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作方案 (一)合作方式 1、本次合作通过 (略) 龙岗分公司(以下简称“交易集团”)引入合作开发主体(以下简称“合作方”),招商方提供上述集体资产,由合作方作为项目开发主体。 2、招商方提供上述集体资产,获取相应的利益回报(物业分成和货币补偿结合),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项目改造开发建设过程中,招商方不承担出资义务,不参与具体开发管理等事务,招商方配合合作方完成非农建设用地合作开发相关工作(如提供相关文件、在所需文件上盖章等)。 3、合作方作为项目开发主体,负责项目内未拆除地上建筑物及其构筑附属物涉及的拆迁补偿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4、合作方负责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勘探、设计、报批报建、用地手续办理、施工建设、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办理房产证等全部工作,合作方必须依据规划的要求完成全部建设开发任务,项目开发全过程的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等均由合作方承担及负责。 5、合作方承担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全部资金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取得成本、交纳地价、拆除及场地平整费用、建设成本和管理费用等。 6、在项目报批报建过程中,涉及项目内容或要素发生变化,特别是影响招商方利益的事项,需征得招商方同意。 (二)其他条件 1、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建筑设计方案需征求招商方意见,合作方和招商方共同协商,最终以政府审批为准。 2、分成物业选房。招商方分成商业按其占总商业面积的比例分布在商业裙楼各楼层,分成物业的位置、朝向等在本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0日内与合作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3、物业交付标准。分成物业交付标准为毛坯房;项目建设质量需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4、差价结算。招商方最终选定的物业建筑面积与合作协议约定建筑面积差异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差异值在5平方米(含)以内建筑面积按10000元/平方米进行差价结算,差异值在5平方米以上的,超过5平方米部分建筑面积按分成物业交付时 (略) 场销售指导价进行结算。 5、交付期限。合作方应在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之日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四年内向招商方交付其分成物业(如因政府原因导致延期的可顺延),如因合作方原因延期交付的,合作方 (略) 场租金水平向招商方支付其分成物业租金直至物业交付之日为止。 6、物业办证、登记价格。合作方应在交付之日起24个月内将分成物业不动产权证办理至招商方名下,不动产 (略) 场商品房,分成物业入伙交付前,招商方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分成物业的产权登记价格以及确定是整体办证还是分户办证。 7、办证税费。招商方分成物业面积办理不动产权证所涉及的税费由合作方负责。 8、物业管理。项目物业管理由合作方负责,招商方分成物业所涉及的物业管理费、日常专项维修基金、水电费等由招商方自行承担,首期专项维修基金由合作方承担。 9、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位招商方不参与分成,由合作方经营、管理和维护,收益归合作方。 10、招商费用。合作方承担招商方基于本项目聘请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支付的服务费用人民币55.5万元。该费用由合作方于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之日起20日内支付给招商方或者直接支付给中介服务机构。 11、容积率调整。若本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通过而变更容积率的,则变更容积率后的可售面积由双方按同等比例进行分配。 12、重大事项变更调整约定。本项目涉及重大变更调整的事项,特别是影响招商方利益的事项,合作方需与招商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13、合作方股权变更约定。合作方不得擅自变更控股股东,合作方股权确需变更的,应征得招商方书面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