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10线K3080+150~K3080+700公路灾害防治工程、G357线东山-泸水K1895+450~K1896+295路段公路灾害防治工程标段澄清公告(一)
G210线K3080+150~K3080+700公路灾害防治工程、G357线东山-泸水K1895+450~K1896+295路段公路灾害防治工程标段澄清公告(一)
一、项目名称:G210线K3080+150~K3080+700公路灾害防治工程、G357线东山- 泸水K1895+450~K1896+295路段公路灾害防治工程
二、项目编号:E*6001
三、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4月12日
四、澄清日期:2023年04月25日
五、澄清内容:
1、关于招标文件中第四章第二节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未填写内容,现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进行补充,见下表: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包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公路发展中心 地址: (略) 金城江区东江路5号 邮政编码:* |
2 | 1.1.2.6 | 监理人:待定 地址:邮政编码: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2个月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14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合同价的/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 %(即凡涉及费用调整的均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门批准)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施工设备:否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30天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7天 |
9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5000元/天 |
10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 元/天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元/天 |
13 | 15.5.2 | / |
14 | 16.1 |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1 项或第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若按第16.1.1 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年按价格调 ?合同期内不调价 |
15 | 17.2.1(1) | 开工预付款金额:10%签约合同价 |
16 | 17.2.1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钢筋、水泥、沥青、砂、石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70% |
17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 |
18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5%签约合同价 |
19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的利率:0.15‰/天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金额:3%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的2021年度广 (略) 场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中信用评价等级属AA级的企业,发包人给予2%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优惠。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 ?是,利息的计算方式:银行同期活期利息 □否 |
21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5份 |
22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5份 |
23 | 18.2(2) | 竣工资料的份数:3份 |
24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是 本项目属于路面大中修工程,需要在施工期间维持交通畅通。 |
25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
26 | 19.7(1)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 |
27 | 20.1 | 本项目取消建筑工程一切险 |
28 | 20.7 | 承包人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实施行业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桂交安监函〔2021〕89号)要求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费已按固定金额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不作为竞争性报价。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
29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
2、关于招标文件中第四章第二节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填写内容,现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2)修改为: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等其他当地材料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资源费(税)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该项目部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
(3)(增加)投标人应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24号)的相关要求,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等行为。承包人还应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农民工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桂路工程发[2014]300号)要求(注:文件内容附后)。各投标人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格式见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诺书”。
(4)(增加)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检查、视察等活动,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有义务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
b.发包人和监理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的供货合同。
c.对项目使用的原有道路的维护和管理,以确保正常通行。
d.维护社会稳定,避免发生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队*或施工引起周边群众等群体性上访事件
e.承包人应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对指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整改,及时报告处理结果。
(5)修改为:合同实施时承包人应投入足够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以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投入本合同的最低人员要求见合同附件四(含相应要求的备选人员),在不少于合同附件四要求前提下,为确保工程进度,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相应技术和管理人员以满足施工需要。
4.1.11(增加) 承包人响应“美丽广西·清洁乡村”行动
(1)承包人应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党组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美丽广西·清洁乡村”交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交党宣[2013]15号)精神,响应号召,以清洁公路、清洁水路、清洁运输为目标,大力实施交通运输尤其是农村交通运输环境的净化、绿化、美化,为群众创造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交通运输环境及服务,以实现“生态环境美、文明风尚美、平安和谐美”的“三美交通”。
(2)具体要求:在建公路项目要文明施工,强化施工路段的环境整治,施工车辆要避免扬尘洒漏,避免对原有公路的破坏,做好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工作;旧路改建项目要保证施工期间维持良好通车秩序;承包人应高度重视,有义务积极配合并委派专人参加“美丽广西·清洁乡村”的相关活动。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增加)4.6.5 项目经理、总工每月驻工地现场时间不应少于22天,项目经理、总工及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书面请假,并经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相关负责人、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方能离开,否则视为违约并按22.1款执行。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在原条款末增加:项目法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等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承包人违反下述规定的,项目法人将中止其任何款项的支付。
(1)凡不在项目法人指定银行开户的承包人,项目法人将不对其支付任何款项。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每个承包人只能在一个银行开立一个结算帐户,不允许多头开户。项目法人按合同条款规定对承包人支付的款项,只对合同规定的法人或者法人代表的授权代理人支付,不对其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或经批准的分包人直接支付(合同有专项规定者除外)。
(3)在合同执行期间,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委托的公路审计部门有权不定期检查或审计承包人项目经理部的财务收支情况,承包人必须严格财经纪律,确保项目经理部的财务收支能客观、真实的反映工程实际成本,承包人及项目经理部必须接受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委托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在合同执行期间,为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承包人在收到项目法人支付的款项后,须向项目法人提供资金使用计划,详细说明资金使用流向,经项目法人批准并在项目法人的监督下使用,必须优先支付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其次是材料价款以及工程建设直接的成本。
(5)在合同执行期间,为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承包人在收到业主支付的款项后,须向业主提供资金使用计划,详细说明资金使用流向,经业主批准并在业主的监督下使用,必须优先支付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其次是材料价款以及工程建设直接的成本。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7.3 场外交通
(增加)7.3.3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当施工期间,因施工原因造成原有道路暂时堵塞时,承包人必须与交通和公安部门协商,采取足够的措施引导、疏通交通。但不管何种原因,因其交通堵塞时间均不能超过30分钟。若堵塞交通超过上述规定的时间,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按22.1款等相关条款处理,同时监理人可指令采取任何措施疏通,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3.4 承包人应加强文明施工,保障道路通畅的管理
(1)承包人在施工期内应按国家、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管理机构有关文明施工,保障畅通的规定组织施工,对出现的交通堵塞无条件地采取措施进行疏通。
(2)对于旧路改建或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破坏旧路必须作出交通维持与恢复路面通行条件方案并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与项目建设办公室的书面批准,未经批准进行旧路开挖与填筑的,项目建设办公室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停工,并由承包人恢复原良好的通车条件,并需承担一切费用;不得在道路上堆放材料或占道施工影响交通;路基、路面施工应避免出现晴天扬尘,雨天打滑影响安全与交通和影响群众生活、生产的现象;维持交通的路基施工应保证表面平整,行车通畅。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5 条款末增加:如项目法人或监理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承包人用于危险路段、有安全隐患路段施工安全防护的设施和用具(含交通标志牌、安全危险告知牌、安全隐患告知牌等)不齐全或缺乏,并且承包人没有按规定及时添置安放的情况,则项目法人及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指令承包人纠正和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项目法人有权进行直接购置施工安全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具(含交通标志牌、安全危险告知牌、安全隐患告知牌等)并安排专人进行设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由项目法人在承包人合同价中计量扣除。
9.6运营中的公路道路施工安全(增加)
9.6.1承包人进场施工前需到路政部门和安监部门办理上路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监督等手续,签订路上施工安全协议书,并接受监督。
9.6.2 在运营公路上进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要求等国家及交通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标志、标牌、水马等安全设施),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派专人维护各施工标志牌正常使用。路上作业施工人员应统一着桔红色反光标志服,招标文件要求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现场时应挂戴统一制作的上岗牌做标识,每个施工点的现场应摆放由业主规定统一格式的施工公示牌。投标人报价时要充分考虑上述设施所需费用,以及施工、生活用水用电的费用,所需费用由投标人考虑在有关报价中,业主不单独进行计量支付。施工标志牌的制作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标志牌版面的反光膜应不低于国标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三级标准。
9.6.3工程使用的水泥、碎石、砂等材料不得堆放在公路上,工棚搭设应设置在公路行车看不到的位置,如确需搭棚看守机械设备的,应按业主规定的式样搭设;机械设备摆放不得有碍路容路貌和行车安全。
9.6.6破除的公路废弃材料应集中废弃到弃土场。
9.6.7大修工程施工时,应设置相应防护措施确保公路行人及车流的安全畅通,由于未采用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力而造成公路上行人、车流受影响的,由承包人承担其责任。
9.6.8承包人不得在公路路面上拌和公路材料。
9.6.9承包人须将拟施工点报监理人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7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绘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对本项目而言,指发生烈度7度(含7度)以上地震、龙卷风、施工场地受淹超过项目法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明的设计洪水水位引起的延误的情况。
增加: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政府及有关部门预先有预报的,由于承包人没有应急措施或没有采取应急措施的,造成的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增加)11.8 其它进度要求
(1)承包人应加强工程进度计划管理,努力实现均衡组织施工的目标。
a.施工影响原有道路交通的,应根据施工必须保证交通通畅的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妥当的施工方法,避免在雨季破坏旧路利用新路基维持交通,对破坏旧路的路段应及时安排路面施工,确保不影响道路交通畅通。
b.路面碎石材料的采备应与路基施工进度同步,以保证路面施工进度。
c.桥梁、主要涵洞、高大支挡结构、旧路改建(破坏旧路路面)的路面等关键工程及分项应有独立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措施确保落实。
12.暂停施工
12. 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2.1.(6)项约定: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增加内容:
(1)落实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保证体系
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应实行质量责任牌管理,写明作业内容、项目质量管理责任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举报电话;
(2)认真执行质量检查制度:
施工作业管理的专业工程师在测量、试验工程师配合下完成施工自检并作施工记录(工艺及原材料使用等);
质检工程师在测量、试验工程师配合下加强中间质量检测,严格控制工序质量,及时完成工序、分项完工检验并提交质量检验记录,收集工序、分项资料与检验申请经项目总工签认后报送监理工程师。
试验、测量工程师根据施工质检需要完成试验与测量作业并及时交检验结果报告专业工程师、质检工程师。
为保证质量责任制的落实,必须做到“三个到位”、“三个同时”,即:质量管理人员到位,检测工具到位,记录表格到位;施工作业与专业工程师质量检查、检验同时,承包人质量检验工程师、监理的检验与施工作业同时,检查、检验与记录同时。
(3)质量管理记录的原始记录包括作业记录、测量记录、试验记录、检验记录及验收记录,地基、基础、填挖交界碾压,墙台背回填等隐蔽工程应摄象或照相作为现场记录保存。
(4) 承包人应加强文明施工,保障道路通畅的管理
a.承包人在施工期内应按国家、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管理机构文明施工,保障畅通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对出现的交通堵塞无条件地采取措施进行疏通。
b.旧路改建工程项目
(i)破坏旧路必须作出交通维持与恢复路面通行条件方案并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与业主的批准,未经批准进行旧路开挖与填筑的,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停工,并由承包人恢复原良好的通车条件,并需承担一切费用。
(ii)不得在道路上堆放材料或占道施工影响交通。路基、路面施工应避免出现晴天扬尘,雨天打滑影响安全与交通和影响群众生活、生产的现象。维持交通的路基施工应保证表面平整,保证通畅。
(5) 承包人应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对指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整改,及时报告处理结果。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业主对承包人履行责任有权进行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应认真履行责任,执行业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增加)13.5.1项补充:
隐蔽部位覆盖前应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分阶段(工序)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向监理人提供相关影像相片等书面资料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否则不应给予计量.
15.3 变更
(增加)15.3.5项补充:设计变更除遵守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厅的现行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外,还应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桂路养发〔2018〕105号)中有关变更的规定。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7.1 计量
17.1.5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总额价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
(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发包人在承包人按要求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提交保险单后,按照承包人工程量清单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报价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竣工文件费用:经公路部门档案验收合格之后支付总额100%。
(3).安全生产费:每三分之一工期支付总额30%,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后支付总额10%。
(4)承包人驻地建设:所报总价的90%在第l次进度付款证书中支付,余下的10%,在承包人驻地建设已经移走和清除,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时予以支付。
(5)各合同段工程量清单第100章总则部分,除所列子目单独计量外,其他未列入本次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子目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关子目单价或价格中,发包人不另单独计量支付。
(增加)17.1.6 项目合同应当约定合同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合同款的违约责任。
17.2预付款
(1)(修改)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后,且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开工预付款分3次支付,每次支付额为开工预付款总额的70%,30%。承包人向项目法人提供资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在项目法人的监督下用于工程建设直接费上,上一次开工预付款使用完毕后方可申请下一次支付,依此类推,直至开工预付款支付完毕。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签订合同后20天内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按《关于建立交通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47号)规定,详见4.9款
及(人社部发[2021]6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_住房和城乡建设部_交通运输部_水利部_银保监会_铁路局_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按(人社部发[2021]6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_住房和城乡建设部_交通运输部_水利部_银保监会_铁路局_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按(人社部发[2021]6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_住房和城乡建设部_交通运输部_水利部_银保监会_铁路局_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规定
17.5款增加:竣工结算审核
(1)本工程最终竣工结算达到《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桂财办〔2015〕70号)规定的评审范围,需报财政部门审定,承包人所编制的工程竣工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送到财政部门之日起,承包人所遗漏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签证不再作为结算审核依据,按自动放弃处理。
(2)如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结算总价过高,造成该结算审减率超过6%以上的,则超出6%以上部分的审核费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计算公式如下:
审减率=(送审造价-审定造价)/送审造价*100%;
当审减率大于6%时,承包人应承担的审核费=(净审减额-送审额*6%)*3.5%”。
结算审核约定: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竣工结算报告经三方签字盖章后28天内。
(3)合同段中含多个项目的须每个项目单独办理结算。
18.9 竣工文件
(增加)工程竣工文件的立卷归档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10]38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广西公路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办法》执行。合同段中含多个项目的须每个项目单独立卷归档。
20保险
承包人须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要求累计责任限额不低于500万元,每次事故限额不低于500万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不底于10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不低于30万元,三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不低于150万元,保险期限为自施工队*进场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时止。
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15日, (略) 签订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合同。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1. 1款
21.1.1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理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己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受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第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⑹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第22.1.1⑹目约定以外的违约情形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进行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 (略) 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 (略)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增加
(5)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5)目情形,按第19.2.4款规定处理;
(6)有22.1.1.(8)款行为或以下行为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可对承包人处以以下的违约金:
a.承包人更换主要人员的(不管是否经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项目经理处10万元/人次,总工(或技术负责人)处5万元/人次,其他主要人员(指结构专业工程师、路基路面专业工程师、测量工程师、计量工程师和试验工程师)处2万元/人次;
b.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500元/人;若虽经批准离开工地但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2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的,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500元/人。其它主要技术骨干人员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2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的,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300元/人;
c.主要设备没有按进度和合同规定承诺进场的处500元/日台。
(7)承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对承包人处以以下违约金:
a.发生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2000元/次;
b.出现二、三级一般质量事故,且承包人负有直接责任,或不能证明其履行其职责的,可处5000元/次;
c.发生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且承包人负有直接责任,或不能证明其履行其职责的,可处10000元/次;
d.因质 (略) 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公路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可对承包人处以20000元违约金/次,红牌警告10000元/次,黄牌警告5000元/次。
e.出现一般安全生事故负有责任的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按规定报告的,可处1000元/处·次。
f.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可处10000元/处·次。
g.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污染、破坏被群众向政府、主管单位投诉或被环保、水利部门责令整改的,处1000元/次。
h.由于承包人原因违反7.3等条款造成交通堵塞,堵车30分钟至60分钟的处3000元/次,堵车60分钟至二小时的处5000元/次,堵车二小时至三小时的处1万元/次,堵车三小时以上的处每小时(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1万元,严重的建议上级主管单位进行通报。
j.劳务人员未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向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报备的,处500元/人次。
(8)有以下情形的,可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
a.质量管理
(a)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处200元/(人)次。
Ⅰ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无合格的施工责任牌;或
Ⅱ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无其相关责任人;或
Ⅲ施工现场无基本的检测检验工具;或
Ⅳ施工现场相关责任人无检查检验记录表;或
Ⅴ现场已完成工作无检查记录。
(b)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可处1000元/次。
Ⅰ 未按工序申请检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
Ⅱ 隐蔽工程记录文件不全;或
Ⅲ 施工试验检验频率不符合施工规范规定;或
Ⅳ 分项工程质量自检验收检验频率不符合质量评定标准规定的。
(c)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可处2000元/次。
Ⅰ 出现质量问题,且承包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或不能证明其履行其职责的。或
Ⅱ 发生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Ⅲ 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没有按竣工文件收集归档管理办法要求依分项工程、工序将施工作业记录、测量记录、试验检测记录及工序报验审批记录等收集归档。
(d )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可处5000元/次。
Ⅰ 施工单位不接受质监机构监督;或
Ⅱ 出现二、三级一般质量事故,且承包人负有直接责任,或不能证明其履行其职责的;或
Ⅲ 未按规定建立合格的工地试验室的;或
Ⅳ 路基土石方,路面各结构层一次单项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为50%—70%的;或
Ⅴ 使用主要材料(钢筋、水泥、沥青、碎石、砂、砂砾等)不合格的。或
Ⅷ 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无法提供按竣工文件收集归档管理办法要求应收集的分项工程、工序的施工作业记录、测量记录、试验检测记录及工序报验审批记录等质量管理文件的。
(e)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可处10000元/次。
Ⅰ 发生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且承包人负有直接责任,或不能证明其履行其职责的;
Ⅱ 路基土石方,路面各结构一次单项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在50%以下的(单点合格率计算以设计值为准,达不到设计值的点为不合格点,下同);或
Ⅲ 砌筑、排水、小桥、涵洞等构造物,中小型预制构件,房建工程等一次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小于50%的;或
Ⅳ 未按要求进行自检,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报告的。
(f)因质 (略) 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公路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可对承包人处以*元违约金,红牌警告50000元,黄牌警告30000元。
(g)因上级部门对施工现场抽检不合格的,按每项对承包人处以*元罚款。
b.安全生产管理
(a)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处200元/(人)次。
Ⅰ 需持证上岗人员无证上岗的;或
Ⅱ 需配戴安全防护用具作业的;或
Ⅲ 未经登记、安全培训教育上岗的。
(b)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处500元/处次。
Ⅰ 无专职安全检查人员;或
Ⅱ 无安全生产检查日志;或
Ⅲ 作业点或危险施工路段安全标志不全;或
Ⅳ 安全标志(牌)、线(绳)不符国家规定的;或
Ⅴ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不符合管理要求。
(c)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处1000元/处次。
Ⅰ 施工作业点或施工形成的危险路段无规定的安全标志;或
Ⅱ 需设安全防护设施的未按规定设置;或
Ⅲ 出现一般安全生事故负有责任的;或
Ⅳ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按规定报告的。
(d)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处10000元/处次。
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
c.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交通通畅
(a)路基路面施工扬尘影响交通安全的处500元/处天;
(b)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污染、破坏被群众向政府、主管单位投诉或被环保、水利部门责令整改的,处1000元/次。
(c)由于承包人原因包括不及时处理堵车造成交通堵塞,堵车30分钟至一小时的处5000元/次,堵车一小时至二小时的处1万元/次,堵车二小时以上的处每小时(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1万元,并建议上级主管单位进行通报。
d.其他重要规定违约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人次违约金并责令承包人进行整改。
(a) 劳务人员未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向业主、监理工程师报备;或
(b ) 签订的劳务合同不符合劳动法等法规要求;或
(c ) 劳务人员未编入承包人施工班组,并持项目经理签发的劳务上岗证上岗。
(11)上述被处的违约金在计量支付时从履约担保金中扣除,当扣除额达履约担保金总额30%时,承包人无条件进行足额补充。
(12)业主(招标人)按合同进行违约处理后,并不解除承包人按照国家法规与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22.2 发包人违约
22.2.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如下:/
注:以上作出澄清的内容招标文件涉及到此内容的均作相应修改,其它内容不变。
六、联系方式:
1、招标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公路发展中心
地 址:广西壮族 (略) 金城江区东江路5号
邮 编: *
联系人:吕工
电 话: 0778-*
2、招标代理机构:国正聚源 (略)
地 址: (略) 金城江区明月路21号(幸福嘉园)6号楼2楼201室
邮 编:*
联系人:周国进
电 话:*
3、交易服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监督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
行政监督电话:0771-*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公路发展中心
国正聚源 (略)
2023年04月25日
一、项目名称:G210线K3080+150~K3080+700公路灾害防治工程、G357线东山- 泸水K1895+450~K1896+295路段公路灾害防治工程
二、项目编号:E*6001
三、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4月12日
四、澄清日期:2023年04月25日
五、澄清内容:
1、关于招标文件中第四章第二节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未填写内容,现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进行补充,见下表: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包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公路发展中心 地址: (略) 金城江区东江路5号 邮政编码:* |
2 | 1.1.2.6 | 监理人:待定 地址:邮政编码: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2个月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14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合同价的/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 %(即凡涉及费用调整的均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门批准)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施工设备:否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30天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后7天 |
9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5000元/天 |
10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 元/天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元/天 |
13 | 15.5.2 | / |
14 | 16.1 |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1 项或第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若按第16.1.1 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年按价格调 ?合同期内不调价 |
15 | 17.2.1(1) | 开工预付款金额:10%签约合同价 |
16 | 17.2.1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钢筋、水泥、沥青、砂、石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70% |
17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4份 |
18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5%签约合同价 |
19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的利率:0.15‰/天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金额:3%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的2021年度广 (略) 场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中信用评价等级属AA级的企业,发包人给予2%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优惠。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 ?是,利息的计算方式:银行同期活期利息 □否 |
21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5份 |
22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5份 |
23 | 18.2(2) | 竣工资料的份数:3份 |
24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是 本项目属于路面大中修工程,需要在施工期间维持交通畅通。 |
25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
26 | 19.7(1)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 |
27 | 20.1 | 本项目取消建筑工程一切险 |
28 | 20.7 | 承包人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实施行业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桂交安监函〔2021〕89号)要求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费已按固定金额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不作为竞争性报价。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
29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
2、关于招标文件中第四章第二节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填写内容,现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2)修改为: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等其他当地材料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资源费(税)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该项目部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
(3)(增加)投标人应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24号)的相关要求,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等行为。承包人还应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建设农民工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桂路工程发[2014]300号)要求(注:文件内容附后)。各投标人必须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问题作出以下承诺,格式见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诺书”。
(4)(增加)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检查、视察等活动,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有义务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
b.发包人和监理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的供货合同。
c.对项目使用的原有道路的维护和管理,以确保正常通行。
d.维护社会稳定,避免发生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队*或施工引起周边群众等群体性上访事件
e.承包人应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对指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整改,及时报告处理结果。
(5)修改为:合同实施时承包人应投入足够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以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投入本合同的最低人员要求见合同附件四(含相应要求的备选人员),在不少于合同附件四要求前提下,为确保工程进度,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相应技术和管理人员以满足施工需要。
4.1.11(增加) 承包人响应“美丽广西·清洁乡村”行动
(1)承包人应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党组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系统“美丽广西·清洁乡村”交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交党宣[2013]15号)精神,响应号召,以清洁公路、清洁水路、清洁运输为目标,大力实施交通运输尤其是农村交通运输环境的净化、绿化、美化,为群众创造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交通运输环境及服务,以实现“生态环境美、文明风尚美、平安和谐美”的“三美交通”。
(2)具体要求:在建公路项目要文明施工,强化施工路段的环境整治,施工车辆要避免扬尘洒漏,避免对原有公路的破坏,做好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工作;旧路改建项目要保证施工期间维持良好通车秩序;承包人应高度重视,有义务积极配合并委派专人参加“美丽广西·清洁乡村”的相关活动。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增加)4.6.5 项目经理、总工每月驻工地现场时间不应少于22天,项目经理、总工及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书面请假,并经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相关负责人、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方能离开,否则视为违约并按22.1款执行。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在原条款末增加:项目法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等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承包人违反下述规定的,项目法人将中止其任何款项的支付。
(1)凡不在项目法人指定银行开户的承包人,项目法人将不对其支付任何款项。
(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每个承包人只能在一个银行开立一个结算帐户,不允许多头开户。项目法人按合同条款规定对承包人支付的款项,只对合同规定的法人或者法人代表的授权代理人支付,不对其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或经批准的分包人直接支付(合同有专项规定者除外)。
(3)在合同执行期间,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委托的公路审计部门有权不定期检查或审计承包人项目经理部的财务收支情况,承包人必须严格财经纪律,确保项目经理部的财务收支能客观、真实的反映工程实际成本,承包人及项目经理部必须接受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委托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在合同执行期间,为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承包人在收到项目法人支付的款项后,须向项目法人提供资金使用计划,详细说明资金使用流向,经项目法人批准并在项目法人的监督下使用,必须优先支付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其次是材料价款以及工程建设直接的成本。
(5)在合同执行期间,为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承包人在收到业主支付的款项后,须向业主提供资金使用计划,详细说明资金使用流向,经业主批准并在业主的监督下使用,必须优先支付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其次是材料价款以及工程建设直接的成本。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7.3 场外交通
(增加)7.3.3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当施工期间,因施工原因造成原有道路暂时堵塞时,承包人必须与交通和公安部门协商,采取足够的措施引导、疏通交通。但不管何种原因,因其交通堵塞时间均不能超过30分钟。若堵塞交通超过上述规定的时间,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按22.1款等相关条款处理,同时监理人可指令采取任何措施疏通,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3.4 承包人应加强文明施工,保障道路通畅的管理
(1)承包人在施工期内应按国家、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管理机构有关文明施工,保障畅通的规定组织施工,对出现的交通堵塞无条件地采取措施进行疏通。
(2)对于旧路改建或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破坏旧路必须作出交通维持与恢复路面通行条件方案并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与项目建设办公室的书面批准,未经批准进行旧路开挖与填筑的,项目建设办公室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停工,并由承包人恢复原良好的通车条件,并需承担一切费用;不得在道路上堆放材料或占道施工影响交通;路基、路面施工应避免出现晴天扬尘,雨天打滑影响安全与交通和影响群众生活、生产的现象;维持交通的路基施工应保证表面平整,行车通畅。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5 条款末增加:如项目法人或监理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承包人用于危险路段、有安全隐患路段施工安全防护的设施和用具(含交通标志牌、安全危险告知牌、安全隐患告知牌等)不齐全或缺乏,并且承包人没有按规定及时添置安放的情况,则项目法人及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指令承包人纠正和整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项目法人有权进行直接购置施工安全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具(含交通标志牌、安全危险告知牌、安全隐患告知牌等)并安排专人进行设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由项目法人在承包人合同价中计量扣除。
9.6运营中的公路道路施工安全(增加)
9.6.1承包人进场施工前需到路政部门和安监部门办理上路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监督等手续,签订路上施工安全协议书,并接受监督。
9.6.2 在运营公路上进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要求等国家及交通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标志、标牌、水马等安全设施),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派专人维护各施工标志牌正常使用。路上作业施工人员应统一着桔红色反光标志服,招标文件要求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现场时应挂戴统一制作的上岗牌做标识,每个施工点的现场应摆放由业主规定统一格式的施工公示牌。投标人报价时要充分考虑上述设施所需费用,以及施工、生活用水用电的费用,所需费用由投标人考虑在有关报价中,业主不单独进行计量支付。施工标志牌的制作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标志牌版面的反光膜应不低于国标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三级标准。
9.6.3工程使用的水泥、碎石、砂等材料不得堆放在公路上,工棚搭设应设置在公路行车看不到的位置,如确需搭棚看守机械设备的,应按业主规定的式样搭设;机械设备摆放不得有碍路容路貌和行车安全。
9.6.6破除的公路废弃材料应集中废弃到弃土场。
9.6.7大修工程施工时,应设置相应防护措施确保公路行人及车流的安全畅通,由于未采用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力而造成公路上行人、车流受影响的,由承包人承担其责任。
9.6.8承包人不得在公路路面上拌和公路材料。
9.6.9承包人须将拟施工点报监理人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7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绘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对本项目而言,指发生烈度7度(含7度)以上地震、龙卷风、施工场地受淹超过项目法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明的设计洪水水位引起的延误的情况。
增加: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政府及有关部门预先有预报的,由于承包人没有应急措施或没有采取应急措施的,造成的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增加)11.8 其它进度要求
(1)承包人应加强工程进度计划管理,努力实现均衡组织施工的目标。
a.施工影响原有道路交通的,应根据施工必须保证交通通畅的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妥当的施工方法,避免在雨季破坏旧路利用新路基维持交通,对破坏旧路的路段应及时安排路面施工,确保不影响道路交通畅通。
b.路面碎石材料的采备应与路基施工进度同步,以保证路面施工进度。
c.桥梁、主要涵洞、高大支挡结构、旧路改建(破坏旧路路面)的路面等关键工程及分项应有独立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措施确保落实。
12.暂停施工
12. 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2.1.(6)项约定: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增加内容:
(1)落实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保证体系
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应实行质量责任牌管理,写明作业内容、项目质量管理责任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举报电话;
(2)认真执行质量检查制度:
施工作业管理的专业工程师在测量、试验工程师配合下完成施工自检并作施工记录(工艺及原材料使用等);
质检工程师在测量、试验工程师配合下加强中间质量检测,严格控制工序质量,及时完成工序、分项完工检验并提交质量检验记录,收集工序、分项资料与检验申请经项目总工签认后报送监理工程师。
试验、测量工程师根据施工质检需要完成试验与测量作业并及时交检验结果报告专业工程师、质检工程师。
为保证质量责任制的落实,必须做到“三个到位”、“三个同时”,即:质量管理人员到位,检测工具到位,记录表格到位;施工作业与专业工程师质量检查、检验同时,承包人质量检验工程师、监理的检验与施工作业同时,检查、检验与记录同时。
(3)质量管理记录的原始记录包括作业记录、测量记录、试验记录、检验记录及验收记录,地基、基础、填挖交界碾压,墙台背回填等隐蔽工程应摄象或照相作为现场记录保存。
(4) 承包人应加强文明施工,保障道路通畅的管理
a.承包人在施工期内应按国家、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管理机构文明施工,保障畅通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对出现的交通堵塞无条件地采取措施进行疏通。
b.旧路改建工程项目
(i)破坏旧路必须作出交通维持与恢复路面通行条件方案并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与业主的批准,未经批准进行旧路开挖与填筑的,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停工,并由承包人恢复原良好的通车条件,并需承担一切费用。
(ii)不得在道路上堆放材料或占道施工影响交通。路基、路面施工应避免出现晴天扬尘,雨天打滑影响安全与交通和影响群众生活、生产的现象。维持交通的路基施工应保证表面平整,保证通畅。
(5) 承包人应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对指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整改,及时报告处理结果。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业主对承包人履行责任有权进行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应认真履行责任,执行业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增加)13.5.1项补充:
隐蔽部位覆盖前应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分阶段(工序)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向监理人提供相关影像相片等书面资料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否则不应给予计量.
15.3 变更
(增加)15.3.5项补充:设计变更除遵守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厅的现行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外,还应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桂路养发〔2018〕105号)中有关变更的规定。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7.1 计量
17.1.5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总额价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
(1).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发包人在承包人按要求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提交保险单后,按照承包人工程量清单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报价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竣工文件费用:经公路部门档案验收合格之后支付总额100%。
(3).安全生产费:每三分之一工期支付总额30%,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后支付总额10%。
(4)承包人驻地建设:所报总价的90%在第l次进度付款证书中支付,余下的10%,在承包人驻地建设已经移走和清除,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时予以支付。
(5)各合同段工程量清单第100章总则部分,除所列子目单独计量外,其他未列入本次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子目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关子目单价或价格中,发包人不另单独计量支付。
(增加)17.1.6 项目合同应当约定合同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合同款的违约责任。
17.2预付款
(1)(修改)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后,且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开工预付款分3次支付,每次支付额为开工预付款总额的70%,30%。承包人向项目法人提供资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在项目法人的监督下用于工程建设直接费上,上一次开工预付款使用完毕后方可申请下一次支付,依此类推,直至开工预付款支付完毕。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签订合同后20天内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按《关于建立交通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47号)规定,详见4.9款
及(人社部发[2021]6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_住房和城乡建设部_交通运输部_水利部_银保监会_铁路局_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按(人社部发[2021]6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_住房和城乡建设部_交通运输部_水利部_银保监会_铁路局_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按(人社部发[2021]6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_住房和城乡建设部_交通运输部_水利部_银保监会_铁路局_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规定
17.5款增加:竣工结算审核
(1)本工程最终竣工结算达到《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桂财办〔2015〕70号)规定的评审范围,需报财政部门审定,承包人所编制的工程竣工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送到财政部门之日起,承包人所遗漏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签证不再作为结算审核依据,按自动放弃处理。
(2)如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结算总价过高,造成该结算审减率超过6%以上的,则超出6%以上部分的审核费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计算公式如下:
审减率=(送审造价-审定造价)/送审造价*100%;
当审减率大于6%时,承包人应承担的审核费=(净审减额-送审额*6%)*3.5%”。
结算审核约定: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竣工结算报告经三方签字盖章后28天内。
(3)合同段中含多个项目的须每个项目单独办理结算。
18.9 竣工文件
(增加)工程竣工文件的立卷归档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10]38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广西公路网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办法》执行。合同段中含多个项目的须每个项目单独立卷归档。
20保险
承包人须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要求累计责任限额不低于500万元,每次事故限额不低于500万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不底于10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不低于30万元,三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不低于150万元,保险期限为自施工队*进场之日起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时止。
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15日, (略) 签订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合同。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1. 1款
21.1.1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理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己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受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第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⑹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第22.1.1⑹目约定以外的违约情形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进行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 (略) 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 (略)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增加
(5)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5)目情形,按第19.2.4款规定处理;
(6)有22.1.1.(8)款行为或以下行为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可对承包人处以以下的违约金:
a.承包人更换主要人员的(不管是否经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项目经理处10万元/人次,总工(或技术负责人)处5万元/人次,其他主要人员(指结构专业工程师、路基路面专业工程师、测量工程师、计量工程师和试验工程师)处2万元/人次;
b.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500元/人;若虽经批准离开工地但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2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的,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500元/人。其它主要技术骨干人员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2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的,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300元/人;
c.主要设备没有按进度和合同规定承诺进场的处500元/日台。
(7)承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对承包人处以以下违约金:
a.发生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2000元/次;
b.出现二、三级一般质量事故,且承包人负有直接责任,或不能证明其履行其职责的,可处5000元/次;
c.发生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且承包人负有直接责任,或不能证明其履行其职责的,可处10000元/次;
d.因质 (略) 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公路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可对承包人处以20000元违约金/次,红牌警告10000元/次,黄牌警告5000元/次。
e.出现一般安全生事故负有责任的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按规定报告的,可处1000元/处·次。
f.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可处10000元/处·次。
g.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污染、破坏被群众向政府、主管单位投诉或被环保、水利部门责令整改的,处1000元/次。
h.由于承包人原因违反7.3等条款造成交通堵塞,堵车30分钟至60分钟的处3000元/次,堵车60分钟至二小时的处5000元/次,堵车二小时至三小时的处1万元/次,堵车三小时以上的处每小时(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1万元,严重的建议上级主管单位进行通报。
j.劳务人员未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向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报备的,处500元/人次。
(8)有以下情形的,可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
a.质量管理
(a)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处200元/(人)次。
Ⅰ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无合格的施工责任牌;或
Ⅱ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无其相关责任人;或
Ⅲ施工现场无基本的检测检验工具;或
Ⅳ施工现场相关责任人无检查检验记录表;或
Ⅴ现场已完成工作无检查记录。
(b)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可处1000元/次。
Ⅰ 未按工序申请检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
Ⅱ 隐蔽工程记录文件不全;或
Ⅲ 施工试验检验频率不符合施工规范规定;或
Ⅳ 分项工程质量自检验收检验频率不符合质量评定标准规定的。
(c)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可处2000元/次。
Ⅰ 出现质量问题,且承包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或不能证明其履行其职责的。或
Ⅱ 发生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Ⅲ 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没有按竣工文件收集归档管理办法要求依分项工程、工序将施工作业记录、测量记录、试验检测记录及工序报验审批记录等收集归档。
(d )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可处5000元/次。
Ⅰ 施工单位不接受质监机构监督;或
Ⅱ 出现二、三级一般质量事故,且承包人负有直接责任,或不能证明其履行其职责的;或
Ⅲ 未按规定建立合格的工地试验室的;或
Ⅳ 路基土石方,路面各结构层一次单项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为50%—70%的;或
Ⅴ 使用主要材料(钢筋、水泥、沥青、碎石、砂、砂砾等)不合格的。或
Ⅷ 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无法提供按竣工文件收集归档管理办法要求应收集的分项工程、工序的施工作业记录、测量记录、试验检测记录及工序报验审批记录等质量管理文件的。
(e)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可处10000元/次。
Ⅰ 发生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且承包人负有直接责任,或不能证明其履行其职责的;
Ⅱ 路基土石方,路面各结构一次单项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在50%以下的(单点合格率计算以设计值为准,达不到设计值的点为不合格点,下同);或
Ⅲ 砌筑、排水、小桥、涵洞等构造物,中小型预制构件,房建工程等一次单点实体抽查合格率小于50%的;或
Ⅳ 未按要求进行自检,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报告的。
(f)因质 (略) 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单位、公路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可对承包人处以*元违约金,红牌警告50000元,黄牌警告30000元。
(g)因上级部门对施工现场抽检不合格的,按每项对承包人处以*元罚款。
b.安全生产管理
(a)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处200元/(人)次。
Ⅰ 需持证上岗人员无证上岗的;或
Ⅱ 需配戴安全防护用具作业的;或
Ⅲ 未经登记、安全培训教育上岗的。
(b)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处500元/处次。
Ⅰ 无专职安全检查人员;或
Ⅱ 无安全生产检查日志;或
Ⅲ 作业点或危险施工路段安全标志不全;或
Ⅳ 安全标志(牌)、线(绳)不符国家规定的;或
Ⅴ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不符合管理要求。
(c)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处1000元/处次。
Ⅰ 施工作业点或施工形成的危险路段无规定的安全标志;或
Ⅱ 需设安全防护设施的未按规定设置;或
Ⅲ 出现一般安全生事故负有责任的;或
Ⅳ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按规定报告的。
(d)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可处10000元/处次。
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
c.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交通通畅
(a)路基路面施工扬尘影响交通安全的处500元/处天;
(b)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污染、破坏被群众向政府、主管单位投诉或被环保、水利部门责令整改的,处1000元/次。
(c)由于承包人原因包括不及时处理堵车造成交通堵塞,堵车30分钟至一小时的处5000元/次,堵车一小时至二小时的处1万元/次,堵车二小时以上的处每小时(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1万元,并建议上级主管单位进行通报。
d.其他重要规定违约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人次违约金并责令承包人进行整改。
(a) 劳务人员未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向业主、监理工程师报备;或
(b ) 签订的劳务合同不符合劳动法等法规要求;或
(c ) 劳务人员未编入承包人施工班组,并持项目经理签发的劳务上岗证上岗。
(11)上述被处的违约金在计量支付时从履约担保金中扣除,当扣除额达履约担保金总额30%时,承包人无条件进行足额补充。
(12)业主(招标人)按合同进行违约处理后,并不解除承包人按照国家法规与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22.2 发包人违约
22.2.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如下:/
注:以上作出澄清的内容招标文件涉及到此内容的均作相应修改,其它内容不变。
六、联系方式:
1、招标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公路发展中心
地 址:广西壮族 (略) 金城江区东江路5号
邮 编: *
联系人:吕工
电 话: 0778-*
2、招标代理机构:国正聚源 (略)
地 址: (略) 金城江区明月路21号(幸福嘉园)6号楼2楼201室
邮 编:*
联系人:周国进
电 话:*
3、交易服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监督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发展中心
行政监督电话:0771-*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公路发展中心
国正聚源 (略)
2023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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