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用水监测计量标准化建设、水情教育设施运行及取水户用水量监测招标变更
取用水监测计量标准化建设、水情教育设施运行及取水户用水量监测招标变更
建德市取用水监测计量标准化建设、水情教育设施运行及取水户用水量监测项目的质疑答复公告
质 疑 人:杭 (略)
地 址: (略) (略) 新安江街道泰和坊50号
法定代表人:周平
委托代理人:/ 电话:*
质疑事项1:“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第15项“项目负责人具备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信息技术(系统集成)高级工程师的,每个得2分,最高得4分。(提供相关证书及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复印并加盖公章)”
事实依据:(一)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会更偏重于考察IT技术应用,主要是搞研发工作。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会更偏重于考察项目管理的资源整合能力,会有多项目、大项目、复杂项目管理的基础知识考察。
本采购项目是一个安装实施类项目不是一个研发项目,建设内容为流量监控、迁移、标识标牌制作、泵房美化等,涵盖了仪器仪表安装、系统集成,牌子定制、及基础设施。整体建设简单、实施方便。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信息技术(系统集成)高级工程师均属于系统集成类证书,其中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属于全国统一考试的计算机类高级资格证书,符合系统集成类项目的普遍适用性,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在本项目里没有存在的必要。虽然本项目中有少部分集成系统存在,但只是操作使用问题,没有要求开发研发软件要求,在人工智能发展的年代更多的是会使用的蓝领,而不是都需要研发类工程师。以实际需求相违背的高资质人员作为评分要求,与政府对中小企业支持的政策相违背,是对中小企业排斥。
(二)根据《项目金额结构分析表》(附后)系系统集成类只占1%,而水利、水资源类占46%、信息化类占40%,广告类13%。根本不需要信息技术(系统集成)高级工程师,如果可以应该增加水利类、水资源类或广告设计类高级工程师。对主体产品不作要求而用非主体产品作为评分要求是赤裸裸的控标行为。
法律依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中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采购人或者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编制的通知(建财监督〔2018〕99号)3.非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项目中针对相关产品技术参数非强制性要求,或国家主管部门对采购标的物鼓励性政策要求,或根据采购项目实际需要提出的一些非关键性要求等。但所表述的内容均不得具有唯一性、倾向性和排他性。如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节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等鼓励性政策采购产品;如根据采购项目实际需要,对系统集成(维护)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产品功能扩展性、产品演示等要求,13.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不得设置与项目无关的评审因素;采购需求中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注:评审因素更应该严于需求因素)
(三)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 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二、政策措施(一)进一步保障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采购单位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商务条件、资信、资质、认证、荣誉、从业人员技术职称等作为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答复内容:我方将删除该评分项“项目负责人具备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信息技术(系统集成)高级工程师的,每个得2分,最高得4分。(提供相关证书及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复印并加盖公章)”。
事实依据:详见更正公告。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质疑事项2:“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第16项“项目组成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具备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2分。(提供相关证书及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复印并加盖公章,同一人员不重复计分)”
事实依据:(一)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会更偏重于考察IT技术应用,主要是搞研发工作。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会更偏重于考察项目管理的资源整合能力,会有多项目、大项目、复杂项目管理的基础知识考察。
本项目建设内容为流量监控、迁移、标识标牌制作、泵房美化等,涵盖了水资源仪器仪表安装、系统集成,牌子定制、及水利基础设施。虽然本项目中有少部分集成系统存在,但只是操作使用问题,没有要求开发研发软件要求,在人工智能发展的年代更多的是会使用的蓝领,而不是都需要研发类工程师,以实际需求相违背的高资质人员作为评分要求,与政府对中小企业支持的政策相违背,是对中小企业排斥。
根据《项目金额结构分析表》(附后)系统集成类只占1%,而水利、水资源类占46%、信息化类占40%,广告类13%。根本不需要信息技术(系统集成)高级工程师,如果可以应该增加水利类、水资源类或广告设计类高级工程师。对主体产品不作要求而用非主体产品作为评分要求是赤裸裸的控标行为。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中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采购人或者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编制的通知(建财监督〔2018〕99号)3.非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项目中针对相关产品技术参数非强制性要求,或国家主管部门对采购标的物鼓励性政策要求,或根据采购项目实际需要提出的一些非关键性要求等。但所表述的内容均不得具有唯一性、倾向性和排他性。
如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节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等鼓励性政策采购产品;如根据采购项目实际需要,对系统集成(维护)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产品功能扩展性、产品演示等要求,13.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不得设置与项目无关的评审因素;采购需求中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注:评审因素更应该严于需求因素)
(3)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 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二、政策措施(一)进一步保障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采购单位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商务条件、资信、资质、认证、荣誉、从业人员技术职称等作为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答复内容:我方将删除该评分项“项目组成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具备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2分。(提供相关证书及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复印并加盖公章,同一人员不重复计分)”。
事实依据:详见更正公告。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德市取用水监测计量标准化建设、水情教育设施运行及取水户用水量监测项目的质疑答复公告
质 疑 人:杭 (略)
地 址: (略) (略) 新安江街道泰和坊50号
法定代表人:周平
委托代理人:/ 电话:*
质疑事项1:“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第15项“项目负责人具备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信息技术(系统集成)高级工程师的,每个得2分,最高得4分。(提供相关证书及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复印并加盖公章)”
事实依据:(一)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会更偏重于考察IT技术应用,主要是搞研发工作。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会更偏重于考察项目管理的资源整合能力,会有多项目、大项目、复杂项目管理的基础知识考察。
本采购项目是一个安装实施类项目不是一个研发项目,建设内容为流量监控、迁移、标识标牌制作、泵房美化等,涵盖了仪器仪表安装、系统集成,牌子定制、及基础设施。整体建设简单、实施方便。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信息技术(系统集成)高级工程师均属于系统集成类证书,其中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属于全国统一考试的计算机类高级资格证书,符合系统集成类项目的普遍适用性,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在本项目里没有存在的必要。虽然本项目中有少部分集成系统存在,但只是操作使用问题,没有要求开发研发软件要求,在人工智能发展的年代更多的是会使用的蓝领,而不是都需要研发类工程师。以实际需求相违背的高资质人员作为评分要求,与政府对中小企业支持的政策相违背,是对中小企业排斥。
(二)根据《项目金额结构分析表》(附后)系系统集成类只占1%,而水利、水资源类占46%、信息化类占40%,广告类13%。根本不需要信息技术(系统集成)高级工程师,如果可以应该增加水利类、水资源类或广告设计类高级工程师。对主体产品不作要求而用非主体产品作为评分要求是赤裸裸的控标行为。
法律依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中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采购人或者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编制的通知(建财监督〔2018〕99号)3.非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项目中针对相关产品技术参数非强制性要求,或国家主管部门对采购标的物鼓励性政策要求,或根据采购项目实际需要提出的一些非关键性要求等。但所表述的内容均不得具有唯一性、倾向性和排他性。如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节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等鼓励性政策采购产品;如根据采购项目实际需要,对系统集成(维护)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产品功能扩展性、产品演示等要求,13.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不得设置与项目无关的评审因素;采购需求中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注:评审因素更应该严于需求因素)
(三)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 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二、政策措施(一)进一步保障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采购单位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商务条件、资信、资质、认证、荣誉、从业人员技术职称等作为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答复内容:我方将删除该评分项“项目负责人具备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信息技术(系统集成)高级工程师的,每个得2分,最高得4分。(提供相关证书及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复印并加盖公章)”。
事实依据:详见更正公告。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质疑事项2:“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第16项“项目组成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具备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2分。(提供相关证书及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复印并加盖公章,同一人员不重复计分)”
事实依据:(一)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会更偏重于考察IT技术应用,主要是搞研发工作。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会更偏重于考察项目管理的资源整合能力,会有多项目、大项目、复杂项目管理的基础知识考察。
本项目建设内容为流量监控、迁移、标识标牌制作、泵房美化等,涵盖了水资源仪器仪表安装、系统集成,牌子定制、及水利基础设施。虽然本项目中有少部分集成系统存在,但只是操作使用问题,没有要求开发研发软件要求,在人工智能发展的年代更多的是会使用的蓝领,而不是都需要研发类工程师,以实际需求相违背的高资质人员作为评分要求,与政府对中小企业支持的政策相违背,是对中小企业排斥。
根据《项目金额结构分析表》(附后)系统集成类只占1%,而水利、水资源类占46%、信息化类占40%,广告类13%。根本不需要信息技术(系统集成)高级工程师,如果可以应该增加水利类、水资源类或广告设计类高级工程师。对主体产品不作要求而用非主体产品作为评分要求是赤裸裸的控标行为。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中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采购人或者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编制的通知(建财监督〔2018〕99号)3.非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项目中针对相关产品技术参数非强制性要求,或国家主管部门对采购标的物鼓励性政策要求,或根据采购项目实际需要提出的一些非关键性要求等。但所表述的内容均不得具有唯一性、倾向性和排他性。
如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节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等鼓励性政策采购产品;如根据采购项目实际需要,对系统集成(维护)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产品功能扩展性、产品演示等要求,13.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对应,不得设置与项目无关的评审因素;采购需求中相关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注:评审因素更应该严于需求因素)
(3) (略)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 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二、政策措施(一)进一步保障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采购单位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商务条件、资信、资质、认证、荣誉、从业人员技术职称等作为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答复内容:我方将删除该评分项“项目组成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具备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师、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2分。(提供相关证书及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复印并加盖公章,同一人员不重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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