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藻渡水库工程EPC总承包答疑补遗文件
重庆市藻渡水库工程EPC总承包答疑补遗文件
(略) 藻渡水库工程EPC总承包
招标文件补遗通知(3)
各潜在投标单位:
(略) 藻渡水库工程EPC总承包招标文件(招标编号:HYZB2023-001)(以下简称“招标文件”) 中不清楚、不明确或需更改、更正等的有关问题解释,以补遗通知形式告知你们。本补遗通知,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澄清与修正,如与招标文件不符时,以本补遗通知为准。本补遗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一、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6.3施工负责人中6.3.2.3”条作如下更改:
6.3.2.3 施工负责人的其它承诺要求:为保证投标人拟派的施工负责人到本项目到岗履职,投标人还需承诺:
若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施工负责人有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情形的(或有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情形的),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4 日[提示:7~30日]内,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手续(或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手续),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有权对投标人拟派施工负责人在其他项目的任职情形(或在其他项目的中标或拟中标情形)进行核查,若与投标人承诺内容不符或投标人未在上述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中标或拟中标的相关资料,视为投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时,投标人需确保拟派施工负责人符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经理任职条件,否则视为投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需提供:①经业主或建设单位同意任职变更的文件;②负责项目监管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任职变更的证明材料。
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需提供:①经中标或拟中标的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的放弃中标函。
二、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投标报价”更改为:
1.本项目的总承包费用由工程费用部分投资(枢纽工程、输水工程、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输水管道下穿铁路专项、库区藻渡煤矿防渗处理专题投资、安全生产费、工程保险费)、临时征地补偿相关费、施工图阶段勘察设计费、联合试运转费、风险及发包人额外要求等费用组成,投标报价应为完成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内所有工作以及按合同约定交付招标人项目成果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试运行阶段、缺陷责任期全过程)。
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其他费用、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价差、税金及缺陷修复等费用, (略) 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
2.报价方式
投标人根据项目情况、自身实力、市场行情自行填报投标总报价及各分项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投标总报价=工程费用部分投资+临时征地补偿相关费+施工图阶段勘察设计费+联合试运转费+风险及发包人额外要求等费用。
2.1工程费用
工程费用投标报价包括完成招标范围内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其他费用、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价差、税金及缺陷修复等费用, (略) 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
2.1.1工程费用计价原则
2.1.1.1 参照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颁发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颁发的《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办财务函[2019]448号);水利部颁定额中没有的定额子 (略) 水利局、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 (略) 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21年版)(渝水建〔2021〕8号)、《 (略) 水利工程机械台时费定额》(2021年版)及《 (略) 中小型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8年版)等相关配套定额计价文件,由投标人结合企业自身实力和项目实际情况自行报价。
2.1.1.2 本项目大坝填筑料部分工程量需在料场自采,本次招标按初设方案白鳝田料场开采考虑,实际实施过程中若因白鳝田料场开采手续无法办理等原因导致需进行料场变更,则应按变更后的料场方案进行价格调整。
2.1.1.3安全生产费:投标人应按照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安全生产措施费计算标准的通知》(水办总函〔2023〕38号)的规定,在工程总报价中,按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5%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具体金额由投标人自行计算填报,不作为竞争性报价,也不作评审要求。安全生产费结算时,按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5%按实结算。
2.1.1.4工程保险费:工程保险费包含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费率按照0.45%进行报价。具体金额由投标人自行计算填报,费率不作为竞争性报价。
2.2临时征地补偿相关费:工程项目范围内所有的临时征地使用费、征用土地复垦费、征用土地恢复期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综合补偿费、技施阶段综合勘测设计费、协调费等所有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报价。
2.3施工图阶段勘察设计费:投标人参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由投标人自行报价。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应为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勘察设计的范围和勘察设计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含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全阶段)。具体包括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管理费、资料费、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办公家具、办公设施、通讯工具、通讯费用、交通工具、保险、税费、利润及协调费等实施工程设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2.4联合试运转费:由投标人根据项目情况结合自身自行报价。
2.5风险及发包人额外要求等费用:
2.5.1 风险费用由投标人根据项目情况结合自身自行报价;
2.5.2 发包人额外要求等:承包人应按照《 (略) 藻渡水库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实施贵州部分的水环境保护各项措施,相关费用投标人根据项目情况结合自身自行报价。
3.最高限价:
本工程招标将设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最迟应于投标截止日15日前发布,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本工程招标将设置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最迟应于投标截止日15日前发布。
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的各清单子目单价不应高于各清单子目单价最高限价。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将对中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若出现差错则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投标总报价汇总计算结果与投标函总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正,即:汇总计算结果高于投标函总报价则以投标函总报价为准,按汇总计算结果与投标函总报价相比的降低幅度同比例修正分组报价和各清单子目单价;汇总计算结果低于投标函总报价则以投标总报价汇总计算结果为准进行签约或结算。
(2)依据单价和数量计算结果与其合价不符的,按不利于投标人原则(就低不就高)对其单价和合价进行修正。
(3)单价报价超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的,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基础,按照中标总报价与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修正其单价和合价。
(4)工程量清单漏项的,按该项单价为0进行修正(即视为该项工作内容的报价已包括在其他项目报价内),超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范围的清单项目报价不予认可,按该清单项目报价为0对其单价和合价进行修正。
5.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进行承诺(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但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3.2“投标报价”、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规定进行报价。
(2)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
(3)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
(4)若出现差错,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款的第4条规定原则进行处理。
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提供承诺函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三、现将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2.2.2(2)商务部分评
分标准“单位业绩及人员业绩”中 “1、工程总承包业绩”调整为:
1、工程总承包业绩(3 分):
2018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工程完工或竣工时间为准)完成过1个单项合同载明的签约合同金额≥*万元的大型(工程等别为Ⅱ等及以上)的水利工程EPC总承包业绩,1个得 3 分, 最多得3分。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
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①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该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初步设计行政许可决定书)、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工程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证书副本或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证明材料。同时须提供该业绩在“ (略) 场监管平台(http://**)”的网页截图, 截图数量不限但须确保截图信息清晰显示完整的网站名称、查询网址、工程名称、中标单位名称(或承包单位名称或施工企业名称),截图的其余信息不作为评审依据。若上述资料无法体现工程规模的(如有),还须提供业主证明。
注: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含截图)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证书副本或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证明材料为准。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不得分。
四、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相对应条款作
以下调整:
(1)1.1.3 工程和设备1.1.3.11 本款修改为:
1.1.3.11 临时占地:承包人负 (略) 藻渡水库工程临时占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和复垦工作。工程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现场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取土场、弃土(渣)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和临时便道便桥、工程输水管道堆存及施工等。临时占地相关的征地补偿费用、复垦费用以及实施管理费等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只负责配合承包人完善临时用地的手续办理和用地协调工作,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2)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本款补充如下内容:
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第(7)条修改为:
(7)本项目工程范围内的临时用地的征用由承包人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征地使用费、征用土地恢复期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复垦费、协调费、实施管理费等费用已计入合同价格,发包人有配合承包人协调当地主管部门的义务和责任。发包人提前开展的先行临时用地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按照发包人实际发生的费用,从合同价款(第一次进度付款)中予以扣回。
(4)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其它义务 本条款增加:
(14)承包人应当自行结清其与其他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因发包人延迟付款而导致发包人为其对第三方债务承担责任。
(5)4.3 分包4.3.5款修改为:
4.3.5分包内容要求:经发包人同意后,允许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有相应资质。其中:信息化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库区藻渡煤矿防渗处理专题因涉及贵州和重庆两地,且专业性强、协调及实施难度较大。为确保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和《水土保持法》等相关规定落实水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顺利通过专项验收及投入使用,信息化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库区藻渡煤矿防渗处理专题允许承包人选择有资质有实力有经验的单位进行专业分包。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按发包人要求完成上述内容的专业分包,分包结果须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分包合同须报发包人备案。
(6)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本款修改为:
4.7.1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进行有效管理,承包人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确需变更的,发包人将按渝府办法〔2019〕114号文中关于“ (略) 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7.2承包人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或现场设总、施工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驻工程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2天/月,否则按1万元/天对缺勤天数进行处罚,发包人在每月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付款中直接扣除。
4.7.3被监理人和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承包人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的,发包人有权处以承包人违约金10万元/人·次,该违约金由发包人在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进度付款中直接扣除。
(7)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本款约定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8)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款约定为:
考虑到关键部位关键材料的重要性,用于该项目的全部铜止水材料由发包人提供给施工单位,具体型号、规格、数量待技施阶段明确,计划供货时间2024年12月1日,供货数量根据审批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供货 (略) 綦江区赶水镇。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铜止水材料进行必要的检测,检测合格并签收后用于工程部位,承包人应承担该工程部位可能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和整改费用。
其他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提供。
(9)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款约定为: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10)8. 交通运输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本款约定为: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11)第10条补充如下内容:
10.6 水土保持和环保工程增加以下条款:
10.6.4 承包人应按照《 (略) 藻渡水库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实施贵州部分的水环境保护各项措施,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和风险费用中,发包人有配合承包人协调当地主管部门的义务和责任。
(12)11.7 行政审批迟延本款约定为: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不得向发包人要求价格调整和费用索赔。
(13)12. 暂停工作
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1.1 款约定为:
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停工超过60天,承包人可采取相应措施自行规避风险,不得向发包人要求价格调整和费用索赔。
(14)15 变更
15.1变更权本条款修改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发生除专用条款 15.3.1第(4)(5)、25.1.6、25.4的情况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15)15.3 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6)设计变更应遵守的原则第③款修改为:
③除专用条款 15.3.1第(4)(5)、25.1.6、25.4的情况外,经审批部门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和发包人确认的一般设计变更导致的费用无论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16)15.5 计日工:无。
(17)15.6 暂估价:无。
(18)17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合同价格第(1)款修改为:
(1)合同签约价即为合同价格,本合同为固定总价承包。除出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的条款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19)17.2预付款修改为:
17.2.1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格工程费用的5%,在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完成施工进度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经监理人审批同意后即可申请工程预付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预付款保函后支付第一期工程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为合同价格工程费用的2%,承包人提交等额预付款担保函后予以支付;第二次支付在大坝完成导截流(或完成导截流准备工作)后支付合同价格工程费用的1.5%,承包人提交等额预付款担保函后予以支付;第三次支付在望石坡隧洞和大岗隧洞进入主洞开挖后支付合同价格工程费用的1.5%,承包人提交等额预付款担保函后予以支付。工程预付款从工程进度款中扣回,合同金额20%起扣至70%全部扣回,按照以下公式计算:R=(C-F1S)A/(F2-F1)S。
其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S—合同价格;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F1—按合同规定开始扣款时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F2—按合同规定全部扣清时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合同签订后,预付款支付前7天内。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现金或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
预付款担保的金额:。
预付款担保的时间:。
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退还时间:。
(20)17.3 工程进度款
17.3.1 付款周期本条款增加:
(5)风险及发包人额外要求按工程进度工程进度或形象进度支付情况同比例支付。
(21)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勘察设计进度款本条款增加内容如下:
(4)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应当提供合法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迟延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2)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本款修改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承包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一受益人:发包人。
投保内容:本合同内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含发包人提供的所有材料)。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一至四部分投资和风险费用,保险费率4.5‰。保险范围应包括开工日直至本合同工程(或者其单项工程)竣工颁发竣工(或者完工)验收证书为止。办理本项保险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3)20.8其他要求20.8.1本款修改为:
20.8.1承包人在未完成合同前不允许办理退保或者降低保额等变更保险合同的相关事宜,并且为了发包人工程安全管理的需要,承包人投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必须经发包人同意, (略) 签订的保险费率按4.5‰计算。作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确保保险费做到专款专用、足额使用,承包人不能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包含 (略) (略) )购买合同约定的相关保险。保险费用由发包人按照满足合同保险要求的,以保险凭证为依据的保险金 (略) ,承包人无条件配合,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4)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增加以下内容:
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按 13.1.4 工程质量要求,争创优良工程,争取大禹奖等部级及以上奖项,竣工验收后2年内开展申报评审。承包人开展相关工作,上报申请资料,积极争取,评审不合格,发包人按50万元罚金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罚;承包人不响应发包人要求积极开展评优工作,发包人有权按合同价格的1‰对承包人进行处罚,罚金在应退还承包人的质保金中扣留。
(25)23. 索赔本款约定为:
发包人已经在合同价格中充分考虑了合同履约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计取风险费列入合同价格,除合同专用条款15.3.1第(4)(5)约定的内容外,承包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索赔费用。
(26)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款修改为: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工程所 (略) 提起诉讼。
(27)25.1.3工期延长的风险 第(1)款修改为:
(1)由于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发包人原因等造成的工期延长,发包人将对工期顺延,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
(28)25.1.6设计优化节约投资分成本款修改为:
(1)承包人通过对部分工程项目进行优化设计及科技创新后,该优化设计工程所节约的投资归承包人所有。
(2)若因业主科技创新原因带来的取水方式变化(浮筒取水方式变更)导致的资金节约由双方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8﹕2比例分成。本项设计优化投资对比以合同为基础,优化设计成果所节约的投资应先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后,再按约定比例分成。
(29)增加25.4 特别约定:
(1)本项目大坝填筑料部分工程量需在料场自采,本次招标按初设方案白鳝田料场开采考虑,实际实施过程中若因白鳝田料场开采手续无法办理等原因导致需进行料场变更, (略)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按变更后的料场方案进行价格调整。
(2)信息化工程应满足信息化创新工程的要求。
(3)临时占地因政策变化,可按新的政策调整。
五、本招标文件中“附表一:开标记录表”格式进行更改,具体详见附件1。
六、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2(3)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标准中“已标价招标清单(如有)”评审标准和“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A-27更正为:“投标人承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款第5条要求,如有差错则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款第4条要求原则进行处理,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七、本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函部分”中“(一)投标函”格式进行更改,具体详见附件2。
八、本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五、资格审查部分”中“(七)承诺”格式进行更改,具体详见附件3。
九、本工程涉及的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清单随本补遗通知一并发布,请各潜在投标人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上下载。
十、本工程开标时间(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招标人: (略) 藻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日期:2023年4月14日
附件1: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招标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 | 投标人 | 解密情况 | 投标总报价 (元) | 安全生产费报价(元) | 工程费报价(元) | 施工图阶段勘察设计费报价(元) | 临时征地补偿相关费报价(元) | 联合试运转费报价(元) | 风险及发包人额外要求报价(元) | 总承包项目 经理 | 设计负责人 | 施工负责人 | 质量标准 | 工期 | 备注 | 签名 | |
最高限价 | |||||||||||||||||
异常情况 |
招标人代表:监标人:主持人:记录人:
附件2: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投标总报价人民币(大写)(¥)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总承包工程。其中:安全生产费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其中:
(1)工程费用: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
(2)施工图阶段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
(3)临时征地补偿相关费: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
(4)联合试运转费: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
(5)风险及发包人额外要求: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 (¥ )
注:投标报价建议保留两位小数。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为:;委托代理人为:;设计负责人为:;施工负责人为:。工期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质量标准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
2. 我方承诺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在此期间,若我方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招标人。
4. 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承诺以不低于招标文件第六章“发包人要求”中所列的技术指标和参数要求完成全部合同工程。
5.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同时我方承诺接受招标文件及附件、澄清及修改通知中所有的内容。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地址:
网址:
单位电话(座机):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附件3: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投标人名称)参加了贵单位(招标项目名称)的投标,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1、我公司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略)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2)被列入《 (略)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3)被列入《 (略)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4)被国家、 (略) (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5) (略) 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勘察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2.1我司承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
(1)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中标后在本项目任职,到岗后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时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中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2)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略)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贵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为保证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到本项目到岗履职,我公司还承诺:
若我公司拟派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情形的(或有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情形的),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4日内,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手续(或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手续),贵单位在合 (略) 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的任职情形(或在其他项目的中标或拟中标情形)进行核查,若与我公司 (略) 未在上述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中标或拟中标的相关资料,我公司自愿放弃中标资格, (略) 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时,我公司确保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符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经理任职条件,否则我公司自愿放弃中标资格, (略) 投标保证金。
若我公司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将提供:①经业主或建设单位同意任职变更的文件;②负责项目监管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任职变更的证明材料。
若我公司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将提供:①经中标或拟中标的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的放弃中标函。
2.2我司承诺拟派设计负责人、勘察负责人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
(1)拟派设计负责人、勘察负责人中标后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设计负责人、勘察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中的设计负责人、勘察负责人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拟派上述负责人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2)拟派设计负责人、勘察负责 (略)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贵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3我司承诺拟派施工负责人按注册建造师的相关规定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
(1)拟派施工负责人中标后在本项目任职,到岗后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施工负责人,签订合同时拟派的施工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中的施工负责人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拟派施工负责人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2)拟派施工负责 (略)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贵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为保证拟派的施工负责人到本项目到岗履职,我公司还承诺:
若我公司拟派本项目的施工负责人有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情形的(或有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情形的),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4日内,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手续(或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手续),贵单位在合 (略) 拟派施工负责人在其他项目的任职情形(或在其他项目的中标或拟中标情形)进行核查,若与我公司 (略) 未在上述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中标或拟中标的相关资料,我公司自愿放弃中标资格, (略) 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时,我公司确保拟派施工负责人符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经理任职条件,否则我公司自愿放弃中标资格, (略) 投标保证金。
若我公司拟派施工负责人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将提供:①经业主或建设单位同意任职变更的文件;②负责项目监管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任职变更的证明材料。
若我公司拟派施工负责人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将提供:经中标或拟中标的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的放弃中标函。
3、主要管理人员
我司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承诺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或注册证书或职称证书,并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我司在本资格审查部分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5、我公司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的规定。
7、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中没有贵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
8、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第六章“发包人要求”规定。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款第5条要求,如有差错则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款第4条要求原则进行处理。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略) 藻渡水库工程EPC总承包
招标文件补遗通知(3)
各潜在投标单位:
(略) 藻渡水库工程EPC总承包招标文件(招标编号:HYZB2023-001)(以下简称“招标文件”) 中不清楚、不明确或需更改、更正等的有关问题解释,以补遗通知形式告知你们。本补遗通知,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澄清与修正,如与招标文件不符时,以本补遗通知为准。本补遗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一、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6.3施工负责人中6.3.2.3”条作如下更改:
6.3.2.3 施工负责人的其它承诺要求:为保证投标人拟派的施工负责人到本项目到岗履职,投标人还需承诺:
若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施工负责人有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情形的(或有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情形的),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4 日[提示:7~30日]内,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手续(或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手续),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有权对投标人拟派施工负责人在其他项目的任职情形(或在其他项目的中标或拟中标情形)进行核查,若与投标人承诺内容不符或投标人未在上述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中标或拟中标的相关资料,视为投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时,投标人需确保拟派施工负责人符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经理任职条件,否则视为投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需提供:①经业主或建设单位同意任职变更的文件;②负责项目监管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任职变更的证明材料。
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需提供:①经中标或拟中标的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的放弃中标函。
二、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投标报价”更改为:
1.本项目的总承包费用由工程费用部分投资(枢纽工程、输水工程、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输水管道下穿铁路专项、库区藻渡煤矿防渗处理专题投资、安全生产费、工程保险费)、临时征地补偿相关费、施工图阶段勘察设计费、联合试运转费、风险及发包人额外要求等费用组成,投标报价应为完成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1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内所有工作以及按合同约定交付招标人项目成果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试运行阶段、缺陷责任期全过程)。
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其他费用、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价差、税金及缺陷修复等费用, (略) 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
2.报价方式
投标人根据项目情况、自身实力、市场行情自行填报投标总报价及各分项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投标总报价=工程费用部分投资+临时征地补偿相关费+施工图阶段勘察设计费+联合试运转费+风险及发包人额外要求等费用。
2.1工程费用
工程费用投标报价包括完成招标范围内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其他费用、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价差、税金及缺陷修复等费用, (略) 场价格波动风险、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招标文件和合同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等所需的费用。
2.1.1工程费用计价原则
2.1.1.1 参照水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颁发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颁发的《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办财务函[2019]448号);水利部颁定额中没有的定额子 (略) 水利局、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 (略) 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21年版)(渝水建〔2021〕8号)、《 (略) 水利工程机械台时费定额》(2021年版)及《 (略) 中小型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8年版)等相关配套定额计价文件,由投标人结合企业自身实力和项目实际情况自行报价。
2.1.1.2 本项目大坝填筑料部分工程量需在料场自采,本次招标按初设方案白鳝田料场开采考虑,实际实施过程中若因白鳝田料场开采手续无法办理等原因导致需进行料场变更,则应按变更后的料场方案进行价格调整。
2.1.1.3安全生产费:投标人应按照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安全生产措施费计算标准的通知》(水办总函〔2023〕38号)的规定,在工程总报价中,按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5%标准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具体金额由投标人自行计算填报,不作为竞争性报价,也不作评审要求。安全生产费结算时,按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5%按实结算。
2.1.1.4工程保险费:工程保险费包含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费率按照0.45%进行报价。具体金额由投标人自行计算填报,费率不作为竞争性报价。
2.2临时征地补偿相关费:工程项目范围内所有的临时征地使用费、征用土地复垦费、征用土地恢复期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综合补偿费、技施阶段综合勘测设计费、协调费等所有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报价。
2.3施工图阶段勘察设计费:投标人参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由投标人自行报价。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应为完成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委托勘察设计的范围和勘察设计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含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全阶段)。具体包括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管理费、资料费、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办公家具、办公设施、通讯工具、通讯费用、交通工具、保险、税费、利润及协调费等实施工程设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2.4联合试运转费:由投标人根据项目情况结合自身自行报价。
2.5风险及发包人额外要求等费用:
2.5.1 风险费用由投标人根据项目情况结合自身自行报价;
2.5.2 发包人额外要求等:承包人应按照《 (略) 藻渡水库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实施贵州部分的水环境保护各项措施,相关费用投标人根据项目情况结合自身自行报价。
3.最高限价:
本工程招标将设置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最迟应于投标截止日15日前发布,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本工程招标将设置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最迟应于投标截止日15日前发布。
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的各清单子目单价不应高于各清单子目单价最高限价。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将对中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若出现差错则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投标总报价汇总计算结果与投标函总报价不一致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修正,即:汇总计算结果高于投标函总报价则以投标函总报价为准,按汇总计算结果与投标函总报价相比的降低幅度同比例修正分组报价和各清单子目单价;汇总计算结果低于投标函总报价则以投标总报价汇总计算结果为准进行签约或结算。
(2)依据单价和数量计算结果与其合价不符的,按不利于投标人原则(就低不就高)对其单价和合价进行修正。
(3)单价报价超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的,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基础,按照中标总报价与总价最高限价的下浮比例进行同比例下调修正其单价和合价。
(4)工程量清单漏项的,按该项单价为0进行修正(即视为该项工作内容的报价已包括在其他项目报价内),超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范围的清单项目报价不予认可,按该清单项目报价为0对其单价和合价进行修正。
5.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进行承诺(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但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3.2“投标报价”、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规定进行报价。
(2)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
(3)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
(4)若出现差错,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款的第4条规定原则进行处理。
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提供承诺函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三、现将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中2.2.2(2)商务部分评
分标准“单位业绩及人员业绩”中 “1、工程总承包业绩”调整为:
1、工程总承包业绩(3 分):
2018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工程完工或竣工时间为准)完成过1个单项合同载明的签约合同金额≥*万元的大型(工程等别为Ⅱ等及以上)的水利工程EPC总承包业绩,1个得 3 分, 最多得3分。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
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①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该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初步设计行政许可决定书)、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工程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证书副本或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证明材料。同时须提供该业绩在“ (略) 场监管平台(http://**)”的网页截图, 截图数量不限但须确保截图信息清晰显示完整的网站名称、查询网址、工程名称、中标单位名称(或承包单位名称或施工企业名称),截图的其余信息不作为评审依据。若上述资料无法体现工程规模的(如有),还须提供业主证明。
注: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含截图)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合同工程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证书副本或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证明材料为准。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不得分。
四、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相对应条款作
以下调整:
(1)1.1.3 工程和设备1.1.3.11 本款修改为:
1.1.3.11 临时占地:承包人负 (略) 藻渡水库工程临时占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和复垦工作。工程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现场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取土场、弃土(渣)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和临时便道便桥、工程输水管道堆存及施工等。临时占地相关的征地补偿费用、复垦费用以及实施管理费等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只负责配合承包人完善临时用地的手续办理和用地协调工作,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2)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本款补充如下内容:
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第(7)条修改为:
(7)本项目工程范围内的临时用地的征用由承包人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征地使用费、征用土地恢复期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复垦费、协调费、实施管理费等费用已计入合同价格,发包人有配合承包人协调当地主管部门的义务和责任。发包人提前开展的先行临时用地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按照发包人实际发生的费用,从合同价款(第一次进度付款)中予以扣回。
(4)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其它义务 本条款增加:
(14)承包人应当自行结清其与其他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因发包人延迟付款而导致发包人为其对第三方债务承担责任。
(5)4.3 分包4.3.5款修改为:
4.3.5分包内容要求:经发包人同意后,允许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有相应资质。其中:信息化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库区藻渡煤矿防渗处理专题因涉及贵州和重庆两地,且专业性强、协调及实施难度较大。为确保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和《水土保持法》等相关规定落实水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顺利通过专项验收及投入使用,信息化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库区藻渡煤矿防渗处理专题允许承包人选择有资质有实力有经验的单位进行专业分包。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按发包人要求完成上述内容的专业分包,分包结果须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分包合同须报发包人备案。
(6)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本款修改为:
4.7.1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进行有效管理,承包人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确需变更的,发包人将按渝府办法〔2019〕114号文中关于“ (略) 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7.2承包人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或现场设总、施工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驻工程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2天/月,否则按1万元/天对缺勤天数进行处罚,发包人在每月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付款中直接扣除。
4.7.3被监理人和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承包人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的,发包人有权处以承包人违约金10万元/人·次,该违约金由发包人在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进度付款中直接扣除。
(7)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本款约定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8)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款约定为:
考虑到关键部位关键材料的重要性,用于该项目的全部铜止水材料由发包人提供给施工单位,具体型号、规格、数量待技施阶段明确,计划供货时间2024年12月1日,供货数量根据审批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供货 (略) 綦江区赶水镇。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铜止水材料进行必要的检测,检测合格并签收后用于工程部位,承包人应承担该工程部位可能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和整改费用。
其他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提供。
(9)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款约定为: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10)8. 交通运输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本款约定为: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11)第10条补充如下内容:
10.6 水土保持和环保工程增加以下条款:
10.6.4 承包人应按照《 (略) 藻渡水库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实施贵州部分的水环境保护各项措施,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和风险费用中,发包人有配合承包人协调当地主管部门的义务和责任。
(12)11.7 行政审批迟延本款约定为: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不得向发包人要求价格调整和费用索赔。
(13)12. 暂停工作
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12.1.1 款约定为:
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停工超过60天,承包人可采取相应措施自行规避风险,不得向发包人要求价格调整和费用索赔。
(14)15 变更
15.1变更权本条款修改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发生除专用条款 15.3.1第(4)(5)、25.1.6、25.4的情况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15)15.3 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6)设计变更应遵守的原则第③款修改为:
③除专用条款 15.3.1第(4)(5)、25.1.6、25.4的情况外,经审批部门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和发包人确认的一般设计变更导致的费用无论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16)15.5 计日工:无。
(17)15.6 暂估价:无。
(18)17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合同价格第(1)款修改为:
(1)合同签约价即为合同价格,本合同为固定总价承包。除出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的条款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19)17.2预付款修改为:
17.2.1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格工程费用的5%,在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完成施工进度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经监理人审批同意后即可申请工程预付款。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预付款保函后支付第一期工程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为合同价格工程费用的2%,承包人提交等额预付款担保函后予以支付;第二次支付在大坝完成导截流(或完成导截流准备工作)后支付合同价格工程费用的1.5%,承包人提交等额预付款担保函后予以支付;第三次支付在望石坡隧洞和大岗隧洞进入主洞开挖后支付合同价格工程费用的1.5%,承包人提交等额预付款担保函后予以支付。工程预付款从工程进度款中扣回,合同金额20%起扣至70%全部扣回,按照以下公式计算:R=(C-F1S)A/(F2-F1)S。
其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S—合同价格;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F1—按合同规定开始扣款时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F2—按合同规定全部扣清时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合同签订后,预付款支付前7天内。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现金或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
预付款担保的金额:。
预付款担保的时间:。
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退还时间:。
(20)17.3 工程进度款
17.3.1 付款周期本条款增加:
(5)风险及发包人额外要求按工程进度工程进度或形象进度支付情况同比例支付。
(21)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勘察设计进度款本条款增加内容如下:
(4)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应当提供合法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迟延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2)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本款修改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承包人。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一受益人:发包人。
投保内容:本合同内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含发包人提供的所有材料)。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一至四部分投资和风险费用,保险费率4.5‰。保险范围应包括开工日直至本合同工程(或者其单项工程)竣工颁发竣工(或者完工)验收证书为止。办理本项保险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3)20.8其他要求20.8.1本款修改为:
20.8.1承包人在未完成合同前不允许办理退保或者降低保额等变更保险合同的相关事宜,并且为了发包人工程安全管理的需要,承包人投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必须经发包人同意, (略) 签订的保险费率按4.5‰计算。作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确保保险费做到专款专用、足额使用,承包人不能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包含 (略) (略) )购买合同约定的相关保险。保险费用由发包人按照满足合同保险要求的,以保险凭证为依据的保险金 (略) ,承包人无条件配合,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4)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增加以下内容:
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按 13.1.4 工程质量要求,争创优良工程,争取大禹奖等部级及以上奖项,竣工验收后2年内开展申报评审。承包人开展相关工作,上报申请资料,积极争取,评审不合格,发包人按50万元罚金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罚;承包人不响应发包人要求积极开展评优工作,发包人有权按合同价格的1‰对承包人进行处罚,罚金在应退还承包人的质保金中扣留。
(25)23. 索赔本款约定为:
发包人已经在合同价格中充分考虑了合同履约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计取风险费列入合同价格,除合同专用条款15.3.1第(4)(5)约定的内容外,承包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索赔费用。
(26)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款修改为: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工程所 (略) 提起诉讼。
(27)25.1.3工期延长的风险 第(1)款修改为:
(1)由于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发包人原因等造成的工期延长,发包人将对工期顺延,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
(28)25.1.6设计优化节约投资分成本款修改为:
(1)承包人通过对部分工程项目进行优化设计及科技创新后,该优化设计工程所节约的投资归承包人所有。
(2)若因业主科技创新原因带来的取水方式变化(浮筒取水方式变更)导致的资金节约由双方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8﹕2比例分成。本项设计优化投资对比以合同为基础,优化设计成果所节约的投资应先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后,再按约定比例分成。
(29)增加25.4 特别约定:
(1)本项目大坝填筑料部分工程量需在料场自采,本次招标按初设方案白鳝田料场开采考虑,实际实施过程中若因白鳝田料场开采手续无法办理等原因导致需进行料场变更, (略)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按变更后的料场方案进行价格调整。
(2)信息化工程应满足信息化创新工程的要求。
(3)临时占地因政策变化,可按新的政策调整。
五、本招标文件中“附表一:开标记录表”格式进行更改,具体详见附件1。
六、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2(3)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标准中“已标价招标清单(如有)”评审标准和“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A-27更正为:“投标人承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款第5条要求,如有差错则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款第4条要求原则进行处理,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七、本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函部分”中“(一)投标函”格式进行更改,具体详见附件2。
八、本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五、资格审查部分”中“(七)承诺”格式进行更改,具体详见附件3。
九、本工程涉及的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清单随本补遗通知一并发布,请各潜在投标人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上下载。
十、本工程开标时间(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招标人: (略) 藻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日期:2023年4月14日
附件1: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招标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 | 投标人 | 解密情况 | 投标总报价 (元) | 安全生产费报价(元) | 工程费报价(元) | 施工图阶段勘察设计费报价(元) | 临时征地补偿相关费报价(元) | 联合试运转费报价(元) | 风险及发包人额外要求报价(元) | 总承包项目 经理 | 设计负责人 | 施工负责人 | 质量标准 | 工期 | 备注 | 签名 | |
最高限价 | |||||||||||||||||
异常情况 |
招标人代表:监标人:主持人:记录人:
附件2: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投标总报价人民币(大写)(¥)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总承包工程。其中:安全生产费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其中:
(1)工程费用: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
(2)施工图阶段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
(3)临时征地补偿相关费: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
(4)联合试运转费: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
(5)风险及发包人额外要求:投标报价人民币(大写) (¥ )
注:投标报价建议保留两位小数。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为:;委托代理人为:;设计负责人为:;施工负责人为:。工期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质量标准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
2. 我方承诺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在此期间,若我方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为招标人。
4. 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承诺以不低于招标文件第六章“发包人要求”中所列的技术指标和参数要求完成全部合同工程。
5.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同时我方承诺接受招标文件及附件、澄清及修改通知中所有的内容。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地址:
网址:
单位电话(座机):委托代理人电话(手机):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附件3: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投标人名称)参加了贵单位(招标项目名称)的投标,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1、我公司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略)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
(2)被列入《 (略)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
(3)被列入《 (略) 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4)被国家、 (略) (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5) (略) 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勘察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2.1我司承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
(1)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中标后在本项目任职,到岗后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时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中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2)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略)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贵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为保证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到本项目到岗履职,我公司还承诺:
若我公司拟派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情形的(或有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情形的),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4日内,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手续(或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手续),贵单位在合 (略) 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其他项目的任职情形(或在其他项目的中标或拟中标情形)进行核查,若与我公司 (略) 未在上述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中标或拟中标的相关资料,我公司自愿放弃中标资格, (略) 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时,我公司确保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符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经理任职条件,否则我公司自愿放弃中标资格, (略) 投标保证金。
若我公司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将提供:①经业主或建设单位同意任职变更的文件;②负责项目监管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任职变更的证明材料。
若我公司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将提供:①经中标或拟中标的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的放弃中标函。
2.2我司承诺拟派设计负责人、勘察负责人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
(1)拟派设计负责人、勘察负责人中标后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设计负责人、勘察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中的设计负责人、勘察负责人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拟派上述负责人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2)拟派设计负责人、勘察负责 (略)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贵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3我司承诺拟派施工负责人按注册建造师的相关规定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
(1)拟派施工负责人中标后在本项目任职,到岗后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施工负责人,签订合同时拟派的施工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中的施工负责人一致,并满足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拟派施工负责人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2)拟派施工负责 (略)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贵单位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贵单位造成损失的,我司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为保证拟派的施工负责人到本项目到岗履职,我公司还承诺:
若我公司拟派本项目的施工负责人有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情形的(或有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情形的),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4日内,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手续(或办理完成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手续),贵单位在合 (略) 拟派施工负责人在其他项目的任职情形(或在其他项目的中标或拟中标情形)进行核查,若与我公司 (略) 未在上述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中标或拟中标的相关资料,我公司自愿放弃中标资格, (略) 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时,我公司确保拟派施工负责人符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经理任职条件,否则我公司自愿放弃中标资格, (略) 投标保证金。
若我公司拟派施工负责人放弃在其他项目任职的将提供:①经业主或建设单位同意任职变更的文件;②负责项目监管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任职变更的证明材料。
若我公司拟派施工负责人放弃在其他项目中标或拟中标的将提供:经中标或拟中标的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同意的放弃中标函。
3、主要管理人员
我司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承诺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或注册证书或职称证书,并提供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我司在本资格审查部分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5、我公司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的规定。
7、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中没有贵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
8、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第六章“发包人要求”规定。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款第5条要求,如有差错则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款第4条要求原则进行处理。
投标人:(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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