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智能产业标准化厂房一期项目厂房、仓库、道路等工程监理-澄清
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智能产业标准化厂房一期项目厂房、仓库、道路等工程监理-澄清
原项目名称: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智能产业标准化厂房一期项目厂房、仓库、道路等工程监理
原项目编号:2023ADDBZ00070
原公告日期:2023年04月26日 00:00
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智能产业标准化厂房一期项目厂房、仓库、道路等工程监理答疑1
各投标人:
招标人现对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智能产业标准化厂房一期项目厂房、仓库、道路等工程监理(项目编号:2023ADDBZ00070)答疑如下:
一、1、招标文件第20页“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第49页“投标人业绩”和第50页“人员业绩”要求: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竣工验收证明文件(须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盖章)。对于消防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有以下材料即可:由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并提供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网址(如有)备查。
同时具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盖章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即为竣工验收报告。根据规定,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多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及城建档案馆等留存,监理单位一般无原件留存,只有监理业务手册或总监信用手册。另外,本招标文件“人员奖项、荣誉”项对监理业务手册或总监信用手册作为证明材料均予以认可,为保持统一,建议上述“竣工验收证明文件”项修改为:
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竣工验收报告或监理业务手册或总监信用手册,上述材料须加盖业主(或合同*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对于消防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有以下材料即可:由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并提供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网址(如有)备查。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招标文件第20页“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第22页“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要求业绩提供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证明文件(须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盖章)。招标文件第49页“投标人业绩”、第50页“人员业绩”中要求的评审指标为“单个合同中总投资金额3亿元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
请问: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工程总投资额),是否可以另附业主(或合同*方)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予以明确说明?
答:可以。
三、招标文件第49页“投标人业绩”中“(2)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中总投资金额3亿元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工业厂房项目监理业绩”。
请问:本次招标项目主要包含:厂房、综合楼、研发楼(含地下人防)、门卫等,我司监理的类似厂房项目也包含厂房、综合楼、研发楼、地下车库等,此业绩是否均认可为工业厂房业绩?
答:本招标项目业绩要求单个合同中工业厂房的总投资金额3亿元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
四、总监监理的项目,合同中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建筑面积、总投资额满足招标文件评审要求,该业绩是否认可?
答:项目须完成整体竣工验收,单个合同中部分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建筑面积、总投资额满足招标文件评审要求的,不予以认可。
五、招标人补充其他要求:本项目要求项目总监每月驻场天数不得少于25天。
其他内容不变,招标文件与本答疑不一致的,以本答疑为准,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知!
招标人:肥东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地址: (略) 肥东县店埠镇得心路与四顶山路交口双创中心大厦13楼
联 系 人:王玮
联系方式:0551-*
招标代理机构:肥东县 (略)
地址: (略) 肥东县店埠镇深秀路2号肥东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B区
联 系 人:方新
联系方式:0551-*
2023年5月11日
0天0小时46分29秒
原项目名称: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智能产业标准化厂房一期项目厂房、仓库、道路等工程监理
原项目编号:2023ADDBZ00070
原公告日期:2023年04月26日 00:00
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智能产业标准化厂房一期项目厂房、仓库、道路等工程监理答疑1
各投标人:
招标人现对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智能产业标准化厂房一期项目厂房、仓库、道路等工程监理(项目编号:2023ADDBZ00070)答疑如下:
一、1、招标文件第20页“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第49页“投标人业绩”和第50页“人员业绩”要求: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竣工验收证明文件(须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盖章)。对于消防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有以下材料即可:由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并提供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网址(如有)备查。
同时具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盖章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即为竣工验收报告。根据规定,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多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及城建档案馆等留存,监理单位一般无原件留存,只有监理业务手册或总监信用手册。另外,本招标文件“人员奖项、荣誉”项对监理业务手册或总监信用手册作为证明材料均予以认可,为保持统一,建议上述“竣工验收证明文件”项修改为:
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竣工验收报告或监理业务手册或总监信用手册,上述材料须加盖业主(或合同*方)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对于消防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有以下材料即可:由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并提供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网址(如有)备查。
答: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招标文件第20页“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第22页“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要求业绩提供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证明文件(须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盖章)。招标文件第49页“投标人业绩”、第50页“人员业绩”中要求的评审指标为“单个合同中总投资金额3亿元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
请问: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均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工程总投资额),是否可以另附业主(或合同*方)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予以明确说明?
答:可以。
三、招标文件第49页“投标人业绩”中“(2)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中总投资金额3亿元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工业厂房项目监理业绩”。
请问:本次招标项目主要包含:厂房、综合楼、研发楼(含地下人防)、门卫等,我司监理的类似厂房项目也包含厂房、综合楼、研发楼、地下车库等,此业绩是否均认可为工业厂房业绩?
答:本招标项目业绩要求单个合同中工业厂房的总投资金额3亿元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
四、总监监理的项目,合同中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建筑面积、总投资额满足招标文件评审要求,该业绩是否认可?
答:项目须完成整体竣工验收,单个合同中部分已完成竣工验收的建筑面积、总投资额满足招标文件评审要求的,不予以认可。
五、招标人补充其他要求:本项目要求项目总监每月驻场天数不得少于25天。
其他内容不变,招标文件与本答疑不一致的,以本答疑为准,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知!
招标人:肥东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地址: (略) 肥东县店埠镇得心路与四顶山路交口双创中心大厦13楼
联 系 人: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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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肥东县 (略)
地址: (略) 肥东县店埠镇深秀路2号肥东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B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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