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自助系统采购项目澄清答疑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自助系统采购项目澄清答疑
安徽医科大学 (略) 自助系统采购
项目澄清答疑
各潜在投标人:
关于投标人对《安徽医科大学 (略) 自助系统采购》项目(招标编号:GN2023-35-2266)招标文件提出的异议,现答疑回复如下:
1、异议内容1:第三章供货要求:三、技术要求:(二)硬件配置要求:1.门诊多功能自助设备:(2)“非接触式屏:内部拥有实现空中可交互成像的微阵列结构;平板透镜以玻璃为主要原料,微结构单元为双层正交微反射镜,微结构晶格尺寸:≤410*410μm,微结构晶格密度:>570个/cm2。非接触式屏自助机数量不高于自助机总量的1/3。”此项参数为独有参数,参数具有很强的指向性。建议:删除此项参数要求。
依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具体规定如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回复:招标文件第三章供货要求的三、技术要求:(二)硬件配置要求:1.门诊多功能自助设备的(2)非接触式屏原描述为:“内部拥有实现空中可交互成像的微阵列结构;平板透镜以玻璃为主要原料,微结构单元为双层正交微反射镜,微结构晶格尺寸:≤410*410μm,微结构晶格密度:>570个/cm2。非接触式屏自助机数量不高于自助机总量的1/3。”
现修改为:“能够实现空中可交互成像及空中系统操作功能;反应灵敏,操作便捷,质量及做工优良,能够满足用户的需求。非接触式屏自助机数量不高于自助机总量的1/3。”
2、异议内容2:第三章供货要求:三、技术要求:(二)硬件配置要求:1.门诊多功能自助设备:(5)就诊卡读卡器:“就诊卡读卡器:电动读卡器,支持IC卡、FRID卡、磁条卡,可读就诊卡、医保卡、院内VIP卡等,一个读卡口,方便患者操作;50万次使用寿命,支持卡片(长x宽)86x55mm(0.76mm标准卡片)。”读卡口要求为一个读卡口,读取多种卡介质。 (略) 内一般正常业务流程,例如在使用医保卡缴费,余额不足时,需要退出医保卡,这样医保校验会中断,无法实现混合支付。建议:将“一个读卡口”删除。
回复:该条不存在排斥限制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3、异议内容3:第三章供货要求:三、技术要求:(二)硬件配置要求:2.门诊自助结算打印设备:(3)“★非接触式屏:内部拥有实现空中可交互成像的微阵列结构;平板透镜以玻璃为主要原料,微结构单元为双层正交微反射镜,微结构晶格尺寸:≤410*410μm,微结构晶格密度:>570个/cm2。非接触式屏自助机数量不高于自助机总量的1/3。”此项 (略) (略) 独有参数,参数具有很强的指向性。且为标星实质响应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具体规定如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删除此项参数要求。
回复:招标文件第三章供货要求的三、技术要求:(二)硬件配置要求:2.门诊自助结算打印设备的(3)非接触式屏原描述为“内部拥有实现空中可交互成像的微阵列结构;平板透镜以玻璃为主要原料,微结构单元为双层正交微反射镜,微结构晶格尺寸:≤410*410μm,微结构晶格密度:>570个/cm2。非接触式屏自助机数量不高于自助机总量的1/3。”
现修改为:“能够实现空中可交互成像及空中系统操作功能;反应灵敏,操作便捷,能够满足用户的需求。非接触式屏自助机数量不高于自助机总量的1/3。”
4、异议内容4:第三章供货要求:三、技术要求:(二)硬件配置要求:2.门诊自助结算打印设备:(4)就诊卡读卡器:“就诊卡读卡器:电动读卡器,支持IC卡、FRID卡、磁条卡,可读就诊卡、医保卡、院内VIP卡等,一个读卡口,方便患者操作;50万次使用寿命,支持卡片(长x宽)86x55mm(0.76mm标准卡片)。”读卡口要求为一个读卡口,读取多种卡介质。 (略) 内一般正常业务流程,例如在使用医保卡缴费,余额不足时,需要退出医保卡,这样医保校验会中断,无法实现混合支付。建议:将“一个读卡口”删除。
回复:该条不存在排斥限制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5、异议内容5:第三章供货要求:四、总体要求:(1)UPS:“后备式不间断电源,满载负荷待机5~10分钟,防止因意外断电造成机器损毁及操作故障,确保最后一笔交易成功完成;配套软件支持停电提醒;1000VA,15-30分钟,输出电压220V,标称容量1500VA。”异议:1000VA,标称容量1500VA,前后要求冲突,请问以哪一条为准。
回复:招标文件第三章供货要求:四、总体要求:(一)UPS原描述为“后备式不间断电源,满载负荷待机5~10分钟,防止因意外断电造成机器损毁及操作故障,确保最后一笔交易成功完成;配套软件支持停电提醒;1000VA,15-30分钟,输出电压 220V,标称容量 1500VA。”
现修改为:“后备式不间断电源,满载负荷待机不少于10分钟,防止因意外断电造成机器损毁及操作故障,确保最后一笔交易成功完成;配套软件支持停电提醒。”
6、异议内容6: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2.2.4(1)类似业绩;“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投多功能自助终端 (略) 业绩的, (略) 业绩合同的,每个得2分;三级* (略) 业绩合同的,每个得1分;满分14分。”提出不合理限制条件,业绩限定了“多功能自助终端 (略) 业绩”,设备名称已限定,其他潜在投标人,并不是所有合同都使用的此项名称,只有控标厂商的合同上所有硬件名称才会使用此项名称。建议:修改为”医院自助终端类似项目合同业绩案例”。
依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
回复:该业绩描述的多功能自助终端设备并非限定合同名称必须一字不变,如多功能自助一体机等与本次招标核心要求相符的相应设备均可以予以认可。
7、异议内容7: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2.2.4(2)投标报价;“满分27分,最多扣10分”。提出不合理限制条件,既然作为投标报价评分,应该一视同仁,不合理的报价扣分扣完为止。例如某家厂商投标报价为不合理超低报价,最多只扣10分,对于其他潜在投标人来说,参数再符合,实施方案再合理,也会处于不利状态,此项非常不合理。建议:建议修改为满分27分,扣完为止。
回复:本条款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条不做调整。
8、异议内容8: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2 投标人可以是生产商,也可以是代理商。投标人若为生产商,须具有自助软件系统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投标人若为代理商,须具有生产商的有效授权,且授权的生产商须具有自助软件系统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款中相关要求: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相关请求和主张:应修改为“投标人为生产商,须具有自助软件系统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回复: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2条款原描述为“投标人可以是生产商,也可以是代理商。投标人若为生产商,须具有自助软件系统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投标人若为代理商,须具有生产商的有效授权,且授权的生产商须具有自助软件系统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
现修改为:投标人可以是生产商,也可以是代理商。所投自主软件产品必须具有自助软件系统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如投标人是代理商的,须在投标文件承诺(格式自拟):“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提供厂家授权,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9、异议内容9:1、第四章评标办法中“1、所投产品厂家或授权本次投标的投标人有CMM3/CMMI3及以上认证证书的,得2分;”该项认证证书经我单位查阅资料为: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的软件工程研究所(SEI)创立的CMM(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评估出具的认证证书,本项目采购的自助软件均为国产定制化软件,完全不需要该项认证证书。并且我单位咨询相关办理该证书机构申请该项认证申办手续长达6个月之久,自招标文件公示到开标时间无法办理该项认证证书,给我单位及潜在投标人设置隐形门槛,涉嫌明招暗定倾向某个指定单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有排他性、倾向性、指向性。
2、该评审项投标人资信、认证数量及分值设置过多, (略) 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中货物类项目详细评分指标设置指引关于“投标人资信、认证: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人资信、认证进行评分的,单个证书得分值不高于2分,证书总数量不超过3个,总分值不超过6分。”的相关规定。3、如采购人坚持保留该项认证证书评审项,请采购人本项目答疑公示时提供不少于3家具备该认证证书的自助机生产厂家名称,方便潜在投标人申领授权参与本项目。
相关请求和主张:建议删除该评审项。
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2、 (略) 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
回复:
针对异议内容9的第1条,现做出如下修改:删除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所述的“所投产品厂家或授权本次投标的投标人有CMM3/CMMI3及以上认证证书的,得2分”描述。
另第四章评标办法中企业认证评分标准原描述为:“2、所投产品厂家或授权本次投标的投标人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3、所投产品厂家或授权本次投标的投标人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的,得2分;”的字样,现修改为:“2、所投产品厂家或授权本次投标的投标人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3分;3、所投产品厂家或授权本次投标的投标人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的,得3分;
异议内容9的第2条中所述的有关资信、认证数量及分值设置过多, (略) 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现说明如下:该导则适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工程货物,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适用该规定。本条不做修改。
10、异议内容10:第四章评标办法中“2、所投产品厂家或授权本次投标的投标人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该评审项投标人资信、认证数量及分值设置过多, (略) 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中货物类项目详细评分指标设置指引关于“投标人资信、认证: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人资信、认证进行评分的,单个证书得分值不高于2分,证书总数量不超过3个,总分值不超过6分。”的相关规定。
相关请求和主张:建议删除该评审项。
法律依据: (略) 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货物类项目详细评分指标设置指引——投标人资信、认证: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人资信、认证进行评分的,单个证书得分值不高于2分,证书总数量不超过3个,总分值不超过6分。
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类型业绩: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投多功能自助终端 (略) 业绩的, (略) 业绩合同的,每个得2分;三级* (略) 业绩合同的,每个得1分;满分14分。”该评审项业绩数量及分值设置过多, (略) 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中货物类项目详细评分指标设置指引关于“投标人业绩: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人的业绩进行评分的,单个业绩分值不高于3分,业绩总数量不超过4个,总分值不超过12分。”的相关规定。
相关请求和主张:建议修改调整。
法律依据: (略) 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货物类项目详细评分指标设置指引-投标人业绩: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人的业绩进行评分的,单个业绩分值不高于3分,业绩总数量不超过4个,总分值不超过12分。
回复:异议内容 (略) 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适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工程货物,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适用该规定。本条不做修改。
11、因资格要求修改,现本项目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现变更为:2023年5月15日17时。开标时间及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现变更为:2023年5月25日9时。
安徽医科大学 (略) (略) (略)2023年5月10日
安徽医科大学 (略) 自助系统采购
项目澄清答疑
各潜在投标人:
关于投标人对《安徽医科大学 (略) 自助系统采购》项目(招标编号:GN2023-35-2266)招标文件提出的异议,现答疑回复如下:
1、异议内容1:第三章供货要求:三、技术要求:(二)硬件配置要求:1.门诊多功能自助设备:(2)“非接触式屏:内部拥有实现空中可交互成像的微阵列结构;平板透镜以玻璃为主要原料,微结构单元为双层正交微反射镜,微结构晶格尺寸:≤410*410μm,微结构晶格密度:>570个/cm2。非接触式屏自助机数量不高于自助机总量的1/3。”此项参数为独有参数,参数具有很强的指向性。建议:删除此项参数要求。
依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具体规定如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回复:招标文件第三章供货要求的三、技术要求:(二)硬件配置要求:1.门诊多功能自助设备的(2)非接触式屏原描述为:“内部拥有实现空中可交互成像的微阵列结构;平板透镜以玻璃为主要原料,微结构单元为双层正交微反射镜,微结构晶格尺寸:≤410*410μm,微结构晶格密度:>570个/cm2。非接触式屏自助机数量不高于自助机总量的1/3。”
现修改为:“能够实现空中可交互成像及空中系统操作功能;反应灵敏,操作便捷,质量及做工优良,能够满足用户的需求。非接触式屏自助机数量不高于自助机总量的1/3。”
2、异议内容2:第三章供货要求:三、技术要求:(二)硬件配置要求:1.门诊多功能自助设备:(5)就诊卡读卡器:“就诊卡读卡器:电动读卡器,支持IC卡、FRID卡、磁条卡,可读就诊卡、医保卡、院内VIP卡等,一个读卡口,方便患者操作;50万次使用寿命,支持卡片(长x宽)86x55mm(0.76mm标准卡片)。”读卡口要求为一个读卡口,读取多种卡介质。 (略) 内一般正常业务流程,例如在使用医保卡缴费,余额不足时,需要退出医保卡,这样医保校验会中断,无法实现混合支付。建议:将“一个读卡口”删除。
回复:该条不存在排斥限制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3、异议内容3:第三章供货要求:三、技术要求:(二)硬件配置要求:2.门诊自助结算打印设备:(3)“★非接触式屏:内部拥有实现空中可交互成像的微阵列结构;平板透镜以玻璃为主要原料,微结构单元为双层正交微反射镜,微结构晶格尺寸:≤410*410μm,微结构晶格密度:>570个/cm2。非接触式屏自助机数量不高于自助机总量的1/3。”此项 (略) (略) 独有参数,参数具有很强的指向性。且为标星实质响应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具体规定如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建议:删除此项参数要求。
回复:招标文件第三章供货要求的三、技术要求:(二)硬件配置要求:2.门诊自助结算打印设备的(3)非接触式屏原描述为“内部拥有实现空中可交互成像的微阵列结构;平板透镜以玻璃为主要原料,微结构单元为双层正交微反射镜,微结构晶格尺寸:≤410*410μm,微结构晶格密度:>570个/cm2。非接触式屏自助机数量不高于自助机总量的1/3。”
现修改为:“能够实现空中可交互成像及空中系统操作功能;反应灵敏,操作便捷,能够满足用户的需求。非接触式屏自助机数量不高于自助机总量的1/3。”
4、异议内容4:第三章供货要求:三、技术要求:(二)硬件配置要求:2.门诊自助结算打印设备:(4)就诊卡读卡器:“就诊卡读卡器:电动读卡器,支持IC卡、FRID卡、磁条卡,可读就诊卡、医保卡、院内VIP卡等,一个读卡口,方便患者操作;50万次使用寿命,支持卡片(长x宽)86x55mm(0.76mm标准卡片)。”读卡口要求为一个读卡口,读取多种卡介质。 (略) 内一般正常业务流程,例如在使用医保卡缴费,余额不足时,需要退出医保卡,这样医保校验会中断,无法实现混合支付。建议:将“一个读卡口”删除。
回复:该条不存在排斥限制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5、异议内容5:第三章供货要求:四、总体要求:(1)UPS:“后备式不间断电源,满载负荷待机5~10分钟,防止因意外断电造成机器损毁及操作故障,确保最后一笔交易成功完成;配套软件支持停电提醒;1000VA,15-30分钟,输出电压220V,标称容量1500VA。”异议:1000VA,标称容量1500VA,前后要求冲突,请问以哪一条为准。
回复:招标文件第三章供货要求:四、总体要求:(一)UPS原描述为“后备式不间断电源,满载负荷待机5~10分钟,防止因意外断电造成机器损毁及操作故障,确保最后一笔交易成功完成;配套软件支持停电提醒;1000VA,15-30分钟,输出电压 220V,标称容量 1500VA。”
现修改为:“后备式不间断电源,满载负荷待机不少于10分钟,防止因意外断电造成机器损毁及操作故障,确保最后一笔交易成功完成;配套软件支持停电提醒。”
6、异议内容6: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2.2.4(1)类似业绩;“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投多功能自助终端 (略) 业绩的, (略) 业绩合同的,每个得2分;三级* (略) 业绩合同的,每个得1分;满分14分。”提出不合理限制条件,业绩限定了“多功能自助终端 (略) 业绩”,设备名称已限定,其他潜在投标人,并不是所有合同都使用的此项名称,只有控标厂商的合同上所有硬件名称才会使用此项名称。建议:修改为”医院自助终端类似项目合同业绩案例”。
依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
回复:该业绩描述的多功能自助终端设备并非限定合同名称必须一字不变,如多功能自助一体机等与本次招标核心要求相符的相应设备均可以予以认可。
7、异议内容7: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2.2.4(2)投标报价;“满分27分,最多扣10分”。提出不合理限制条件,既然作为投标报价评分,应该一视同仁,不合理的报价扣分扣完为止。例如某家厂商投标报价为不合理超低报价,最多只扣10分,对于其他潜在投标人来说,参数再符合,实施方案再合理,也会处于不利状态,此项非常不合理。建议:建议修改为满分27分,扣完为止。
回复:本条款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条不做调整。
8、异议内容8: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2 投标人可以是生产商,也可以是代理商。投标人若为生产商,须具有自助软件系统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投标人若为代理商,须具有生产商的有效授权,且授权的生产商须具有自助软件系统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款中相关要求: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相关请求和主张:应修改为“投标人为生产商,须具有自助软件系统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回复: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中3.2条款原描述为“投标人可以是生产商,也可以是代理商。投标人若为生产商,须具有自助软件系统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投标人若为代理商,须具有生产商的有效授权,且授权的生产商须具有自助软件系统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
现修改为:投标人可以是生产商,也可以是代理商。所投自主软件产品必须具有自助软件系统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如投标人是代理商的,须在投标文件承诺(格式自拟):“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提供厂家授权,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9、异议内容9:1、第四章评标办法中“1、所投产品厂家或授权本次投标的投标人有CMM3/CMMI3及以上认证证书的,得2分;”该项认证证书经我单位查阅资料为: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的软件工程研究所(SEI)创立的CMM(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评估出具的认证证书,本项目采购的自助软件均为国产定制化软件,完全不需要该项认证证书。并且我单位咨询相关办理该证书机构申请该项认证申办手续长达6个月之久,自招标文件公示到开标时间无法办理该项认证证书,给我单位及潜在投标人设置隐形门槛,涉嫌明招暗定倾向某个指定单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有排他性、倾向性、指向性。
2、该评审项投标人资信、认证数量及分值设置过多, (略) 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中货物类项目详细评分指标设置指引关于“投标人资信、认证: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人资信、认证进行评分的,单个证书得分值不高于2分,证书总数量不超过3个,总分值不超过6分。”的相关规定。3、如采购人坚持保留该项认证证书评审项,请采购人本项目答疑公示时提供不少于3家具备该认证证书的自助机生产厂家名称,方便潜在投标人申领授权参与本项目。
相关请求和主张:建议删除该评审项。
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2、 (略) 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
回复:
针对异议内容9的第1条,现做出如下修改:删除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所述的“所投产品厂家或授权本次投标的投标人有CMM3/CMMI3及以上认证证书的,得2分”描述。
另第四章评标办法中企业认证评分标准原描述为:“2、所投产品厂家或授权本次投标的投标人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3、所投产品厂家或授权本次投标的投标人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的,得2分;”的字样,现修改为:“2、所投产品厂家或授权本次投标的投标人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3分;3、所投产品厂家或授权本次投标的投标人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的,得3分;
异议内容9的第2条中所述的有关资信、认证数量及分值设置过多, (略) 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现说明如下:该导则适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工程货物,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适用该规定。本条不做修改。
10、异议内容10:第四章评标办法中“2、所投产品厂家或授权本次投标的投标人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该评审项投标人资信、认证数量及分值设置过多, (略) 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中货物类项目详细评分指标设置指引关于“投标人资信、认证: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人资信、认证进行评分的,单个证书得分值不高于2分,证书总数量不超过3个,总分值不超过6分。”的相关规定。
相关请求和主张:建议删除该评审项。
法律依据: (略) 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货物类项目详细评分指标设置指引——投标人资信、认证: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人资信、认证进行评分的,单个证书得分值不高于2分,证书总数量不超过3个,总分值不超过6分。
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类型业绩: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所投多功能自助终端 (略) 业绩的, (略) 业绩合同的,每个得2分;三级* (略) 业绩合同的,每个得1分;满分14分。”该评审项业绩数量及分值设置过多, (略) 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中货物类项目详细评分指标设置指引关于“投标人业绩: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人的业绩进行评分的,单个业绩分值不高于3分,业绩总数量不超过4个,总分值不超过12分。”的相关规定。
相关请求和主张:建议修改调整。
法律依据: (略) 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货物类项目详细评分指标设置指引-投标人业绩: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人的业绩进行评分的,单个业绩分值不高于3分,业绩总数量不超过4个,总分值不超过12分。
回复:异议内容 (略) 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1年版)适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监督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工程货物,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适用该规定。本条不做修改。
11、因资格要求修改,现本项目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现变更为:2023年5月15日17时。开标时间及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现变更为:2023年5月25日9时。
安徽医科大学 (略) (略) (略)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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