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健康局“银龄安康行动”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采购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健康局“银龄安康行动”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采购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健康局“银龄安康行动”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采购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发布机构:广东 (略) 发布时间:2023-05-17 10:14:15
采购计划编号:*-2023-01561预算金额:19,000,000.00 元采购品目:人寿保险服务
代理机构:广东 (略) 项目经办人:戴艳霞项目负责人:张虎军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GDYD*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海珠区卫生健康局“银龄安康行动”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5月12日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将原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中第2点《技术标准与要求》中的《附表一: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服务》的所有内容:
现更正为: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
★ | 1 | 1.保险险种: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伤残),附加 (略) 津贴保险。 | ||||||||||||||||||||||
★ | 2 | 2.保险对象:海珠区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不包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农村老年人,享受低收入困难家庭待遇的城镇、农村老年人,五保供养对象,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计划生育中失去独生子女或者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老年人等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简称“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 根据统计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海珠区户籍老年人口(不包括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总数为*人。 在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内,海珠区老年人减少不予退费,享受保险待遇期限至保险期限结束为止;新增人员自动纳入被保险人范围,不予增加保费,增加人员享受保险待遇期限自资格、待遇确认当日开始计算。 | ||||||||||||||||||||||
★ | 3 | 3.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36个月,自2023年5月29日0:00至2026年5月28日24:00止。 | ||||||||||||||||||||||
★ | 4 | 4.保险费用及内容 | ||||||||||||||||||||||
★ | 5 | 4.1保险费 年度每人保险费为人民币**元整(¥20.00元),参保人数按上一年度末本区公安系统60周岁或以上人数为当年参保人数,总保险费具体保费以财政局当年实际批复资金为准,按年度支付,据实列支。2023年度参保人数为*人,年度总保险费为人民币*佰零*万*仟*佰**元整(¥*元),2024年度、2025年度参保人数以最终核实为准。 采购人缴纳保险费时,保险公司须先向采购人提供对应金额的保险费发票。 | ||||||||||||||||||||||
★ | 6 | 4.2保险内容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被动物咬伤(非传染病和皮肤过敏反应)以及摔倒导致外伤或骨折、交通事故、空中坠物、雷击、火灾等意外中遭遇的伤害。 保障项目及保障金额:1.意外伤害身故(伤残)补偿金为6000元;2. (略) 津贴为60元/天(全年限180天)。 | ||||||||||||||||||||||
★ | 7 | 5.保险责任 | ||||||||||||||||||||||
★ | 8 | 5.1意外伤害保险 在本保险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依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保险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保险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附表 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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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5. (略) 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 (略) 认可的其他 (略) 治疗,保险公司按本附加合 (略) 日定额给付金额 (略) 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该被保 (略) 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该被保 (略) 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 (略) 治 (略) 原因相同, (略) (略) 间隔不超过三十日, (略) (略) 视 (略) 。 | ||||||||||||||||||||||
10 | 6.责任免除: | |||||||||||||||||||||||
11 | 6.1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 |||||||||||||||||||||||
12 | 6.1.1被保险人猝死; | |||||||||||||||||||||||
13 | 6.1.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14 | 6.1.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15 | 6.1.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 |||||||||||||||||||||||
16 | 6.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
17 | 6.1.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 |||||||||||||||||||||||
18 | 6.1.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
19 | 6.1.8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 |||||||||||||||||||||||
20 | 6.1.9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 |||||||||||||||||||||||
21 | 6.1.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
22 | 6. (略) 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略) 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23 | 6.2.1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 |||||||||||||||||||||||
24 | 6.2.2上述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 |||||||||||||||||||||||
25 | 7.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在采购人缴纳保险费( (略) 账户)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送达保险单。 | |||||||||||||||||||||||
★ | 26 | 8.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被保险人如果发生本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可由本人、家属或监护人持相关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出险证明 (略) 联系办理索赔,具体 (略) 的指引为准。 | ||||||||||||||||||||||
★ | 27 | 8.1在本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 (略) 申请给付保险金: (1)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2)公安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 (略) 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3)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 (略) 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6)保险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申请人本人的活期存折(工行或农行、中行、建行)首页复印件。 | ||||||||||||||||||||||
★ | 28 | 8.2在本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的,由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 (略) 申请给付保险金: (1)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2)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3)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4)保险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申请人本人的活期存折(工行或农行、中行、建行)首页复印件。 | ||||||||||||||||||||||
★ | 29 | 8.3在本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 (略) 治疗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 (略) 申请 (略) 津贴保险金: (1)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2)二级以上(含二级) (略) 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收据、 (略) 证明文件等资料; (3)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4)保险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申请人本人的活期存折(工行或农行、中行、建行)首页复印件。 | ||||||||||||||||||||||
30 | 9.基本服务要求: | |||||||||||||||||||||||
31 | 9.1保险公司需提供报案及咨询电话。 | |||||||||||||||||||||||
32 | 9.2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公司应于资料提交当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3 | 9.3保险公司收齐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索赔证明和资料后,经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
34 | 9. (略) 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
35 | 9.5采购人提供的有关业务及被保险人等个人信息,未经采购人和被保险人许可,保险公司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其部分或全部内容。 | |||||||||||||||||||||||
36 | 9.6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 |||||||||||||||||||||||
37 | 9.7因本保险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采购人所 (略) 提起诉讼。 |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3年05月17日
/
名称: (略) 海珠区卫生健康局
地址: (略) 海珠区南洲路331号
联系方式:王小姐 020-*
名称:广东 (略)
地址: (略) 越秀区越秀北路222号越良大厦6楼
联系方式:020-*转825
项目联系人:戴小姐
电话:020-*转825
广东 (略)
2023年05月17日
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健康局“银龄安康行动”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采购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发布机构:广东 (略) 发布时间:2023-05-17 10:14:15
采购计划编号:*-2023-01561预算金额:19,000,000.00 元采购品目:人寿保险服务
代理机构:广东 (略) 项目经办人:戴艳霞项目负责人:张虎军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GDYD*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海珠区卫生健康局“银龄安康行动”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5月12日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将原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中第2点《技术标准与要求》中的《附表一: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服务》的所有内容:
现更正为: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
★ | 1 | 1.保险险种: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伤残),附加 (略) 津贴保险。 | ||||||||||||||||||||||
★ | 2 | 2.保险对象:海珠区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不包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农村老年人,享受低收入困难家庭待遇的城镇、农村老年人,五保供养对象,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计划生育中失去独生子女或者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老年人等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简称“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 根据统计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海珠区户籍老年人口(不包括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总数为*人。 在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内,海珠区老年人减少不予退费,享受保险待遇期限至保险期限结束为止;新增人员自动纳入被保险人范围,不予增加保费,增加人员享受保险待遇期限自资格、待遇确认当日开始计算。 | ||||||||||||||||||||||
★ | 3 | 3.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36个月,自2023年5月29日0:00至2026年5月28日24:00止。 | ||||||||||||||||||||||
★ | 4 | 4.保险费用及内容 | ||||||||||||||||||||||
★ | 5 | 4.1保险费 年度每人保险费为人民币**元整(¥20.00元),参保人数按上一年度末本区公安系统60周岁或以上人数为当年参保人数,总保险费具体保费以财政局当年实际批复资金为准,按年度支付,据实列支。2023年度参保人数为*人,年度总保险费为人民币*佰零*万*仟*佰**元整(¥*元),2024年度、2025年度参保人数以最终核实为准。 采购人缴纳保险费时,保险公司须先向采购人提供对应金额的保险费发票。 | ||||||||||||||||||||||
★ | 6 | 4.2保险内容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被动物咬伤(非传染病和皮肤过敏反应)以及摔倒导致外伤或骨折、交通事故、空中坠物、雷击、火灾等意外中遭遇的伤害。 保障项目及保障金额:1.意外伤害身故(伤残)补偿金为6000元;2. (略) 津贴为60元/天(全年限180天)。 | ||||||||||||||||||||||
★ | 7 | 5.保险责任 | ||||||||||||||||||||||
★ | 8 | 5.1意外伤害保险 在本保险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依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保险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保险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附表 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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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 5. (略) 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 (略) 认可的其他 (略) 治疗,保险公司按本附加合 (略) 日定额给付金额 (略) 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该被保 (略) 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该被保 (略) 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 (略) 治 (略) 原因相同, (略) (略) 间隔不超过三十日, (略) (略) 视 (略) 。 | ||||||||||||||||||||||
10 | 6.责任免除: | |||||||||||||||||||||||
11 | 6.1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 |||||||||||||||||||||||
12 | 6.1.1被保险人猝死; | |||||||||||||||||||||||
13 | 6.1.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14 | 6.1.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15 | 6.1.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 |||||||||||||||||||||||
16 | 6.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
17 | 6.1.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 |||||||||||||||||||||||
18 | 6.1.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
19 | 6.1.8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 |||||||||||||||||||||||
20 | 6.1.9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 |||||||||||||||||||||||
21 | 6.1.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
22 | 6. (略) 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略) 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23 | 6.2.1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 |||||||||||||||||||||||
24 | 6.2.2上述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 |||||||||||||||||||||||
25 | 7.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在采购人缴纳保险费( (略) 账户)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送达保险单。 | |||||||||||||||||||||||
★ | 26 | 8.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被保险人如果发生本保险约定的保险事故,可由本人、家属或监护人持相关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出险证明 (略) 联系办理索赔,具体 (略) 的指引为准。 | ||||||||||||||||||||||
★ | 27 | 8.1在本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 (略) 申请给付保险金: (1)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2)公安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 (略) 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3)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 (略) 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6)保险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申请人本人的活期存折(工行或农行、中行、建行)首页复印件。 | ||||||||||||||||||||||
★ | 28 | 8.2在本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的,由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 (略) 申请给付保险金: (1)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2)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3)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4)保险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申请人本人的活期存折(工行或农行、中行、建行)首页复印件。 | ||||||||||||||||||||||
★ | 29 | 8.3在本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 (略) 治疗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 (略) 申请 (略) 津贴保险金: (1)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2)二级以上(含二级) (略) 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收据、 (略) 证明文件等资料; (3)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4)保险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申请人本人的活期存折(工行或农行、中行、建行)首页复印件。 | ||||||||||||||||||||||
30 | 9.基本服务要求: | |||||||||||||||||||||||
31 | 9.1保险公司需提供报案及咨询电话。 | |||||||||||||||||||||||
32 | 9.2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公司应于资料提交当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3 | 9.3保险公司收齐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索赔证明和资料后,经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
34 | 9. (略) 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
35 | 9.5采购人提供的有关业务及被保险人等个人信息,未经采购人和被保险人许可,保险公司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其部分或全部内容。 | |||||||||||||||||||||||
36 | 9.6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 |||||||||||||||||||||||
37 | 9.7因本保险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采购人所 (略) 提起诉讼。 |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
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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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王小姐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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