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凯迪绿色能源热电联产技改EPC总承包第二标段-澄清
庐江凯迪绿色能源热电联产技改EPC总承包第二标段-澄清
原项目名称:庐江凯迪绿色能源热电联产技改EPC总承包第二标段
原项目编号:2023ANNGZ00137
原公告日期:2023年04月13日 00:00
庐江凯迪绿色能源热电联产技改EPC总承包第二标段补疑1
项目编号:2023ANNGZ00137
一、答疑公告
1. (略) 的招标文件《庐江凯迪绿色能源热电联产技改EPC总承包第二标段》中,第一章招标公告3.6中提到: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家数不超过2家。且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一家职责为施工工作任务,一家职责为设计工作任务,并明确设计单位为牵头单位。提问:我公司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是否可以以施工单位为牵头单位?
答:需以设计单位为牵头单位,不可以以施工单位为牵头单位。
2.“第一章 第3.2节 第3.4节 第二章附录3”中“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投标人须具备1个不少于20MW级的火力发电设计业绩。
项目经理业绩要求: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须具备1个不少于20MW级的火力发电施工业绩。
类似项目指生物质发电项目业绩。”
根据前述要求,是否可理解为:投标人所提供业绩满足不少于20MW级的火力发电业绩或者生物质发电业绩均符合业绩要求。
答:是的,业绩符合要求。
3.“第二章 附录3”中“(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 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中,有如下疑问:(1)所提供业绩是发包人直接委托的,所以不存在中标查询的情况;(2)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有的是线下办理,不存在办理查询截图情况;有的是线上办理,但由于办理时并未保留查询截图,所以,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可能无法提供;(3)信用评价系统并不是所有单位和所有项目都参与的,所以,也可能无法提供查询截图;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是指该部门专门为所提供项目出具的盖章的证明材料还是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信息即可视为证明材料?
鉴于以上情况,建议删除本条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是指该部门专门为所提供项目出具的盖章的证明材料。
4.“第四章”合同中未明确设备费的付款方式,请明确。
答:本项目分为设计费和建安费,设备费用包含在建安费内,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5.“第七章 商务文件 三、联合体协议”中“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6.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根据前述要求,是否可理解为: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并负责费用结算和管理;在实施过程中费用的分摊,由牵头人与联合体成员协商确定。
答:是的。
7.“第七章 技术文件 施工图纸及详细清单概算”
请明确,本部分中的详细清单概算是指根据施工图所体现的工程量的清单概算,还是指投标人针对招标范围的清单概算。
答:本项目为EPC项目,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人可不填写。
8.请提供本项目原工程竣工图电子版一套。
答:详见此次上传附件。
二、变更公告
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中“注:1.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设计负责人业绩证明资料”现变更为“注:1.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证明资料”。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中“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09月07日”现变更为“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09月20日”。
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12.2.1 预付款的支付”中“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项目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的10%。”现变更为“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项目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的30%。”。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庐江县凯迪 (略)
地址: (略) 庐江县庐城镇移湖西路77号
邮编:*
联系人:方主任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庐江县 (略)
地址: (略) 庐江县庐城镇晨光路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6楼
邮编:*
联系人:张工
电话:0551-*
2023年04月18日
0天0小时38分37秒
原项目名称:庐江凯迪绿色能源热电联产技改EPC总承包第二标段
原项目编号:2023ANNGZ00137
原公告日期:2023年04月13日 00:00
庐江凯迪绿色能源热电联产技改EPC总承包第二标段补疑1
项目编号:2023ANNGZ00137
一、答疑公告
1. (略) 的招标文件《庐江凯迪绿色能源热电联产技改EPC总承包第二标段》中,第一章招标公告3.6中提到: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家数不超过2家。且在联合体协议书中明确一家职责为施工工作任务,一家职责为设计工作任务,并明确设计单位为牵头单位。提问:我公司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是否可以以施工单位为牵头单位?
答:需以设计单位为牵头单位,不可以以施工单位为牵头单位。
2.“第一章 第3.2节 第3.4节 第二章附录3”中“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投标人须具备1个不少于20MW级的火力发电设计业绩。
项目经理业绩要求: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须具备1个不少于20MW级的火力发电施工业绩。
类似项目指生物质发电项目业绩。”
根据前述要求,是否可理解为:投标人所提供业绩满足不少于20MW级的火力发电业绩或者生物质发电业绩均符合业绩要求。
答:是的,业绩符合要求。
3.“第二章 附录3”中“(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 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中,有如下疑问:(1)所提供业绩是发包人直接委托的,所以不存在中标查询的情况;(2)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有的是线下办理,不存在办理查询截图情况;有的是线上办理,但由于办理时并未保留查询截图,所以,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可能无法提供;(3)信用评价系统并不是所有单位和所有项目都参与的,所以,也可能无法提供查询截图;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是指该部门专门为所提供项目出具的盖章的证明材料还是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信息即可视为证明材料?
鉴于以上情况,建议删除本条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是指该部门专门为所提供项目出具的盖章的证明材料。
4.“第四章”合同中未明确设备费的付款方式,请明确。
答:本项目分为设计费和建安费,设备费用包含在建安费内,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5.“第七章 商务文件 三、联合体协议”中“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6.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根据前述要求,是否可理解为: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并负责费用结算和管理;在实施过程中费用的分摊,由牵头人与联合体成员协商确定。
答:是的。
7.“第七章 技术文件 施工图纸及详细清单概算”
请明确,本部分中的详细清单概算是指根据施工图所体现的工程量的清单概算,还是指投标人针对招标范围的清单概算。
答:本项目为EPC项目,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人可不填写。
8.请提供本项目原工程竣工图电子版一套。
答:详见此次上传附件。
二、变更公告
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中“注:1.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设计负责人业绩证明资料”现变更为“注:1.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证明资料”。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中“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09月07日”现变更为“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09月20日”。
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12.2.1 预付款的支付”中“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项目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的10%。”现变更为“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项目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款(不含暂列金额)的30%。”。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庐江县凯迪 (略)
地址: (略) 庐江县庐城镇移湖西路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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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方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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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庐江县 (略)
地址: (略) 庐江县庐城镇晨光路17号东方水岸写字楼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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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工
电话:0551-*
2023年04月18日
0天0小时38分37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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