、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向供应商(或厂家)支付货款,严禁逾期支付,或以压低单价、私自扣留或巧设名目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供应商(或厂家)费用。 发包人对II类材料的选定有否决权,承包人对此拒绝接受的,或在所选材料和工程设备品牌被否决后,未经发包人同意,拒绝提供新的品牌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按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控*购I类材料表 (供应商或生产厂家资格条件)
四、原招标文件中第四章第16.1款补充16.1.2项内容,内容如下: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间,发包 (略) 交通运输厅关 (略) 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函〔2019〕1302 号)的调整方法,对项目工程材料进行价差调整,并进行如下修改细化: (1)工程范围为项目实体工程。 (2)材料价差调整原则上按月度信息价计算,每季度调整一次,当季度的材料价差可在下一季度最后一个月的计量支付前予以调整到位。 (3)除本款约定允许调整价格差额的材料以外,其他材料、设备等不进行价差调整,承包人应将上述风险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具体调整材料品种如下: a.用于水工工程、道路堆场工程以及房建工程实体工程所消耗的钢筋、钢材、水泥。 b.用于疏浚工程所消耗的柴油或天然气。 c.用于水工结构、道路堆场工程以及房建工程实体工程水泥混凝土中所消耗的砂(含机制砂)、碎石。 (4)计算原 (略) 交通运输厅关 (略) 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函〔2019〕1302 号),作以下调整: 价差调整费用ΔC=(ΔP-Po×r)×Q, 其中|ΔP|>|Po×r| 材料价格差ΔP=Pi(i=1,…,n)-Po, i指计量上报时间。 a.基准价(Po):指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编审当期的工程所在地的材料月度信息价(不含税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 b.信息价(Pi):指计量时前两月的工程所在地的材料月度信息价(不含税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 c.调整材料数量(Q):水泥、钢筋、柴油(或天然气)、砂、碎石以承包人当月计量的实体工程量为基础,按照《调价材料单位用量指标表》的单位用量的标准计算得出的调价数量; d.风险幅度系数(r):基准价(Po)一定幅度内价差作为项目发包人或承包人风险,不予调差且不列入决算,r视材料不同取值:r=±3%(钢材、油料及其他)、r=±5%(砂、碎石)、 r=±4%(水泥、半成品),当ΔP>0时,r为正值,当ΔP<0时,r为负值。 e.由材料调差所产生的增值税增减额由发包人承担,其他税费、采购及保管费、管理费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调价材料单位用量指标表
注:(1)水泥混凝土中的碎石统一按照定额材料代号*号“碎石20mm”价格进行调整;水泥混凝土中的砂统一按照定额材料代号*“中砂”价格进行调整。水泥混凝土中的机制砂参照统 (略)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信息价的定额材料代号*号“机制砂”价格进行调整。若采用机制砂,计算调价材料数量的单位用量指标按砂用量。 (2)标号小于等于C40的统一按照定额材料代号*号“42.5级水泥”价格进行调整。标号大于等于C50的统 (略)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信息价的定额材料代号*号“52.5级水泥”价格进行调整。 (3)钢筋统一按照定额材料代号*号“螺纹钢Φ10-25”价格进行调整。 材料价差调整费用系指材料价格(包含税费) 变化产生的综合调整费用,不再计算 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管理费等费用。除本款约定允许调整价格差额的材料以外,其他材 料、设备等不得进行价差调整,承包人应将上述风险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没有的材料价格, (略)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 (略) 场价格上涨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若材料价格下降的,则按上述方法调减。 五、原招标文件未提供EXCEL格式的工程量固化清单,补充提供EXCEL格式的工程量固化清单(详见附件1)。投标人严禁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名称等。运算定义投标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置,运算定义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六、本更正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有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更正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工程量固化清单 招标人: (略)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 (略) 2023年4月13日 |
汕尾新港区白沙湖作业区公用码头建设项目(土建)施工招标更正公告 致各潜在投标人: 汕尾新港区白沙湖作业区公用码头建设项目(土建)施工招标公告于2023年4月 (略) 招投标监管网网站及门户网站发布公告,现对该项目公告作以下更正与补充: 一、原招标文件中第四章第4.10款4.10.1项更正为: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参考,有关资料是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勘察单位提供,发包人对资料的正确性和准确性不负任何直接和间接的责任。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二、原招标文件中第四章第4.10款4.10.5项更正为: 4.10.5 本项目施工存在炸礁施工,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相关手续的办理以及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单位应在进场后开工前对疏浚区域以及炸礁区域进行地质复勘,若发现与设计单位提供的地质情况不一致的,应及时向监理单位以及发包人报告。发包人根据施工单位反馈意见,联合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对存在误勘区域仅进行一次复勘,并重新核算工程量,经四方确认核实后的工程量作为包干工程量。 三、原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原5.1款补充5.1.8、5.1.9、5.1.10、5.1.11四项: 5.1.8 承包人选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满足本合同工程要求。 凡任何技术指标达不到发包人要求或被发包人禁止进入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或材料供应商),承包人不得采购(或向其采购)用于本项目。工程主材(按附表《*控*购I类材料表》)和其他主要材料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发包人的管理要求。 本项目塑料排水板、土工材料、防腐材料、护舷、支座,以及供电照明、排水消防、通信工程、控制工程等涉及的主要设备、材料等实行质量准入制。承包人在采购产品前,应按发包人有关材料管理办法(规定)选择不少于3个品牌(厂家)的产品,将产品业绩、质量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上报监理人审核,由监理人汇总后上报至发包人审批确定准入范围名单,承包人在经审批的准入名单中选择采购的品牌。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将选定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及品种、规格、质量证明文件、数量和供货计划等报送监理人核备。 监理人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审批、核备、监督等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如果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或设备是进口的,则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该材料或设备的质量、规格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指标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为最大限度确保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工程施工机械化、自动化的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将结合国内工程施工现状,以及工程实际需要,对部分施工流程或工艺等提出特殊的设备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实施,由此所增加的设备购置费或租赁费用(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1.9*控*购材料的采购 为确保本项目的建设质量,统一材料规格及降低材料采购成本,发包人按照专用技术标准及要求、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对部分材料采购的方法、质量、成本、供应情况、物资管理状况等进行监督管理, 该部分材料统称“*控*购”材料。具体分为: (1)I类材料:包括钢筋、水泥。 (2)II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塑料排水板、土工布、土工格栅、防腐材料、护舷、支座,以及室外供电照明、排水消防、通信工程、控制工程等涉及的主要设备、材料等。 (3)发包人认为对本合同工程质量起到关键性作用,或后期维修、更换成本较高的其他材料或工程设备,将纳入“*控*购”进行管理。 (4)承包人进场后,发包人将制定本项目的II类材料品牌准入制度或材料样品准入制度,承包人选购的材料品牌须满足本项目的品牌准入制度或样品准入制度要求。 5.1.10*控*购I类材料管理 (1)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附件《*控*购I类材料表》(供应商或生产厂家资格条件)规定的材料及要求选定材料供货人(以下简称供货人)。 a.承包人应及时将材料采购款支付给供货人,如发现承包人有未及时支付货款行为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款项代为支付,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承包人应将采购合同和供应商(或厂家)收款账号等资料报监理人、发包人备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确立的支付周期、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向供应商(或厂家)支付货款,严禁逾期支付,或以压低单价、私自扣留或巧设名目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供应商(或厂家)费用。 b.在材料采购过程中,承包人应加强对供应商(生产厂家)的管理与协调,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材料供应及时,满足工程需求。除支付原因外,若因选定的材料品牌出现供应短缺影响工程进度的,承包人应及时将上述情况报监理人及发包人,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同意后启动备选供应方案。 c.在材料采购过程中,承包人应加强对采购材料的质量监控和管理,若由于采购的材料出现质量问题(在本项目中抽检出现3个批次质量不合格或在材料使用期间被交通运输部、 (略) 交通运输厅、 (略) 交通运输局等部门通报批评的),承包人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对已进场的相关品牌材料就地封存,限期清退出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同意后启动备选供应方案。 d.承包人应加强材料采购管理,承担材料采购主体责任,若出现上述供应问题,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按照第22.1 款的规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并课以违约金。 (2)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没有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供货人,更不得擅自变更材料供应品牌,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拒收这些材料,且按违约采购材料金额的双倍对承包人课以违约金。 (3)承包人应保证材料运输的便道、码头和卸货作业场地满足使用要求。另外,在运输途中连接县、村级公路和承包人工地的公路设施(如水闸、堤防、桥梁、涵洞等)以及利用村道作为施工便道的,如需加固、修复,费用包含相关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因道路或场地原因造成材料无法运送而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不能提供直接到达工地现场的施工便道而导致材料需要二次转用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 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向发包人提交经监理人同意的材料采购使用计划。具体操作程序执行发包人下发的材料管理手册及相关工程管理办法。 (5) 承包人的仓库容量应满足连续施工的需要。散装水泥的贮存罐由承包人自行配备,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散装水泥贮存罐的存储容量应满足本合同段高峰期连续10天施工要求。 (6) 承包人负责材料全过程管理,承担材料采购、清点、检验、储存、保管等责任,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为恰当和正确地使用、安装和实施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所必需的但一览表中未列明的其他任何辅助性材料以及人工费应已经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 5.1.11*控*购II类材料管理 承包人在采购产品前,应按发包人有关材料管理办法(规定)选择不少于3个品牌(厂家)的产品,将产品业绩、质量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上报监理人审核,由监理人汇总后上报至发包人审批确定准入范围名单,承包人在经审批的准入名单中选择采购的品牌,发包人批准后,自行采购。监理人、发包人对上述审批并不免除承包人对采购材料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应将采购合同和供应商(或厂家)收款账号等资料报监理人、发包人备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确立的支付周期、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向供应商(或厂家)支付货款,严禁逾期支付,或以压低单价、私自扣留或巧设名目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供应商(或厂家)费用。 发包人对II类材料的选定有否决权,承包人对此拒绝接受的,或在所选材料和工程设备品牌被否决后,未经发包人同意,拒绝提供新的品牌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按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控*购I类材料表 (供应商或生产厂家资格条件)
四、原招标文件中第四章第16.1款补充16.1.2项内容,内容如下: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间,发包 (略) 交通运输厅关 (略) 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函〔2019〕1302 号)的调整方法,对项目工程材料进行价差调整,并进行如下修改细化: (1)工程范围为项目实体工程。 (2)材料价差调整原则上按月度信息价计算,每季度调整一次,当季度的材料价差可在下一季度最后一个月的计量支付前予以调整到位。 (3)除本款约定允许调整价格差额的材料以外,其他材料、设备等不进行价差调整,承包人应将上述风险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具体调整材料品种如下: a.用于水工工程、道路堆场工程以及房建工程实体工程所消耗的钢筋、钢材、水泥。 b.用于疏浚工程所消耗的柴油或天然气。 c.用于水工结构、道路堆场工程以及房建工程实体工程水泥混凝土中所消耗的砂(含机制砂)、碎石。 (4)计算原 (略) 交通运输厅关 (略) 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函〔2019〕1302 号),作以下调整: 价差调整费用ΔC=(ΔP-Po×r)×Q, 其中|ΔP|>|Po×r| 材料价格差ΔP=Pi(i=1,…,n)-Po, i指计量上报时间。 a.基准价(Po):指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编审当期的工程所在地的材料月度信息价(不含税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 b.信息价(Pi):指计量时前两月的工程所在地的材料月度信息价(不含税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 c.调整材料数量(Q):水泥、钢筋、柴油(或天然气)、砂、碎石以承包人当月计量的实体工程量为基础,按照《调价材料单位用量指标表》的单位用量的标准计算得出的调价数量; d.风险幅度系数(r):基准价(Po)一定幅度内价差作为项目发包人或承包人风险,不予调差且不列入决算,r视材料不同取值:r=±3%(钢材、油料及其他)、r=±5%(砂、碎石)、 r=±4%(水泥、半成品),当ΔP>0时,r为正值,当ΔP<0时,r为负值。 e.由材料调差所产生的增值税增减额由发包人承担,其他税费、采购及保管费、管理费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调价材料单位用量指标表
注:(1)水泥混凝土中的碎石统一按照定额材料代号*号“碎石20mm”价格进行调整;水泥混凝土中的砂统一按照定额材料代号*“中砂”价格进行调整。水泥混凝土中的机制砂参照统 (略)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信息价的定额材料代号*号“机制砂”价格进行调整。若采用机制砂,计算调价材料数量的单位用量指标按砂用量。 (2)标号小于等于C40的统一按照定额材料代号*号“42.5级水泥”价格进行调整。标号大于等于C50的统 (略)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信息价的定额材料代号*号“52.5级水泥”价格进行调整。 (3)钢筋统一按照定额材料代号*号“螺纹钢Φ10-25”价格进行调整。 材料价差调整费用系指材料价格(包含税费) 变化产生的综合调整费用,不再计算 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管理费等费用。除本款约定允许调整价格差额的材料以外,其他材 料、设备等不得进行价差调整,承包人应将上述风险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没有的材料价格, (略)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 (略) 场价格上涨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若材料价格下降的,则按上述方法调减。 五、原招标文件未提供EXCEL格式的工程量固化清单,补充提供EXCEL格式的工程量固化清单(详见附件1)。投标人严禁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名称等。运算定义投标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置,运算定义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六、本更正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有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更正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工程量固化清单 招标人: (略)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 (略) 2023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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