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024年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答疑补遗文件
2023-2024年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答疑补遗文件
2023-2024年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项目
答疑通知1及补遗通知1
各潜在投标人:
一、现对本项目的提问进行答疑通知如下:
1、问题:
报价明细表建议分年度报价 因补充医疗保险责任均为1年期保险,根据银保监会的规定,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限应与报备条款一致,不得出现“短险长做”的情况。建议2023年、2024年两年分开报价。 建议“投标函部分”的1.1报价明细表调整格式,分2023年、2024年分别报价,并修改”特别说明”如下: 特别说明:1、本项目给定的预估人数(5800人),但仅供投标人核算和投标使用,非招标人承诺采购量;若有人员变动,最终结算以中标单价、费率与实际采购订单量为准。2、本项目投标总报价=两年补充医疗保险责任报价总额+两年健康保障委托管理责任报价总额;健康保障委托管理责任费用为托管资金及托管管理费之和。3、截止2022年12月31日,招标人单位人数为5343人,45岁(含)以上1245人,45岁以下4098人。保险期内实际参保人员的增加和减少以重庆银行发送为准。4、总行及其他分支行的员工服务期限从2023年1月1日零时起,承保人从2023年1月1日零时承担保险责任。实际服务时间两年整。保单一年一签,2024年最终方案及费率经双方协商确定。
答: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部分)》中,“1.1报价明细表”原内容修改为:“
1.1报价明细表
序号 | 补充医疗 保险责任 | 时间 | 预估人数 (人) | 单价 (元/人) | 小计(元) | 备注 | |
1 | 2023年 | 5800 | 因外部监管政策发生变化,按其规定执行 | ||||
2 | 2024年 | 5800 | |||||
序号 | 健康保障 委托管理 责任 (托管资金 及托管 管理费) | 时间 | 预估人数 (人) | 委托管理 人均额度 (元/人) | 管理费 费率 | 小计(元) | |
3 | 2023年 | 5800 | 2000 | % | |||
4 | 2024年 | 5800 | 2000 | % | |||
合计(即投标总报价人民币小写,单位:元) | |||||||
合计(即投标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
特别说明:1、本项目给定的预估人数(5800人),但仅供投标人核算和投标使用,非招标人承诺采购量;若有人员变动,最终结算以中标单价、费率与实际采购订单量为准。2、本项目投标总报价=两年补充医疗保险责任报价总额+两年健康保障委托管理责任报价总额;健康保障委托管理责任费用为托管资金及托管管理费之和。3、截止2022年12月31日,招标人单位人数为5343人,45岁(含)以上1245人,45岁以下4098人。保险期内实际参保人员的增加和减少以重庆银行发送为准。4、总行及其他分支行的员工保险期限从2023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4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承保人从2023年1月1日零时承担保险责任。实际保险时间两年整。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
2、问题:
招标文件中涉及保险期限、保险时间、保险期间或协议有效期限的描述为“二年”“两年”或“保险期限从2023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4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因补充医疗保险责任均为1年期保险,根据银保监会的规定,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限应与报备条款一致,不得出现“短险长做”的情况。 建议将招标材料相关表述修改如下: 1、原文一: 三、保险期间 本协议保险期间为二年,保险期限从2023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4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承保人从2023年1月1日零时承担保险责任。实际保险时间两年整。 保单逐年签发,收取保费时间晚于保险起期,保险赔付含既往史。 修改为: 三、保险期间 本协议服务期间为二年,服务期限从2023年1月1日零时起,承保人从2023年1月1日零时承担保险责任。实际服务时间两年整。保单一年一签,2024年最终方案及费率经双方协商确定。 保单逐年签发,保险赔付含既往史。 2、原文二: 十二、协议效力 1.本协议有效期限为两年,与保险期间一致。 修改为: 十二、协议效力 1.本协议有效期限为两年,与服务期间一致,保单一年一签,2024年最终方案及费率经双方协商确定。 3、原文三: 商务符合性要求中条款号9原文: 截止2022年12月31日,招标人单位人数为5343人,45岁(含)以上1245人,45岁以下4098人。保险期内实际参保人员的增加和减少以重庆银行发送为准。保险期限以及特别说明: (1)总行及其他分支行的员工保险期限从2023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4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承保人从2023年1月1日零时承担保险责任。实际保险时间两年整。 修改为: 截止2022年12月31日,招标人单位人数为5343人,45岁(含)以上1245人,45岁以下4098人。保险期内实际参保人员的增加和减少以重庆银行发送为准。保险期限以及特别说明: (1)总行及其他分支行的员工服务期限从2023年1月1日零时起,承保人从2023年1月1日零时承担保险责任。实际服务时间两年整。保单一年一签,2024年最终方案及费率经双方协商确定。
答:回复见上一条问题1答复。
3、问题:
补充医疗保险协议中“保全保险费的处理”中提到“团体补充医疗综合保险基金池资金”,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中不含团体补充医疗综合保险基金池,故建议删除整段文字。 建议删除文字如下(第34页): 3、保全保险费的处理 因被保险人增加且团体补充医疗综合保险基金池资金余额充足的情况下可通过团体补充医疗综合保险基金池交纳保险费,因被保险人减少可将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费退还至团体补充医疗综合保险基金池,减少工作投保单位工作量。
答:不予修改。
4、问题:
委托管理业务将单独签署“团体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合同”,故建议删除补充医疗保险协议中“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保险责任”的相关内容。
答:不予修改。
5、问题:
2022年银保监将保险消费投诉情况分季度通报,无年度通报材料说明:评标方法中投诉情况证明材料要求提供“《重庆银保监局关于2022年第1季度至2022年第4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但2022年,重庆银保监局按季度通报保险消费投诉情况,建议将招标文件该段文字修改为:”提供重庆银保监局发布的2022年第1季度至2022年第4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节《评标方法前附表》“监管机构消费投诉情况(6分)”中,“证明材料”原内容修改为:“提供重庆银保监局发布的2022年第1季度至2022年第4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6、问题:
网点问题:评标方法中,商务部分服务配套措施第一条,“ (略) (略) 辖区内的网点覆盖率”,建议增加集团共享网点。 说明: (略) 配置专属的票据收取业务人员,与各分支机构对接,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上门服务以满足客户的服务需求,故专属的票据收取业务人员的配置是该项目服务的重要保障。关于网点,无 (略) (略) 辖区内的网点覆盖或是集团共享网点均可以为专属的票据收取业务人员提供服务支持。 建议将招标文件该段文字调整为: “ (略) (略) 辖区内的网点(包含集团共享网点)覆盖率达60%(含)以上的,得1分;否则,得0分。提供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承诺函内容须包含具体覆盖率、覆盖区域及网点名称;集团共享网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答:不予修改。
7、问题:
委托管理业务非保险产品。 第一章招标公告中“三、投标人资格要求”第2条描述的“委托管理业务保险产品”不符合银保监规定,故建议将“委托管理业务保险产品”调整为“委托管理业务产品”,取消 “保险”两字。 银保监文件说明:根据附保险条款在中国银保监会(含原保监会)的备案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严格区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和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在为委托人提供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当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和保险合同。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原则,不得有以下行为:(四)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异化为健康保险业务。
答:删除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三、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第2条第(2)款规定,并对“证明材料”作相应调整。修改后,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三、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第2条”全部内容重新表述为:
“2、投标人(或其总公司)须为中国银保监会(含原保监会)规定可以承保补充医 (略) 。
证明材料:附保险产品在中国银保监会(含原保监会)的备案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委托管理产品无需提供备案资料。”
8、问题:
保险条款仅有银保监备案截图,无银保监审批复印件;委托管理产品自2020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3号文发布后已取消产品备案管理,故无银保监相关备案资料。 说明:第一章招标公告中“三、投标人资格要求”第2条要求提供保险条款及产品在中国银保监会(含原保监会)备案审批复印件,但目前保险条款及委托管理产品仅有备案,银保监不对备案进行审批,故无法提供备案审批复印件,建议修改为保险条款及委托管理产品在中国银保监会(含原保监会)的备案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建议将招标文件该段文字修改为:证明材料:附保险条款在中国银保监会(含原保监会)的备案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答:回复见上一条问题7答复。
二、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作补遗通知如下:
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三、投标人资格要求”中“1、 (略) (略) 参与投标:......”的相关规定,增加“特别说明”如下:
“(1) (略) 只 (略) 参与本项目投标;
(2) (略) 的 (略) ,不能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
2、本项目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修改为:2023年5月23日09时30分。
注:本答疑及补遗内容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若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描述不一致的,请以本答疑及补遗通知为准。
招标人: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国际 (略)
时间:2023年 5 月 5 日
2023-2024年员工补充医疗保险项目
答疑通知1及补遗通知1
各潜在投标人:
一、现对本项目的提问进行答疑通知如下:
1、问题:
报价明细表建议分年度报价 因补充医疗保险责任均为1年期保险,根据银保监会的规定,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限应与报备条款一致,不得出现“短险长做”的情况。建议2023年、2024年两年分开报价。 建议“投标函部分”的1.1报价明细表调整格式,分2023年、2024年分别报价,并修改”特别说明”如下: 特别说明:1、本项目给定的预估人数(5800人),但仅供投标人核算和投标使用,非招标人承诺采购量;若有人员变动,最终结算以中标单价、费率与实际采购订单量为准。2、本项目投标总报价=两年补充医疗保险责任报价总额+两年健康保障委托管理责任报价总额;健康保障委托管理责任费用为托管资金及托管管理费之和。3、截止2022年12月31日,招标人单位人数为5343人,45岁(含)以上1245人,45岁以下4098人。保险期内实际参保人员的增加和减少以重庆银行发送为准。4、总行及其他分支行的员工服务期限从2023年1月1日零时起,承保人从2023年1月1日零时承担保险责任。实际服务时间两年整。保单一年一签,2024年最终方案及费率经双方协商确定。
答: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部分)》中,“1.1报价明细表”原内容修改为:“
1.1报价明细表
序号 | 补充医疗 保险责任 | 时间 | 预估人数 (人) | 单价 (元/人) | 小计(元) | 备注 | |
1 | 2023年 | 5800 | 因外部监管政策发生变化,按其规定执行 | ||||
2 | 2024年 | 5800 | |||||
序号 | 健康保障 委托管理 责任 (托管资金 及托管 管理费) | 时间 | 预估人数 (人) | 委托管理 人均额度 (元/人) | 管理费 费率 | 小计(元) | |
3 | 2023年 | 5800 | 2000 | % | |||
4 | 2024年 | 5800 | 2000 | % | |||
合计(即投标总报价人民币小写,单位:元) | |||||||
合计(即投标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
特别说明:1、本项目给定的预估人数(5800人),但仅供投标人核算和投标使用,非招标人承诺采购量;若有人员变动,最终结算以中标单价、费率与实际采购订单量为准。2、本项目投标总报价=两年补充医疗保险责任报价总额+两年健康保障委托管理责任报价总额;健康保障委托管理责任费用为托管资金及托管管理费之和。3、截止2022年12月31日,招标人单位人数为5343人,45岁(含)以上1245人,45岁以下4098人。保险期内实际参保人员的增加和减少以重庆银行发送为准。4、总行及其他分支行的员工保险期限从2023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4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承保人从2023年1月1日零时承担保险责任。实际保险时间两年整。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
2、问题:
招标文件中涉及保险期限、保险时间、保险期间或协议有效期限的描述为“二年”“两年”或“保险期限从2023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4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因补充医疗保险责任均为1年期保险,根据银保监会的规定,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限应与报备条款一致,不得出现“短险长做”的情况。 建议将招标材料相关表述修改如下: 1、原文一: 三、保险期间 本协议保险期间为二年,保险期限从2023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4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承保人从2023年1月1日零时承担保险责任。实际保险时间两年整。 保单逐年签发,收取保费时间晚于保险起期,保险赔付含既往史。 修改为: 三、保险期间 本协议服务期间为二年,服务期限从2023年1月1日零时起,承保人从2023年1月1日零时承担保险责任。实际服务时间两年整。保单一年一签,2024年最终方案及费率经双方协商确定。 保单逐年签发,保险赔付含既往史。 2、原文二: 十二、协议效力 1.本协议有效期限为两年,与保险期间一致。 修改为: 十二、协议效力 1.本协议有效期限为两年,与服务期间一致,保单一年一签,2024年最终方案及费率经双方协商确定。 3、原文三: 商务符合性要求中条款号9原文: 截止2022年12月31日,招标人单位人数为5343人,45岁(含)以上1245人,45岁以下4098人。保险期内实际参保人员的增加和减少以重庆银行发送为准。保险期限以及特别说明: (1)总行及其他分支行的员工保险期限从2023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4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承保人从2023年1月1日零时承担保险责任。实际保险时间两年整。 修改为: 截止2022年12月31日,招标人单位人数为5343人,45岁(含)以上1245人,45岁以下4098人。保险期内实际参保人员的增加和减少以重庆银行发送为准。保险期限以及特别说明: (1)总行及其他分支行的员工服务期限从2023年1月1日零时起,承保人从2023年1月1日零时承担保险责任。实际服务时间两年整。保单一年一签,2024年最终方案及费率经双方协商确定。
答:回复见上一条问题1答复。
3、问题:
补充医疗保险协议中“保全保险费的处理”中提到“团体补充医疗综合保险基金池资金”,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中不含团体补充医疗综合保险基金池,故建议删除整段文字。 建议删除文字如下(第34页): 3、保全保险费的处理 因被保险人增加且团体补充医疗综合保险基金池资金余额充足的情况下可通过团体补充医疗综合保险基金池交纳保险费,因被保险人减少可将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费退还至团体补充医疗综合保险基金池,减少工作投保单位工作量。
答:不予修改。
4、问题:
委托管理业务将单独签署“团体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合同”,故建议删除补充医疗保险协议中“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保险责任”的相关内容。
答:不予修改。
5、问题:
2022年银保监将保险消费投诉情况分季度通报,无年度通报材料说明:评标方法中投诉情况证明材料要求提供“《重庆银保监局关于2022年第1季度至2022年第4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但2022年,重庆银保监局按季度通报保险消费投诉情况,建议将招标文件该段文字修改为:”提供重庆银保监局发布的2022年第1季度至2022年第4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节《评标方法前附表》“监管机构消费投诉情况(6分)”中,“证明材料”原内容修改为:“提供重庆银保监局发布的2022年第1季度至2022年第4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文件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6、问题:
网点问题:评标方法中,商务部分服务配套措施第一条,“ (略) (略) 辖区内的网点覆盖率”,建议增加集团共享网点。 说明: (略) 配置专属的票据收取业务人员,与各分支机构对接,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上门服务以满足客户的服务需求,故专属的票据收取业务人员的配置是该项目服务的重要保障。关于网点,无 (略) (略) 辖区内的网点覆盖或是集团共享网点均可以为专属的票据收取业务人员提供服务支持。 建议将招标文件该段文字调整为: “ (略) (略) 辖区内的网点(包含集团共享网点)覆盖率达60%(含)以上的,得1分;否则,得0分。提供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承诺函内容须包含具体覆盖率、覆盖区域及网点名称;集团共享网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答:不予修改。
7、问题:
委托管理业务非保险产品。 第一章招标公告中“三、投标人资格要求”第2条描述的“委托管理业务保险产品”不符合银保监规定,故建议将“委托管理业务保险产品”调整为“委托管理业务产品”,取消 “保险”两字。 银保监文件说明:根据附保险条款在中国银保监会(含原保监会)的备案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严格区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和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在为委托人提供健康保险产品时应当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和保险合同。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原则,不得有以下行为:(四)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异化为健康保险业务。
答:删除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三、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第2条第(2)款规定,并对“证明材料”作相应调整。修改后,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三、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第2条”全部内容重新表述为:
“2、投标人(或其总公司)须为中国银保监会(含原保监会)规定可以承保补充医 (略) 。
证明材料:附保险产品在中国银保监会(含原保监会)的备案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委托管理产品无需提供备案资料。”
8、问题:
保险条款仅有银保监备案截图,无银保监审批复印件;委托管理产品自2020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3号文发布后已取消产品备案管理,故无银保监相关备案资料。 说明:第一章招标公告中“三、投标人资格要求”第2条要求提供保险条款及产品在中国银保监会(含原保监会)备案审批复印件,但目前保险条款及委托管理产品仅有备案,银保监不对备案进行审批,故无法提供备案审批复印件,建议修改为保险条款及委托管理产品在中国银保监会(含原保监会)的备案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建议将招标文件该段文字修改为:证明材料:附保险条款在中国银保监会(含原保监会)的备案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答:回复见上一条问题7答复。
二、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作补遗通知如下:
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三、投标人资格要求”中“1、 (略) (略) 参与投标:......”的相关规定,增加“特别说明”如下:
“(1) (略) 只 (略) 参与本项目投标;
(2) (略) 的 (略) ,不能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
2、本项目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修改为:2023年5月23日09时30分。
注:本答疑及补遗内容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若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描述不一致的,请以本答疑及补遗通知为准。
招标人: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国际 (略)
时间:2023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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