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粤东城际铁路“一环一射线”项目施工总价承包YDZH-7标段一工区/YDZH-8标段三工区重要自购物资钢材、外加剂采购(第一
新建粤东城际铁路“一环一射线”项目施工总价承包YDZH-7标段一工区/YDZH-8标段三工区重要自购物资钢材、外加剂采购(第一
新建粤东城际铁路“一环一射线”项目施工总价承包YDZH-7标段一工区/YDZH-8标段三工区重要自购物资钢材、外加剂采购(第一批)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
各投标单位:
新建粤东城际铁路“一环一射线”项目施工总价承包YDZH-7标段一工区/YDZH-8标段三工区重要自购物资钢材、外加剂采购(第一批)(招标编号:0724-2310S*)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如下:
一、原招标公告 5. 投标文件的递交修改如下: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4月24日10时45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统一采用网络上传的形式,投标人核对并确认投标信息无误后,需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投标人服务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带有签名及电子签章的加密投标文件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如果电子投标文件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未能上传完毕,该电子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5.2如投标保证金以纸质保函形式提交,纸质保函原件应采用现场递交方式(不接受邮寄),递交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10时15分至10时45分,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
10时45分。递交地点: (略) 天河区天润路333号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第 12开标室。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保函,招标人不予受理。
5.3开标时间:2023年4月24日10时45分。
二、原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钢材)修改如下:(适用于钢材GC-01包件)
1. 10.8修改为:10.8螺纹钢(直条)采用理计方式结算,盘螺、盘条、圆钢采用磅计方式结算;以上计量方式中材料公差应在国家标准要求范围之内,若不符合国家标准允许偏差,买方有权退货。
盘螺、盘条、圆钢磅计验收结算要求:买方对钢材进行过磅计量,若过磅数量与送货单数量之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送货单为准;若超出±3‰范围,则以过磅数量为准;若过磅重量超过―3‰,则本批次所有供货以买方过磅最低负差数量十倍,由卖方向买支付违约金。
若买卖双方过磅数量有异议,由双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应选择地方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电子地磅进行),复磅数量与买方过磅数量之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买方过磅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若超出±3‰范围,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2. 13.2钢材结算:本合同钢材结算实行浮动价。
删除第四项:“(4)螺纹钢(直条)过磅调整单价(简称“X”):螺纹钢(直条)采用理计方式结算,以上计量方式中材料公差应在国家标准要求范围之内。买方对螺纹钢(直条)进行过磅计量,若过磅重量与理论重量之差不超过-3%,不另行调价,即“X”=0;若过磅重量与理论重量之差超过-3%,每超过-1%,结算单价相应下调45元/吨,即“X”=45*[|(过磅重量-理论重量)|/理论重量-3%]*100。若该下调价不符合“我的钢铁网”市场偏差情况,由买方与卖方另行协商确定。盘螺、盘条、圆钢采用磅计方式结算,此条不适用。”
第五项修改为:(5)综上,钢材合同结算综合单价(简称“Z”):由钢材出厂单价(简称“M”)和钢材出厂单价的调整金额(简称“T”)和钢材合同结算运杂费单价(简称“Y”)三部分组成: 即:Z=M+T+Y。
三、原第五章供货要求 一、钢材技术规格书修改如下:(适用于钢材GC-01包件)
(一)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
删除第7条中“螺纹钢(直条)理计验收结算要求:买方对钢材进行过磅计量,若过磅重量与理论重量之差不超过±3%,不另行调价;若过磅重量与理论重量之差超过-3%,每超出-1%,结算单价相应下调45元/吨。若该下调价不符合“我的钢铁网”市场偏差情况,由买方与卖方另行协商。”
删除第11条中“螺纹钢(直条)理计验收结算要求:买方对钢材进行过磅计量,若过磅重量与理论重量之差不超过±3%,不另行调价;若过磅重量与理论重量之差超过-3%,每超出-1%,结算单价相应下调45元/吨。若该下调价不符合“我的钢铁网”市场偏差情况,由买方与卖方另行协商。”
(二)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删除第7条中“螺纹钢(直条)理计验收结算要求:买方对钢材进行过磅计量,若过磅重量与理论重量之差不超过±3%,不另行调价;若过磅重量与理论重量之差超过-3%,每超出-1%,结算单价相应下调45元/吨。若该下调价不符合“我的钢铁网”市场偏差情况,由买方与卖方另行协商。”
删除第11条中“螺纹钢(直条)理计验收结算要求:买方对钢材进行过磅计量,若过磅重量与理论重量之差不超过±3%,不另行调价;若过磅重量与理论重量之差超过-3%,每超出-1%,结算单价相应下调45元/吨。若该下调价不符合“我的钢铁网”市场偏差情况,由买方与卖方另行协商。”
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亦作相应修改。原招标文件与本澄清修改通知有矛盾的地方,以本澄清修改通知为准。除以上修改内容外,原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
广东华隧 (略) 广东 (略)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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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单位:
新建粤东城际铁路“一环一射线”项目施工总价承包YDZH-7标段一工区/YDZH-8标段三工区重要自购物资钢材、外加剂采购(第一批)(招标编号:0724-2310S*)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如下:
一、原招标公告 5. 投标文件的递交修改如下: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4月24日10时45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统一采用网络上传的形式,投标人核对并确认投标信息无误后,需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投标人服务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带有签名及电子签章的加密投标文件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如果电子投标文件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未能上传完毕,该电子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5.2如投标保证金以纸质保函形式提交,纸质保函原件应采用现场递交方式(不接受邮寄),递交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10时15分至10时45分,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
10时45分。递交地点: (略) 天河区天润路333号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第 12开标室。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保函,招标人不予受理。
5.3开标时间:2023年4月24日10时45分。
二、原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钢材)修改如下:(适用于钢材GC-01包件)
1. 10.8修改为:10.8螺纹钢(直条)采用理计方式结算,盘螺、盘条、圆钢采用磅计方式结算;以上计量方式中材料公差应在国家标准要求范围之内,若不符合国家标准允许偏差,买方有权退货。
盘螺、盘条、圆钢磅计验收结算要求:买方对钢材进行过磅计量,若过磅数量与送货单数量之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送货单为准;若超出±3‰范围,则以过磅数量为准;若过磅重量超过―3‰,则本批次所有供货以买方过磅最低负差数量十倍,由卖方向买支付违约金。
若买卖双方过磅数量有异议,由双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应选择地方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电子地磅进行),复磅数量与买方过磅数量之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买方过磅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若超出±3‰范围,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2. 13.2钢材结算:本合同钢材结算实行浮动价。
删除第四项:“(4)螺纹钢(直条)过磅调整单价(简称“X”):螺纹钢(直条)采用理计方式结算,以上计量方式中材料公差应在国家标准要求范围之内。买方对螺纹钢(直条)进行过磅计量,若过磅重量与理论重量之差不超过-3%,不另行调价,即“X”=0;若过磅重量与理论重量之差超过-3%,每超过-1%,结算单价相应下调45元/吨,即“X”=45*[|(过磅重量-理论重量)|/理论重量-3%]*100。若该下调价不符合“我的钢铁网”市场偏差情况,由买方与卖方另行协商确定。盘螺、盘条、圆钢采用磅计方式结算,此条不适用。”
第五项修改为:(5)综上,钢材合同结算综合单价(简称“Z”):由钢材出厂单价(简称“M”)和钢材出厂单价的调整金额(简称“T”)和钢材合同结算运杂费单价(简称“Y”)三部分组成: 即:Z=M+T+Y。
三、原第五章供货要求 一、钢材技术规格书修改如下:(适用于钢材GC-01包件)
(一)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
删除第7条中“螺纹钢(直条)理计验收结算要求:买方对钢材进行过磅计量,若过磅重量与理论重量之差不超过±3%,不另行调价;若过磅重量与理论重量之差超过-3%,每超出-1%,结算单价相应下调45元/吨。若该下调价不符合“我的钢铁网”市场偏差情况,由买方与卖方另行协商。”
删除第11条中“螺纹钢(直条)理计验收结算要求:买方对钢材进行过磅计量,若过磅重量与理论重量之差不超过±3%,不另行调价;若过磅重量与理论重量之差超过-3%,每超出-1%,结算单价相应下调45元/吨。若该下调价不符合“我的钢铁网”市场偏差情况,由买方与卖方另行协商。”
(二)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删除第7条中“螺纹钢(直条)理计验收结算要求:买方对钢材进行过磅计量,若过磅重量与理论重量之差不超过±3%,不另行调价;若过磅重量与理论重量之差超过-3%,每超出-1%,结算单价相应下调45元/吨。若该下调价不符合“我的钢铁网”市场偏差情况,由买方与卖方另行协商。”
删除第11条中“螺纹钢(直条)理计验收结算要求:买方对钢材进行过磅计量,若过磅重量与理论重量之差不超过±3%,不另行调价;若过磅重量与理论重量之差超过-3%,每超出-1%,结算单价相应下调45元/吨。若该下调价不符合“我的钢铁网”市场偏差情况,由买方与卖方另行协商。”
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亦作相应修改。原招标文件与本澄清修改通知有矛盾的地方,以本澄清修改通知为准。除以上修改内容外,原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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