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5万吨碳酸二甲酯项目场坪及边坡治理工程答疑补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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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5万吨碳酸二甲酯项目场坪及边坡治理工程答疑补遗文件

年产5万吨碳酸二*酯项目场坪及边坡治理工程答疑补遗通知

各投标人:

现将本项目有关答疑、补遗通知如下:

答疑部分

问题一: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与招标文件的项目名称不一致,工程量清单无限价。

答:已修改,限价随本次补遗通知一并发出。

问题二:本项目是否报建办理施工许可证?请明确。

答:需报建办理施工许可。

问题三:工程量清单无限价,请招标人补充。

答:限价随本次补遗通知一并发出。

问题四:本项目是否对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规定的 建筑业 行业的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保证金。请招标人明确。

答: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规定的 建筑业 行业的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可以免除投标保证金,但须按照补遗通知第十一条的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问题五:工期: 100 日历天 (50 日历天内完成场坪工作,具备项目桩基工程施工条件)工期是不是太紧张了?希望招标人认真考虑延长工期,让投标人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

答:不延长工期,投标单位必须保证工期要求。

问题六: 招标范围:按照场坪及边坡治理施工设计方案,负责装置区土石方挖填、场地平整,边坡开挖、护坡治理,排水沟、截水沟修建,挡土墙等,具体详见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请问护坡治理是不是写错了?应该是边坡治理吧?

答:招标范围中的护坡治理修改为边坡治理。

补遗部分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含增值税和其他税费)进行结算,中标总价即为合同总价。”修改为:“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3.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修改为:“3.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三、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新增条款如下: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当发生工程变更时,按以下办法计价:

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计算;

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考类似项目单价计算;

10.4.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按《 (略)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 (略) 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FGDE-2018)、《 (略) 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 、《 (略) 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 (略) 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LHDE-2018)、《 (略) 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CQGZWDE-2018)、《 (略) 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CQGDDE-2018)、《 (略) 爆破工程计价定额》(CQBPDE-2018)、《 (略) 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 (略) 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ZDE-2018)、《 (略) 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JXDE-2018)、《 (略) 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CQYQYBDE-2018)、《 (略) 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CQPHBB-2018)、《 (略)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组价并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认质核价的设备和材料不参与浮动),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审定后执行。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最高限价)×100%。

(1)人工单价:按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人工单价执行。

(2)材料单价:

①按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信息价执行;

②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材料单价的最低值执行;

③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没有的,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会同跟审单位、 (略) 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

(3)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工程分类的费用标准执行(投标报价中费用标准高于《 (略)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的,按《 (略)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执行)。

(4)规费:按《 (略)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进行计算。

(5)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 (略)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及配套文件执行。

10.4.1.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也无定额可套用的,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按相关原则、编制方法编制补充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基价执行2018年计价定额的基价,2018年计价定额没有的基价,按市场价计),按照第10.4.1.3目约定执行; (略) 场 (略) 场价格上报监理人,最终价格按承包人、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询价确认的价格执行。

本款补充10.4.3项:

10.4.3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管理政策规定及《 (略)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执行;

(2)施工组织措施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不再计取;

(3)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

(4)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不再计取;

(5)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四、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中“总价”均修改为“单价”

五、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中“总价”均修改为“单价”

六、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4.2.1 竣工结算办法修改如下:

“14.2.1 竣工结算办法

14.2.1.1计量原则

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执行。

14.2.1.2计价原则

合同竣工结算价=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价格调整(如有)±Σ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价±Σ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Σ规费+Σ税金。

具体结算办法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无需调整的,以按照竣工图(或施工图、签证变更)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

②需要对没有填入综合单价或总额价的子目项目进行扣减的,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按照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1.3目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扣减;

③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2)措施项目:

①施工组织措施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包干使用。

②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 (略)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 (略)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 (略) 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规定进行结算。

③技术措施费: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按投标报价,包干结算。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作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按实结算。

(3)其他项目:

①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及对应定额消耗量确定的数量乘以监理人、跟审单位、 (略) 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②专业工程暂估价:

1)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发包人审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2)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暂估价内容,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设备暂估价均应招标确定,并按暂估价招标文件约定结算。

3)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4)价格调整:按照第11条〔价格调整〕约定执行。

(5)工程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

1)工程变更: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为总价包干的,按审定包干总价计入结算;其余项目按照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综合单价来确定该部分结算价。

2)索赔: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

3)现场签证: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

(6)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实进行结算。

(7)规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规费费用按《 (略)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执行。

(8)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 (略)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 (略) 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规定执行,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

14.2.1.3竣工结算价

以发包人会同跟审单位、监理人、承包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竣工结算金额作为合同竣工结算价。”

七、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有修改,工程量清单以本次补遗通知发出的 QTF 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八、本工程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 ¥*.63元(大写:*仟*佰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为人民币 ¥*.83元,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九、本工程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详见随本次最高限价通知发出的 QTF 文件。

各投标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限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单价最高限价,

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十、本工程图纸有修改,图纸以本次补遗通知发出的图纸为准。

十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投标保证金中增加如下条款:

说明:1.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如需免除投标保证金,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其他资料”中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第八章)及相应证明材料。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符合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联合体成员单位需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第八章)及相应证明材料。

2.提供了《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中标候选人,经查实不属于中小微企业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二、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范围中的“护坡治理”修改为“边坡治理”。

重庆 (略)

重庆国际 (略)

2023年5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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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pdf
年产5万吨碳酸二*酯项目场平方案施工图设计(招标施工图)(2).rar

年产5万吨碳酸二*酯项目场坪及边坡治理工程答疑补遗通知

各投标人:

现将本项目有关答疑、补遗通知如下:

答疑部分

问题一: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与招标文件的项目名称不一致,工程量清单无限价。

答:已修改,限价随本次补遗通知一并发出。

问题二:本项目是否报建办理施工许可证?请明确。

答:需报建办理施工许可。

问题三:工程量清单无限价,请招标人补充。

答:限价随本次补遗通知一并发出。

问题四:本项目是否对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规定的 建筑业 行业的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保证金。请招标人明确。

答: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规定的 建筑业 行业的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可以免除投标保证金,但须按照补遗通知第十一条的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问题五:工期: 100 日历天 (50 日历天内完成场坪工作,具备项目桩基工程施工条件)工期是不是太紧张了?希望招标人认真考虑延长工期,让投标人保质保量完成本项目。

答:不延长工期,投标单位必须保证工期要求。

问题六: 招标范围:按照场坪及边坡治理施工设计方案,负责装置区土石方挖填、场地平整,边坡开挖、护坡治理,排水沟、截水沟修建,挡土墙等,具体详见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请问护坡治理是不是写错了?应该是边坡治理吧?

答:招标范围中的护坡治理修改为边坡治理。

补遗部分

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含增值税和其他税费)进行结算,中标总价即为合同总价。”修改为:“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3.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修改为:“3.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三、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新增条款如下: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当发生工程变更时,按以下办法计价:

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计算;

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参考类似项目单价计算;

10.4.1.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按《 (略)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 (略) 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FGDE-2018)、《 (略) 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 、《 (略) 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 (略) 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CQYLLHDE-2018)、《 (略) 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CQGZWDE-2018)、《 (略) 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CQGDDE-2018)、《 (略) 爆破工程计价定额》(CQBPDE-2018)、《 (略) 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 (略) 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ZDE-2018)、《 (略) 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JXDE-2018)、《 (略) 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CQYQYBDE-2018)、《 (略) 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CQPHBB-2018)、《 (略)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进行组价并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认质核价的设备和材料不参与浮动),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审定后执行。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最高限价)×100%。

(1)人工单价:按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人工单价执行。

(2)材料单价:

①按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信息价执行;

②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材料单价的最低值执行;

③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没有的,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会同跟审单位、 (略) 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

(3)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工程分类的费用标准执行(投标报价中费用标准高于《 (略)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的,按《 (略)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执行)。

(4)规费:按《 (略)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进行计算。

(5)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 (略)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及配套文件执行。

10.4.1.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亦无类似项目,也无定额可套用的,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按相关原则、编制方法编制补充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基价执行2018年计价定额的基价,2018年计价定额没有的基价,按市场价计),按照第10.4.1.3目约定执行; (略) 场 (略) 场价格上报监理人,最终价格按承包人、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共同询价确认的价格执行。

本款补充10.4.3项:

10.4.3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管理政策规定及《 (略)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执行;

(2)施工组织措施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不再计取;

(3)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执行;

(4)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不再计取;

(5)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四、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中“总价”均修改为“单价”

五、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中“总价”均修改为“单价”

六、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4.2.1 竣工结算办法修改如下:

“14.2.1 竣工结算办法

14.2.1.1计量原则

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执行。

14.2.1.2计价原则

合同竣工结算价=Σ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Σ措施项目结算价+Σ其他项目结算价±Σ价格调整(如有)±Σ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结算价±Σ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Σ规费+Σ税金。

具体结算办法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无需调整的,以按照竣工图(或施工图、签证变更)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确定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价;

②需要对没有填入综合单价或总额价的子目项目进行扣减的,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按照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1.3目约定的综合单价进行扣减;

③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2)措施项目:

①施工组织措施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包干使用。

②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 (略)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 (略)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 (略) 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规定进行结算。

③技术措施费: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按投标报价,包干结算。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作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按实结算。

(3)其他项目:

①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照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及对应定额消耗量确定的数量乘以监理人、跟审单位、 (略) 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②专业工程暂估价:

1)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发包人审定的价格进行结算。

2)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暂估价内容,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和材料设备暂估价均应招标确定,并按暂估价招标文件约定结算。

3)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4)价格调整:按照第11条〔价格调整〕约定执行。

(5)工程变更、索赔与现场签证:

1)工程变更: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为总价包干的,按审定包干总价计入结算;其余项目按照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和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定的工程量乘以相应的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约定确定综合单价来确定该部分结算价。

2)索赔: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

3)现场签证: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4.2.1项〔竣工结算办法〕约定执行。

(6)奖励、罚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实进行结算。

(7)规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规费费用按《 (略)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执行。

(8)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 (略)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 (略) 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规定执行,环境保护税按实结算。

14.2.1.3竣工结算价

以发包人会同跟审单位、监理人、承包人根据有效资料共同确定竣工结算金额作为合同竣工结算价。”

七、本项目工程量清单有修改,工程量清单以本次补遗通知发出的 QTF 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八、本工程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 ¥*.63元(大写:*仟*佰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角*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为人民币 ¥*.83元,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九、本工程全部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详见随本次最高限价通知发出的 QTF 文件。

各投标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限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单价最高限价,

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十、本工程图纸有修改,图纸以本次补遗通知发出的图纸为准。

十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投标保证金中增加如下条款:

说明:1.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如需免除投标保证金,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其他资料”中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第八章)及相应证明材料。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符合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联合体成员单位需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第八章)及相应证明材料。

2.提供了《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中标候选人,经查实不属于中小微企业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二、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范围中的“护坡治理”修改为“边坡治理”。

重庆 (略)

重庆国际 (略)

2023年5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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