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屿区毓秀东路(秀山街-涵港大道)设计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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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屿区毓秀东路(秀山街-涵港大道)设计变更公告

(略)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备案表

工程概况项目名称秀屿区毓秀东路(秀山街-涵港大道)建设单位 (略) 秀 (略)
施工单位 (略) (略) 监理单位福建闽 (略)
设计单位 (略) 交通规划勘察 (略) 合同造价(元)*.00
设计变更申请1、拟设计变更类别非小规模工程(五类)
2、拟设计变更内容1、电力管道、通信管道及绿化带树池位置,均存在部分花岗岩石头,需破碎,否则无法施工。2、(1):新建雨水井YN12需接入天马街雨水井YN13(现状雨水井)中,因现状雨水井YN13实际深度存在差异而无法排入,增加一条口径DN800的雨水管从雨水井YN12横穿接入YS11中。(2):道路桩号右侧 K0+370处原人行道上有一根电杆、一根高杆路灯及地下一条Φ300自来水管道占用新建污水管道位置,致新建污水井W10无法直接接入天马街污水井W11(现状污水井)中,在道路右侧K0+376处增加检查井1座及相应的管道。(3):道路桩号右侧 K0+364.74处为设计新建路面与旧路面交接处,因该处为低洼路段,施工后路面会存在积水,增加双篦雨水收集井1座及相应的管道。3、本工程道路桩号K0+010左右侧(即:秀山街路口处)各设计一个渠化岛,渠化岛位置会占用莆田第十中学围墙和人行道位置,因现场没有施工位置,经多方协调决定给予甩项。4、本工程道路桩号K0+010右侧(即:秀山街路口处),现场已经有安装一架三相49KW的电度表可以满足路灯的总用量需求, (略) 不必要的浪费,箱式变压器本次无需施工,二期再行施工,但需增设路灯控制柜1个。5、因现状秀山街和天马街两个路口给水管道均已敷设在其右侧人行道旁,为了能够顺利衔接,新建给水管道无需延伸到毓秀东路右慢车道K0+015处和右慢车道K0+374处。6、根据自然资源局要求,吴厝片区改造安置房北侧需在本工程道路右侧桩号K0+080和K0+140处设置两个消防通道路口。7、毓秀东路桩号K0+020左右侧(即:秀山街喇叭路口)比现状出入口大,无法衔接,图纸调整。8、本工程设计图纸及招标施工范围位置至毓秀东路桩号K0+364.74处,未与原天马街人行道衔接,为了人行道可以正常投用,应建设单位要求,本次人行道应与原天马街人行道衔。9、根据道安办要求:(1)天马街路口4根电子警察杆位置调整,本次只施工电子警察杆基础,电子警察杆不施工;(2)秀山街路口4根电子警察杆,南北侧处各设置有一根监控杆,因原人行道地下敷设有通信、燃气和雨污水管道,导致这2根电子警察杆无法按设计图纸施工,给予甩项,其余2根按图施工基础,电子警察杆不施工。(3):为确保交通信号工程符合道安办使用要求,将本工程交通信号灯、监控摄像机、主机控制箱及电子警察杆甩项,由道安办负责,其余工程按招标施工完整。10、道路工程右侧K0+220~K10+360段,该段人行道设计宽度为4.5米,且地下电力管道与通信管道紧挨敷设,位置空间不够,个别电力直通井、通信直通井,无法按原设计图纸尺寸施工,尺寸调整。11、招标范围以外的道路工程桩号K0+220~K0+364.74段左右侧(即:大唐房地产南北侧)和K0+020~K0+180段左侧(即:毓英中学南侧),其人行道外侧局部低洼地段,考虑到人行安全及项目的整体完整性,低洼地段土方需回填。12、原设计图号 S-DL-11边坡防护为喷播植草护坡,经低洼地段土方回填后,已无需喷播植草护坡。道路工程桩号K0+220~K0+364.74段左右侧(即:大唐房地产南侧宽度3米和北侧宽度5米),因回填裸露土方经风吹,会起较大扬尘,将本段裸露土方作喷播植草。
3、拟设计变更理由原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
4、预估的造价变更变更及现场签证累计增减对抵后预算价为:-23529元,下浮后为:-23529元×*元(中标价)÷*元(控制价)=-21456元
5、其他附件材料预算书、设计变更备案表、设计变更图
6、项目建设及参建单位意见项目建设单位: (略) 秀 (略) 项目施工单位: (略) (略)
项目设计单位: (略) 交通规划勘察 (略) 项目监理单位:福建闽 (略)
备案部门意见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公章)行政监督部门意见:(公章)
2023年04月17日2023年04月17日
注:本表格一式六份(计算机打印,表格中栏目不够填写时可另附纸说明)

(略)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备案表

工程概况项目名称秀屿区毓秀东路(秀山街-涵港大道)建设单位 (略) 秀 (略)
施工单位 (略) (略) 监理单位福建闽 (略)
设计单位 (略) 交通规划勘察 (略) 合同造价(元)*.00
设计变更申请1、拟设计变更类别非小规模工程(五类)
2、拟设计变更内容1、电力管道、通信管道及绿化带树池位置,均存在部分花岗岩石头,需破碎,否则无法施工。2、(1):新建雨水井YN12需接入天马街雨水井YN13(现状雨水井)中,因现状雨水井YN13实际深度存在差异而无法排入,增加一条口径DN800的雨水管从雨水井YN12横穿接入YS11中。(2):道路桩号右侧 K0+370处原人行道上有一根电杆、一根高杆路灯及地下一条Φ300自来水管道占用新建污水管道位置,致新建污水井W10无法直接接入天马街污水井W11(现状污水井)中,在道路右侧K0+376处增加检查井1座及相应的管道。(3):道路桩号右侧 K0+364.74处为设计新建路面与旧路面交接处,因该处为低洼路段,施工后路面会存在积水,增加双篦雨水收集井1座及相应的管道。3、本工程道路桩号K0+010左右侧(即:秀山街路口处)各设计一个渠化岛,渠化岛位置会占用莆田第十中学围墙和人行道位置,因现场没有施工位置,经多方协调决定给予甩项。4、本工程道路桩号K0+010右侧(即:秀山街路口处),现场已经有安装一架三相49KW的电度表可以满足路灯的总用量需求, (略) 不必要的浪费,箱式变压器本次无需施工,二期再行施工,但需增设路灯控制柜1个。5、因现状秀山街和天马街两个路口给水管道均已敷设在其右侧人行道旁,为了能够顺利衔接,新建给水管道无需延伸到毓秀东路右慢车道K0+015处和右慢车道K0+374处。6、根据自然资源局要求,吴厝片区改造安置房北侧需在本工程道路右侧桩号K0+080和K0+140处设置两个消防通道路口。7、毓秀东路桩号K0+020左右侧(即:秀山街喇叭路口)比现状出入口大,无法衔接,图纸调整。8、本工程设计图纸及招标施工范围位置至毓秀东路桩号K0+364.74处,未与原天马街人行道衔接,为了人行道可以正常投用,应建设单位要求,本次人行道应与原天马街人行道衔。9、根据道安办要求:(1)天马街路口4根电子警察杆位置调整,本次只施工电子警察杆基础,电子警察杆不施工;(2)秀山街路口4根电子警察杆,南北侧处各设置有一根监控杆,因原人行道地下敷设有通信、燃气和雨污水管道,导致这2根电子警察杆无法按设计图纸施工,给予甩项,其余2根按图施工基础,电子警察杆不施工。(3):为确保交通信号工程符合道安办使用要求,将本工程交通信号灯、监控摄像机、主机控制箱及电子警察杆甩项,由道安办负责,其余工程按招标施工完整。10、道路工程右侧K0+220~K10+360段,该段人行道设计宽度为4.5米,且地下电力管道与通信管道紧挨敷设,位置空间不够,个别电力直通井、通信直通井,无法按原设计图纸尺寸施工,尺寸调整。11、招标范围以外的道路工程桩号K0+220~K0+364.74段左右侧(即:大唐房地产南北侧)和K0+020~K0+180段左侧(即:毓英中学南侧),其人行道外侧局部低洼地段,考虑到人行安全及项目的整体完整性,低洼地段土方需回填。12、原设计图号 S-DL-11边坡防护为喷播植草护坡,经低洼地段土方回填后,已无需喷播植草护坡。道路工程桩号K0+220~K0+364.74段左右侧(即:大唐房地产南侧宽度3米和北侧宽度5米),因回填裸露土方经风吹,会起较大扬尘,将本段裸露土方作喷播植草。
3、拟设计变更理由原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
4、预估的造价变更变更及现场签证累计增减对抵后预算价为:-23529元,下浮后为:-23529元×*元(中标价)÷*元(控制价)=-21456元
5、其他附件材料预算书、设计变更备案表、设计变更图
6、项目建设及参建单位意见项目建设单位: (略) 秀 (略) 项目施工单位: (略) (略)
项目设计单位: (略) 交通规划勘察 (略) 项目监理单位:福建闽 (略)
备案部门意见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公章)行政监督部门意见:(公章)
2023年04月17日2023年04月17日
注:本表格一式六份(计算机打印,表格中栏目不够填写时可另附纸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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