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兴能物产发展有限公司红沙泉矿煤炭物流运输服务项目答疑书
重庆兴能物产发展有限公司红沙泉矿煤炭物流运输服务项目答疑书
重庆 (略) 对红沙泉矿煤炭物流运输服务项目(项目编号:XNWCCG2023-018)答疑公告如下:
问题一:关于《重庆 (略) 红沙泉矿煤炭物流运输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的疑问 问题:关于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条款2.2.2(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A)中:“(2)近5年来与 (略) 有物流或煤炭贸易合作的,合作一年以内的,得4分,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得6分,三年以上的得10分;” “(4)2022年以来负责实施的疆煤通过铁路运输进入西南地区运输量达到5万吨的,得5分;每增加1万吨加1分,最高得10分。”的问题。 鉴于贵司同类型项目运营案例和疆 (略) 场实际情况,指定投标人历史合作单位和具体流向的煤炭物流运输量作为公开招投标的 (略) 场上无法形成充分竞争条件,评标依据有明显指向性,我公司认为这两项条件不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还可能属于专门为部分投标人量身定制的招标条件。对此,希望贵公司能够去除招标文件中这两个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保障本次招标活动合法有序公正地推进。【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招标人本次物流运输服务招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规定的必须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因此可不适用招投标法相关强制性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及招标程序。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 (略) 合作经验及疆煤运输经验的规定不属于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因为本次招标项目运输货物为 (略) 采购的煤炭,且该评分标准非入围条件,因此不存在排除潜在投标人的情形。“疆煤入渝”地理跨度贯穿国家西北、西南,里程近3000公里,途经乌鲁木齐铁路局、兰州铁路局、西安铁路局、成都铁路局辖区,导致“疆煤入渝”运输距离长、各运输环节协调难度大。为确保各运输环节精准配合高效衔接,保障新疆煤安全准时运达,因此本 (略) 疆煤运输经验提出了较高要求。且在该条款中,招标人并未将疆煤运输目的地锁定在重庆地区,只要是有疆煤运输至西 (略) 均符合该条款要求。不存在恶意排除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问题二:关于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条款2.2.2(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A)中:“(2)近5年来与 (略) 有物流或煤炭贸易合作的,合作一年以内的,得4分,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得6分,三年以上的得10分;” 贵司一季度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指定投标人的物流或煤炭贸易合作企业,我公司与新疆其他煤矿贸易企业有疆煤外运的合作案例,是否可在该评分项目中按相应合作时间评判得分。
答:否。
问题三:关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违约责任中“(三)*方每月运量以*方下达计划量为准,两个月拉通考核一次,未完成*方下达的计划运输量的,*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欠量部分*方按照30元/吨扣取*方合同履约保证金” 贵司一季度招标文件中有关于运输量考核详细执行标准,一季度中标单位月度运输量是否达5万吨?运输量考核是否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现行招投标项目后续执行标准是否与一季度中标单位的执行标准统一。
答:本次招标项目执行时间为2023年5月至12月,与一季度考核条款无关。
重庆 (略) 对红沙泉矿煤炭物流运输服务项目(项目编号:XNWCCG2023-018)答疑公告如下:
问题一:关于《重庆 (略) 红沙泉矿煤炭物流运输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的疑问 问题:关于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条款2.2.2(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A)中:“(2)近5年来与 (略) 有物流或煤炭贸易合作的,合作一年以内的,得4分,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得6分,三年以上的得10分;” “(4)2022年以来负责实施的疆煤通过铁路运输进入西南地区运输量达到5万吨的,得5分;每增加1万吨加1分,最高得10分。”的问题。 鉴于贵司同类型项目运营案例和疆 (略) 场实际情况,指定投标人历史合作单位和具体流向的煤炭物流运输量作为公开招投标的 (略) 场上无法形成充分竞争条件,评标依据有明显指向性,我公司认为这两项条件不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还可能属于专门为部分投标人量身定制的招标条件。对此,希望贵公司能够去除招标文件中这两个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保障本次招标活动合法有序公正地推进。【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招标人本次物流运输服务招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规定的必须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因此可不适用招投标法相关强制性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及招标程序。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 (略) 合作经验及疆煤运输经验的规定不属于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因为本次招标项目运输货物为 (略) 采购的煤炭,且该评分标准非入围条件,因此不存在排除潜在投标人的情形。“疆煤入渝”地理跨度贯穿国家西北、西南,里程近3000公里,途经乌鲁木齐铁路局、兰州铁路局、西安铁路局、成都铁路局辖区,导致“疆煤入渝”运输距离长、各运输环节协调难度大。为确保各运输环节精准配合高效衔接,保障新疆煤安全准时运达,因此本 (略) 疆煤运输经验提出了较高要求。且在该条款中,招标人并未将疆煤运输目的地锁定在重庆地区,只要是有疆煤运输至西 (略) 均符合该条款要求。不存在恶意排除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问题二:关于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条款2.2.2(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A)中:“(2)近5年来与 (略) 有物流或煤炭贸易合作的,合作一年以内的,得4分,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得6分,三年以上的得10分;” 贵司一季度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指定投标人的物流或煤炭贸易合作企业,我公司与新疆其他煤矿贸易企业有疆煤外运的合作案例,是否可在该评分项目中按相应合作时间评判得分。
答:否。
问题三:关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违约责任中“(三)*方每月运量以*方下达计划量为准,两个月拉通考核一次,未完成*方下达的计划运输量的,*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欠量部分*方按照30元/吨扣取*方合同履约保证金” 贵司一季度招标文件中有关于运输量考核详细执行标准,一季度中标单位月度运输量是否达5万吨?运输量考核是否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现行招投标项目后续执行标准是否与一季度中标单位的执行标准统一。
答:本次招标项目执行时间为2023年5月至12月,与一季度考核条款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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