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港?赤沙邻里中心项目(一期)招标文件更正公告(一)-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兴港?赤沙邻里中心项目(一期)招标文件更正公告(一)-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递交时间:2023-04-17 15:36信息来源:
文件编号 | |
---|---|
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_2022新(有限数量制)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一、项目名称:兴港?赤沙邻里中心项目(一期) 二、项目编号:E*6001 三、招标人: (略) (略) 地址: (略) 港口区友谊大道16号楼海虹楼七楼 项目联系人:凌工 电话:0770-* 四、招标代理机构:中兴桂(北京) (略) 地址: (略) 港口区永福路395商会大厦1616 项目联系人:陈冰溶 电话:0770-* 五、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4月13日 六、更正日期:2023年04月17日 七、更正内容: 1、本项目招标文件正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7.3.1履约保证金:?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5%” 现更正为:“?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10%”。 2、本项目招标文件正文合同专用条款“3.7 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 %的履约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7)。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 (竣工证明材料名称)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现更正为:“3.7 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10%的履约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7)。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 (竣工证明材料名称)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请各投标人按以上更正内容执行,其余部分不变。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中兴桂(北京) (略) 2023年04月17日 |
递交时间 |
递交时间:2023-04-17 15:36信息来源: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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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_2022新(有限数量制)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一、项目名称:兴港?赤沙邻里中心项目(一期) 二、项目编号:E*6001 三、招标人: (略) (略) 地址: (略) 港口区友谊大道16号楼海虹楼七楼 项目联系人:凌工 电话:0770-* 四、招标代理机构:中兴桂(北京) (略) 地址: (略) 港口区永福路395商会大厦1616 项目联系人:陈冰溶 电话:0770-* 五、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4月13日 六、更正日期:2023年04月17日 七、更正内容: 1、本项目招标文件正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7.3.1履约保证金:?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5%” 现更正为:“?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10%”。 2、本项目招标文件正文合同专用条款“3.7 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 %的履约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7)。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 (竣工证明材料名称)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现更正为:“3.7 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材料设备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10%的履约担保(格式见合同附件7)。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 (竣工证明材料名称)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请各投标人按以上更正内容执行,其余部分不变。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中兴桂(北京) (略) 2023年0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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