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塘路交叉口及紫荆欣苑东侧停车场绿化工程招标变更
余杭塘路交叉口及紫荆欣苑东侧停车场绿化工程招标变更
(略) 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补充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点击查看>>
工程名称: (略) 市紫荆花路(萍水路—文一西路)工程 (略) 塘路交叉口及紫荆欣 (略) 绿化工程
招标人: (略) 市地下空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人员: (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审核人员: (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技术负责人: (签字)
日期:2015 年 月 日
(略) 市紫荆花路(萍水路—文一西路)工程 (略) 塘路交叉口及紫荆欣 (略) 绿化工程
招 标 补 充 文 件
招标编号:_ 点击查看>> _
各投标单位:
(略) 市紫荆花路(萍水路—文一西路) (略) 文件补充澄清如下:
招标文件中合同专用条款做如下修改:
1、“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中“②其他:。”修改为“②其他: (略) 答疑。”
2、“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修改为: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单价不调整,工程量清单在工程结算审核时调整。
3、“10. 变更”修改为: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
10.1.1 关于变更范围的约定:按照《 (略) 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 (略) 办法》(杭财建[ * 号)中工程变更的相关规定。
10.1.2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1.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的工程变更,须经发包人同意并办理相关变更审查手续。未经同意擅自更改的,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确定。
①某种材料(包括半成品或成品)等级、标准发生变化的,清单组价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材料编制期信息价的差价(计税金):材料编制期信息价计价顺序依次为《 (略) 市造价信息》、《 (略) 省造价信息》正刊,对造价信息价正刊没有的材料,发包人 (略) 询价基础上,参照同期 (略) 价格水平,按照相关规定审批程序签证确定其编制期信息价。
①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以下约定:
套用 (略) 省2010 版预算定额和费 (略) 相应专业定额,综合费用按相应类别工程费率的中限计取,规费、税金、农民工工伤保险按 (略) ;材料价格有 (略) 投标价,无 (略) 合同工期前80%的信息价平均值,对当地信息价正刊没有公布的材料,发包人 (略) 询价基础上,参照同期 (略) 价格水平,按照相关规定审批程序签证确定;当零星工程发生签证台班数量,机械单价有 (略) 投标价,无 (略) 预算定额单价;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后乘以(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得出结算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若项目含甲供材料/设备, (略) 控制价均扣除甲供材料/设备金额)。
(4)工程量清单错误(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以下情况的,其单价允许调整: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 (略) 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 (略) 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以上时。工程量偏差超过上述变化幅 (略) 分的相应单价调整方法按以下方式约定: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点击查看>> 3)9.6.2 条规定, (略) 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略) 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可按下列公式调整:
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 (略) 分项清单项目,
当Q1>1.15Q0时: S=1.15Q0×P0+(Q1-1.15 Q0)×P1,
当Q1<0.85Q0时: S=Q1×P1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 (略) 分项清单项目,
当Q1>1.25Q0时: S=1.25Q0×P0+(Q1-1.25 Q0)×P1
当Q1<0.75Q0 时:S=Q1×P1
式中
S——调 (略) 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0——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按本合同第10.4.1 条(3)款计算结果和P0 比较,在工程量增加时,若计算结果大于P0 的,取 P1= P0,在工程量减少时,若计算结果小于P0 的, 取P1= P0。
(5)其他:
①工程量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点击查看>> 3)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最终结算工程量应首先报监理及发包人初审。
②工程变更管理按《 (略) 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 (略) 办法》(杭财建[ * 号)执行, (略) 规定程序的联系单,不得纳入工程结算。
③本合同专用条款1.1.1.10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是指承包人在投标书中制定的相关技术、经济和施工组织的综合性文件。施工组织措施费、 (略) 范围未发生变化情况下,按投标报价包干。在招标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增加或减少时,根据相关工程变更 (略) (略) 门的 (略) 相应调整,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或单价调整;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组价方法按前述第10.4.1 条(3) (略) 。如有甩项工程,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未实际投入的施工组织措施费和技术措施费按上述方法予以扣除。
④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分项工程内容均应计入综合单价报价,若承包 (略) 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计算表及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没有详尽分析的,发包人将对实际未实施的分项工程予以扣除, (略) 分的价格参考前述第10.4.1 条(3)约定,结合投标报价水平确定。
⑤如果实际施工需要更换苗木,则仅调整综合单价分析表 (略) 价。种植费、综合费用按苗木栽植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相同(似)规格苗木计取。
⑥如果新增苗木或原清单苗木规格发生变更,其变更后 (略) 第10.4.1 条(3)约定后的结算价不能突破相同(似)品种较大规格的投标单价。
⑦施工中如承包人遇材料因实际情况须要变更,不得降低品质,并且须经发包人、监理人、使用人同意, (略) 文件选定的品牌、规格范围内,单价不应突破原材料投标报价。
⑧现有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费计算。招标时已明确的,其保护费用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交底资料, (略) 探勘,充分考虑施工难度,计入报价,包干使用。实施过程中新发现的,其保护费用按实计算,计算口径按前述第10.4.1 条(3) (略) 。
⑨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询标过程中,涉及到合同价款结算有须明确或澄清的事项包括:
4、“11.价格调整”中“第3种方式:采用政 (略) 价格调整。”修改为:
政府投 (略)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 一)种 (略) :
(一)按《关于进一步加强 (略) 市 (略) 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 * 号)执行 ;
(二)其他: / 。
其中:
1、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1)人工费的风险幅度( 6% )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 10% )
2、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约定:
(1)按时间进度分段结算: / 。
(2) (略) 位(目标)分段结算: / 。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3、杭建市[ * 号文件(附后)公式中的“单种规格材料”是指根据 (略) 省、 (略) 市信息价正刊发布的有单独序号或代码的原材料、构配件、半产品、辅助材料和零件,其中砼管桩、商品砼、预拌砂浆、沥青砼、预制构件等成品、半成品不予拆分,园钢、螺纹钢及Ⅲ级钢采用综合价。“单种规格材料用量”,是指可调规格材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及措施项目清单的结算用量与联系单变更用量之和。本合同无约定可调差计算的材料、半成品、成品,上述半成品、成 (略) (略) 材料为甲供则不予调差。
4、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期,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批同意顺延后,经批准的顺延工期可计入合同工期,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延长合同工期。
5、承包人办理工程结算时 (略) 门提供预算软件导出的带有计价软件格式的电子结算文件。”
5、“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工程量清单误……用招标人推荐的品牌或推荐品牌相当的材料, (略) 原投标单价。“的条款删除。
6、“14. 竣工结算”修改为: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 日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完整的竣工结算书文件及相关资料。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4.2.1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结算书文件核对期限是(承包人未按照前述14.1 中约定的时限内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书文件及相关资料的,以 (略) 于核对期限的约定将不对发包人产生效力):
(1)工程造价500 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工作日;
(2)工程造价 点击查看>> 万元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工作日;
(3)工程造价 点击查看>> 万元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工作日;
(4)工程造价5000 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工作日。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 (略) 。
关于竣工付 (略) 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书文件核对期限内核对。经核对需要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应在竣工结算书文件核对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对意见。发包人在竣工结算书文件核对期限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据此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2、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28 日内按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提交发包人复核后批准。承包人在28 日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补充资料和修改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在()日内予以复核,修正核对意见,并通知承包人。
4、发、承包人均对修正核对意见无异议的,应于7 日内在竣工结算核对意见上签字确认。
5、发、承包人达成一致的竣工结算核对意见报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审计)为准,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审计)时间不计入前述14.2.1 中约定的核对期限。
14.2.2 承包人在工程结算中应加强管理,本工程结算审核(审计)时,若工程结算审核(审计)核减率超过5%,承包人应承担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部分的核减追加费,核减追加费审查费以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部分为基数,按5%计算。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结算核减追加费,作为“其他收入”上缴财政专户,不列入工程成本。具体按《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查费用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杭财基[ * 号)执行。
14.2.3 承包人必须保 (略) 提出的签证内容是合法的、真实的,并不由于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确认而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14.2.4 工程竣工结算总造价应控制 (略) 门已批复的概算内, (略) 门不予支付。
7、“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修改为: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① 承包人违反 (略) 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将该工程指令分包或另择其他单位施工,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 (略) (略) 门通报有关情况, (略) (略) 罚。
②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发包人及设计要求重新采购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按第⑤ (略) 。
③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监理人随时检查工程质量,若发现不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及施工规范,每次将扣罚承包人承诺的质量保证履约保证金的10%,待竣工验收时, (略) 文件要求或无法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负责返修,直至达到要求, (略) 质量履约保证金,且发包人保留采取其他制约措施的权力。
④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 (略) 的材料或设备 (略) 的:造成工程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期延误的按⑤执行。
⑤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扣罚原合同款的万分之二,但最多不超过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三。发包人按施工进度计划检查,确定承包人不能按期完成,也无能力采取措施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将该工程指定其也单位施工,其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 (略) (略) 门通报有关情况, (略) (略) 罚。
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 (略) 修复,或拒绝发 (略) 修复的:发包人有权将该工程指定其也单位施工,其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 (略) (略) 门通报有关情况, (略) (略) 罚。
⑦承包人明确表 (略) (略) 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有权将该工程指定其也单位施工,其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 (略) (略) 门通报有关情况, (略) (略) 罚。
⑧承包人未能按照 (略) 其他义务的,扣罚其它履约保证金。
⑨承包人在完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及移交,未能完成的每逾期一天扣罚竣工验收履约保证金的5%;
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三个月内上报工程决算,未能上报的每逾期一天扣罚1000元(工程决算上报及时率履约保证金为扣罚上限,在结算款中扣除,发包人原因导致决算上报延缓的除外)。
⑩在签订本施工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将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及《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整治、保证质量和进度责任书》
承包人必须加强工程运输车安全管理,具体措施暂按《关于加强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否则每次违约扣罚安全文明履约保证金的20%。
⑾从工程开工起到工程移交止,安排专人 (略) 理 (略) 有投诉、在工程开工至 (略) 管及时解决率达到98%以上,解决率100%。承包单位须 (略) 管投诉要求期间内完成相关整改内容,费用 (略) 承担,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每次扣罚5000元整。
本次招标文件补充说明如与原《招标文件》有出入,以本补充说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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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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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略) 市紫荆花路(萍水路—文一西路)工程 (略) 塘路交叉口及紫荆欣 (略) 绿化工程
招标人: (略) 市地下空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人员: (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审核人员: (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技术负责人: (签字)
日期:2015 年 月 日
(略) 市紫荆花路(萍水路—文一西路)工程 (略) 塘路交叉口及紫荆欣 (略) 绿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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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单位:
(略) 市紫荆花路(萍水路—文一西路) (略) 文件补充澄清如下:
招标文件中合同专用条款做如下修改:
1、“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中“②其他:。”修改为“②其他: (略) 答疑。”
2、“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修改为: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单价不调整,工程量清单在工程结算审核时调整。
3、“10. 变更”修改为: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
10.1.1 关于变更范围的约定:按照《 (略) 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 (略) 办法》(杭财建[ * 号)中工程变更的相关规定。
10.1.2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1.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的工程变更,须经发包人同意并办理相关变更审查手续。未经同意擅自更改的,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确定。
①某种材料(包括半成品或成品)等级、标准发生变化的,清单组价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材料编制期信息价的差价(计税金):材料编制期信息价计价顺序依次为《 (略) 市造价信息》、《 (略) 省造价信息》正刊,对造价信息价正刊没有的材料,发包人 (略) 询价基础上,参照同期 (略) 价格水平,按照相关规定审批程序签证确定其编制期信息价。
①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以下约定:
套用 (略) 省2010 版预算定额和费 (略) 相应专业定额,综合费用按相应类别工程费率的中限计取,规费、税金、农民工工伤保险按 (略) ;材料价格有 (略) 投标价,无 (略) 合同工期前80%的信息价平均值,对当地信息价正刊没有公布的材料,发包人 (略) 询价基础上,参照同期 (略) 价格水平,按照相关规定审批程序签证确定;当零星工程发生签证台班数量,机械单价有 (略) 投标价,无 (略) 预算定额单价;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后乘以(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得出结算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若项目含甲供材料/设备, (略) 控制价均扣除甲供材料/设备金额)。
(4)工程量清单错误(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以下情况的,其单价允许调整: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 (略) 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 (略) 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以上时。工程量偏差超过上述变化幅 (略) 分的相应单价调整方法按以下方式约定: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点击查看>> 3)9.6.2 条规定, (略) 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略) 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可按下列公式调整:
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 (略) 分项清单项目,
当Q1>1.15Q0时: S=1.15Q0×P0+(Q1-1.15 Q0)×P1,
当Q1<0.85Q0时: S=Q1×P1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 (略) 分项清单项目,
当Q1>1.25Q0时: S=1.25Q0×P0+(Q1-1.25 Q0)×P1
当Q1<0.75Q0 时:S=Q1×P1
式中
S——调 (略) 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0——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按本合同第10.4.1 条(3)款计算结果和P0 比较,在工程量增加时,若计算结果大于P0 的,取 P1= P0,在工程量减少时,若计算结果小于P0 的, 取P1= P0。
(5)其他:
①工程量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点击查看>> 3)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最终结算工程量应首先报监理及发包人初审。
②工程变更管理按《 (略) 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 (略) 办法》(杭财建[ * 号)执行, (略) 规定程序的联系单,不得纳入工程结算。
③本合同专用条款1.1.1.10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是指承包人在投标书中制定的相关技术、经济和施工组织的综合性文件。施工组织措施费、 (略) 范围未发生变化情况下,按投标报价包干。在招标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增加或减少时,根据相关工程变更 (略) (略) 门的 (略) 相应调整,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或单价调整;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组价方法按前述第10.4.1 条(3) (略) 。如有甩项工程,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未实际投入的施工组织措施费和技术措施费按上述方法予以扣除。
④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分项工程内容均应计入综合单价报价,若承包 (略) 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计算表及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没有详尽分析的,发包人将对实际未实施的分项工程予以扣除, (略) 分的价格参考前述第10.4.1 条(3)约定,结合投标报价水平确定。
⑤如果实际施工需要更换苗木,则仅调整综合单价分析表 (略) 价。种植费、综合费用按苗木栽植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相同(似)规格苗木计取。
⑥如果新增苗木或原清单苗木规格发生变更,其变更后 (略) 第10.4.1 条(3)约定后的结算价不能突破相同(似)品种较大规格的投标单价。
⑦施工中如承包人遇材料因实际情况须要变更,不得降低品质,并且须经发包人、监理人、使用人同意, (略) 文件选定的品牌、规格范围内,单价不应突破原材料投标报价。
⑧现有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费计算。招标时已明确的,其保护费用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交底资料, (略) 探勘,充分考虑施工难度,计入报价,包干使用。实施过程中新发现的,其保护费用按实计算,计算口径按前述第10.4.1 条(3) (略) 。
⑨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询标过程中,涉及到合同价款结算有须明确或澄清的事项包括:
4、“11.价格调整”中“第3种方式:采用政 (略) 价格调整。”修改为:
政府投 (略)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 一)种 (略) :
(一)按《关于进一步加强 (略) 市 (略) 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 * 号)执行 ;
(二)其他: / 。
其中:
1、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1)人工费的风险幅度( 6% )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 10% )
2、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约定:
(1)按时间进度分段结算: / 。
(2) (略) 位(目标)分段结算: / 。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3、杭建市[ * 号文件(附后)公式中的“单种规格材料”是指根据 (略) 省、 (略) 市信息价正刊发布的有单独序号或代码的原材料、构配件、半产品、辅助材料和零件,其中砼管桩、商品砼、预拌砂浆、沥青砼、预制构件等成品、半成品不予拆分,园钢、螺纹钢及Ⅲ级钢采用综合价。“单种规格材料用量”,是指可调规格材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及措施项目清单的结算用量与联系单变更用量之和。本合同无约定可调差计算的材料、半成品、成品,上述半成品、成 (略) (略) 材料为甲供则不予调差。
4、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期,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批同意顺延后,经批准的顺延工期可计入合同工期,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延长合同工期。
5、承包人办理工程结算时 (略) 门提供预算软件导出的带有计价软件格式的电子结算文件。”
5、“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工程量清单误……用招标人推荐的品牌或推荐品牌相当的材料, (略) 原投标单价。“的条款删除。
6、“14. 竣工结算”修改为: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 日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完整的竣工结算书文件及相关资料。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4.2.1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结算书文件核对期限是(承包人未按照前述14.1 中约定的时限内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书文件及相关资料的,以 (略) 于核对期限的约定将不对发包人产生效力):
(1)工程造价500 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工作日;
(2)工程造价 点击查看>> 万元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工作日;
(3)工程造价 点击查看>> 万元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工作日;
(4)工程造价5000 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工作日。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 (略) 。
关于竣工付 (略) 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书文件核对期限内核对。经核对需要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应在竣工结算书文件核对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对意见。发包人在竣工结算书文件核对期限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据此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2、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28 日内按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提交发包人复核后批准。承包人在28 日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补充资料和修改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在()日内予以复核,修正核对意见,并通知承包人。
4、发、承包人均对修正核对意见无异议的,应于7 日内在竣工结算核对意见上签字确认。
5、发、承包人达成一致的竣工结算核对意见报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审计)为准,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审计)时间不计入前述14.2.1 中约定的核对期限。
14.2.2 承包人在工程结算中应加强管理,本工程结算审核(审计)时,若工程结算审核(审计)核减率超过5%,承包人应承担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部分的核减追加费,核减追加费审查费以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部分为基数,按5%计算。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结算核减追加费,作为“其他收入”上缴财政专户,不列入工程成本。具体按《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查费用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杭财基[ * 号)执行。
14.2.3 承包人必须保 (略) 提出的签证内容是合法的、真实的,并不由于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确认而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14.2.4 工程竣工结算总造价应控制 (略) 门已批复的概算内, (略) 门不予支付。
7、“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修改为: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① 承包人违反 (略) 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将该工程指令分包或另择其他单位施工,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 (略) (略) 门通报有关情况, (略) (略) 罚。
②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发包人及设计要求重新采购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按第⑤ (略) 。
③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监理人随时检查工程质量,若发现不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及施工规范,每次将扣罚承包人承诺的质量保证履约保证金的10%,待竣工验收时, (略) 文件要求或无法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负责返修,直至达到要求, (略) 质量履约保证金,且发包人保留采取其他制约措施的权力。
④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 (略) 的材料或设备 (略) 的:造成工程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期延误的按⑤执行。
⑤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扣罚原合同款的万分之二,但最多不超过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三。发包人按施工进度计划检查,确定承包人不能按期完成,也无能力采取措施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将该工程指定其也单位施工,其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 (略) (略) 门通报有关情况, (略) (略) 罚。
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 (略) 修复,或拒绝发 (略) 修复的:发包人有权将该工程指定其也单位施工,其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 (略) (略) 门通报有关情况, (略) (略) 罚。
⑦承包人明确表 (略) (略) 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有权将该工程指定其也单位施工,其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 (略) (略) 门通报有关情况, (略) (略) 罚。
⑧承包人未能按照 (略) 其他义务的,扣罚其它履约保证金。
⑨承包人在完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及移交,未能完成的每逾期一天扣罚竣工验收履约保证金的5%;
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三个月内上报工程决算,未能上报的每逾期一天扣罚1000元(工程决算上报及时率履约保证金为扣罚上限,在结算款中扣除,发包人原因导致决算上报延缓的除外)。
⑩在签订本施工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将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及《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整治、保证质量和进度责任书》
承包人必须加强工程运输车安全管理,具体措施暂按《关于加强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否则每次违约扣罚安全文明履约保证金的20%。
⑾从工程开工起到工程移交止,安排专人 (略) 理 (略) 有投诉、在工程开工至 (略) 管及时解决率达到98%以上,解决率100%。承包单位须 (略) 管投诉要求期间内完成相关整改内容,费用 (略) 承担,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每次扣罚5000元整。
本次招标文件补充说明如与原《招标文件》有出入,以本补充说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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