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云街道城乡结合部垃圾中转站改造提升工程移动压缩箱及大件垃圾设备招标变更
五云街道城乡结合部垃圾中转站改造提升工程移动压缩箱及大件垃圾设备招标变更
关于五云街道城乡结合部垃圾中转站改造提升工程移动压缩箱及大件垃圾设备采购项目质疑的答复公告
质 疑 人: (略)
地 址: (略) 西湖区转塘街道凌家桥317号
委托代理人:郭子茂 电话:*
关于五云街道城乡结合部垃圾中转站改造提升工程移动压缩箱及大件垃圾设备采购项目质疑的答复函
一 、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供应商: (略) (杭州)
收到质疑函日期:2023年4月11日
质疑项目的名称:五云街道城乡结合部垃圾中转站改造提升工程移动压缩箱及大件垃圾设备采购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JY(分散公开)2023-08
二、 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规依据
1、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 1: 招标文件评审标准技术部分技术满足程度评分中,技术参数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质疑事项 2: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细则中技术部分:详细供货组织方案 (6分);培训计划(6分);合理优化设备布局(10分);设计能力和技术力量、制造设备及检测装备的先进性(12分);售后服务方案(10
分);5项评分细则设置不明确,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评
判标准,违法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该5项细则总分为44分,无限的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
2、质疑答复:
贵公司2023年4月11日提出的关于五云街道城乡结合部垃圾中转站改造提升工程移动压缩箱及大件垃圾设备采购项目(JY(分散公开)2023-08)质疑函已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核查。
本次五云街道城乡结合部垃圾中转站改造提升工程移动压缩箱及大件垃圾设备采购项目的评分标准已经重新设置,以更正后的评分标准为准,具体详见更正公告。
3、事实依据:
(略) (杭州)2023年4月11日送达的质疑函、该项目招标文件。
4、法规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三、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贵公司如对上述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缙云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提起投诉。
特此答复
答复人(公章):缙云县人民政府五云街道办事处
答复日期:2023年4月20日
关于五云街道城乡结合部垃圾中转站改造提升工程移动压缩箱及大件垃圾设备采购项目质疑的答复公告
质 疑 人: (略)
地 址: (略) 西湖区转塘街道凌家桥317号
委托代理人:郭子茂 电话:*
关于五云街道城乡结合部垃圾中转站改造提升工程移动压缩箱及大件垃圾设备采购项目质疑的答复函
一 、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供应商: (略) (杭州)
收到质疑函日期:2023年4月11日
质疑项目的名称:五云街道城乡结合部垃圾中转站改造提升工程移动压缩箱及大件垃圾设备采购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JY(分散公开)2023-08
二、 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规依据
1、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 1: 招标文件评审标准技术部分技术满足程度评分中,技术参数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质疑事项 2: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细则中技术部分:详细供货组织方案 (6分);培训计划(6分);合理优化设备布局(10分);设计能力和技术力量、制造设备及检测装备的先进性(12分);售后服务方案(10
分);5项评分细则设置不明确,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评
判标准,违法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该5项细则总分为44分,无限的扩大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
2、质疑答复:
贵公司2023年4月11日提出的关于五云街道城乡结合部垃圾中转站改造提升工程移动压缩箱及大件垃圾设备采购项目(JY(分散公开)2023-08)质疑函已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核查。
本次五云街道城乡结合部垃圾中转站改造提升工程移动压缩箱及大件垃圾设备采购项目的评分标准已经重新设置,以更正后的评分标准为准,具体详见更正公告。
3、事实依据:
(略) (杭州)2023年4月11日送达的质疑函、该项目招标文件。
4、法规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三、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贵公司如对上述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缙云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提起投诉。
特此答复
答复人(公章):缙云县人民政府五云街道办事处
答复日期: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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