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公告]沪舟通道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
[变更公告]沪舟通道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原招标公告3.1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业绩、人员、履约信誉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修改为“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略) 地震局公布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名单》,并在业绩、人员、履约信誉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二、原招标公告4.1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变更为:2023年5月4日~2023年5月22日;
三、原招标公告5.2 投标文件送交的截止时间变更为2023年6月6日 9 时 00 分;
四、原招标公告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修改为“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略) 地震局公布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名单》。”
五、其余不变。
一、原招标公告3.1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业绩、人员、履约信誉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修改为“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略) 地震局公布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名单》,并在业绩、人员、履约信誉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二、原招标公告4.1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变更为:2023年5月4日~2023年5月22日;
三、原招标公告5.2 投标文件送交的截止时间变更为2023年6月6日 9 时 00 分;
四、原招标公告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修改为“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略) 地震局公布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名单》。”
五、其余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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