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中心】麻城市城区二次供水及低压区管网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麻城市城区二次供水及低压区管网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标段)第2次答疑(标段编号HBMC-202304SZ-0140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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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中心】麻城市城区二次供水及低压区管网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麻城市城区二次供水及低压区管网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标段)第2次答疑(标段编号HBMC-202304SZ-014001001)

关于“ (略) 城区二次供水及低压区管网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标段)(HBMC-*SZ-*)”的答疑澄清函

各潜在投标人:

(略) 城区二次供水及低压区管网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标段)(HBMC-*SZ-*)收到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1:

招标文件中联合体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项目投标。如果本项目联合体成员投标了一标段,是否可以继续投标二标段?

回复:可以。

1、现将原招标公告中“3.2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单位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联合体的资质应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3)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家;(4)联合体投标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施工单位为牵头人及各方权利义务分工;(5)组成联合体应符合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项目投标。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联合体投标和非联合体投标的各单位均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联合体投标的还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各方的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如投标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则无需提供声明函。)”
修改为:“3.2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单位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联合体的资质应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3)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家;(4)联合体投标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施工单位为牵头人及各方权利义务分工;(5)组成联合体应符合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联合体投标和非联合体投标的各单位均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联合体投标的还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各方的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如投标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则无需提供声明函。)”

2、原招标公告中“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修改为:“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2(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招标文件中涉及到上述内容的均作相应修改,其它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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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1日

关于“ (略) 城区二次供水及低压区管网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标段)(HBMC-*SZ-*)”的答疑澄清函

各潜在投标人:

(略) 城区二次供水及低压区管网改造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一标段)(HBMC-*SZ-*)收到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1:

招标文件中联合体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项目投标。如果本项目联合体成员投标了一标段,是否可以继续投标二标段?

回复:可以。

1、现将原招标公告中“3.2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单位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联合体的资质应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3)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家;(4)联合体投标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施工单位为牵头人及各方权利义务分工;(5)组成联合体应符合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项目投标。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联合体投标和非联合体投标的各单位均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联合体投标的还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各方的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如投标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则无需提供声明函。)”
修改为:“3.2本标段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单位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联合体的资质应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规定;(3)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家;(4)联合体投标应提供联合体协议书,明确施工单位为牵头人及各方权利义务分工;(5)组成联合体应符合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联合体投标和非联合体投标的各单位均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联合体投标的还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各方的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如投标单位为大型企业的,则无需提供声明函。)”

2、原招标公告中“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1(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修改为:“3.3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2(具体数量)个标段投标。”

招标文件中涉及到上述内容的均作相应修改,其它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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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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